稅務聽證向哪一級機關提出
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後15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聽證公開舉行。因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舉行的,可以不公開舉行。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迴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聽證主持人是否迴避,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負責入決定。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
公開進行的聽證,允許群眾旁聽。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旁聽群眾可以發表意見。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終止。 一、聽證後,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二、對聽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復核後,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後,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簽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當事人在聽證中享有下列權利:
1、有參加聽證和委託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應當出具代理委託書,並應註明代理許可權和期限;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委託代理人不能正確履行代理責任時,有權中止委託代理,中止委託代理應向主持人聲明;
2、有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與證據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可以出示有關證據,要求己方證人出席做證,並可要求質證;
3、當事人有放棄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放棄聽證的,應提前一日書面通知稅務機關;
4、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中止聽證或延期聽證,是否允許,由主持人決定;當事人有放棄申辯權和質證權的權利。當事人放棄申辯權和質證權應向主持人聲明。當事人未經主持人允許擅自退出聽證的,視同放棄權利;
5、當事人對聽證記錄認為有遺漏或有差錯,可以請求補充或改正,並可以註明意見。
二、當事人在聽證中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會場紀律;
2、遵重服從主持人,未經主持人允許不得擅自發言、提問或打斷對方發言;
3、有回答主持人詢問和出示有關證據的義務;
4、發言應語言文明,遵重對方,不得帶有污穢語言,不得帶有誣蔑、侮辱或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的言論;
5、對聽證記錄在確認沒有遺漏或差錯後,應簽字或蓋章。
6、稅務機關認為需要對本案的事實與證據補充調查的,當事人有義務配合與支持。 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適用聽證程序,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1、當事人名稱、住所、稅務登記號、法人代表姓名、職務;當事人為公民個人的,應當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
2、有代理人的,應當載明代理人單位、姓名、聯系方法(地址、電話、尋呼)、代理許可權並應附代理委託書;
3、案由及要求聽證的理由;
4、聲明本案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5、當事人簽章。
執行 到銀行繳納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稅務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指定的銀行可以是當事人的開戶銀行,也可以是稅務機關指定的銀行。
當場收繳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當事人申請當場繳納的。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一)稅務行政復議
1.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7)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8)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9)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2. 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3. 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地方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被申請人: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4. (1)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 (1)不予受理
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必須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不予受理復議裁決書》,書面告知理由和訴權,送達申請人。
(2)受理
對符合法律條件的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必須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受理復議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復議。
6. 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7.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8.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9. (1)維持決定;
(2)限期履行決定;
(3)撤銷、變更或確認的決定;
(4)責令賠償的決定。
10.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稅務行政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申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4.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三)稅務行政賠償
1.賠償范圍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財產權而引起的行政賠償。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損害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權取得賠償:
(1)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徵收稅款及滯納金的;
(2)違法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的;
(3)違法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
(4)稅務不作為行為造成損害的;
(5)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越權行為造成損害的(包括對人身權的損害);
(6)其他違法行為。
2.賠償請求人
因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要求行政賠償的受害人。
3.賠償義務機關
(1)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地方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經地方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地方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地方稅務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4.申請賠償期限
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5.稅務行政賠償提起方式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時,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
6.作出賠償決定期限
負有賠償義務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賠償方式
稅務行政賠償方式採取以支付賠償金為主,以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為輔的賠償原則。
2. 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哪些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聽證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內會第十容次會議修改)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6〕第190號)中《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3. 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的主要事項有
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的主要事項有: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事項。
4. 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內提出。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4)稅務聽證向哪一級機關提出擴展閱讀:
案例: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後,環江國稅局公開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
近日,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根據該局轄區內納稅人的申請,依法公開舉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會。納稅人代表、社會各界代表以及稅務人員等30餘人旁聽了此次聽證會。此次聽證會歷時兩個多小時,當事人、調查人雙方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就執法程序、案件事實、案件定性和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了陳述、答辯、舉證、質證、辯論和最後陳述。
此次聽證會是針對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某水電公司提出的聽證要求而舉行的。在日常的稅務檢查中,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國稅局稽查人員發現該企業涉嫌偷稅,向當事人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並向當事人告知查明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並根據法律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罰。
當事人接到告知書後,對處罰事項提出異議,並在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國稅局採用「圓桌會議」模式舉行聽證會,為征納雙方提供平等對話、溝通的平台,體現了和諧的征納關系。
旁聽人士認為,此次聽證會的舉行,體現了納稅人學法、懂法、用法的意識明顯提高,並且能夠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說明納稅人依法治稅觀念已逐步深入。隨著今後依法治稅工作的深入開展和稅收法治環境的優化,稅務機關此類聽證會逐步增多,將給稅務機關依法治稅、正確實施行政處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5. 向誰提出聽證申請
價格聽證制度,的定價決策聽證制度,也被稱為公用事業價格調整,公開收費標准,自然壟斷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社會各有關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可行性研究,主持計劃系統,定價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消費者直接參與定價的重要形式。
價格聽證會,也被稱為政府決策聽證會的價格,在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組織社區,特別是價格主管部門,經營者和消費者,表明調整價格的總則活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發展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
以促進民主化的決策,使政府的價格和標准化,規范的政府決策聽證行為的價格,提高科學決策,決策和政府管理價格的透明度下的價格「中國人民共和國,發展本辦法。
條「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是指制定(含調整,下同)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行動者證明的必要性定價的可行性。
實施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會的第三個項目是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商品價格的切身利益。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定價許可權,並宣布聽證目錄確定。在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應該是一個公開聽證會。
切身利益的價格聽證目錄以外發展其他商品和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是公開開庭審理。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採取聽證會的形式。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平,公開,效率的目標和原則。
政府定價決策,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六聽證程序
第七條在第二章的聽證會,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聽證目錄價格制定的商品和服務。
價格主管部門接受社會監督。根據國務院和其他有關部門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其中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在一定區域內執行的,組織聽證,也可以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價格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價格的商品和服務的定價,組織聽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央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或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在第八條聽證會集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負責人。
9聽證會代表應具有一定的廣泛的代表性,一般由經營者,消費者代表,政府相關部門代表,經濟,技術,法律專家,??學者。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應當按照聽證會,合理安排,並確定聽證會代表的組成和數量的內容。
第十次聽證會代表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聽證會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可以採取自願登記的單位,委託有關社會團體選擇。
文章11日訊代表申請人提問,價格的可行性,必要性和評論的發展,以及定價方案,分聽證筆錄和聽證會。
第十二條聽證會代表參加聽證會的人,如實反映他們的社會各方面對制定價格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維護聽證秩序,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十三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市民可以坐在中的應用,作為觀察員參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批准。
章聽證程序
14應用程序的發展,價格在這種方式內的經營者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條的規定,應按照定價機關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運營商委託代錶行業協會如申請人。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或有權制定價格的其他部門(以下簡稱為定價決策部門)「第15條,內條的規定需要制定這樣的價格參照本章的有關規定,應根據定價機關提出定價方案,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消費者在第16條或社會群體的需要的方式發展第三個在規定的價格範圍內,消費者組織可以委託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聽證申請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17申請人的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一個特定的項目定價;
(三)在目前的價格和建議制定的價格,單價上升,單位調價金額,調價總額;
(D)建議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五)建議設置的相關行業和消費者的價格
(F)過去三年的應用程序的工作條件,工人的數量,成本變化,財務決算表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人均收入水平和指標的區域比較行業和其他地區同行業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在過去三年的供應和需求情況和未來的價格走勢顯示;
(vii)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章18,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的金融地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求評估的說明,你可以指定的評審機構具備的資格,申請人的財務狀況評估,由認證機構發出的證明材料是真實和合理性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收到書面申請後,應提交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驗證,應用程序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改正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應用程序將不被接受:
(一)應用程序定的價格,而不是定價許可權;
(二)制定價格的基礎上不夠明顯的原因;價格
(c)申請項目的聽證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不必要聽證會。 />第20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書面申請,審查,聽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的決定之日起,定價電力部門協調聽到的相關准備工作。
第21條公開舉行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前公告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主要內容。
第22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會的決定一個聽證會後3個月內,至少在聽證會10日將聘請書和聽證會代表的聽證會材料送達,並確認的數量代表出席。應當召開聽證會,在更超過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了聽證會。
第二十三條聽證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事項和聽力紀律聽證會主持人宣布聽證代表介紹
(二)申請人的定價方案,依據和理由;
(c)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政策,法律和法規,初審意見及需要說明的情況介紹; BR />(d)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需要審查評審機構對申請人的財務狀況,由認證機構評估的基礎和意見;
(五)聽證會代表申請人提出的定價方案跨越審查和辯論;
(六)申請人陳述意見;
(七)聽證主持人總結;
(八)聽證會代表的聽證會的談話審查和符號。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第24分鍾的聽證會,聽證會後,10天之內的聽證會代表送達。
聽到分鍾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簡要說明聽證會代表的意見;
(三)聽證會代表的定價方案的主要意見
聽證會代表的聽證會紀要疑問,可以反映到聽證主持人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第25條的定價決策部門定價應充分考慮所提出的意見聽證會。
聽證會代表多數不同意定價方案或定價機制的差異較大,價格決策部門應當協調申請人調整方案,必要時,重新組織聽證會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需要提請批準的最終定價方案,由人民政府或者更高的價格決策部門,其中報道聽證參數後,當分鍾的聽證會,聽證會抄本和應同時提交相關材料。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公布定價的最終結果。
文章27為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少更低的價格或價格的制定對社會狀況的影響,聽證會總結,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
第28條賠償責任的價格政策部門,以開發的方式在規定的價格的三分之一,沒有聽證會舉行,由人民政府的同一水平或更高水平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違反定價程序,決策無效,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程序,欺詐,腐敗的聽證會主席,並在同級別或更高級別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聽證無效人民政府,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在嚴重的情況下,導致政策失誤,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30條發出的認證機構虛假評估報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取消指定的資格,並建議有關當局追求各自的職責。
第31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建議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6. 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哪些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聽證
有兩種情況: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6]第63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6〕第190號)中《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7. 稅務機關處罰聽證程序由什麼部門主持召開
聽證會由稅務機關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機構的人員主持,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應當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託書。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迴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
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
8. 行政處罰聽證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嗎
一般只能通過本級申請。
9. 經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提出聽證申請由哪個機關受理
1、經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提出聽證申請由稽查局機關受理。
2、《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已經2014年1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度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序終結後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
10. 稅務行政處罰哪些要聽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回
第二條 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答,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一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條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的事項告知書》送達後三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
可見,只要你自己申請聽證,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