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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戶在新聞宣傳中信息隱私

發布時間: 2021-03-12 18:26:03

Ⅰ 近期發生的新聞報道侵犯隱私權的新聞

狹義而言,新聞侵害隱私權行為是指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在新聞作品中,未經他人同意,披露他人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個人信息、個人事務以及其他私生活情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新聞報道的原則是向公眾傳達真實的公眾關心的事實信息,因此,越是真實的信息,就越符合新聞報道的要求。但是,並非所有真實的公眾關心的事實都是可以報道的,有關公民的隱私的信息就是如此。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越客觀、真實、全面,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就越嚴重。

Ⅱ 「扶貧公示牌」不宜泄露貧困戶隱私

扶貧掛牌的是國家政績工程,是必須的宣傳廣告工程,沒有掛牌的扶貧是領導的跟班支持者心腹干將,是國家真正扶持扶貧的對象,是隱形隱秘的不公開的!

Ⅲ 新聞媒體報道中引用公開資料中姓名,涉及侵犯姓名權和隱私權嗎

不侵犯。因為這些信息本來就是公開的,而且新聞報道中的引用不是以盈利為目的。

Ⅳ 新聞傳播活動容易發生哪些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第一種是新聞作品中基本事實不真實,即新聞作品中的「事實」與客觀存在的事實不符,使受害人名譽受到毀損,構成侵權;
第二種是新聞作品中反映的內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內容不是事實的全部,而是事實的一部分,即主要內容、基本內容貶損他人名譽,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

第三種是新聞報道評論不當,造成對他人社會評價的貶損,構成侵權。

第四種是未經核實轉載其它媒體報道,事後證實報道不實,構成侵權。

第五種是在報道中採用與報道內容無關的照片,或者未經同意採用照片,構成侵權。

第六種是過實報道或暴露他人隱私導致侵權。
第七種是褒揚性的新聞報道同樣容易引起新聞侵權。

Ⅳ 新聞采訪中涉及的侵害隱私權指哪些方面

新聞媒體對隱私權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聞采訪和報道階段。
1.采訪侵權
采訪是新聞活動中的重要環節,從某種意義上講,沒有采訪,便沒有新聞報道。進行新聞采訪,不得損害被采訪人的合法權益,尤其不得損害他人的尊嚴、名譽、隱私等權利。然而,現實中採用非法途徑進行采訪的事件時有發生:非法侵入民宅,強行采訪,使被采訪者(有時甚至是受害者)精神驚恐,生活受到干擾;對非公眾人物隨機采訪,未事先取得被采訪者的同意,強行攝影;采訪遭拒絕,不斷以電話等方式糾纏、騷擾等。
2.報道侵權
新聞報道是新聞活動的主要環節,只有經過報道,新聞才得以傳播、產生(一定范圍的)影響。報道侵權往往表現為對私人事實的公開披露,例如有的介紹某人成功的艱辛時,將其愛人的精神分裂症,孩子的弱智加以陪襯;還有的新聞作品對他人的疾病史、生理缺陷做了如實報道,使得當事人本人已被人忘卻或很少有人知道的秘密大白於社會。私人事實主要包括:公民私人姓名、住址、電話;個人財產情況;私人信件、日記、文件;個人性生活內容(包括夫妻性生活和婚外性生活);以及私人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私事如個人失戀史、個人疾病、家屬遺傳病史等。

Ⅵ 找幾個典型的網路侵犯隱私權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聯網上侵犯個人隱私權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學海外多年的31歲的北京女白領姜岩從24層樓跳樓死亡。在自殺之前,姜岩在網路上寫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記錄了她生命倒計時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並在自殺當天開放博客空間。之後的三個月里,網路沸騰,姜岩的丈夫王菲成為眾矢之的。網友運用「人肉搜索」將王菲及其家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證信息和工作單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斷收到恐嚇郵件;網上被「通緝」、「追殺」、圍攻、謾罵、威脅;被原單位辭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張樂奕、北京凌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5萬元損失及6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案被媒體冠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網路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樂奕停止對原告王菲的侵害行為,刪除刊登在「北飛的候鳥」網站上的《哀莫大於心死》、《靜靜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與案外人東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首頁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賠償原告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公證費用684元。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兩家網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構成對原告王菲名譽及隱私權的侵犯,分別判處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王菲精神撫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線因於王菲起訴前及時刪除了侵權帖子,履行了監管義務,經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

Ⅶ 貧困戶有什麼樣的隱私不能公開一個真正的貧困戶就能公開!透明!除非不是貧困戶!

一個真正的貧困戶就能公開!透明!

Ⅷ 媒體進行新聞報道中,如何與公民的隱私權進行平衡

新聞報道與公眾的隱私矛盾主要體現在信息採集手段與報道內容上。避免因為新聞采訪與報道對當事人及公眾造成間接傷害是媒體需要注意和解決的問題。
主要解決辦法:
1、規范約束從業人員職業操守
2、提高公民自身的隱私保護意識

Ⅸ 尋求具體的新聞泄露隱私的案件

在1997年的4月和9月間,發生了兩起案件,引起了眾人對新聞媒介的評說,這兩起案件發生的地點雖然遠隔千里,但引起的話題卻是一樣的,即關於新聞媒介的道德自律問題。下面我們先簡單地談一下這兩個案件及其與新聞媒介的關聯。 1997年4月16日晚,台灣著名藝人白冰冰接到恐怖電話,說她女兒白曉燕遭綁架,並要她准備500萬美元現金。她即打了電話報警。當天晚上,就不停地有記者打電話到白冰冰家。4月15日,白家門外有近十輛采訪車「布陣」,白冰冰曾哀告記者,不要報道。盡管大部分媒介沒有報,但還是有兩家報紙搶先報道了。4月17日綁匪約了交錢地點,白冰冰由一女警察喬裝成女伴陪同赴約,後一警車裝成計程車跟隨,但沒有交成,路上有兩家電視台的車一直跟著,中途警方曾下車讓電視台的車離開,但其中一記者對警察說:你們撤,我們就撤。案發第五天又一次約定交錢,但還是因為有大批的采訪車和警方的直升飛機,沒有交成。此後幾天,因綁匪知道白身邊有記者、警察,不再打來電話。4月23日,一份雜志在封面報道"白冰冰重演七年惡夢,茶飯不思捶心肝168小時。"憤怒的白冰冰向台灣新聞局長投訴。警方則花錢四處收購該份雜志,希望不要警動綁匪.接著還有一次約定也沒有交成,因白家門口擠滿了采訪車。 直至4月26日,警方才打破沉默,公布白曉燕已失蹤十餘天下落不明,並公布了案情。這時有報紙形容台灣媒介象解禁的囚犯興奮地沖出牢房,新聞媒體巨細無遺地報道了追蹤多日的內情:如何竊聽到警方與白冰冰的電話以及綁匪與白冰冰的電話。有些記者甚至還自述守候在白家十多天,無聊時如何竊聽同行在電話同家人或其他人的對話等等。(在台灣這些竊聽的設備都很容易在市面上買到)。除此之外,還有兩家媒介,刊登了其通過特殊途徑搞到的,白曉燕活著時被綁匪強行拍下的裸照,《中國時報》更是29日的頭版刊出白曉燕屍體的特寫照片。 後來直至在4月28日晚,才找到了白曉燕的屍體。而涉及些案的嫌兇也因竊聽到警方的搜捕電話,聞風而逃,直至1997年11月才逮捕歸案。 對此,有人指責台灣新聞媒介害了白曉燕.白冰冰在第一次公開露面時含淚申訴,說她付贖金時,都有媒介的車跟隨。綁匪警覺逃逸,也是因為有電視台的采訪車出現。有人指出,白冰冰作為一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削減是其職業代價,但這並不意味著她不能保有最起碼的隱私。白曉燕不幸被綁、被凌虐致死,而媒體即對此進行戲劇性抄作以刺激銷量和收視率,公開她在無力反抗下被拍下的裸照、斷指及浮屍的照片,並且在法醫報告未出來就猜測她是否被奸殺,這不僅是對死者的不尊重,對白冰冰更是雙重傷害。台灣媒體傾全力報道白案,擠掉其他重大新聞的篇幅,實際是剝奪了人民的權力,只滿足大眾偷窺他人隱私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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