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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命名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的決定

發布時間: 2021-03-12 16:11:13

❶ 什麼是智慧警務

一、智慧警務發展需求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及經濟發展,我國社會治安構成要素日漸膨脹,給公安機關警務工作帶來很大壓力,而警力資源則幾乎未增長,導致供需矛盾日益激化。在此背景下,警務機關亟待通過新技術和新模式尋求突破,以適應當下公安機關業務變革的需求。警務工作在人工智慧、大數據及雲計算等技術融合的驅動下,呈現出新的發展特徵。

"智慧警務"的提出順應了警務智能化的潮流,是警務智能化的一種重要形態。智慧警務以提升公安機關核心戰鬥力為主要目標,以實施大數據戰略為路徑,以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為支撐,打造警務工作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實施智慧警務戰略後出現了更加集中的省級公安大數據雲中心和統一的移動警務應用平台,以及高度融合、協同作戰、一體化運作的指揮中心、情報中心、新聞中心和互聯網監控等中心,逐步形成大數據驅動下的警務新機制、新模式,從而實現具有系統化、智能化、扁平化、化、動態化、人性化特徵的"智慧公安",提升公安信息化、智能化、現代化水平,推動公安工作跨越式發展。

二、智慧警務的發展基礎

大數據是信息資源,是開展智慧警務的必需燃料儲備,而數據的感知和採集以及大數據平台的搭建是智慧警務體系建設的基礎工程,這也就是所謂的公安信息化建設內容。毋庸置疑,公安警力的戰鬥力需要信息資源,以信息化推動警務機制創新、提升警務工作效能,全面提升公安機關的實戰能力。在此趨勢下,近年來,江蘇、南京、廣州、深圳等各大城市都在緊鑼密鼓地推進大數據信息化建設工作。

不過,警務涵蓋的業務范圍包括交通、治安、消防、邊防、社區等多個警種,傳統的警務業務分割格局導致數據資源呈現碎片化和原始化,很難形成足夠的情報信息來支撐大數據分析研判及服務決策的需求。可以說,當前碎片化的信息分布狀態與及時高效決策的現實需求越來越不相稱,信息資源整合應用亟待突破。

因此,公關機關在推進警務信息化進程中,不但要增大具有感知或機器視覺能力的監控攝像機以及其他物聯網終端設備的覆蓋規模,更為關鍵的是要建設全省警務雲,匯聚全警數據和社會數據,加快各警種之間的信息資源融合,橫向打通各業務版塊,為全警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提供公共的技術環境和服務支撐。這樣,經濟欠發達地區就能夠在沒有經濟條件和技術能力建雲的情況下,共享使用全省警務雲提供的計算、存儲和數據資源,從而大大提升基層民警辦事效率,減輕民警工作壓力。

三、智慧警務的主要表現

(一)移動化

當前,警務工作越來越呈現出緊迫性、強移動、高突發性的特點,而且,警務人員特別是基層民警,在外勤作業時經常面臨不同情況的各類採集、記錄等大量復雜信息工作需要處理,而移動警務設備可以助力民警接處警、現場勘查、信息採集、信息核驗、巡防互動等工作,實現民警快速處警及社會基礎信息採集工作,為基層幹警減負、增資。

移動警務的終端設備主要包括移動警務終端(包括人臉識別等身份認證、現場信息錄入與存儲等應用)、執法記錄儀、移動車載、警用穿戴設備以及移動警務平台等。以移動警務終端的攝像頭為例說明,智能化攝像機頭可直接在端側將採集的視頻圖像進行識別處理,以在最短時間內實現視頻圖像的結構化處理,然後再將標注過的結構化關鍵信息上傳移動警務雲端平台進行研判決策,不但大大減少雲端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提升現場辦案的效率,更好的發揮移動警務的實戰價值。無疑,在人工智慧加持下,這些移動警務設備能夠更好地推動智慧警務工作的開展,大大提升警務人員的業務實戰效率,而且可以警務平台和上層公安信息系統無縫對接,真正實現全警信息化。

由此可見,移動警務終端不但是公安大數據信息採集源,而且是一線警務人員警務處理最重要的助手,在公安大數據建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越來越受到各省公安機關的日益重視。實際上,早在2017年全國公安科技信息化工作會議上,公安部已經明確要求加快建設移動警務應用體系。目前,全國各地公安都在加快移動警務體系的建設,將公安信息化應用從桌面應用向移動終端拓展。

(二)智能化

無論是智能前端設備(包括移動警務設備),還是警務雲平台,採集數據的價值實現都離不開人工智慧技術的融合應用。前端是各類識別與比對以及視頻結構化的實時處理,以在端側實現智能化,滿足前端場景應用在時延、功耗和性能方面的需求,而後端則是體現在基於多維數據的深度分析研判,相當於是作戰指揮中心。不置可否,結合人工智慧技術,基於大數據的研判分析在偵破案件、預防犯罪、精確打擊以及輔助決策等警務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實戰價值。

在我國平安城市、雪亮工程等項目建設的推動下,全國各地建成了具有較大規模的視頻監控設備布點。不過在人工智慧尚未落地之前,來自這些監控設備的海量數據和公安業務數據並未真正關聯,視頻偵查依然是靠人力對嫌疑人、車輛、物品特徵等案件信息進行搜索和標注,業務效率依然低下。但是,通過在前後端融合人工智慧技術(演算法和算力),通過對海量多維數據進行分析和建模,深度挖掘出各類數據背後內在邏輯關系,可以實現對海量數據的深度應用和綜合應用。

業界皆知,人工智慧能能夠迅速對視頻數據進行結構化處理,對人、車、物進行快速識別比對。當前人臉識別技術在公安行業應用更為廣泛,包括布控排查、邊境檢查、犯罪嫌疑人識別、司法人像鑒定、重點場所門禁以及賓館、網吧、娛樂場安全管理。除了人臉識別,車輛識別以及語音識別等涉及人工智慧的相關技術也越來越多的落地到公安行業應用中,為公安信息化以及智慧警務建設添磚加瓦!

隨著人工智慧、雲計算等技術應用的商業化,通過警務雲平台,民警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實現"一鍵調圖""圖案關聯""以圖搜圖"等,甚至在幾秒鍾內,就從海量視頻中搜索到相關人像。從而大大提升公安辦事效率,而且AI技術趨勢下,警務也從事後偵查轉為主動防範,因此,融合AI的研判分析在安防智能化發展的中的重要性不言喻。

❷ 《公安部關於創建執法示範單位的指導意見》的內容是什麼

一、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標准
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應當是領導班子和隊伍法律素質較高、執法制度健全、執法工作規范、執法質量優秀、執法保障有力、人民群眾滿意的公安機關。具體標准包括:
(一) 領導班子成員帶頭嚴格依法辦事,近兩年內沒有因執法問題被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受到紀律處分,無民警因執法問題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辭退、開除;
(二) 建立並落實領導幹部法律學習培訓制度、理論中心組法律學習等制度,落實民警法制教育培訓制度;
(三) 各部門和各執法崗位任務明確、職責清晰,執法責任制健全,各項執法工作有章可循,執法基礎台賬、法律文書以及案卷的製作、管理規范;
(四) 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執法制度,領導和民警的執法行為規范;
(五) 警務公開制度落實,窗口單位服務規范,群眾辦事方便;
(六) 執法監督制度健全,執法質量考評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落實,監督渠道暢通;
(七) 近兩年內信訪案件依法查結率在90%以上,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撤銷、變更率在10%以下;
(八) 近兩年內執法質量考評結果連續達到優秀;
(九) 近兩年內無刑訊逼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體罰、虐待在押人員等重大違法問題和監管場所重大責任事故發生,無因執法問題被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通報批評;
(十) 轄區內社會治安秩序良好,隨機問卷調查,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達到80%以上。
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各級公安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對創建執法示範單位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將其作為推動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有力抓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指導、協調以及監督,確保創建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扎實推進創建工作。省級、地市級公安機關要善於發現執法質量較好、執法制度較完善、執法規范化水平較高的基層公安機關,幫助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法工作,扎扎實實創建一批執法示範單位,不斷提高執法規范化水平。縣級公安機關及基層一線科、所、隊要積極主動參與創建工作,從端正執法理念、完善執法制度、改進執法方式、加強執法管理等方面,不斷加強和改進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被推薦命名執法示範單位原則上是縣級公安機關和基層一線科、所、隊,地市級公安機關確實做得好的,也可以推薦和命名,但必須堅持標准,從嚴把握。
(三)切實加強對已命名執法示範單位的培養。對於已命名的執法示範單位,要始終堅持高標准、嚴要求,繼續加強和深化創建工作,打造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優秀品牌。要不斷改進和創新指導、培養方式,深入執法一線,幫助已命名的執法示範單位總結執法經驗、完善執法制度,培養出公安機關真正的執法「精品」,使執法示範單位更好地發揮示範作用,成為其他基層單位學習的榜樣。要進一步加強對執法示範單位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按照程序撤銷執法示範單位稱號。要進一步拓寬外部監督渠道,讓執法示範單位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確保執法示範單位能夠起到典型示範作用,有效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深入開展。
(四)大力宣傳推廣執法示範單位的先進事跡和成功經驗。在創建工作中,各地要十分重視宣傳、推廣執法示範單位的先進事跡、成功經驗。要總結執法示範單位行之有效的執法制度,以及規范執法的先進事跡,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推廣。公安部將區分不同區域、不同治安形勢特點,從已命名的「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中,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單位,重點加以宣傳、推廣,樹立全國公安機關規范執法的「標桿」,最大限度發揮執法示範單位的典型示範作用。
只作為參考。

❸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是什麼

結合公安機關實際 , 制定本實施細則:

指導思想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進一步激發公安民警隊伍活力,加強公安民警隊伍建設,為廣大公安民警認真履行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責任提供組織保證。

基本原則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堅持依法實施,積極穩妥地有序推進;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調動基層公安民警的積極性;堅持統籌兼顧,以基層公安民警為重點;堅持改革創新,重點解決基層公安民警工資待遇,不與工資外其他職務待遇掛鉤。

實施范圍和對象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即履行指揮處警、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經濟文化保衛)、刑事犯罪偵查;

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行動技術、監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務督察、法制、巡特警、警衛等職能的機構和派出所,在編在職、評授警銜的人員。

執法勤務機構內部的綜合管理部門,統一按照執法勤務機構列入套改。

套改條件

1、調研員套改為一級警長;

2、副調研員套改為二級警長;

3、主任科員套改為三級警長;

副主任科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三級警長、四級警長、一級警員:

1、工作年限滿 25 年且擔任現職滿 3 年的副主任科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三級警長;

2、工作年限滿 10 年且擔任現職滿 3 年的副主任科員,可套改為四級警長 ;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副主任科員,套改為一級警員。

1、科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一級警員、二級警員;

2、工作年限滿 20 年且擔任現職滿 3 年的科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一級警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科員,套改為二級警員。

1、辦事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二級警員、三級警員;

2、工作年限滿 15 年的辦事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二級警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辦事員,套改為三級警員。

1、首次套改任職時間和工作時間的計算均截至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關於命名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的決定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要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9、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❹ 麻城市公安局的機構簡介

在上級公安機關的正確領導下,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我局緊緊圍繞「三項重點工作」和「四項建設」,創造性地開展公安工作,多項業務工作在黃岡領先,在全省有位。自2006年起,麻城市公安局連續六年被省公安廳評定為「執法質量省優」,被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評為「全省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連續兩年榮記集體三等功;被省公安廳評為「2007至2011年度全省優秀公安局」;2012年10月,被公安部命名為「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

❺ 2016年消防宣傳資料

2016年公安部消防文件範文一:
面對2xx年更加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給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帶來的挑戰和壓力,全市公安機關將按照全國公安廳局長座談會議提出的「以推進公安信息化建設為載體,以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為重點,以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為支撐,深入推進『三基』工程建設,推動公安工作又好又快發展」的總體目標,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大力加強全市公安機關信息化建設,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投入及支持,依託公安信息網路和全國公安機關八大信息資源庫,整合各種信息資源,強化公安科技信息人才的培養和信息系統的應用,切實發揮公安科技手段和信息資源服務公安工作的特殊職能,推進全市公安工作的發展和進步。
二是認真落實維護穩定的各項工作措施,建立熱點矛盾排查調處工作長效機制,進一步強化情報信息工作,及時掌握影響轄區社會政治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熱點、矛盾的化解工作,完善公安機關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機制,全力維護轄區社會政治穩定。
三是認真總結分析3年為期「三基」工程建設的成效及經驗,研究「三基」工程建設成效的鞏固措施,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公安基層基礎工作,全力推進全市公安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
四是嚴厲打擊各種嚴重刑事犯罪、毒品犯罪和經濟犯罪,研究有效防範和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對策和措施,提高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和減少影響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各類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發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公共財產的安全。
五是強化治安行政管理,集中整治突出社會治安問題,研究新形勢下做好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及社會各界參與、支持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積極性,切實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全力做好社會面的治安防控工作,維護轄區和諧有序的社會治安秩序。
六是以執法規范化建設為重點,在認真總結分析全市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工作中經驗、做法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措施、明確責任,把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執法質量監督考評、執法檔案規范管理和執法辦案長效機制建設作為公安工作發展的立足點,採取日常監督、交叉考評、年終量化考核等方式,全力推動全市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措施的落實,切實提高全市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執法公正。
七是進一步研究出台新形勢下做好群眾工作和公安機關便民利民的措施及辦法,從抓全體公安民警執法為民理念的教育入手,不斷改進和加強公安機關服務社會、服務民眾的職能,以適應經濟社會日趨發展的需要,最大限度為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營造和諧有序的社會治安環境提供保障服務。
八是進一步強化隊伍管理教育的各項措施,嚴格管理、嚴格要求,增強隊伍的凝聚力、戰鬥力,確保整個隊伍沿著健康、向上的方向發展,為全市公安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條件。
2016年公安部消防文件範文二:
一、深入學習十七屆四中全會、省第十一次黨代會和市委十屆二次全體會議精神,統一全體民警思想認識
1、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公平正義的觀念、基礎工作是各項公安專門工作基礎的觀念、嚴管嚴控擠壓犯罪空間的觀念、社會治安可控制的觀念,充分體現新時期黨的執政理念,和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和減少不和諧因素。
二、切實做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工作
(略)
三、堅持嚴打方針,加大對各類違法犯罪打擊力度
5、嚴厲打擊命案打頭的嚴重暴力犯罪。要強化對現行命案、劫持、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快偵快破,提高破案率;要加大宣傳教育和重點防範力度,切實減少引發命案、大案的機率;要加大負案逃犯的追緝力度。
6、嚴厲打擊黑惡勢力打頭的有組織犯罪。
7、嚴厲打擊「兩搶」打頭的多發性侵財型犯罪。要加大社會面巡防力度,提高現場捕獲率,增強動態控制能力。
8、切實解決重點地區、重點方面的治安問題。要堅持「哪個地區案件高發,就重點整治這個地區;哪類治安問題突出,就重點整治這類問題」,從打、防、控各個方面整體考慮整治工作,切實改變管理混亂、陣地失控的狀況,保住一方平安。
四、切實加強命案偵破工作
9、完善命案偵破工作機制。要根據命案偵破規律,力爭發一破一;要以打促防,打防結合,盡量減少可防性命案的發生,真正實現「兩降一升」的目標。
五、加強和改進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嚴格公共安全管理
10、加強影響公共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要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標,交通、消防、治安等部門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重視,按照「適度超前、便於落實」的原則,加強建設和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群死群傷的重特大案(事)件。
11、全力做好各項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要以黨的十七大、北京奧運會安全保衛工作為重點,立足蘇州、服務大局,超前謀劃、周密部署,早作部署、責任到人,確保實現「絕對安全、萬無一失」的總目標。
六、加大社會防控工作力度,增強駕馭社會治安能力
12、完善社會面巡防工作建設。要規范從110指揮中心到特警支隊、交巡警、分局、派出所、卡口崗亭等各個節點的指揮運作機制,理順各巡防警種的工作職能和責任,深入實施「四色布警」工作機制,提高現有道路監控設施的利用率,進一步提升巡防工作水平。
13、加強重點場所、行業管理。要對易發案場所、行業加強管理,促使其合法經營、健康發展,控制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空間。
七、推進「三基」工程建設,努力做到「力量往基層使、工作往實里干」,真正將「三基」工程建設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性、根本性任務抓緊抓好
14、嚴格落實公安部和省廳工作部署。要以「金盾二期」建設、三級設防體系建設、落實公用經費保障標准為重點,狠抓重點工程的建設;要以警力下沉、農村警務室建設規范、巡防機制常態運行和重點管控為重點,狠抓關鍵措施的落實到位;要深入推進警務改革;要切實加強「三基」工程建設的考核。
15、積極探索長效保障機制。要充分利用《蘇州市公安工作「三基」工程建設規劃》,最大限度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到公安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要充分發揮制度機制的規范、引導和約束作用,確保機關警力佔比不超過10%、確保實戰單位非實戰人員不超過10%。16、做實社區和農村警務工作。要通過多種方法解決警務室警力不足問題。農村警務室原則上一村一室、一室一警,二室一警比例不得超過農村警務室總數的20%;要進一步明確警務室的職責任務,建立健全科學、規范、有序、高效的運行機制。在安排非領導職務時,要優先考慮有較長社區工作經歷、實際表現較好的社區民警。
八、進一步提高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
17、深入實施科技強警戰略。要盡快落實蘇州市科技強警示範城市的建設計劃,認真開展「金盾工程」二期建設,扎實推進古城區社會治安監控系統建設、警用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全市警務信息綜合平台建設。
九、加強公安執法工作,提高隊伍整體執法水平
18、全面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要進一步統一規范執法的思想觀念,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要不斷完善執法考評體系,制定全市統一的案件審核規范,明確范圍、要求、方法和標准,促進執法質量考評更加規范;要加強對基層執法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幫助基層解決重大、疑難、復雜、有爭議的執法問題,支持基層工作。
十、切實加強涉外安全保衛工作
19、不斷深化涉外安全保衛工作機制建設。要將境外人員納入實有人口管理,充分發揮兼職外事警官、涉外單位專管員、外聘高級翻譯和基層力量的作用;要不斷完善涉外信息系統,提供技術支撐;要加強涉外安全保衛工作,減少涉外案件發生;要切實加強臨時來蘇境外人員住宿登記工作和散居社會面境外人員的管理。
十一、加強隊伍建設,提升隊伍整體實力和整體形象
20、大力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要重點學習黨的六中全會和十七大的精神;要完善領導幹部學分制和菜單式選學制度;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規范基層黨建工作,建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21、強化幹部工作。要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出台科級以下幹部管理規范,施行交流輪崗辦法,逐步推行基層領導競爭上崗,試行基層領導聘任制和任期制;要加強人才庫建設和管理,豐富和優化全局的人才結構;進一步盤活現有警力資源,拓展民警成才空間。
22、開展和諧警隊活動。要鞏固和提高正規化建設水平,爭取達到全國一級示範公安局標准;要以市局八大工作機制、「三所三隊」正規化建設標准為依託,積極探索和諧警隊建設的具體目標和內容,實施標准化管理和和諧警隊建設的試點工作。
23、強化專業訓練工作。要加強兼職教官隊伍建設,聘請相關專家學者開設講座,提高專業教育水平;要強化警種專業隊伍業務訓練,按警種職能的需要,提高專業化訓練水平。
24、提高公安文化宣傳水平。要大力培養選樹宣傳身邊典型,營造爭先創優的良好氛圍;要加強蘇州公安文化建設,市局、各縣市局、分局年內要完成警察博物館、局史館、陳列室和警官俱樂部的建設任務,年內組織好第二屆公安文化周活動;要積極組織策劃重大題材的新聞宣傳。
25、加強懲防體系建設。要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責任追究;要對隊伍中出現的問題抓早抓小抓苗頭,堅持做到「四個不放過」;要在全市公安機關開展「三無」基層所隊活動。
十二、切實發揮情報信息主導警務的實戰效應
26、加強情報信息主導警務工作。要廣辟情報信息來源,獲取各種有利於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偵查破案、對敵斗爭的情報信息;要以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為依託,促成全局資源的共享,督促民警做好查控工作,實現採集、研判、運用的良性運轉;要加強研判,各實戰部門要保證年內落實好研判人員,形成工作機制。
十三、切實提高機關工作的效率和效能
27、加強機關工作建設。要准確職能定位,機關部門既要對本地區各項公安業務工作實行規劃協調、組織指揮,又要具體參與實戰業務;要做好機關部門的基礎工作,各警種、各職能部門要搞好各自的基礎規劃;要按照實戰化、專業化的要求,抓好自身建設,苦練基本功,培養行家裡手,建成本領域的尖刀隊,切實擔負起指導基層和攻堅克難的任務;要切實為基層服務,政策導向、制度設計、機制建設要向基層傾斜。
十四、積極破解外來人口管理中遇到的難點問題
28、強化外來人口治安管理工作。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依靠同級綜治委,圍繞外來人員的工作點和落腳點,把信息採集、輸入工作,分解部分到用工單位,及社區、物業、中介機構和相關政府部門。要將登記工作的重點放到散居社會面和外來「三無」人員上,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高危人員的篩選、確定和落實管控措施上;要花大力氣推動集宿管理、私房出租戶「定室定人」管理,切實服務現實斗爭。
2016年公安部消防文件範文三:
XX年,區公安局將繼續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學習貫徹黨的「xx大」精神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精神,以建設「長安xx」為總目標,以「世博會」安保活動為主線,以深化「三項建設」為抓手,繼續保持對各類違法犯
罪活動的嚴打高壓態勢,進一步增強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提升全體民警的執法水平和服務能力,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更加和諧穩定的治安環境。具體確定了「1234」工作目標,即「一個中心,兩個重點,三項建設,四個突破」。「一個中心」,即圍繞「世博會」安保任務這個中心,充分發揮「護城河」作用,防止不穩定因素流入上海,為「世博會」的順利召開營造安全穩定的外圍環境;「兩個重點」,即緊扣打擊和防範兩個重點,繼續保持「嚴打、嚴防、嚴管、嚴控」的工作態勢,全力鞏固「長安xx」創建成果;「三項建設」,即全面加強公安部提出的信息化建設、執法規范化建設、和諧警民關系建設,繼續深化「三基工程」,進一步夯實公安基層基礎工作;「四個突破」,即在打擊刑事犯罪、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和隊伍規范化管理四個方面實現新突破,推動xx公安工作又好又快發展。
一是以「世博會」維穩安保為中心,營造持續穩定的治安環境。充分發揮上海「護城河」作用,嚴密水路、陸路的治安查控,強化本地政治和治安維穩工作。要立足國際、國內兩個大局,網上、網下兩個戰場,堅持「槍桿子」、「筆桿子」兩手抓、兩手硬。借鑒奧運保衛工作經驗,總結完善長效機制,提高各項工作能力。及時發現各類不穩定因素和突發事件苗頭,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進一步加強信訪「綠色通道」和「公調對接」工作,及是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營造和諧良好的警民關系。以社會治安持續平穩為目標,以方面性、區域性治安問題整治為重點,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駕馭和控制治安局勢的能力和水平。積極應對撤市設區治安格局重組的深刻變化,整合現有人防、技防、物防等治安防控資源,進一步加強「大防控」體系建設。
二是以「三項建設」為主導,繼續深化基層基礎工作。加強公安信息化建設。加強機制建設,促進信息互通共享,實現警務信息的應用從單向的、粗略化運行模式向雙向的、精細化模式轉變,打贏新形勢下信息戰、科技戰。加強犯罪規律特點的分析研判,積極探索防範打擊多發性犯罪的有效辦法,不斷增強人
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教育和引導民警堅持理性、平和、規范、文明執法,提高執法公信力。認真把好執法程序規范關,強制推行案件網上流轉,加大對失職瀆職、徇私枉法、濫用權力、刑訊逼供等行為的追究力度,對治安問題突出、人民群眾滿意率低、執法出現重大問題的單位,堅決實行執法質量「一票否決」。加強和諧警民關系建設。繼續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以此作為推動公安主業和隊伍建設上新台階的動力和檢驗標准,完善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體制機制;積極響應群眾的新期盼、新要求,在便民、利民、惠民上研究出台更多更好的服務舉措,努力構建警民互信、專群互動的新型警方公共關系。
三是以提升品牌效應為載體,繼續抓好抓強隊伍建設。堅持「政治建警、文化育警、以警為本、以德治警」方針,以培育警察核心價值觀為目標,以提升品牌效應為載體,培育隊伍建設新亮點。要加大教育管理、考核考察、交流調整、監督制約等各項工作的力度,創造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環境。尊重民警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引導民警立足崗位,建功立業。從隊伍管理的基礎環節和基本要求抓起,規范民警行為舉止,強化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切實增強民警的自我約束、自我規范和行為養成,實現隊伍建設、教育訓練、執法執勤、內務管理、監督制約等各個方面的標准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全面推行警務公開、警民聯系、「述職述廉」活動,健全定期聯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開門評警制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人大法律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新聞輿論監督,進一步增強公安工作透明度,樹立良好的警紀警風,贏得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❻ 執法資格考試只能是在職民警才能報考嗎

執法資格考試不是只能在職民警才能報考。在執法分類明細中消防執法、治安執法、刑事執法和公共事業執法四大類都需要執法資格考試。

其管理范圍覆蓋所有個人行為和單位行為的所有范疇,但以現在的管理概念和執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務員才能擁有行政執法資格證,參加工作到達一定年限後即可參加與現有工作相同的執法資格證的考試。

行政執法資格證是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對執法范圍有嚴格的限制。比如:北京市考到的執法資格證只限於北京市使用(執法證上都有註明執法范圍)。部分執法證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使用。

(6)關於命名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的決定擴展閱讀:

2010年9月,公安部制定《考試辦法》,規定每年定期在全國開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考試分為基本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人民警察必須取得基本級執法資格,否則不得辦理案件。

2011年,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機關及鐵路、交通、民航、森林、海關5個行業公安機關分批開展了首次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共有170餘萬名公安民警參加考試,佔全體公安民警的94.54%,其中約166.6萬名民警通過考試,考試合格率為97.9%。

❼ 十八大以來的公安隊伍有哪些變化

以「規范」應萬變 開啟全新執法時代 ——感受黨的十八大以來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成效

如果將執法規范化視作一把標尺,那麼,每名民警都能通過它丈量出自己在社會法治進程中的長短;如果將執法規范化視作一架天平,那麼,每名民警都能通過它衡量出自己在群眾心目中的分量。

仔細留意身邊,你可曾發現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大潮中的一朵朵浪花?

派出所設立專門醒酒室;執行公務使用標准化語言;入戶調查要穿上鞋套;救援溺水人員,民警必須親自下水;執法記錄儀將執法全過程拍攝,由督察部門入檔……

假如,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陽的光輝,那麼,這些便是全國公安機關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助推執法規范化躍上新台階的一個縮影。

公生明,廉生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防線。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公安機關進一步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堅持把執法規范化建設作為提升執法公信力的重要載體,以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突出問題為突破口,健全執法制度,推進執法公開,開展執法培訓,強化執法監督,嚴格管理隊伍,著力增強法治思維,有力地推動了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全面發展,吹響全面邁向「法治公安」的新號角。

約束之手

以標准化為依託,健全完善執法制度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公安機關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提供群眾滿意的「公共安全」產品,就必須首先注重過程式控制制和細節管理,將規范性文件中的有關執法標准統一化、辦案流程具體化、辦案要求明確細化,使民警執法時有章可循、有例可查,從源頭上把好質量關。

問計「標准化」,正是把好這道質量關的絕佳路徑。每一次執法活動背後,都似有一隻無形的約束之手,那就是規范。立規定矩,成了規范執法的切入點。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近年來,在公安部的推動和努力下,與執法緊密相關的公安法律、行政法規,就先後制定、修改了數十部。

2013年,公安部根據行政強製法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修訂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23件部門規章,完善了29萬字的《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發布了有關「巡邏盤查」、「現場處置」、「涉案財物管理」等執法重點環節的330餘件規范性文件。這部堪稱「紅寶書」的《公安機關執法細則》通過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各個環節、步驟作出全面規定,明確和細化了執法標准,壓縮了自由裁量的空間,減少了執法的隨意性,對規范民警執法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公安機關代為保管涉案人員隨身財物若干規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一批基層急需的執法制度為重點執法環節、執法崗位提供了明確的執法依據,成為廣大基層民警進一步向標准化邁進的「法寶」。

不同層級的執法制度逐步覆蓋了從接處警到案件終結的全部執法過程,初步形成了一個較為全面的執法制度體系,對公安民警的執法行為發揮著重要的引領、規范作用。據統計,僅省級公安機關就制定了2800餘件規范性文件,有效規范了民警執法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為保證公安機關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公安部還全面修訂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禁刑訊逼供」,建立完善了依法保障律師會見、非法證據排除、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像等一系列制度,使保障人權的規定更加具體化、制度化、嚴格化。

同時,公安部還制定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訊問過程錄音錄像規定》等與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以進一步規范辦案工作,更好地維護和保障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理念之變

以精細化為手段,助力民警執法能力大提升

比定規矩更難的,是轉變執法者頭腦中的觀念。從執法「治民」到執法「為民」,一字之差來之不易。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過去有的公安機關習慣以管理者自居,有的民警也把執法看成是一種特權,因而出現個別該管不管、不該管亂管、辦事刁難拖沓,甚至出現公權私用等現象。為此,公安機關在執法規范化建設中,大力加強執法思想建設,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同時,通過大規模開展業務培訓等方式,著力提高民警執法素質和執法能力。

據公安部法制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各級公安機關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識特別是新法律法規為重點,採取集中培訓、網上培訓、實戰演練、案例點評、旁聽庭審等形式,開展大規模執法培訓,已累計培訓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1000餘萬人次。

在總結各地已有實踐的基礎上,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辦法》,在全國公安機關推行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並先後在全國公安機關開展了基本級、中級、高級執法資格考試。

這場被稱為民警「高考」的大規模考試意義深遠。公安部要求,未取得基本級執法資格的民警不得辦案,派出所長、刑警隊長等縣級、地(市)級公安機關執法勤務類機構主要負責人必須取得中級執法資格,通過中、高級執法資格考試者優先晉升職務。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大大提高了全體民警學習法律和業務知識的積極性,掀起了學法、用法的新高潮。

同時,在日常執法中,各地還注意積極創新方式,力求取得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江蘇在全省公安機關推廣了鹽城市公安局的「說理執法」工作法,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在執法的各個環節以平和的態度和方式,有針對性地向當事人講清法理、事理和情理;

江西省宜春市公安機關在堅持嚴格執法的同時,注重以人為本,通過處罰前先開展背景調查、處罰後再跟蹤回訪,對確有特殊困難的執法對象,依法從輕處罰或者在不影響正常辦案的情況下,作出寬緩的處理決定,讓人民群眾感覺到了公安機關威嚴中的溫情;

黑龍江省大慶市公安局在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過程中提出了「人性化執法」的理念: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要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道地、理性地、文明地從事執法活動,在執法過程中追求社會效果的最大化。

從細節入手,以民心為重,通過不斷引導公安民警深入思考和認識「權從何來、為誰執法、靠誰執法」等問題,公安機關逐步實現從管人到服務人、從被動轉為主動的執法主體意識轉變。「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已深印在民警的頭腦中,成為公安機關日常執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
科技之翼
以信息化為支撐,加強監督力度、提升執法效能
在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過程中,信息化手段的充分運用,給執法全程打上了現代科技的深深烙印。
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的網上執法監督平台給辦案民警幫了個大忙。針對正在辦理的一起傷害案件,網上執法監督平台向民警發出提示:該案現場勘查不夠詳細,特別是缺少對受害人傷情記錄的視頻、圖像資料。辦案民警馬上找出出警時拍攝的傷情視頻、圖片,將這些資料上傳到系統里,使整個過程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民警本次辦案的考核分數也在網上自動生成。這是山東公安機關省市縣三級公安法制視頻監督信息系統的一個縮影,它實現了省公安廳到一線所隊點對點的遠程訊(詢)問、復議聽證等信息化深度運用。
執法信息化建設近年來取得長足進展。各地公安機關全面推行「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流程網上管理、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質量網上考核」的執法辦案和監督管理新模式,普遍建立運行了統一的執法辦案和監督信息系統,啟用了電子筆錄、電子印章,建立了電子執法檔案,實現了對執法辦案的網上管理。
從110接警開始,受案、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到結案的各個環節,都要在網上錄入相關信息、製作法律文書。網上呈請審批、法制部門網上審核、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網上批准,案件證據材料、辦理流程都在網上實時呈現,違反法定程序自動預警,從而既提高了辦案效率,又拓展了監督空間。
江蘇利用智能預警模型,使系統能夠自動查找可能存在問題的警情、案件等,提升了執法管理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陝西省公安廳確立了「全警執法規范化、規范執法信息化」目標,實現了全省執法辦案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培訓網上進行、執法信息網上錄入。
在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們漸漸習慣了在被監督狀態下工作。胸前的攝像頭記錄下執法全過程,傳回由督察部門入檔,這被戲稱為「黑匣子」的裝備叫做「規范執法通」。
「起初,被『監視』是不適應,但慢慢發現,被『監視』的好處遠遠大於這種不適應。」北京市公安局一名派出所民警講述了他的一次親身經歷,「有一次深夜出警遇到一名醉酒者,清醒後說民警打過他。要是在以前,那可就說不清了,大半夜的也沒證人,還好當時我們帶著執法通,把錄像一放,這人就灰溜溜地走了。同樣,監督是雙向的,基層民警也必須嚴格按照執法流程辦案。」
民意之鑒
以公開化為橋梁,有效增強執法公信力
執法公開是防止、解決執法突出問題的有效方式,也是方便群眾、提升自身工作效率的有效方式。
2012年8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全面規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工作,要求依法向社會公眾和特定對象公開執法的依據、流程、進展、結果等信息。推行執法公開有利於實現公安機關和群眾的「雙贏」,既方便服務群眾,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又強化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外部監督,促進執法公正。
「請問一下,我的案件回告代理人唐所長在不在?」在湖北省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分局一派出所內,一名辦事群眾正在問詢。
原來,執法回告工作要求公安民警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依法向案件當事人告知或反饋案件辦理情況。
「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督促民警,另一方面可以直接接觸案件當事人,了解訴求,始終置案件於動態管理之中。」荊州分局局長王成介紹說,該制度實行3個月內,分局先後開展治安、刑事案件執法回告158起,被回告群眾普遍滿意。
在遼寧,公安機關建立了網上公安機關服務大廳系統,群眾可以通過互聯網了解有關公安機關服務社會的內容及程序,查詢警情和案件有關信息,舉報違法犯罪活動,並可以向公安機關建言獻策、參與對公安工作的監督和評價。
在山東,案件回訪制度積極推行,對已查結的治安案件和已調解完畢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就公安機關的執法程序、執法效果等情況進行專門訪談,聽取當事人對公安執法辦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案結事了、定紛止爭、治安穩定」的目標。
在吉林,為了加強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社會監督,省公安廳研發了執法公開系統,第一時間將刑事、行政案件辦理信息,通過12110報警平台向控告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提供的手機號碼發送簡訊,及時告知執法進展和結果。
為加強事中監督,各地公安機關普遍在基層辦案所隊設立了法制員,把好法制關。
2010年,公安部確定江蘇、浙江、山東、北京4地為「領頭羊」,帶動全國執法規范化建設全面、持續發展。2012年,公安部命名了12個市級、105個城市公安分局、縣公安局以及243個基層所隊為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公安機關在規范化中開啟的全新執法時代,必將迎來更加廣闊的天地。

❽ 如何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

1、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法治意識。持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識和民本理念,增強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政治認同、感情認同、理論認識,使規范、文明、理性、平和執法成為廣大公安民警的一種自覺行動和自發要求。

2、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環節。堅持從民警日常執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執法標准細化工作,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環節,增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民警每個執法動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藉助信息推力,加強執法監督。構建完善的執法監督體系,並以警務信息化建設為契機,盡快實現網上執法辦案、執法監控、執法問題研判和執法質量考評一體化流程,為監督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8)關於命名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的決定擴展閱讀

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

1、從加強源頭防控、過程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過建立系統化、實時化、常態化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實現對執法工作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2、一是嚴格源頭防控。落實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見,完善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工作程序,實現接報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流轉,落實受案立案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受立案環節的監督;深化法制員制度,進一步發揮基層一線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派駐配備的法制員的作用,負責對案件質量審核把關,建立起保障執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線。

2、二是嚴格過程監督。全面實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重點執法環節統一審核,在審查起訴環節統一與檢察機關對接,這項工作已經在部分地方試點,效果已初步顯現,下步將進一步探索、完善。

3、藉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實現網上辦案,並著力打造覆蓋接處警、現場執法到案件終結的整個執法環節的記錄機制,實現執法辦案全流程同步記錄、實時監督;優化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建立生效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執法的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4、三是嚴格責任追究。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執法責任體系,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程序,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對民警違紀違法行為的督察機制,對違反制度規定的人、對觸碰「高壓線」的事,一經查實,堅決嚴肅查處。

❾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執法糾錯管理的最新管理規定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行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便民利民,實現公正廉潔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執法公開,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公開刑事、行政執法的依據、流程、進展、結果等相關信息,以及開展網上公開辦事的活動。

第三條公安機關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條公安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執法信息。

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執法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五條執法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時准確、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和執法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公安機關發布執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在發布前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

公安機關發布執法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豐富公開內容,創新公開方式,拓寬公開渠道,提供便捷的執法公開服務。

第二章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公安機關的任務和職責許可權,人民警察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二)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公安機關規范性文件。

(三)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范圍、申請條件和法定程序、時限,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准。

(五)公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序、辦結期限、申請途徑、方式,以及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示範文本、制式文書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六)與執法相關的便民服務措施。

(七)舉報投訴的方式、途徑。

(八)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要求、職業道德規范。

(九)公安機關內設執法機構及其職能;窗口單位的辦公地址、工作時間、聯系方式,民警姓名、警號和監督舉報電話。

(十)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信息。

(十一)公安機關採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以及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違法犯罪活動的重大決策。

第十條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範預警信息;

(二)公安機關在社會公共區域設置的安全技術防範監控設備信息;

(三)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第十一條對發現的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准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對公眾需要即時知曉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應當即時公開;對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範預警信息,可以定期公開。

本規定實施前形成,按照本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對公共利益仍有影響的執法信息,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可以通過公安部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由製作、產生或者保存該信息的內設機構負責。必要時,應當徵求政務公開主管部門、法制部門、保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所列執法信息,上級機關公開後,下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互聯網站、警務微博、便民聯系卡等多種群眾便於接受的方式,使社會廣為知曉。

第三章向特定對象公開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辦案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訴等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辦理情況和結果。

公安機關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報案或者報警時,應當告知其前款所列執法信息的查詢方式。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在旅館、網吧、娛樂場所、商場、集貿市場等行業內公開檢查、處罰等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國家賠償、信訪等案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當事人或者其家屬、訴訟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採取強制措施和案件辦理進展、結果等信息。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告知行政管理檢查情況、違反行政管理行為等信息。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告知執法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期限進行。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信息屏終端或者電話、手機簡訊查詢等方式進行。

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告知執法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方式,並可以通過電話、手機簡訊等方式及時告知。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公開執法信息,由製作、產生或者保存該信息的內設機構負責。

第四章網上公開辦事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進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網上公開辦理,拓展服務內容,完善服務措施,方便群眾辦事,提供下列網上公開辦事服務:

(一)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辦理的網上咨詢,解答相關法律政策、注意事項、常見問題等;

(二)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辦理的網上預約;

(三)設置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申請表格的在線下載、填報等功能,實現網上申請、受理;

(四)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受理情況、辦理進展、辦理結果等執法信息的網上查詢。

公安機關在網上或者窗口單位接受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申請時,可以向申請人提供查詢編號,方便查詢前款第四項所列執法信息。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申請人告知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受理情況、辦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可以在網上開展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辦理情況的滿意度測評,受理申請人的投訴和意見建議,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執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查詢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期限進行。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的,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開展網上公開辦事,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信息屏終端等方式進行。

開展滿意度測評,可以通過在窗口單位設置滿意度測評器等方式現場進行。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公開審批程序和保密審查機制。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指導、監督執法公開,特別是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網上公開辦理,及時發現整改問題。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執法公開情況納入執法質量考評范圍。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建設完善政府網站和內部執法信息平台,為執法公開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公安機關提出公開申請;經申請,該公安機關仍拒絕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並自收到舉報之日起60日內向舉報人告知結果。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公安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的信息錯誤、不準確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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