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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決策聽證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3-12 10:59:22

1. 如何進一步完善民主議事和民主決策制度

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必須牢牢把握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這是衡量有沒有真正學懂、是不是真心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標志。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就必須落實到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決策過程中去。決策正確與否直接關繫到一個地方的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成敗。黨中央反復強調,正確決策是各項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最近,胡錦濤總書記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論研討會上又強調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路線,傾聽群眾呼聲,反映群眾意願,集中群眾智慧,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創新發展思路,努力使我們的方針政策更好地體現人民群眾的利益,使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更快更好地發展起來,不斷讓人民群眾得到實實在在的利益。」深刻認識這些重要論述,對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不斷提高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決策能力和政策水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毛澤東同志曾經說過:「政策是革命政黨一切行動的出發點,並且表現於行動的過程和歸宿。一個革命政黨的任何行動都是實行政策。不是實行正確的政策,就是實行錯誤的政策;不是自覺地,就是盲目地實行某種政策。」因此,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堅持與時俱進,不斷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始終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從而使各項決策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充分反映群眾的願望。

深刻了解民情是決策的基礎。所謂民情,就是指存在於人民群眾之中的真實情況,這是我們作出決策的根本依據。只有當決策正確反映客觀世界時,才能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起促進作用,否則,就不會有什麼作用,甚至還會起阻礙作用。因此,各級黨委、政府無論作出什麼決策,首先必須深入群眾,深入基層,認真調查研究,了解實際情況,使各項決策真正建立在客觀公正的堅實基礎之上。

充分反映民意是決策的關鍵。所謂民意,就是指人民群眾的各種意見、建議。在決策過程中,了解民情、體察民情是基礎,反映民意、體現民意是關鍵。人民群眾既應是各項決策的直接受益者,又是這些決策的具體實踐者。他們的各種意見、建議和願望,對各項決策的制定理應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各級黨委和政府作決策時必須廣泛聽取群眾的呼聲,充分反映人民的意願,切實把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衡量各項決策正確與否的根本標准。廣泛集中民智是決策的核心。人民群眾既是物質文明的創造者,又是精神文明的創造者,也是政治文明的創造者。歷史唯物主義關於人民群眾是歷史創造者的基本原理,為各級黨委和政府在作決策時始終堅持以民為本、廣泛集中人民智慧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提出了明確的具體要求。人民群眾的才能、智慧和豐富的創造力,是各級黨委和政府作出決策時取之不盡的源泉和動力。綜觀許多地方和部門的正確決策,無一不是開發民智、集中民智、利用民智的結果。

切實珍惜民力是決策的落腳點。所謂民力,就是指蘊藏在人民群眾之中的各種力量,既包括物質力量,也包括精神力量;既包括人力、物力和財力,也包括人的積極性、創造性和建設熱情。有效運用民力,充分調動民力,是我們黨取得中國革命偉大勝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巨大成就的寶貴經驗。我們一定要發揚黨的優良傳統,愛惜人民的勞動果實,珍惜群眾的建設熱情,實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那些勞民傷財、沽名釣譽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使我們的各項決策和工作更加符合客觀實際和群眾要求,從而進一步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是我們黨在新的世紀堅定地站在時代潮流的前頭,團結和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實現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這三大歷史任務的現實需要,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項重要內容。鄧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為此,各級黨委和政府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進一步重視決策問題,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強制度建設,切實把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落到實處。

一要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黨的領導和人民政權的性質決定了我們在作出決策時必須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當前,各級決策機關、政策制定部門和廣大黨員幹部正在進一步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分強調把執政為民放在首位,這為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保障。而且在實踐中我們已經形成了一些下情上達的傳輸渠道,有些地方還制定了相關的措施,所有這些都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要健全社會公示制度和聽證制度。社會公示制度和聽證制度是現代社會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標志。對那些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及事項,如幹部人事任免、基礎設施建設、行政處罰事項等,實行社會的公示制、聽證制,有利於調動人民群眾的政治參與熱情,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有利於使各項決策的過程和內容更加公開化,增加決策的透明度,保證人民群眾知情權、選擇權的落實;有利於加強人民群眾對決策過程的監督,保證決策的公平公正、科學合理,更加符合人民群眾的利益。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的社會公示制度和聽證制度,是各級黨委和政府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彰顯政治誠信,取信於民的重要舉措。

三要完善專家咨詢制度。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現代社會面臨的決策問題與傳統社會迥然不同。尤其在社會轉型時期,各類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社會關系、利益矛盾十分復雜,而且關聯性日益增強,往往牽一發動全身。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經濟全球化趨勢進一步加快,我國經濟體制、管理體制與國際慣例日益融合,因此決策時需考慮的因素從來沒有像現在這么紛繁復雜。在這種情況下,在作出決策時,僅僅依靠少數幾個領導的智慧與經驗已遠遠不夠,必須依靠「智囊團」的力量,充分利用「外腦」,廣泛集中各部門、各領域專家學者的智慧,常向科學家、專家們虛心請教,廣泛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以確保決策的及時性、科學性、正確性。

四要實行決策論證制和責任制。不經論證,倉促決策,造成決策嚴重失誤的現象,在少數地方、基層仍然存在,「決策時拍腦袋敲定,要錢時拍胸脯擔保,失敗時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幹部仍然存在。有鑒於此,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指出,我們要「實行決策的論證制和責任制,防止決策的隨意性」。對於那些不遵循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決策行為,要毫不手軟地追究決策者的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一定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深懷愛民之心,恪守為民之責,善謀富民之策,多辦利民之事,千方百計使各項決策更加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2. 我國聽證制度存在哪些問題,應如何完善

我國聽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完善
(一)聽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由於過去一段時間內計劃經濟在國內佔主導地位,反映在行政領域就表現為政府的指令性計劃或命令性計劃等,這也影響了行政機關長期以來輕視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觀點。伴隨著中國法治的發展,「依法治國」的思想已深入人心,人們開始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遵循有關法律規定及於關注,知情權作為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顯得越來越重要。但由於行政機關長期以來形成的錯誤認識,聽證制度作為公民了解政府有關信息的制度性保障,在實踐中未得到有效執行。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正式的聽證制度僅在《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
正式的聽證制度僅在《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其餘尚處於立法實踐階段,這就使得有些行政機關對其持漠視的態度,該聽證的未聽證,或者無故拖延聽證等情況時有發生,再加上對行政相對人的輕視態度,聽證制度在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狀況不理想。
2、行政首長制在聽證過程中仍佔主導地位
目前,學者們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聽證筆錄是否作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從西方的案件排它性原則來看,聽證筆錄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但就中國的國情而言,行政機關系統長期奉行行政首長制,在聽證結束後,行政決定的最終形成還有賴於行政首長的裁決。另一方面,聽證後採納證據、認定事實仍不能避免,原因在於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總體素質較低,要完全依賴於聽證過程中質證的證據做出行政裁決尚不可能作到。
3、公民聽證意識有待相對較低
近年來全國各地掀起的「聽證會熱」為我國聽證制度作了一次廣泛的宣傳。不盡人意的是這些聽證會在舉行過程中存在著不少違反聽證程序的做法,媒體對聽證制度認識上存在誤區從而導致了錯誤報道,混淆了廣大人民對聽證制度的認識,誤將聽證會等同於一般的座談會,這對聽證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此進一步規范聽證會的制度刻不容緩。同時加強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總體素質也十分必要。
4、對聽證主持人缺乏相應的制度性保障
聽證程序的實施質量如何,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聽證主持人,他與程序公正緊密相關。正如美國學者伯納德•施瓦茨教授所強調的,「由公正、超黨派的審訊官主持的公正聽證是行政裁決程序的精髓。如同法院的法官所做的裁決一樣,行政官員在聽證中所做的裁決也必須由公正、超黨派的審訊官做出。如果審訊官或者行政機關受到法律偏見的影響,那麼行政裁決則是無效的。」為了確保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首先必須在制度上確保其能獨立地行使有關聽證的權利,這就有待於在今後的立法中加強和確保聽證主持人法律獨立性的相關法律制度,實現聽證主持人制度化。而另一方面,提高行政官員隊伍自身的整體素質也是不可或缺的條件。
(二)對聽證制度的一些完善
1、廣泛開展全民聽證制度的宣傳活動
有關政府部門應積極組織行政庭工作人員深入群眾,宣傳法律法規。認真聽取群眾意見,並將意見即時反饋給主管政府。一方面可以解決聽證代表制中存在的不具廣泛代表性的難題,另一方面聽證主持人可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提前做好准備,從而在聽證過程中正確地引導聽證會的順利進行,實現行政聽證制度的公正與效率的。
2、建立相應的違反聽證程序的救濟制度與之相配合
有權利就有救濟,否則權利難以得到及時、合理的保障。在實踐中違反聽證程序有兩種情形:一是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二是在聽證中違反聽證程序的法律規定。針對此,筆者建議,可在今後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中增加相應的條款規定,完善其相應的救濟法律制度。
3、確保行政聽證制度法制統一性
程序的價值在於落實法律的執行,在以《行政處罰法》為突破口的各種單行行政法律、法規中分別規定相應的聽證制度,在實踐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然而由於出發點不同,會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因此在將來要修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對行政聽證制度的定義、基本原則、基本步驟等做出詳細的明確規定顯得十分必要。
四、從憲政角度對聽證制度的認識
憲政的核心思想是限制公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本文正是從這個角度,以文章上部分為基礎,對我國聽證制度做一個簡單的評價。
(一)聽證會和公民基本權利
舉行聽證會,不僅僅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理由如下:大部分行政行為會對公民基本權利產生限制,合法的行政行為意味著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了限制。從法理上說,法律應盡可能擴大公民的自由,對其的限制是迫不得已的。就公法和私法而言,公法應該充分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表現為對當事人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同時由於公權力本身的局限,特別在經濟領域,需要注重個人自治。聽證會制度,在行政權力擴張的背景下,無疑成為克服公權力運行缺點,保障個人權利和發揮個人作用的重要制度。
(二)公權力和公民基本權利的協調
盡管聽證會體現了政府決策的民主化,但是聽證會本身並不等同於民主。民主是建立在一人一票、機會均等、多數決定原則之上的決策程序,而聽證會只是政府機關決策前的一種徵求意見程序,聽證會本身並不決策。正因為如此,聽證會的運作過程與民主的運作過程存在著很大的差別。比如,民主決策過程由投票產生代表,每名代表有同樣的投票權,而聽證會的參加人由政府機關選擇,參加人以其專業知識而不是投票權影響決策;民主必須根據多數人的意見決策,而聽證會完全有可能採納少數派的意見。這樣,聽證會的參加人構成及其專業素質對於聽證會的成功與否就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以搖號、抓鬮、抽簽或者選舉等「民主」方式選擇聽證會的參加人,首先就是對聽證會程序與民主程序的一種誤讀和錯誤嫁接。
實際上在聽證制度中以民主的方式過於追求對公權力的限制,不僅降低了行政效率,對個人自治的過分張揚,也不利於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以此,必須注重權力和權利的協調。協調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違憲審查制度和聽證制度。在違憲審查中,判斷某一個涉及對基本權利可能做出限制的公權力行為是否違憲,通常採取的標準是比例原則和利益衡量理論,即在正當目的前提下(通常是公共利益需要),最低限度基礎上,把對某一項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所獲得的利益和由於該限制所喪失的利益進行比較,在可以判斷前者的價值高於後者的情形下,才對該項權利做出適當的限制。在聽證制度中,主要通過聽證程序的設置和聽證者的意見對行政決策的拘束力來實現的。
(三)聽證程序的意義
即使在一個高度法治化的國家裡,由於人性和利益的驅動,我們很難確定的說某個行政行為完全排除了不合理因素的干擾。如盧梭所說,「一個國家官員代表了三種意志,一是他本人的,一是他所在集團的,一是國家的」。行政權本身就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它的擴張必然引起人們的擔憂。由於違憲審查的事後救濟和非專業化特點,聽證制度迅速發展起來。但另一面,與違憲審查相比,聽證制度中對公權力的限制理性化較低,在聽證中權利對權力的約束不同於司法。即在違憲審查中,被法院認為合法和合理的行政行為,有可能在聽證中被否決(當然聽證參加者不具有決定權),原因在於聽證結果是意志自由選擇下的結果。

3. 完善決策機制有哪些作用

正確決策是各項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各級決策機關都要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和社會聽證制度,完善專家咨詢制度,實行決策的論證制和責任制,防止決策的隨意性。

4. 如何完善行政決策監督機制

完善行政決策體制的對策 在完善行政決策機制過程中,必須進一步增強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進一步強化對行政決策行為的監督。 (一)增強行政決策的民主性 1、要堅持重大問題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審議制度。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國家權力機關,還是社情民意表達機關。因此,各級政府應該切實按照憲政要求,重大問題必須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和審議,並形成一以貫之的制度。 2、要健全公開辦事制度。 在行政管理,尤其是在行政決策的過程中,凡是與基層工作、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工商、稅務、土地、環保以及外事審批等業務都應該做到公開辦事,其內容包括制度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在公開辦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組織人事工作以及政府政績考核的透明度,強化民意調查,通過公眾輿論、人民來訪、社會調查等各種途徑和手段,了解人民群眾對政府重大決策的意見,對政府和政府部門領導人的政績評價。 3、要健全社會通報制度。 政府對於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事項和社會熱點問題,諸如一個時期經濟形勢、即將出台的改革措施、重大項目的立項、人民實際收入的增減、公共衛生
事件的防止和重大社會災害的處理等問題,都應該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渠道,及時直接地向社會公眾進行通報,增強政府與社會公眾之間的雙向溝通。 (二)增強行政決策科學性 1、要健全專家咨詢制度。 專家咨詢制度是現代行政決策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進一步明確專家咨詢機構的基本職能。各級政策研究機構,既是領導的耳目,又是領導的外腦。其主要任務不是找根據,作注釋,而是出思路,當參謀,在重大問題上能夠提出多種方案供領導決策參考。同時必須在專家咨詢機構中進一步營造民主氛圍,提倡不同觀點的自由討論,支持思想交鋒,把對領導負責和對人民群眾負責結合起來,在重大問題上敢於發表獨立見解,敢於向領導表達不同意見,尤其是一些真知灼見。 2、要完善社會聽證制度。 近年來,我國一些政府部門和公共組織在決定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時,採取了社會聽證制度,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必須看到,社會聽證制度在我國畢竟剛剛起步,還很不完善,甚至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走過場的現象。完善社會聽證制度,要在內容和形式上下功夫,做到內容具體、態度誠懇、代表廣泛、形式靈活。堅持重大事項不召開社會聽證會就不決策。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政首長,要利用聽證會,擴大社會參與面,邀請多方人士參加,實現與社會各階層、各方面的對話交流,直接溝通,以便了解民情、聽取民意、集中民智,使自己的決策真正建立在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基礎之上。 (三)強化對行政決策行為的監督 行政決策是行政管理活動的中心環節,是解決政治、經濟、社會等所有問題的前提和基礎。行政決策准確與否,不僅直接影響國家行政管理的成效,而且決定著國家和人民的命運。從本質上看,行政決策是一種政治過程,是一種追求公共利益並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為了使權力的行使者在行使權利時實現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確保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須「實行決策的認證制和責任制,防止決策的隨意性」。為此,要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程序和監督方式。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1、要制定《行政決策程序法》,以法律形式規范決策程序。 行政決策程序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有利於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有利於及時糾正行政決策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根據決策科學化的要求,應考慮制定《行政決策程序法》,既對行政決策整個過程的步驟、秩序、形式和期限作出相互銜接的自主性規定,又對每個步驟作出具體操作性的規定。 2、要建立行政決策評估制度。 決策評估制度,既有利於衡量決策的實效,又有利於總結經驗,改進決策,落實責任,因此很有必要就決策的評估標准、組織、方法、技術等作出明確規定。 3、要建立行政決策違憲、違法審查制度。 在西方發達國家,為了維護憲法的尊嚴,建立了一系列嚴格的違憲審查制度,設立專門的機構來審理違憲案件。對此,我們可以借鑒其合理的部分,建立我國的行政決策違憲、違法審查制度。具體來說可以啟動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功能甚至設立專門的行政違憲、違法審查機構,直接對人大負責,獨立行使司憲權;建立憲法訴訟制度,將行政決策的違憲、違法行為納入司法程序予以追究,以保證在各級行政決策中對憲法和法律的有效遵守,以及對各級行政決策違憲、違法行為的及時追究。 4、要強化輿論監督機制。 輿論監督是現代社會保證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防止隨意性、失誤性的有效途徑,也是發揚民主、體現政府活動透明度的重要手段。應該允許新聞媒體對重大決策的失誤以及造成的損失進行及時、如實的曝光。同時輿論媒體要為民立言,發表與人民群眾生活相關的批評和建議,諸如公共事業、城市建設、教育收費、市場監管等等,從而為政府行政決策提供廣泛的基礎。 5、要強化行政者的責任意識。 要不斷教育行政決策者在行政決策中,時刻為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著想,懷著一種強烈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從事行政決策活動,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要讓他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職權內,依照法定的決策程序,認真負責地搞好各項行政決策,否則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追究。

5. 我國應當如何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聽證制度

(一)要漸進式推進和擴大聽證的范圍
1、增加價格法規定以外的聽證事項 根據價格法規定,除在確定或調整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 品價格等三類必須進行聽證外,還可以將聽證的適用范圍擴大到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各種有形的商品、有償服務的 政府定價和政府的指導價上,這樣來彌補《價格法》中存在的缺陷,以進一步推進決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趨 勢。
2、應當將重大市政建設項目引入市民聽證范圍 隨著城市建設的推進,每年都有一批重大市政項目建設上馬,這些項目的資金來源,都來自於納稅人上繳的稅 收,而且這些項目對每個市民都攸息相關。因此,建立重大市政項目市民聽證制度,能夠讓市民直接參與重大項目 的建設,並接受市民的監督。聽取納稅人的意見,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又確保政府決策的科學性,讓重大市 政項目成為陽光工程,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
3、應該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列入聽證范圍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為當事人提供一個有 效的陳述事實、申辯理由的機會。這樣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能有效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公平執法。 同時,提高執法機關的民主意識,依程序執法的水平。
(二)要完善聽證制度的程序規定
1、健全聽證代表選擇機制 健全聽證代表選擇機制,是保障所有利益群體都能在聽證活動中取得平等的代表權的基礎,也是保證聽證代表 能獨立自主地表達其代表的利益群體訴求的關鍵。
2、建立聽證主持人選拔制度 在聽證中,要有相對獨立並具有較高素質的聽證主持人,就要建立健全一套選拔、任職、管理、培訓等制度。 聽證主持人可以通過統一考試取得資格證書。專門從事聽證主持職業,專兼職並存,與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保持獨立 性,公正行使聽證主持權力,不能偏袒任何行業、任何利益集團。
3、規范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為保障聽證質量,應規范聽證程序,從開始到結束都要有嚴密有序的過程,並具可操作性,確保聽證代表充分 表達意見的機會。
(三)營建「陽光聽證」的環境
1、合理配置信息披露的權利義務 在聽證之前,通過合理配置聽證組織過程中各方主體的信息披露權利和義務,加重申請人、經營者及其主管部 門的義務,賦予聽證代表尤其是消費者代表更多的權利,以扭轉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局面。
2、創新多種形式的聽證方法 目前,聽證形式主要分為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正式聽證程序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以聽證筆錄作為決策的依 據,屬拘束性聽證,而且正式聽證程序時間長、耗費大、效率低。
(四)切實提高聽證在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1、建立健全聽證結果的處理機制 正式聽證會結束以後,要認真對待聽證的意見,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分類型整理、歸類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的大多數人認同一致的意見,而且對決策起關鍵作用,應當直接吸收;有的雖然是少 數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但對決策正確與否也有一定的決策價值,可以有選擇地吸收;在決策聽證中,大家分歧比 較大,各抒己見,應當記錄在案,匯總後報有決策權的行政主管機關研究論證,並向聽證代表反饋研究結果,如不採納的應向其說明理由、作出解釋,切忌聽證會結束後把聽證筆錄束之高閣,不予理睬。
2、明確提高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聽證筆錄記載的內容代表和反映著相關社會群體的利益態度,如在制度設計中明確正式聽證筆錄對最終定價行為的法律拘束力,要求決策部門進行最終決策時必須尊重聽證筆錄記載的聽 證會代表的意見,在多數聽證代表不同意決定方案或對其分歧較大時,必須協調申請人調整方案,必要時再由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組織聽證。
3、加強聽證程序的監督,目前,我國推行和引入聽證制度還處於初創階段,特別是價格聽證已經舉行多次,但由於宣傳教育不夠,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對此都還沒有形成充分的共識,所以在舉行聽證當中,缺少實際的經驗,難免會出現與聽證制度 不符的行為。因此,要建立與此相適應的聽證監督機制,通過人大、社會組織、公眾輿論來監督和制約。

6. 監督聽證會與社會聽證制度有何區別

區別:

1、監督聽證會主要是公民對國家機關面對面的監督,參與聽證會主要是對於相關國家機關在決策的執行上提意見和建議。

2、而社會聽證制度是對於決策機關的擬定決策提意見和建議,是決策更加完善。監督有責怪的意思,而決策沒有責怪的意思。監督的是決策的制定,社會聽證制度是決策的制定。

3、在聽證會上,公民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可以幫助決策機關發現擬定的決策方案存在哪些問題,並加以修正、完善。聽證於民是為了決策於民。

(6)完善決策聽證制度擴展閱讀:

1、監督聽證會:是指立法機關在法律或者法規通過後,以公開舉行會議的形式,聽取公眾對法律或者法規的執行情況、行政機關的執法效果以及對法律或者法規進行修改完善的意見,進而行使監督權的制度模式。

2、社會聽證制度,我國公民參與民主決策的四個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個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專家咨詢制度、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主要以舉辦聽證會為方式,讓公民積極參與決策機關的決策方案的擬定和修改。

7. 如何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

為規范政府教育收費決策聽證行為,提高教育收費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教育收費決策的民主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規定,決定在全國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
一、充分認識實行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的重要意義。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是指制定(包括調整,下同)重要的教育收費標准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請社會有關方面對其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是規范政府決策程序和行為的重要措施,是各有關方面直接參與教育收費決策,促進教育收費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的重要形式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有利於增強教育收費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充分體現教育收費決策公正、公開、客觀和效率的原則。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進一步採取措施,盡快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以維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教育收費決策聽證的范圍。按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政府舉辦的小學、初中的雜費,高中的學費,普通高等學校專科、本科的學費,應當實行聽證,納入地方聽證目錄。制定其他教育收費標准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聽證。
三、教育收費決策聽證的形式。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採取聽證會的形式。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降低教育收費標准或者制定的教育收費標准涉及面較小的情況下,聽證會可採取簡易程序。
四、教育收費決策聽證代表的構成。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聽證內容,合理確定聽證會代表的構成及人數。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學生(需16周歲以上)或學生家長代表,學校代表和有關方面代表,以及相關的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學生和學生家長代表一般不少於聽證代表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教育收費決策聽證代表的產生。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會代表由組織聽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聘請。學生和學生家長代表可自願報名或由消費者協會等中介組織推薦產生;學校代表由教育主管部門推薦產生;專家、學者代表由有關院校、科研機構推薦產生。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也可以通過建立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會代表庫,在代表庫中按一定的程序和規則選取產生代表。
六、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可以邀請新聞媒體參加。在不影響會議舉行的情況下,經主持人同意可以現場直播、錄音、錄像、攝影和采訪。
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在舉行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會前,通過新聞媒體、網路或者公告欄等方式向社會公告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八、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制定教育收費標準的最終結果,並監督執收單位執行。
九、教育收費決策聽證的組織、程序等應當嚴格按照《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各地實行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的經驗、做法和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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