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提取筆錄範文
❶ 誰有 《提取筆錄》的概念和製作樣本啊
都沒有人知道的么嗚嗚嗚……我也在找啊
❷ 提取筆錄格式是什麼樣的
提取筆錄格式如下:
一、標題。為「詢問筆錄」。
二、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三、詢問內容。採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四、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五、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根據技術的發展,筆錄已不再是單一的記錄行為,還需要有《同步錄音錄像》的同步保障才能夠證明筆錄的可信性,解決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同步技術難題。
在我國出現了筆錄五同步綜合錄制系統。即:筆錄打字、錄音、錄像、時間、現場示證五個過程同步錄制在一個界面上。
(2)公安機關提取筆錄範文擴展閱讀:
自古以來,我國是以「筆錄簽字畫押證據」為主要證據。通過網路可以了解,筆錄過程中可能發生很多的個人行為。例如:串改筆錄、修改筆錄、誘導筆錄、先審訊後做筆錄、不按口供記錄等等。
新型的筆錄五同步是以「筆錄五同步錄音錄像」為基礎錄像證據,以《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為輔助聯合視頻舉證,採用先進的「筆錄五同步綜合錄像」比對、驗證「筆錄簽字畫押證據」獲取過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可視還原筆錄現場的真實性、公開性、可靠性等。
❸ 如何對物證和書證進行舉證
如何對物證和書證進行舉證?一、物證、書證的提取未附筆錄或清單,來源不明。
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
(一)勘驗、檢查、搜查、提取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對物品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等註明不詳的;
(二)物證的照片、錄像、復製品,書證的副本、復製件未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復制時間,或者無被收集、調取人簽名、蓋章的;
(三)物證的照片、錄像、復製品,書證的副本、復製件沒有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❹ 哪些單位可以提取筆錄
可以提供筆錄的單位只能是執法單位、比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
❺ 提取筆錄的格式是怎樣的
WAM的
❻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提供的書證,運用什麼法律手續進行提取
提取書證的,有關機關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在書證上註明提供人、接收人、接收時間並加蓋公章附卷。
如果是當事人或證人主動提供的證據,是物證的,還是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並製作照片或錄像留存。
實踐中機關一般是製作提取筆錄由物品持有人、偵查員、證人簽名並將該提取筆錄附卷。
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採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書證從形式上來講取決於它所採用的書面形式,從內容上而言取決於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情具有關聯性,因此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❼ 公安機關如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筆錄
您好!公安部門在預審犯罪嫌疑人時要同時做好錄音錄像工作。詳細內容請您閱讀《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安機關依法訊問取證,規范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是指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利用錄音錄像設備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音視頻同步記錄。
第三條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第四條對下列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案件;
(四)嚴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的,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數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規定的「訊問」,既包括在執法辦案場所進行的訊問,也包括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點或者其住處進行的訊問,以及緊急情況下在現場進行的訊問。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五條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在看守所訊問或者通過網路視頻等方式遠程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第六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偵查能力較強或者供述不穩定,翻供可能性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辯解和辯護人可能作無罪辯護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對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難以區分犯罪嫌疑人相關責任的;
(六)引發信訪、輿論炒作風險較大的;
(七)社會影響重大、輿論關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情形。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現對所有刑事案件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裝備財務、警務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門應當為訊問錄音錄像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 錄 制
第八條 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可以使用專門的錄制設備,也可以通過聲像監控系統進行。
第九條 訊問開始前,應當做好錄音錄像的准備工作,對訊問場所及錄音錄像設備進行檢查和調試,確保設備運行正常、時間顯示准確。
第十條 錄音錄像應當自訊問開始時開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對訊問筆錄、簽字捺指印後結束。訊問筆錄記載的起止時間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反映的起止時間一致。
第十一條 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應當對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其他在場人員、訊問場景和計時裝置、溫度計顯示的信息進行全面攝錄,圖像應當顯示犯罪嫌疑人正面中景。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畫中畫技術同步顯示偵查人員正面畫面。
訊問過程中出示證據和犯罪嫌疑人辨認證據、核對筆錄、簽字捺指印的過程應當在畫面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條 訊問錄音錄像的圖像應當清晰穩定,話音應當清楚可辨,能夠真實反映訊問現場的原貌,全面記錄訊問過程,並同步顯示日期和24小時制時間信息。
第十三條 在製作訊問筆錄時,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進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況、主觀心態等案件關鍵事實的,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記錄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第十四條 訊問過程中,因存儲介質空間不足、技術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不能錄音錄像的,應當中止訊問,並視情及時採取更換存儲介質、排除故障、調換訊問室、更換移動錄音錄像設備等措施。
對於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以外的案件,因案情緊急、排除中止情形所需時間過長等原因不宜中止訊問的,可以繼續訊問。有關情況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載明,並由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中止訊問的情形消失後繼續訊問的,應當同時進行錄音錄像。偵查人員應當在錄音錄像開始後,口頭說明中斷的原因、起止時間等情況,在訊問筆錄中載明並由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
第三章 資料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辦案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以外的人員保管訊問錄音錄像資料,不得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保管條件應當符合公安聲像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密要求應當與本案訊問筆錄一致。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實行信息化管理,並與執法辦案信息系統關聯。
案件偵查終結後,應當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和案件卷宗一並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保管。
第十七條 訊問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刻錄光碟保存或者利用磁碟等存儲設備存儲。
刻錄光碟保存的,應當製作一式兩份,在光碟標簽或者封套上標明製作單位、製作人、製作時間、被訊問人、案件名稱及案件編號,一份裝袋密封作為正本,一份作為副本。對一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次訊問的,可以將多次訊問的錄音錄像資料刻錄在同一張光碟內。刻錄完成後,辦案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將光碟移交保管人員,保管人員應當登記入冊並與辦案人員共同簽名。
利用磁碟等存儲設備存儲的,應當在訊問結束後立即上傳到專門的存儲設備中,並製作數據備份;必要時,可以轉錄為光碟。
第十八條 刑事訴訟過程中,除因副本光碟損壞、滅失需要重新復制,或者對副本光碟的真實性存在疑問需要查閱外,不得啟封正本光碟。確需調取正本光碟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完畢後應當及時重新封存。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案和案件審核、執法監督、核查信訪投訴等工作需要使用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可以調取副本光碟或者通過信息系統調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調取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辦案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將副本光碟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利用磁碟等存儲設備存儲的,應當轉錄為光碟後移交。
第二十條 調取光碟時,保管人員應當在專門的登記冊上登記調取人員、時間、事由、預計使用時間、審批人等事項,並由調取人員和保管人員共同簽字。
對調取、使用的光碟,有關單位應當妥善保管,並在使用完畢後及時交還保管人員。
調取人歸還光碟時,保管人員應當進行檢查、核對,有損毀、調換、滅失等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並報告辦案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通過信息系統調閱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嚴格落實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二條訊問錄音錄像工作和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管理使用情況,應當納入所在單位案件審核和執法質量考評范圍。
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案件,辦案部門在報送審核時應當同時提交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審核部門應當重點審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二)未在訊問室訊問犯罪嫌疑人;
(三)未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四)訊問筆錄記載的起止時間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反映的起止時間不一致;
(五)訊問筆錄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內容嚴重不符。
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以外的案件,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嫌疑的,審核部門應當對訊問錄音錄像資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審核部門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將犯罪嫌疑人供述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一)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
(二)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而未進行補正、解釋,或者經補正、解釋後仍不能有效證明訊問過程合法性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未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案件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導致有關證據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排除的;
(二)訊問筆錄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內容嚴重不符,影響證據效力的;
(三)對訊問錄音錄像資料進行剪接、刪改的;
(四)未按規定保管,致使訊問錄音錄像資料毀損、滅失、泄露的;
(五)私自或者違規調取、使用、披露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影響案件辦理或者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對詢問被害人、證人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需要對詢問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證人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❽ 去公安局做了兩次筆錄 兩次筆錄不一樣 如果法院提取筆錄會分先後順序嗎 會認為前者有效還是後者有效
兩次筆錄不一致,采筆錄的機關比如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時,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階段會對被害人進行詢問或核實,被害人陳述不可能作為單一證據使用,要形成證據鎖鏈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成立。
❾ 提取筆錄怎麼寫
這個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的。
❿ 如何對刑事案件中的物證,書證質證
一、物證、書證的提取未附筆錄或清單,來源不明。
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
(一)勘驗、檢查、搜查、提取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對物品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等註明不詳的;
(二)物證的照片、錄像、復製品,書證的副本、復製件未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復制時間,或者無被收集、調取人簽名、蓋章的;
(三)物證的照片、錄像、復製品,書證的副本、復製件沒有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對物證、書證的來源、收集程序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該物證、書證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實物證據的保管、鑒定過程是否完整、合法,鑒定檢材是否合格。
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三)物證、書證在收集、保管、鑒定過程中是否受損或者改變。
三、可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是否全面收集。
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四、檢察機關對於扣押的金銀、文物、名貴字畫、違禁品以及其它不易辨別真偽的貴重物品沒有及時鑒定。
相關法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款 依法扣押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貴重財物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並及時鑒定、估價。
五、公安機關向有關部門調取物證及書面證據時,沒有《調取證據通知書》或被調查單位未在書面證據材料上簽字。
相關法規:《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應當採用錄音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總之,在對物證、書證進行審查判斷時,緊緊圍繞「保管鏈條的證明」這一主軸線,審查其來源、收集、保管、鑒定、出示等各個環節,從中找到有效辯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