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聽證無法送達
⑴ 執行異議有一方不到庭會怎麼辦
有厲害關系的案外人認為執行不當而提起的異議。執行異議應當由案外人向負責執行工作的法院提出,法院受理該異議後,可能會開展聽證
⑵ 執行異議申請受理通知開庭期限規定法院當天受理第二天即通知開庭審理致使被執行人無法應訴是否合法,
1、頭一天通知,第二天即進行執行異議聽證是合法的。
2、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的意見,並主張實體權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3、因為執行異議的審查時間,法律規定只有15天。絕大多數的執行異議案件,是書面審查。少數重大疑難的案件,是實行聽證。法律沒有規定應當給被執行人留應訴的時間。
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
⑶ 執行異議聽證會 具體是怎麼樣的程序 不是案外人異議, 是被執行人異議。
執行異議聽證會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是關於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的一般規定;
第二部分是關於執行行為異議和復議程序的規定;
第三部分是案外人異議程序的規定。具體規定了以下主要內容:
(一)執行異議原則上應當在三日內立案。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當事人等利益主體尋求司法救濟的最初環節,《異議復議規定》嚴格貫徹「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精神,對執行異議的立案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符合條件的執行異議都能夠立案受理。
《異議復議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同時,當執行法院存在消極不受理、不審查異議的情形時,《異議復議規定》還賦予異議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執行異議的事由應當一次性提出。為了解決實踐中有的異議人以不同的事由分開提出異議以拖延執行的問題,《異議復議規定》第十五條借鑒國外立法例,明確了異議事由一並提出的原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如果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權申請復議。限制出境決定是對被執行人的人身進行限制從而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的間接執行措施,雖不屬於狹義意義上的執行行為,但同樣會對被執行人的權利造成重大影響,而法律又沒有規定相應的救濟渠道。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不服罰款、拘留決定時的救濟方式,《異議復議規定》第九條規定,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四)第三人代為償債的無正當理由不得反悔。實踐中,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基於親情、友情或者與被執行人存在關聯關系等因素,向人民法院表示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但事後又反悔並提出異議。
這種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異議復議規定》第十八條明確,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是,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
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條對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請執行的債權種類是金錢債權還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六)司法拍賣違法時可以撤銷。人民法院的司法拍賣是公法上的拍賣,與平等主體之間的任意拍賣有顯著差別,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司法拍賣。除非拍賣程序具有嚴重瑕疵,受讓人經過司法拍賣程序依法取得執行標的財產權益應當得到保護。
但是,也應當看到,確有一些司法拍賣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損害了當事人和其他競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在深入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司法拍賣應當撤銷的情形:
1、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2、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3、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
5、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七)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應當執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能否執行,一直是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盡統一。
《異議復議規定》從擴大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范圍的理念出發,在第二十二條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擔保債務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范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
(八)執行標的權屬原則上根據登記和佔有情況判斷。案外人異議審查的主要目的,在於對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異議成立與否迅速作出判斷。由於僅有十五日的審查期間,客觀上只能過濾掉一些明顯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異議,例如查封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不動產的行為是否違法,而將實質審查的任務交給執行異議之訴承擔。
而且,案外人異議審查的結論並非終局結論,無論何種結果,當事人或者案外人不服的,皆可通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所以,《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五條,對執行標的權屬的判斷,確立了「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原則。
即,如果執行標的是不動產、有登記的動產和其他財產權,根據登記來判斷權利人;對沒有登記的動產,根據佔有情況判斷權利人;如果是沒有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或者是沒有佔有情況的動產和其他財產,則根據相關行政許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等證據來判斷權利人。
(九)人民法院不能執行買受人購買的符合法定保護條件的未過戶不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從法律上應當視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是,由於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還不夠完善,買受人如果購買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由於種種因素未能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僅僅考慮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受償,完全不考慮買受人的利益,將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正因如此,《異議復議規定》借鑒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保護買受人物權期待權的有益經驗,在第二十八條至三十條將不動產受讓人區分為一般買受人、消費者買受人、辦理了物權登記的受讓人三種情形,並規定了不同的保護要件,賦予符合法定條件的買受人對不動產的物權期待權以排除執行的效力。
(十)不動產承租人主張租賃權必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佔有不動產。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不動產承租人的租賃權具有對抗受讓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執行不動產時,應當依法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異議復議規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基礎上,對執行程序中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租賃權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規定。根據《異議復議規定》第三十一條,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佔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並佔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同時,如果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或者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對其提出的阻止移交佔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執行異議聽證無法送達擴展閱讀:
執行異議和復議是執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執行理論中屬於執行救濟的范疇。從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看,法治水平越高,執行救濟制度越完備。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注重執行救濟制度的建立,1991年施行的民事訴訟法中即有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但存在異議范圍過窄、異議審查程序不明確、復議程序缺失等不足。
2000年以後,在立法相對滯後的情況下,部分地方法院利用人民法院執行體制改革的契機,在執行權劃分為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的基礎上,推動執行異議制度的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果。
2007年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執行異議程序進行了較大的改造,特別是增設了執行復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作為不服異議裁定時的救濟途徑,搭建起執行救濟的基本框架。
為了切實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行使異議權,滿足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客觀需要,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起草《異議復議規定》,數易其稿。其間,反復聽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庭室和地方法院的意見和建議,數次召開專家論證會,並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規定。
⑷ 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異議法院開聽證會,違法嗎
違法。
案外人異議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自己享有權利(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等),在案外人異議中,法院的執行行為一般是不違法的,案外人通過提交證據證明表面上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實際是案外人的財產。這兩種異議的救濟渠道大不一樣。
執行異議通過向上級法院復議的方式救濟,案外人異議裁決後,不管是申請執行人還是案外人,要在裁決後10日內提起訴訟解決。現在回到你題目的本身,就目前來看,最好在異議程序中聽證,不聽證書面審查也沒有大的問題。如果不服裁決結論,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執行異議聽證無法送達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第八條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⑸ 法院執行庭執行時有異議,提交執行異議書,說60天給答復,如不答復該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不答復,法律沒有規定。
⑹ 強制執行書下來後被告提出了執行異議法院沒有回復依舊強制執行了怎麼辦
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後,法院會立案審查。如果案情復雜的,法院會舉行聽證會,如果案情不復雜,會進行書面審理。審理結果會以裁定形式告知申請人的。審查期間不停理原生效裁判的執行。
你可以和負責審查執行異議的承辦法官聯系,溝通案情,提交證據。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⑺ 執行異議可以在不聽證不開庭的前提下判決嗎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只有人民法院對於民事案件作出判決(裁定),並且判決回(裁答定)已經生效的,才能依據當事人申請、立案後,人民法院才能進行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有異議的,只要執行中沒有超出已經生效判決(裁定)的,是不需要人民法院另外審理的。
⑻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後不到庭聽證,如何處理
案外人提出書面異議後不到庭參與聽證,一般會按照撤回異議處理,如果法院版審理認為判決、裁定權確有錯誤也會啟動再審程序(很少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⑼ 執行異議駁回法院送達傳票拒不接收
執行異議駁回,送達後即刻生效!但可以復議或申請再審;拒絕接受的,法院只要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續的,視為已經送達,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一、執行異議駁回,送達後即刻生效!但可以復議或申請再審。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異議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案外人異議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留置送達及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⑽ 案外人執行異議聽證會勝訴有法律意義嗎
案外人異議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自己享有權利(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等),在案外人異議中,法院的執行行為一般是不違法的,案外人通過提交證據證明表面上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實際是案外人的財產。這兩種異議的救濟渠道大不一樣。
執行異議通過向上級法院復議的方式救濟,案外人異議裁決後,不管是申請執行人還是案外人,要在裁決後10日內提起訴訟解決。現在回到你題目的本身,就目前來看,最好在異議程序中聽證,不聽證書面審查也沒有大的問題。如果不服裁決結論,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