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聽證評議
① 人大代表在部門聽證會上怎麼發表意見
A,行使監督的信訪報告制度。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或親自到有關人員版指出,反映意見權。
B,由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的民主監督制度。運動能反映他們的意見和人大代表人民代表的要求,形成了國家權威上傳到。
行使監督權的輿論體系。可以合法出版的新聞媒體的意見。輿論透明度的大,影響廣的權力,時效快,在監督中發揮獨特的作用。
D,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政府和其他網上評比活動是民主監督的一種好形式。
② 民主評議會和監督聽證會的區別
民主評議黨員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制度。同時,也是黨支部從嚴治黨,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的一項經常性的活動。民主評議會一般以黨支部為單位進行,時間相對集中,每年進行一次。
所謂的「監督聽證會」,是指立法機關在法律或者法規通過後,以公開舉行會議的形式,聽取公眾對法律或者法規的執行情況、行政機關的執法效果以及對法律或者法規進行修改完善的意見,進而為立法決策提供依據的制度。立法聽證會讓市民參與立法,監督聽證會則是讓市民參與執法監督。
③ 民主評議政風行風聽證對話會主持詞
主持詞
同志們:
首先感謝大家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來參加我們的聽證對話會。今天會議的主題是聽證對話,目的就是要以面對面的形式,圍繞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組織行風監督員和熱心群眾,參與到我們的政風行風評議工作中來,通過對話達到集中有效地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
參加今天會議本單位領導有:單位雙評工作領導組組長 同志和雙評工作領導組 同志。
今天會議的議題總共有四項,一是請組長向參會人員簡要通報政風行風評議工作開展情況;二是進行對話問答;三是由領導做總結表態發言;最後,由市行評領導工作組進行綜合評議打分。
在議題進行之前,我宣讀一下會議注意事項:
1、由於會議時間不太長,希望大家在會議期間把手機關到會議狀態,盡量少走動,以保持會議的嚴肅性。
2、希望大家發言積極踴躍,所提的問題客觀具體,回答者要注重成效,認真回答。
3、會議工作人員要認真做好問題記錄。對於不能當場解決的問題,要認真歸納整理,會後認真研究解決方案和措施,直到滿意解決為止。
下面,會議依次進行。
首先,請 簡要通報今年以來中小企業局行風評議開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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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進行第二項,進行聽證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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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還有要說的沒有,沒有,請任局長做總結表態………………
請市行評辦的領導安排評議打分
今天會議開的比較成功,大家發言積極踴躍,會議所提問題回答比較圓滿,領導的表態也很誠懇,希望大家今後能夠一如既往地關注我們政風行風評議工作,一如既往地關注我們事業的發展,以期在今後的工作中不斷提升服務水平,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為服務經濟發展出力獻策,為全市經濟騰飛作出應有的貢獻。
謝謝大家!
④ 信訪事項聽證和信訪事項評議有什麼區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具體聽證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⑤ 公安局法制大隊教導員主持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聽證評議會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此會應當採用文書格式是什麼
1交通法規定,在沒有人行橫道線的道路上,非機動車(自行車)橫過道路必須下車推行、瞭望後安全通過。交警可能由此認為你父違法在先,是造成這次事故的主因。
2 交通法還規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發生事故,由機動車承擔主要責任,有證據表明非機動車存在過錯的,減輕機動車的責任。機動車沒有責任的,也要承擔10%的賠償。
正常情況下根據以上2條,交警隊判定同等責任並無不當,你方不服可以申請復議,這是你的權利 ,但是要推翻認定,需要提供證據。
機動車一方破壞現場 的行為,造成責任認定有誤,這就不是小問題了,你可以申請復議、舉報直至追究各方法律責任。 註: 下面提供一段資料,提供你參考一下 ,看能否幫你
故意破壞現場的行為是指發生事故以後,當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變事故現場的原始狀態,損毀現場證據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證據效力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故意破壞現場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如下四條:
第一,行為的主體是事故當事人。如果是當事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破壞了現場,則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中的故意破壞現場的行為,不能因此推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第二,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故意。當事人破壞現場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只有故意破壞現場時才能推定責任,過失破壞現場的不能適用推定責任。這里的故意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現場的原始狀態,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第三,行為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第四,客觀上實施了破壞現場的行為。
故意破壞現場是當事人沒有逃逸,在事故現場破壞現場的行為。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⑥ 刑事申訴公開審查主持人可以和聽證員一塊評議嗎
依法不可以的。
⑦ 請問聽證和開庭有什麼不一樣
1、定義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或補充。
(7)公開聽證評議擴展閱讀:
開庭順序: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鑒定意見;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聽證
網路-開庭
⑧ 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嗎
我國《信訪條例》第31條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此可見,聽證是有限制范圍的,其只針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此外,聽證不是有權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的必經程序,並且聽證也不是一定要舉行的,是否舉行由有權機關裁量決定。
⑨ 到底有沒有再審聽證的具體規定包括聽證程序規定
法律上沒有再審聽證的具體規定,包括聽證程序規定。法院一般情況下,是按照庭審的程序進行再審審查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最高法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9)公開聽證評議擴展閱讀:
一、 聽證結束後,合議庭經評議對再審申請可作出下列處理:
(1)原裁判正確,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予駁回;
(2)原裁判正確或無重大差錯,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自行和解的,應製作和解筆錄,由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
(3)原裁判可能有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的,合議庭應向分管院長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由分管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對原審案件中止執行及提起再審;
(4)原裁判確有錯誤的,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為保護當事人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應及時提請審判委員會批准,進入再審程序予以處理。
二、申請再審的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訴與申請再審程序的規定:
(1)審查刑事、民事、民商事、知產、行政案件的申訴和再審申請,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2)對於當事人就本院一審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由本院審查處理。處理後當事人仍不服的,屬於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屬於刑事的再申訴,由本院再次進行審查,對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可能確有錯誤的,決定進行再審。
(3)對於當事人就本院的二審終審的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申請再審的,由本院審查處理;屬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屬刑事申訴案件一般由本院直接審理處理,必要時也可以交由一審的基層人民法院復查後,提出處理意見,報本院審定。
(4)當事人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再審的,申請人應依法交納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