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機關
㈠ 儲油罐製作安裝需要什麼專業資質
儲油罐製作安裝需要《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壓力容器製造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是勞動部1998年8月1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有適應壓力容器生產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在從事壓力容器生產的職工總數中,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單位的技術人員(指具有技術員及其以上職稱的人員,下同)應佔有一定比例,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1)持證焊工,持證焊工人數與考試合格項目應滿足生產需要。
①具備含AR1級製造許可證或同時具備AR2-4級和CR級製造許可證的單位,持證焊工人數不得少於25名,其中具有自動焊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於6名,具有氣體保護焊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於3名。
②同時具備AR2-4級與DR1-4級、CR級與DR1-4級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和只具備AR2-4級、CR級或DR2-4級中任一級別製造許可證的單位,持證焊工人數不得少於20名,其中持自動焊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於4名;持氣體保護焊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於3名。
③其他級別製造許可證單位,持證焊工人數一般不少於10名,其中持自動焊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於2名;持氣體保持焊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於2名。
(2)無損檢測人員的數量和持證項目應符合「壓力容器製造單位無損檢測人同數量表」的規定。
(3)具有適應壓力容器檢驗、試驗需要的檢驗人員和理化性能試驗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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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並應做到:
1、壓力容器質保體系責任人員變更應報省級和地(市)級勞動部門備案,人員資格應符合本《規則》要求。
2、保證壓力容器產品質量,並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向用戶提供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3、不得塗改、偽造、轉讓和出賣《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
4、不得向無製造許可證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產品銘牌。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壓力容器製造單位,發證的勞動部門可視具體情況,作出通報批評、限期整頓、暫停部門壓力容器製造資格和取消壓力容器製造資格的處理。對受到前三種處理的單位,4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任何許可證增項
㈡ 油罐車停放國家規定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文件,油罐車停放國家規定如下:
第八條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於企業注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並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第三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
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置警戒帶,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㈢ 公安機關怎麼處理手續不全的油罐車
一般扣車,有關系什麼事都沒有,沒關系,人家想怎麼辦,你也沒辦法
㈣ 派出所的可以拘留油罐車嗎
在刑事案件中,油罐車屬於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公安機關有權依法予以扣押。另外,公安機關扣押油罐車後,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油罐車所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所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所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㈤ 急!!加油站油罐報廢後怎麼處理
無條件服從報廢規定。
根據《廢舊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廢舊汽車的車主或個人應及時將廢棄汽車出售給廢舊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非廢舊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售、贈送或者轉讓,或者自行拆除廢舊汽車。
因此如果你的車已經達到報廢標准,它既不能出售二手車也不能轉讓給他人。當然不能自行拆除。否則根據廢舊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的第二十二條規定,廢舊汽車銷售、轉讓或者轉讓給非廢舊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由其他方式或者由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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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油罐使用注意事項:
1、新建或大修的油罐,在使用前應進行油罐檢定,並編制出油罐的容積表。
2、決定進油後再一次檢查油罐所有附件是否完備,連接是否緊固,閥門的開閉位置是否正確。
3、檢查完畢後開始進油,進油速率應在呼吸閥的允許范圍之內。
4、油罐進油時應加強巡邏檢查,注意焊縫或罐底有無滲漏現象,並定時檢尺,當油麵接近安全油高時,要嚴加監視,防止冒頂跑油事故。
5、根據油罐的規定結構和工藝條件,應明確規定各油罐的最大裝油高度,(安全高度)和最低存油高度,進油時,應嚴格控制油麵在最大裝油高度之內。抽油時不得低於最低存油高度。
㈥ 開油罐車需要哪些證件
開油罐車需要A2駕照。最少要三年駕齡。兩年內不可能辦到危險品運輸從業資格證。因為辦理危險品運輸從業資格證必須先取得普通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兩年後才能參加考試。
除了危險品運輸從業資格證外,還需要駕駛證,車輛行駛證,押運員資格證,普通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車輛危貨運輸許可證,危貨車輛罐體檢測合格證,交強險及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
買油罐車一定要選擇有資質或大品牌廠家,否則手續不正規不合格,如罐檢報告、合格證發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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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律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
法律指引
第七條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准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准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
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㈦ 油罐車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油罐車需要辦理行駛證、駕駛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危險貨物運輸運營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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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危險貨物。
第四十二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在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和特性,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應急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不具備安全條件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相關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的;
(二)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採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
㈧ 廠區內要安裝油罐需要遵守哪些國家標准
單位自用並已私設油罐加油機的,向區商務局提供備案登記手續;新設立油罐加油機的需事前向區商務局提出備案申請,通過審核備案登記後方可設立。 備案登記須提供的材料:
1、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2、安全評價報告。
3、油品供應證明(即購油的發票或貨運單)。
4、客運或貨運的專業運輸車隊或機關企事業單位用車的,須有清單並附行駛證復印件。
5、需自用柴油的廠礦,工地購油,須有當地經貿部門現場核實的用油數量意見書。
6、廠礦、工地用油的單位還須有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並提供詳細運油路線。
㈨ 公安機關如何管理油罐車
駕駛油罐車必須有從業資格證,危險品押運證和普通貨物資格證,行車證、營運證,並且私人是沒有辦法給油罐車上戶的,還必須掛靠危險品運輸公司,辦理了上戶手續,就可以放心的運營使用了。因此油罐車一定要到有資質的生產廠家購買符合國家公告的油罐車。
㈩ 公司新建一個8噸的油罐需要什麼手續嗎
儲存此類油品需要到安監部門辦理手續,選擇安全地點儲存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儲存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賈慶林
1998年7月24日
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儲存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生產單位內部與生產裝置相聯接的貯罐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學危險物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准中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腐蝕品和毒害品六大類。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毒害品中的劇毒物品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化學危險物品儲存設施(以下簡稱儲存設施),是指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倉庫或者貯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貯罐。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和區、縣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監督實施。
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第六條 本市對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實行許可證制度。
儲存設施除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倉庫或者堆場明顯處設立標明化學危險物品性能及滅火方法的說明牌;
(二)在庫房或者儲藏室設置相應的通風、降溫、防汛、避雷、消防、防護等安全措施;
(三)在禁火區域和安全區域設立明顯標志。
第七條 申請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經過市消防局認可的專門機構的安全評價,並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核同意的,由市消防局核發許可證。
禁止無許可證儲存化學危險物品。對無許可證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予以取締;對違反化學危險物品儲存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注銷並收回其許可證。
第八條 除用於醫療、教學、加油、城鎮燃氣供應以外,下列地區和場所禁止設置儲存設施:
(一)居民住宅區、商業區;
(二)水源保護區;
(三)鐵路干線兩側;
(四)重要機關、軍事禁區和要害工程地區以及重要交通、通訊樞紐;
(五)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地下文物埋藏區、文物保護單位;
(六)高層建築、地下工程。
上述區域內原有的儲存設施,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設施的,必須由有專業設計資格的單位設計,按照國家及本市工程項目審批程序履行審批手續,並由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施工。工程竣工後,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儲存設施按照其性質和儲量分為以下四類:
(一)物資和商業部門儲備性的倉庫和總儲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貯罐區為一類儲存設施;
(二)車站吞吐性的倉庫和總儲量在2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貯罐區為二類儲存設施;
(三)化工及其他單位生產性的倉庫和總儲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的貯罐區為三類儲存設施;
(四)經營門店以及學校、醫院、科學研究和實驗單位附屬性的倉庫、儲藏室等為四類儲存設施。
第十一條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一)一類儲存設施配備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3至4名;
(二)二、三類儲存設施配備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2至3名;
(三)四類儲存設施配備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或者從事化學危險物品工作10年以上的人員。
第十二條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除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人員經過市消防局認可的單位的消防專項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後方可上崗。
(二)庫房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
(三)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人員在入庫、發貨時,對物品數量、質量進行認真檢查,經檢查無誤後由雙方人員簽字。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後3個小時內加強檢查,以後每天檢查不得少於2次。
(四)嚴禁在禁火區域內吸煙和動用明火;進入庫區、貯罐區、禁火區域內的機動車輛,採取消除火花、電氣防爆措施。
(五)一、二、三類儲存設施中,化學危險性能相互抵觸,以及消防、防護方法不同的危險物品,實行分庫或者隔離分堆儲存。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垛距、牆距、頂距、柱距進行堆放,嚴禁混放。
第十三條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投保企業火災險和公眾責任險。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第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罰款,具體數額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北京市政府 發布日期:1998年07月24日 實施日期:1998年10月01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