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稅務機關
㈠ 「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是什麼意思
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它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只有稅務機關才有「代開發票」的權利。
㈡ 稅務機關什麼時候會查企業發票
一般情況不會查的,如果檢查的話可能是有以下幾種情況:
你們合作的公司被檢查出該發票有問題時,稅務機關會要求企業協查 。核實對方公司接受的發票聯與你公司開具的存根聯是否內容一致,檢查交易的真實性;
企業被舉報了,或者可能有虛開發票行為時;
正好被稅局抽查到了;
稅負低於警戒線時有很大可能被抽查。
㈢ 發票代開的主管稅務機關一欄要怎麼填
增值稅發票上,沒有「主管稅務機關」一欄。有備注欄。
備注欄填寫以下內容:
(1)備注欄內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 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列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 開建築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 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 開發票時應在備注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㈣ 去稅務機關開專用發票要怎麼辦理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都要交稅。一般來說,零散個人臨時經營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可能需要繳納的稅(費)包括: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水利建設基金和個人所得稅等,有的還需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
增值稅:代開普通發票如果是免稅項目不交,個人按次納稅的,每次代開銷售額不超過500元的不交;小規模納稅人當月代開發票金額、自領發票開具金額及其他未開票收入,累計不超過10萬,季度代開累計不超過30萬免徵。對於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實際執行時,各地不大統一,一般是對於未辦證的憑身份證代開的自然人,每次代開銷售額不超過500元不交,超過500元要交。對於個人代理人匯總代開以及組織臨時登記戶享受按月10萬按季30萬政策,如電信,旅遊,保險等匯總代開的,還有各類村委會、事業單位辦組織臨時登記的按季享受。
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銷售電力產品時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城建稅:零散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沒有增值稅的,就沒有城建稅;繳了增值稅的,就有城建稅。代開發票地點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小規模納稅人可享受減半優惠。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小規模納稅人可享受減半優惠。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地方教育附加率為2%,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小規模納稅人可享受減半優惠。
個人所得稅:存在著較大的行業和地區差異。通常,對自然人從事經營所得,代開發票採取按照開票銷售額的一定比率(徵收率或附征率,一般是1%或1.5%)核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申請代開發票的,部分稅務機關以及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開發票的單位為其代開發票時,不再徵收上述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法規定依法履行預扣預繳義務,並辦理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個人出租財產,一次性收取幾個月租金的,仍然是以收取租金那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稅,其減除費用和修繕費用只能扣除一次。
房產稅:代開出租不動產發票時,需要繳納出租房產的房產稅。對於享受減征、免徵增值稅優惠的納稅人,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享受減半優惠。
城鎮土地使用稅:代開出租不動產發票時,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享受減半優惠。
印花稅:對於從事購銷、加工、承攬、倉儲、運輸、技術等業務的零散個人,申請開具發票時、還可能需要附征印花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享受減半優惠。
㈤ 收繳發票的稅務機關
應該是停止供應發票,屬於稅務處罰的一種。
㈥ 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是什麼意思
一、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類別:
目前納稅人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類是臨時經營戶申請代開統一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程序:
1、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領購簿》和發票專用章;
2、提供逐份加蓋單位公章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一式三份,每份專用發票必須對應一份申報單;
3、在窗口辦理代開時要注意如下事項,代開項目應為增值稅應稅項目,涉稅賬號上必須存入足夠的款項用於稅款、票款的扣取,代開的每份專用發票銷售額必須在10萬元以下,代開專用發票工本費扣取標準是每份1.1元,納稅人取得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如當月發現有誤,可以在原窗口進行作廢後重新開具。
三、臨時經營戶申請代開統一發票的程序:
1、代開時首先應出示個人合法身份證件,如身份證、護照等;
2、提供相關的購貨證明;
3、對農民個人銷售自產自銷的農副產品開具免稅發票的還須持村級以上自產自銷證明;
4、填寫並提交「代開發票申請單」。
㈦ 納稅人拒不開發票 稅務機關如何處理
答:日常征管中,基層稅務機關收到消費者投訴後,一般採取調解的方式解決,即聯系納稅人盡快為消費者開具發票。絕大多數的案例中,納稅人清楚自己不開具發票的行為是違法的,為避免稅務機關更為嚴厲的檢查和處罰,盡快為消費者開具發票。
盡管稅務機關對於此類情形有行政處罰權,但是因為存在責令限改不予處罰和首違免罰的規定,基層稅務機關很少主動處罰納稅人,或者說,在執法過程中,違法成本低、案件多發,涉案金額、稅額小,以及取證難度大,稅務機關很少走到行政處罰的步驟。
㈧ 稅務發票的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級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批准外,發票均應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第三條 發票種類的劃分,由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第三聯為記帳聯,開票方作為記帳原始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還應包括抵扣聯,收執方作為抵扣稅款的憑證。
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縣(市)以上稅務機關根據需要可適當增減聯次並確定其用途。
第五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託代征稅款的,其發票內容應當包括代扣、代收、委託代征稅種的稅率和代扣、代收、委託代征稅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當包括:購貨人地址、購貨人稅務登記號、增值稅稅率、稅額、供貨方名稱、地址及其稅務登記號。
第六條 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本條所說發票的式樣包括發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具體內容、版面排列、規格、使用范圍等。
第七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製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須報經縣(市)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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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發票的印製
第八條 《辦法》第七條所稱「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是指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統一印製。
第九條 印製發票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備、技術水平能滿足印製發票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需要;
(二)能夠按照稅務機關要求,保證供應;
(三)企業管理規范,有嚴格的質量監督制度;
(四)有專門車間生產、專用倉庫保管,專人負責管理;
(五)能嚴格遵守發票印製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管理規定。
第十條 發票准印證和發票防偽專用品准產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
稅務機關應定期對印製發票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印製發票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資格。
第十一條 印製發票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應建立以下制度:
(一)生產責任制度;
(二)保密制度;
(三)質量檢驗制度;
(四)保管制度;
(五)其他有關制度。
第十二條 發票印製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前,主管稅務機關應下達發票印製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被指定的印製或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製或生產。
發票印製通知書應當載明印製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製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應當載明生產發展防偽專用品企業名稱,發票防偽專用品名稱,主要技術指標和質量要求,年計劃產量等內容。
第十三條 印製發票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印製、生產完畢的成品,以及印製發票企業購進的發票防偽專用品,應按規定驗收後專庫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報經稅務機關批准集中銷毀。
第十四條 不定期換版的具體時間、內容和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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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 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需要領購發票的,可以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十六條 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證明時,應當提供加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非增值稅納稅人和根據增值稅有關規定確認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稅務登記證件是指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注冊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第十八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購票申請應載明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需要發票的種類、名稱、數量等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印章。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以及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二十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財務印章是指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其他財務印章。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沒有(或者不便使用)財務印章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刻制的,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加蓋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發票專用章」式樣和使用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對用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財務印章和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留存備查。
第二十三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經濟類型、購票方式、核准購票種類、發票名稱、領購日期、准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購票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按核準的收費標准收取工本管理費,並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工本管理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省級稅務機關應制定具體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
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
第二十七條 《辦法》第十九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責令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第二十九條 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具體范圍,以及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從事臨時的經營活動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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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三十條 《辦法》第二十條「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開具的發票。
第三十一條 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三十二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是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
第三十三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三十四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寫、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三十六條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三十七條 《辦法》第二十四條「機外發票」是指經稅務機關批准,在指定印製發票企業印製的供計算機開具的發票。
第三十八條 對根據稅收管理需要,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具發票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省際毗鄰市縣之間是否允許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具發票,由有關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三十九條 《辦法》第二十七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包括《辦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使用區域。
第四十條 《辦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發票登記簿的式樣和使用辦法,以及發票使用情況報告的形式和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四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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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四十二條 《辦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發票換票證公限於在本縣(市)范圍內使用。需要調出外縣(市)的發票查驗時,應與該縣(市)稅務機關聯系,使用當地的發票換票證。
第四十三條 發票的真偽由稅務機關鑒定。
第四十四條 收執發票或保管發票存根聯的單位,接到稅務機關「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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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或沒收非法所得款額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自行決定。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未按規定印製發票、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
(一)未經省級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私自印製發票;
(二)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私自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私自印製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偽造、私刻發票監制章,偽造、私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四)印製發票的企業未按「發票印製通知書」印製發票,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未按「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生產防偽專用品;
(五)轉借、轉讓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六)印製發票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未按規定銷毀廢(次)品而造成流失;
(七)用票單位私自印製發票;
(八)未按稅務機關的規定製定印製發票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制度;
(九)其他未按規定印製發票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
(一)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
(二)私售、倒買倒賣發票;
(三)販運、窩藏假發票;
(四)向他人提供發票或者借用他人發票;
(五)盜取(用)發票;
(六)其他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一)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
(二)單聯填開或上下聯金額、增值稅銷項稅額等內容不一致;
(三)填寫項目不齊全;
(四)塗改發票;
(五)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臨)未經批准拆本使用發票;
(七)虛構經營業務活動,虛開發票;
(八)開具票物不符發票;
(九)開具作廢發票;
(十)未經批准,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開具發票;
(十一)以其他單據或白條代替發票開具;
(十二)擴大專業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范圍;
(十三)未按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十四)未按規定設置發票登記簿;
(十五)其他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下列行為屬於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一)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
(二)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三)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
(四)自行填開發票入帳;
(五)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第五十條 下列行為屬於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一)丟失發票;
(二)損(撕)毀發票;
(三)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
(四)未按規定繳銷發票;
(五)印製發票的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丟失發票或發票監制章及發票防偽專用品等。
(六)未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下列行為屬於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一)拒絕檢查;
(二)隱瞞真實情況;
(三)刁難、阻撓稅務人員進行檢查;
(四)拒絕接受《發票換票證》;
(五)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六)拒絕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
(七)拒絕接受有關發票問題的詢問;
(八)其他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辦法》第三十七條所稱「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包括經稅務機關監制的空白發票和偽造的假空白發票。
第五十三條 《辦法》第三十八條所稱倒買倒賣發票,包括倒買倒賣發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偽造的假發票。
第五十四條 《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所稱沒收非法所得,是指沒收因偽造和非法印製、生產、買賣、轉讓、代開、不如實開具以及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發票、發票監制章或者發票防偽專用品和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所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造成偷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處理。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書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六條 《辦法》第四十條所稱「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的期限和程序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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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辦法》第四十二條「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帳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民用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
上述單位承包、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和個人經營或採取國有民營形式所用的專業發票,以及上述單位的其他發票均應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由稅務機關統一管理。
第五十八條 《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五十九條 《辦法》實施前發生的發票違法行為,依照當時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施行。各部門原有關規定與《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按《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㈨ 發票開具為什麼有自己開票和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區別
代開發票是指稅務機關按規定為納稅人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代開發票當然是不包括納稅人違法代開發票的。以下情況可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1、個人或其他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臨時取得收入
2、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超范圍經營申請代開發票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給一般納稅人時只能申請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