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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聽證答辯

發布時間: 2021-03-10 07:41:11

⑴ 法院通知開聽證會,不去有什麼後果

當事人不出席法院召集的庭前會議,將無法及時了解對方提供的證據,並進行相應的再准內備,也錯容失了一次調解的機會,可能對本方產生不利的影響。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1、第二百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准備。

2、第二百二十五條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3、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⑵ 案外人執行異議後申請執行人需要答辯嗎

不叫答辯,而是可以在案外人異議的聽證中發表意見。同時,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程序實質是一個前置程序。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申請執行人可以在10日內向執行法院起訴,案外人異議的裁定立即失效,最終判決確認。同理,裁定駁回案外人異議,案外人亦可以起訴。

⑶ 檢察院參加執行聽證會要發表意見嗎

1.「在此種情況下,被執行人有權請求開聽證會嗎?為什麼? 」:有權。這是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出現的新情況,根據《民訴法》第204條的規定,法院執行是應當對案外人的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此後各地高級法院規定了執行中是異議審查聽證制度。

2.「被執行人辯稱,當時去辦理工商登記時的股東簽字,並非他本人簽字,他稱對於工商登記他並不知曉,故他不想承擔任何責任,這種說法成立嗎?為什麼?」:是否成立,要看他能否提供確實的證據證明辦理股東登記手續時他確實不知情。如果他提供的證據能證明他不知情、而是其他人背著他胡亂登記的:他就可以不負賠償責任。如果他證明不了:他還是應賠償。

3.「聽證會上常用答辯詞及套路?如對方的觀點正確如何反駁?錯誤如何反駁?不對不錯如何反駁?需要自己考慮後才能做出決定的話應如何說? 」:
(1)聽證會上只要是讓要求他拿出他不是股東、當初的登記不合法、他不知情的證據,然後由主持聽證的法官確認證據是否充分,無所謂辯詞,套路倒是固定的:舉證、質證、確認。
(2)如對方的觀點正確:你不反駁什麼?而且不是對方觀點(對方觀點已經確定了:他不是股東、不負賠償責任)。主要是對方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你主要看對方的證據,同時提出你們反駁他不是股東觀點的證據。

4.「聽證會的法律地位如何?做出的決定?有法律效力嗎? 」:聽證會是由法院組織的,作出的決定當然有法律效力:直接決定對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是否繼續進行。
如果聽證會認為他說的「他不股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不予確認的:就繼續執行他的財產。如果聽證會認為他們證據充分、他異議有理的:當然會停止對他的財產的執行,你們需要尋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了。

5.「若聽證會做出對我們不利的決定,還有補救措施嗎?如何進一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一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登記他為股東的工商局的責任,請求行政賠償(但這條路很難,再提起一場訴訟時間很長不說,賠償請求能否不能得到支持、即使支持國家賠償的數額也不會多)。
二是請求執行法人代表和他兒子的財產,如果他們轉移了財產:可以找到他們轉移財產的證據後請求撤銷轉移。

補充:
1、執行按規定是應當執行公司法人的財產、不應執行股東的財產,但在股東有出資不實或是、抽逃出資有情況下,就可以執行股東在出資不實或是抽逃出資范圍內的個人財產的,這一點想與樓上錢狀師朋友探討?

2、雖然他們是「相互串通、逃避法律制裁」,但如果你拿不出證據證明「其實,陳某就是公司的股東」這一點,真的沒有辦法,法庭上是只認證據的。

3、如果反駁?反駁只能靠找到證據證明陳某知情、股東登記是真實的符合規定的,沒有證據,反駁也不會被支持。

4、看看登記時另兩人(法人和其兒子)的名字是否也是同一人代簽的吧,如果是:三個都是同一人代簽的,又有陳某的身份證上,應是登記真實。或者找到陳某曾以股東身份參加公司會議的記錄、或是其他知情人的證明吧。

⑷ 執行聽證答辯期多久,被執行人不參加有琺律則任嗎

法律規定應當在「指定的期間內」,但具體應當是多長時間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被執行人拒絕參加的,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⑸ 請問聽證和開庭有什麼不一樣

1、定義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或補充。

(5)執行聽證答辯擴展閱讀:

開庭順序: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鑒定意見;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聽證

網路-開庭

⑹ 為什麼要履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稚序

首先聽證告知稚序抄 是行政處罰襲法的規定,要求,從根本意義上講,只有較大數額罰款,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企業執照,才在當事人的要求下可以展開,這也是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立法意義,給當事人這個權利,聽證從俗話說就是小開庭,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准備,證人證據,當事人,行政機關領導,包括代理人,律師,,,,,,都可以參加,充分有當事人答辯,拿出對自己有力的證據,去推翻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但是這些理由都不足以推翻行政機關的處罰,行政機關就會拿出法律依據,處罰理由,為什麼這樣做,,,等等去說服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沒有依據能推翻處罰決定,那麼處罰就要繼續執行,如果當事人的陳述,事實理由充分,行政機關就要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撤銷決定或從新立案,,,,,,主要是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考慮

⑺ 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如果被申請人無法在15天內寄回書面答辯意見,對案件的再審審查有一定影響,但影響不大。
畢竟法院必須對案件進行認真審查,與一審訴訟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⑻ 案件已進行完聽證手續,材料已到法官手中,下面的程序是什麼

網友,應該對你有點點幫助:
(一)起訴的概念和條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了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法律保護的訴訟行為,就叫作起訴。

起訴和訴、訴權是三個不同而又緊密相聯的概念。訴是一種請求;訴權是請求的權利;而起訴才是實現這種請求的行為。應將三者區別開來。

起訴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可能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因此,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發生爭議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必須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如果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屬於當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能夠通過起訴成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 例如企業的籌備處、分支機構等不夠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等。

(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通過訴訟要求達到什麼具體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體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權的事實或與原告發生爭議的事實。同時還包括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為什麼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如果原告提不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有可能導致敗訴。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事實理由」,而不是「事實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起訴證據和勝訴證據的區別,把「事實根據」誤認為就是勝訴證據。在起訴時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則就駁回原告的起訴,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民事訴訟法擯棄「事實根據」;規定為「事實、理由」,就是為了明確,原告在起訴時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實和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條件也符合的話,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有兩層含義,第一是指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職權劃分的范圍,即指案件應當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內部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分工負責的范圍,即必須屬於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也就是說這一爭議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方面的爭議。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接受起訴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對這個民事案件享有管轄權。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受訴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受理和依法審判。

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起訴均不能成立。

(二)起訴方式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提供書證、物證的,應在遞交起訴狀時一並遞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住址,便於人民法院調查核對。人民法院記錄原告的口訴,必須逐一問清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三)受理和審判

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並決定受理案件後,審理前的准備工作包括:

1)依法發送起訴狀、答辯狀。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申請迴避,收集、提出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查閱或復制本案的有關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並有權提起反訴等。訴訟義務主要有: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等。

3)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從開庭前的各項准備工作到案件審結,都應當在合議庭所有成員的參與下進行,合議庭成員自始至終應對全案的審理負責,以充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保證辦案質量。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後就已確定了合議庭組成人員的,也可以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連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一並告知當事人。

4)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合議庭組成人員要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輪流閱卷。通過閱卷,找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明確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證據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內容,以便做好其他准備工作。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這是審理前的准備工作的重要內容。應當指出,在民事案件中,進一步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完全必要的。這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和需要證明的事實必須提供證據。在當事人舉不出證據而法院也收集不到證據的情況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但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相結合,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特點。

5)依法追加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這一規定說明,普通的共同訴訟不發生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才能適用此條規定。追加當事人既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請有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追加的當事人可以是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屬於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願參加訴訟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棄實體權利,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列為共同原告適用缺席判決,屬於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當事人的通知後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拘傳條件,可以適用拘傳,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更換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來的原告是否願意退出訴訟,新更換的原告又是否願意參加訴訟。尤其在多數原告的情況下,還可能發生有的願意參加訴訟,有的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願意告這個被告的問題。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發生了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更換。
(四)撤訴

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對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訴訟參加人均不能提出撤訴。

2)申請撤訴必須自願。撤訴是原告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強迫原告撤訴是法律不許可的,強行動員原告撤訴,附加條件的撤訴,都是違背自願原則的,也是不許可的。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這就是說,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或者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4)申請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後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訴。原告申請撤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認為符合撤訴條件的,可以作出准予撤訴的裁定;不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對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人民法院在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裁定。採用書面形式的,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口頭裁定的,應當記入筆錄。准予或不準予撤訴的裁定,當事人均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這里應當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論是按撤訴處理還是缺席判決,對那些並不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都無須一再傳喚,只須一次傳喚,但必須是「傳票傳喚」。而不是口頭傳喚或者電話傳喚。

此外,在審判實踐中,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都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⑼ 民事訴訟中聽證和開庭有什麼區別

民事訴訟中聽復證和開庭的制區別如下:

1、兩者的概念不同

民事訴訟中聽證指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關法律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開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兩者的性質不同

法院聽證程序一般是在案件執行階段,因該執行案件出現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法院執行部門會通知各方當事人參與聽證,因此聽證大多屬於行政程序,而開庭是司法程序。

3、兩者的職能分工不同

聽證一般解決執行程序性問題,而審判程序開庭則涉及訴權或實體權利,是對整個案件的審理與進行決策。

4、兩者的作用不同

聽證必須為庭審工作做准備,或者是發揮其調節功能,調解結案,來減輕庭審的負擔。在有些民事審判中,調解是不可或缺的先行程序。因此聽證是為開庭做准備的,通過聽證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審理,庭審則是正規的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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