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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內控規范征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3-10 04:18:25

Ⅰ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全文

發文標題: 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通知

發文文號: 財會[2008]7號
發文部門: 財政部 審計署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時間: 2008-5-22
實施時間: 2009-7-1
失效時間:
法規類型: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

所屬區域: 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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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內容:
中直管理局,鐵道部、國營局,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審計局,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專員辦,各保監局、保險公司,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管理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現予印發, 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執行。執行本規范的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並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財政部 審計署 證監會 銀監會 保監會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大中型企業。
小企業和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規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
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的劃分標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
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第四條 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
(二) 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三) 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四) 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五) 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第五條 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 內部環境。內部環境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一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
(二) 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企業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 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四) 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是企業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
(五) 內部監督。內部監督是企業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制定本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企業應當運用信息技術加強內部控制,建立與經營管理相適應的信息系統,促進內部控制流程與信息系統的有機結合,實現對業務和事項的自動控制,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實施的激勵約束機制,將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促進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明確貫徹實施本規范的具體要求,對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接受企業委託從事內部控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和相關執業准則,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的從業人員應當對發表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負責。
為企業內部控制提供咨詢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企業提供內部控制審計服務
第二章 內部環境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
股東(大)會享有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依法行使企業經營方針、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權。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企業的經營決策權。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監督企業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經理層負責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事項,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董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
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
審計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獨立性、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結合業務特點和內部控制要求設置內部機構,明確職責許可權,將權利與責任落實到各責任單位。
企業應當通過編制內部管理手冊,使全體員工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內部審計監督,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程序進行報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制定和實施有利於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政策。人力資源政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員工的聘用、培訓、辭退與辭職。
(二) 員工的薪酬、考核、晉升與獎懲。
(三) 關鍵崗位員工的強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
(四) 掌握國家秘密或重要商業秘密的員工離崗的限制性規定。
(五) 有關人力資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將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勝任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員工的重要標准,切實加強員工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升員工素質。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和團隊協作情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
企業員工應當遵守員工行為守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增強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法制觀念,嚴格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監督,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備案制度。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設定的控制目標,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准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確定相應的風險承受度。
風險承受度是企業能夠承擔的風險限度,包括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業務層面的可接受風險水平。
第二十二條 企業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
(二) 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 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
(四) 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
(五) 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保護等安全環保因素。
(六) 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三條 企業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 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
(二) 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 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
(四) 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
(五) 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
(六) 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等,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控制的風險。
企業進行風險分析,應當充分吸收專業人員,組成風險分析團隊,按照嚴格規范的程序開展工作,確保風險分析結果的准確性。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企業應當合理分析、准確掌握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員工的風險偏好,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避免因個人風險偏好給企業經營帶來重大損失。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風險承受等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
風險規避是企業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業務活動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策略。
風險降低是企業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准備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分擔是企業准備藉助他人力量,採取業務分包、購買保險等方式和適當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承受是企業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不準備採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動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結合風險評估結果,通過手工控制與自動控制、預防性控制與發現性控制相結合的方法,運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第二十九條 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求企業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授權審批控制要求企業根據常規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規定,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許可權范圍、審批程序和相應責任。
企業應當編制常規授權的許可權指引,規范特別授權的范圍、許可權、程序和責任,嚴格控制特別授權。常規授權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既定的職責和程序進行的授權。特別授權是指企業在特殊情況、特定條件下進行的授權。
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
企業對於重大的業務和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第三十一條 會計系統控制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准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薄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從業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不得設置與其職權重疊的副職。
第三十二條 財產保護控制要求企業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採取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財產安全。
企業應當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和處置財產。
第三十三條 預算控制要求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各責任單位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強化預算約束。
第三十四條 運營分析控制要求企業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經理層應當綜合運用生產、購銷、投資、籌資、財務等方面的信息,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並加以改進。
第三十五條 績效考評控制要求企業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員工薪酬以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目標,結合風險應對策略,綜合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實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確風險預警標准,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規范處置程序,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第五章 信息與溝通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與溝通制度,明確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確保信息及時溝通,促進內部控制有效運行。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對收集的各種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進行合理篩選、核對、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業可以通過財務會計資料、經營管理資料、調研報告、專項信息、內部刊物.辦公網路等渠道,獲取內部信息。
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業務往來單位、市場調查、來信來訪、網路媒體以及有關監管部門等渠道,獲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將內部控制相關信息在企業內部各管理級次、責任單位、業務環節之間,以及企業與外部投資者、債權人、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和監管部門等有關方面之間進行溝通和反饋,信息溝通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並加以解決。
重要信息應當及時傳遞給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利用信息技術促進信息的集成與共享,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信息與溝通中的作用。
企業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訪問與變更、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路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證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反舞弊機制,堅持懲防並舉、重在預防的原則,明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有關機構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舞弊案件的舉報、調查、處理、報告和補救程序。
企業至少應當將下列情形作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
(一) 未經授權或者採取其他不法方式侵佔、挪用企業資產,牟取不當利益。
(二) 在財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
(三)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
(四) 相關機構或人員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設置舉報專線,明確舉報投訴處理程序、辦理時限和辦結要求,確保舉報、投訴成為企業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徑。
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應當及時傳達至全體員工。
第六章 內部監督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制定內部控制監督制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或經授權的其他監督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內部監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內部監督分為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日常監督是指企業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常規、持續的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是指在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的范圍和頻率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以及日常監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確定。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准,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分析缺陷的性質和產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採取適當的形式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
內部控制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企業應當跟蹤內部控制缺陷整改情況,並就內部監督中發現的重大缺陷,追究相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結合內部監督情況,定期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方式、范圍、程序和頻率,由企業根據經營業務調整、經營環境變化、業務發展狀況,實際風險水平等自行確定。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適當的形式,妥善保存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記錄或者資料,確保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的可驗證性。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范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范的配套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規范自2009年7月l日起實施

Ⅱ 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從第幾章進行解讀A八B九C十D十一

小企業內部控制范圍第幾頁進行了181,當然還好。

Ⅲ 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試行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由小企業負責人及全體員工共同實施的只在實現,控制目標的()

小企業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由小企業負責人及全體員工共同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

Ⅳ 中小企業的內控制度有什麼要求

國家沒有硬性以及特別的要求
對與企業自身而言,幾個方面:
1需要必要的、嚴格的專審核、審批流程,尤其屬是財務方面
2不相容崗位的相分離,類似於會計、出納這類
3.有相關的審計、法務管理崗位、部門
4.合同、檔案、印章、支票等相關的灌流規范
4最後就是必要的制度、流程來明顯上面所說的

Ⅳ 小企業也有內部控制規范了,是否要強制執行

《規范》主要定位於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內部聯企業容〔2011〕300號)的非上市小企業,是廣大非上市小企業開展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南和參考性標准,由小企業自願選擇採用,不要求強制執行。財政部制定發布《規范》的根本目的是引導小企業建立和有效實施內部控制,提高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推動我國廣大小企業規范健康發展。

Ⅵ 中小企業內部控制有哪些問題如何解決

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內部控制認識不到位不少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者對內部控制的認識存在一些誤區。有的認為,憑個人觀察、經驗控制來評價經營成果就足夠了,不必依靠現代管理方法監督經營全過程;有的對內部控制不夠重視,只注重短期利益,為了降低管理成本,不設或盡量少設內控機構,更談不上建立長期有效的內控體系;更有甚者認為,企業內部控制就是指有關企業成本、資產安全和資金控制等方面的會計控制,對內部控制的建立局限於會計控制。2.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目前,雖然有部分中小企業建立了一定的內控制度,但仍然不夠全面,沒有覆蓋到企業所有的部門和人員,沒有滲透到企業的各個業務領域和管理流程中,達不到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制度對內控制度的要求。個別中小企業甚至沒有書面的內控制度,人治痕跡明顯。有的中小企業會計工作秩序混亂,核算不實而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有的中小企業未實行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沒有必要的內部牽制與制衡。由於內控制度不健全,部分中小企業人為捏造會計數據、私設小金庫、亂攤成本、隱瞞收入、虛報利潤、惡意逃繳稅款等。3.內控主體素質不夠高作為內控行為主體,部分中小企業領導者對國家財經法紀、公司治理和財務制度等學習不夠、理解不深,實際工作中卻主觀臆斷、獨斷專行,給內控建設帶來一定難度,也給企業造成相當損失;部分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沒有及時跟上,特別是一些民營家族式中小企業,甚至讓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任職關鍵崗位,這些人員缺乏基本的業務能力,更談不上對企業內控制度和體系的合理完善。內控主體素質不夠高,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內部控制建設。4.內部組織機構不完善在經營權和所有權尚未完全分離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內控機構的建立健全還有待時日。有的中小企業形式上建立了董事會、監事會,但真正的法人治理結構卻並未到位,董事會和經營層基本上是同一人員,內控建設流於形式。有的中小企業從成本效益考慮,內部組織機構設置不齊全,或者完全違背內控要求,由同一個機構兼管諸多不相容職責。組織機構的不完善,使內控體系根本無法建立起來。5.內部監督機制薄弱部分中小企業內部監督機制比較弱,主要表現在:有的沒有設置內審機構,使內控監督處於真空狀態;有的內審機構缺乏獨立性,不能正確評價財務信息及各組織機構的績效;有的只重視程序和流程監督,在實際運行中對高管層難以進行有效地監督;有的集體審批機制不嚴謹,缺乏相應的民主程序;有的重要或關鍵崗位人員與高管有「近親」關系,不敢或不願抵制高管的「霸道」或錯誤行為;有的缺乏工會、黨團組織,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以及職工代表大會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問題的解決我國中小企業數量眾多,規模大小不一,業務性質特點各自不同,建立一套完整、科學並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結合自身的組織結構,形成縱橫聯系的分工、協調、制約和監督機制。這樣必然會堵塞漏洞,強化管理,減少違法違紀現象,防止貪污盜竊行為和各種舞弊行為的發生,必然會使企業走上持續、高效的發展之路。

1.建立健全內控體系

(1)建立組織規劃控制機制某些相互關聯的職務不能集中於一個人身上,各組織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必須得到授權,並保證在授權范圍內的職權不受外界干預,每類經濟業務在運行中必須經過不同的部門並保證在有關部門間進行相互檢查。在對每項經濟業務的檢查中,檢查者不應從屬於被檢查者,以保證被檢查出的問題得以迅速解決。

(2)建立授權批准制度應該對企業內部部門或職員處理經濟業務的許可權加以控制。單位內部某個職員在處理經濟業務時,必須經過授權批准,否則就不能進行。

(3)實行預算控制企業編制的預算必須體現其經營管理目標,並明確責權。預算在執行中應當允許經過授權批准對預算進行調整,以使預算更加切合實際,應當及時或定期反饋預算執行情況。

(4)實行實物控制一是應嚴格控制對實物資產的接觸,如限制接近現金、存貨等,以減少資產的損失;二是定期進行財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

中小企業可以安排專門的部門和人員來實施內控監督和評價,提出建議,督促各個內控環節不斷改進控制,增強規范內控制度與有效執行制度的自覺性,使企業幹部職工積極參與到內部控制的體系中去。

2.內控制度的設計原則

(1)政策性原則。中小企業內控制度的設計必須首先符合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然後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和財務管理的要求進行設計。

(2)有效性原則。設計內控制度的目的就是規范管理行為,保證企業目標的實現。內控制度的設計必須以「有效」為前提,盡量做到內控環節不宜過長而又環環相扣,使人操作起來切實有效;必須有利於控制和檢查,具有了解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手段和途徑,同時要根據執行情況和管理需要不斷完善,以保證內控制度更加適應管理需要,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果。

(3)賬、錢、物分管原則從目前中小企業內部控制的主要問題來看,嚴格貫徹賬、錢、物分管原則是內控制度設計的重中之重。任何一項經濟業務都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手續辦理,多人經手,共同負責,努力克服貨幣資金、財產物資及有關賬簿的管理混亂現象,防止企業資產的流失。特別是企業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每日終了,應及時計算當日收入、支出合計數和結存數,逐日逐筆進行日記賬登記;月份終了,日記賬余額必須與有關總賬余額核對相符,做到日清月結。同時,對財產物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隨時反映賬面數與實存數,保證賬實相符。這樣能夠防止貪污盜竊行為的發生,保障企業財產的安全。

3.責權利結合,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企業各級管理部門和人員必須明確各自的職能和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可以把財務指標落實到單位和個人(採取直線制組織結構的指標可直接落實到個人),並賦予財務管理責任人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根據履行職責的情況在年末進行考評,依據考評結果,分別給予物質、精神獎勵或處罰。對於履行職責差的人員,一定要有追究責任的過程。

4.建立員工培訓機制前已述及,中小企業的員工整體素質較低,而科學的內控體系又與員工的素質密切相關。因此,企業應結合實際,建立切實可行的員工培訓機制。通過培訓,使員工更具工作責任感,明確自己工作的重要性,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逐步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要使員工認識到,內控制度不是哪一個人的事情,而是員工的集體行為,從而達到整體提高員工素質的目的。

5.加強內部審計控制內部審計機構應直接對企業最高領導層負責,保持相對獨立性。企業通過內部審計制度對各級管理層的財務活動和管理活動進行評價,包括企業經營方針的貫徹執行情況、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各級管理人員的績效、內控環節的協調情況等。內部審計機構的組成人員應該由企業最高層直接聘任,讓業務能力強、思想素質高、敢說真話、敢於堅持正義的員工從事內部審計工作。

6.企業負責人必須高度重視內控制度並自覺接受監督事實上,一套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的順利實施,企業負責人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離開企業領導的高度重視,再好的控制體系也顯得軟弱無力而流於形式。許多企業領導不重視內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於嚴密的內控制度不僅控制一般的員工,而且控制企業領導。一些中小企業領導習慣於一人說了算,而不習慣受到限制,尤其是資金方面的限制,這就為內控制度的執行設置了障礙。企業領導必須自覺接受內控制度的制約,力求使內控制度在企業內部隨時發揮作用。

新修訂的《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必須在對外提出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簽名並蓋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必須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單位會計中的違法行為,除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會計法》的這些規定,客觀上對單位負責人形成了制約。鑒於此,首先,單位負責人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健全並發揮作用;其次,企業負責人在重視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同時,應當支持、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為會計人員撐腰,幫助他們解決履行職責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在單位內部為會計人員實行有效監督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再次,單位負責人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制度,不得干預、阻撓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更不能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及其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Ⅶ 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解讀是根據哪些法律制定

目前並沒有權威部門發布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解讀的相關文件,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的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Ⅷ 有哪些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存在問題

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內部控制認識不到位不少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者對內部控制的認識存在一些誤區。有的認為,憑個人觀察、經驗控制來評價經營成果就足夠了,不必依靠現代管理方法監督經營全過程;有的對內部控制不夠重視,只注重短期利益,為了降低管理成本,不設或盡量少設內控機構,更談不上建立長期有效的內控體系;更有甚者認為,企業內部控制就是指有關企業成本、資產安全和資金控制等方面的會計控制,對內部控制的建立局限於會計控制。2.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目前,雖然有部分中小企業建立了一定的內控制度,但仍然不夠全面,沒有覆蓋到企業所有的部門和人員,沒有滲透到企業的各個業務領域和管理流程中,達不到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制度對內控制度的要求。個別中小企業甚至沒有書面的內控制度,人治痕跡明顯。有的中小企業會計工作秩序混亂,核算不實而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有的中小企業未實行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沒有必要的內部牽制與制衡。由於內控制度不健全,部分中小企業人為捏造會計數據、私設小金庫、亂攤成本、隱瞞收入、虛報利潤、惡意逃繳稅款等。3.內控主體素質不夠高作為內控行為主體,部分中小企業領導者對國家財經法紀、公司治理和財務制度等學習不夠、理解不深,實際工作中卻主觀臆斷、獨斷專行,給內控建設帶來一定難度,也給企業造成相當損失;部分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沒有及時跟上,特別是一些民營家族式中小企業,甚至讓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任職關鍵崗位,這些人員缺乏基本的業務能力,更談不上對企業內控制度和體系的合理完善。內控主體素質不夠高,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內部控制建設。4.內部組織機構不完善在經營權和所有權尚未完全分離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內控機構的建立健全還有待時日。有的中小企業形式上建立了董事會、監事會,但真正的法人治理結構卻並未到位,董事會和經營層基本上是同一人員,內控建設流於形式。有的中小企業從成本效益考慮,內部組織機構設置不齊全,或者完全違背內控要求,由同一個機構兼管諸多不相容職責。組織機構的不完善,使內控體系根本無法建立起來。5.內部監督機制薄弱部分中小企業內部監督機制比較弱,主要表現在:有的沒有設置內審機構,使內控監督處於真空狀態;有的內審機構缺乏獨立性,不能正確評價財務信息及各組織機構的績效;有的只重視程序和流程監督,在實際運行中對高管層難以進行有效地監督;有的集體審批機制不嚴謹,缺乏相應的民主程序;有的重要或關鍵崗位人員與高管有「近親」關系,不敢或不願抵制高管的「霸道」或錯誤行為;有的缺乏工會、黨團組織,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以及職工代表大會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問題的解決我國中小企業數量眾多,規模大小不一,業務性質特點各自不同,建立一套完整、科學並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結合自身的組織結構,形成縱橫聯系的分工、協調、制約和監督機制。這樣必然會堵塞漏洞,強化管理,減少違法違紀現象,防止貪污盜竊行為和各種舞弊行為的發生,必然會使企業走上持續、高效的發展之路。
1.建立健全內控體系
(1)建立組織規劃控制機制某些相互關聯的職務不能集中於一個人身上,各組織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必須得到授權,並保證在授權范圍內的職權不受外界干預,每類經濟業務在運行中必須經過不同的部門並保證在有關部門間進行相互檢查。在對每項經濟業務的檢查中,檢查者不應從屬於被檢查者,以保證被檢查出的問題得以迅速解決。
(2)建立授權批准制度應該對企業內部部門或職員處理經濟業務的許可權加以控制。單位內部某個職員在處理經濟業務時,必須經過授權批准,否則就不能進行。
(3)實行預算控制企業編制的預算必須體現其經營管理目標,並明確責權。預算在執行中應當允許經過授權批准對預算進行調整,以使預算更加切合實際,應當及時或定期反饋預算執行情況。
(4)實行實物控制一是應嚴格控制對實物資產的接觸,如限制接近現金、存貨等,以減少資產的損失;二是定期進行財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
中小企業可以安排專門的部門和人員來實施內控監督和評價,提出建議,督促各個內控環節不斷改進控制,增強規范內控制度與有效執行制度的自覺性,使企業幹部職工積極參與到內部控制的體系中去。
2.內控制度的設計原則
(1)政策性原則。中小企業內控制度的設計必須首先符合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然後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和財務管理的要求進行設計。
(2)有效性原則。設計內控制度的目的就是規范管理行為,保證企業目標的實現。內控制度的設計必須以「有效」為前提,盡量做到內控環節不宜過長而又環環相扣,使人操作起來切實有效;必須有利於控制和檢查,具有了解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手段和途徑,同時要根據執行情況和管理需要不斷完善,以保證內控制度更加適應管理需要,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果。
(3)賬、錢、物分管原則從目前中小企業內部控制的主要問題來看,嚴格貫徹賬、錢、物分管原則是內控制度設計的重中之重。任何一項經濟業務都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手續辦理,多人經手,共同負責,努力克服貨幣資金、財產物資及有關賬簿的管理混亂現象,防止企業資產的流失。特別是企業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每日終了,應及時計算當日收入、支出合計數和結存數,逐日逐筆進行日記賬登記;月份終了,日記賬余額必須與有關總賬余額核對相符,做到日清月結。同時,對財產物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隨時反映賬面數與實存數,保證賬實相符。這樣能夠防止貪污盜竊行為的發生,保障企業財產的安全。
3.責權利結合,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企業各級管理部門和人員必須明確各自的職能和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可以把財務指標落實到單位和個人(採取直線制組織結構的指標可直接落實到個人),並賦予財務管理責任人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根據履行職責的情況在年末進行考評,依據考評結果,分別給予物質、精神獎勵或處罰。對於履行職責差的人員,一定要有追究責任的過程。
4.建立員工培訓機制前已述及,中小企業的員工整體素質較低,而科學的內控體系又與員工的素質密切相關。因此,企業應結合實際,建立切實可行的員工培訓機制。通過培訓,使員工更具工作責任感,明確自己工作的重要性,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逐步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要使員工認識到,內控制度不是哪一個人的事情,而是員工的集體行為,從而達到整體提高員工素質的目的。
5.加強內部審計控制內部審計機構應直接對企業最高領導層負責,保持相對獨立性。企業通過內部審計制度對各級管理層的財務活動和管理活動進行評價,包括企業經營方針的貫徹執行情況、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各級管理人員的績效、內控環節的協調情況等。內部審計機構的組成人員應該由企業最高層直接聘任,讓業務能力強、思想素質高、敢說真話、敢於堅持正義的員工從事內部審計工作。
6.企業負責人必須高度重視內控制度並自覺接受監督事實上,一套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的順利實施,企業負責人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離開企業領導的高度重視,再好的控制體系也顯得軟弱無力而流於形式。許多企業領導不重視內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於嚴密的內控制度不僅控制一般的員工,而且控制企業領導。一些中小企業領導習慣於一人說了算,而不習慣受到限制,尤其是資金方面的限制,這就為內控制度的執行設置了障礙。企業領導必須自覺接受內控制度的制約,力求使內控制度在企業內部隨時發揮作用。
新修訂的《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必須在對外提出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簽名並蓋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必須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單位會計中的違法行為,除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會計法》的這些規定,客觀上對單位負責人形成了制約。鑒於此,首先,單位負責人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健全並發揮作用;其次,企業負責人在重視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同時,應當支持、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為會計人員撐腰,幫助他們解決履行職責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在單位內部為會計人員實行有效監督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再次,單位負責人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制度,不得干預、阻撓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更不能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及其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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