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黨員界定
㈠ "體制外黨員"這一稱呼如何界定
簡單來說,體制內就是當今的公務員序列和事業編制序列;體制外,就是前兩者之外完全依託於市場經濟的其他序列,如企業、個體、自由職業等。體制外黨員可以理解為沒有吃黨飯的共產黨員。
㈡ 基層黨員幹部的定義
黨章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凡是裡面任職的黨員都是基層黨員幹部
㈢ 什麼是黨員幹部
黨員幹部是具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幹部,是整個幹部隊伍的骨幹力量。
幹部是指:
1. 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中的公職人員
2.擔任一定的領導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十世紀初,「幹部」一詞被引進中國以後,孫中山、蔣介石、毛澤東等頻繁使用。1922年7月,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的黨章中,首次使用了「幹部」一詞。
從此以後,在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科學、文化等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中擔任一定公職的人員都稱為「幹部」。中國共產黨的十二大黨章明確指出:「幹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幹,是人民的公僕」。這是對我國幹部本質特徵所作出的科學概括,也是區別於任何剝削階段官吏的根本標志。
(3)機關黨員界定擴展閱讀:
黨員領導幹部的范圍:
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
二是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於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
三是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
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員幹部也屬於黨員領導幹部的范圍。
㈣ 中紀委釋疑黨員領導幹部范圍界定 什麼職級可算
國家級正職: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國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國家級副職: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紀委書記,中央書記處書記,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全國政協副主席。
省部級正職:
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黨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各人民團體(黨組)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省部級副職:
中共中央紀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人(黨組成員)和副部級機關(黨組)正職,
各人民團體(黨組)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省紀委書記,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副部級高校黨政正職。
廳局(地)正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正職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副部級機關(黨組)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紀委書記。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
國有副部級企業的副職和正廳級企業正職領導,
省署高校黨政正職。
廳局(地)副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副職,副廳級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正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紀委書記
國有副廳級企業的正職和正廳級企業副職領導,
省署高校黨政副職,大專正職。
縣處級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正職,
省署高校院系處室領導,
重點中學正職。
縣處級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紀委書記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副職,副縣級企業正職。
市屬中學正職。
鄉科級正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
各鄉鎮黨委,政府正職,
國有正科級企業的正職
縣屬重點中學正職。
鄉科級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
各鄉鎮黨委,政府正副職,
國有正科級企業的副職。
不可能的,所有的縣都是處級的,不排除領導高配。區有可能是廳級的!
㈤ 公務員必須是黨員嗎
公務員不一定是黨員。
《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的政治素質有明確規定,但沒有指明必須要是黨員。
公務員的政治素質為:
1、必須具有遠大的共產主義理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2、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系群眾,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3、堅持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勇於開拓前進。
4、模範遵紀守法,樹立清正廉潔的公僕形象。
5、刻苦學習,勤奮敬業,不斷加強知識積累和經驗積累。
(5)機關黨員界定擴展閱讀:
公務員選拔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㈥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界定標准
2005年12月29日,根據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在《規定》的附則當中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概念進行了司法說明。
㈦ 什麼是基層公務員,怎樣界定
現在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一般在基層一線進行工作的公務員都會被稱為基層公務員~~
㈧ 什麼是公務員公務員必須是黨員嗎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相關義務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一般公務員不需要是黨員,除非職位需求。
公務員的選拔條件: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 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三)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 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 具備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8)機關黨員界定擴展閱讀:
公務員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圍不盡一致,大致說來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小范圍的,公務員僅指中央政府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由選舉或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這種范圍同國家公務員法規的適用范圍相一致,英國及許多英聯邦國家基本屬於此類。在英國,公務員是指那些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沒有過失可以長期任職的文職人員。
第二種是中等范圍的,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職人員,包括政務官與事務官都稱為公務員,但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事務官。美國基本屬於此類。美國把公務員稱為「政府雇員」,「政府雇員」是范圍很廣的一種稱謂,它包括了除軍事人員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員。
第三種是大范圍的,把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國會除議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審判官、檢察官、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統稱為公務員,並由「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之別,有「特別職」與「一般職」之分。
「一般職」公務員是指政府系統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是國家政府系統中的事務官,即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員,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一般職」的國家公務員。日本、法國基本那屬於此類。法國公務員是指在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公共企事業單位被任命為常任官員的工作人員。
㈨ 國家機關的一線黨員是指什麼
國家機關的一線黨員指國家機關、政黨機關、人民團體等機關法人單位中層以下(不含中層)的工作人員。
㈩ 如何正確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正確界定:
刑法中規定的有些犯罪屬於特殊主體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就是其中之一。所以刑法第93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和范圍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刑法上所稱國家工作人員,就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我國的國家機關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在這些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在生活中人們通稱為「國家幹部」。
不是上述國家機關的人員或者在上述國家機關中不從事公務而是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包括司機、門衛、炊事員、清潔工這類勤雜人員以及部隊戰士等,都不屬於刑法上的國家工作人員。
(10)機關黨員界定擴展閱讀:
同時,刑法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上述人員雖然不直接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但這些人從事的職務具有公務的性質,所以刑法規定為「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在他們從事與職務有關的犯罪時,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犯罪處理。這樣規定適應了政企分開的改革方向,有利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類人員:
第一類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他們必須是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公司、企業等單位當中具有經營、管理職責,或履行一定職務,如果是上述單位中的一般工人、臨時工等其他勤雜人員,不屬本條規定的從事公務的人員。第
二類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里的「委派」。
主要是一些有國有資產成份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當中,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有關國有單位為了行使對所參與的國有資產的管理權而派駐管理人員的情況。也包括國家機關、國家事業單位委派一些人員到非國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情況。
第三類是,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類人員雖不是上述單位的人員,但依照法律規定從事某些具有政府國家事務的工作時。
如村民委員會等村一級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社會公益事業,進行捐助款物的管理和發放,從事有關計劃生育、戶籍等工作時,就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