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聽證權利說明書
㈠ 請問徵用農民農田,需要出示哪些證明我們這里村委會騙、哄農民簽字然後將土地推掉!
根據2004新土地法,徵用已改稱徵收,一般被征地農民收到的相關文書主要有:《征地告知書》、征地協議等;你要注意村委會給你簽字的文書的具體內容,是否是租地協議有的地方是以租代征,嚴格意義上講是一種違法行為。
相關徵收土地程序: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就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征地告知書》應當在擬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張貼。征地按規定告知後,應當填寫《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征地告知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不予補償。
第二步:征地調查確認。在征地告知後,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不作為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知情確認屬於征地審查報批的必備材料。
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聽證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在《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注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四步組織報批材料。
報批材料主要有:
1、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徵收土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供地方案;
2、補充耕地證明;
3、征地補償費用標准、安置措施的說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書;
5、被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要求聽證的,聽證筆錄;
6、佔用林地的,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意見;
8、農用地轉用計劃通知書;
9、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審核表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㈡ 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註明不要求聽證時可以立即下達處罰決定書嗎
不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節聽證程序,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版定「當事人要求權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只要是三日內都可以提出聽證,法律沒有取消聽證權的規定。個人認為當事人現場註明不聽證,如果三日內再提出聽證,在法律上是符合要求的,就像其有權推翻自己所有的筆錄口供一樣。倒是處罰機關沒滿三日就下發處罰決定書則必然違反法律規定。
㈢ 在什麼情形下可以終止聽證
(1)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2)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3)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4)當事人在告知後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5)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㈣ 當事人放棄聽證會權利的後果
不成立。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自動放棄,無權主張聽證會效力問題。
㈤ 當事人接到《聽證通知書》後,不參加聽證會或者中途退場,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㈥ 我自願接受處罰,放棄聽證申辯,是什麼意思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如果被處罰人在處罰決定書上寫上我自願接受處罰,放棄聽證申辯這樣的字句,那麼就認定了該處罰決定書的法律效力。處罰機關的處罰決定程序合法。
如果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那麼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見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所以,慎重為之。
㈦ 行政處罰中,當事放棄了聽證,可以提出減輕處罰的申請嗎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享有依法進行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實踐中當事人有權放棄某種權利(申請聽證),但不影響主張其他權利(提出減輕處罰)。
㈧ 讓當事人寫一份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聲明可以嗎
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了,三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視為放棄。那麼在三日之後就可以直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了嗎?如果當事人收到告知書以後願意接受處罰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那麼
㈨ 征地過程中村委會放棄聽證說明是否具有可訴性
土地徵收公告雖以土地徵收審批的存在為行為前提,但卻是一個獨立的行政行為,並對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依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事項,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條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
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4]237號)第(十四)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根據前述規定,土地徵收公告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的行政行為,在行為職權主體、行為時限、行為內容等方面均受到現行法律規范的專項調整,任何一項不合乎法律規定,均將導致土地徵收實施的違法性,甚至會導致土地徵收批復的自動失效,在這種情況下必將發生被徵收人權利項下土地不得被違法徵收的法律後果。
綜上,土地徵收公告行政行為是完全獨立的行政行為,並對當事人的實體權益產生實際影響,不服該土地徵收公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應依法受理並對土地徵收公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土地徵收公告具有可訴性。
㈩ 在納稅人主動放棄聽證權利後,稅務機關可否在告知書送達後不足3日內送達行政處
1、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可以同時送達,雖然是兩個程序,但一般來說可以一起做,這樣並沒有損害當事人的權益;
2、如果一定要分先後的話行政處罰告知書在先,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在後;
3、此外,只有符合必須聽證條件或者執法機關認為應該予以聽證的行政處罰才發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