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撫恤金
A. 精準扶貧意外保險死亡怎麼賠償
意外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准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死亡賠償金在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中已經作出過規定,但由於不統一,致使相互之間存在不協調,既不利於對有關賠償權利人的保護,又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混亂。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做出了新的規定,這必將產生重大影響,為此應當准確把握死亡賠償金。
B. 領撫恤金的退伍軍人屬於精準扶貧對象嗎
不一定。精準扶貧對象的評定條件國家有相應的規定。如住房條件、年收入情況、家庭勞動力情況…………等等。領撫恤金的退伍軍人不一定符合這些評定條件。
C. 如果扶貧款公證了沒錢交公證費會被起開訴嗎
請您看看相關的公證費收費規定 ,扶貧款有可能是不收公證費的。
第一條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處為法人和公民辦理公證事項時,應按本規定收取公證費。
第二條公證處辦理公證事項,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的收費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發給正式收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證費。
公證員不得私自收費。
第三條在辦理本規定以外的公證事項時,公證處可比照《公證費收費標准表》中最相類似的項目收公證費。
第四條公證處辦理公證事項時,遇有下列情況可減、免收費:
(一)辦理撫恤金(或勞工賠償金)勞動保險金的證明;
(二)辦理養老金、子女助學金的證明;
(三)當事人所在工作單位、城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當事人確實經濟困難無力負擔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免者。減免收費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
第五條因公證處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所收的公證費應全部退還當事人,因當事人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所收公證費不予退還。因公證處和當事人雙方過錯而撤銷公證書,應酌情退還一部分公證費。
第六條通過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領事司轉辦的公證事項,其公證費由駐外使領館或領事司代收後上交國庫,不再匯寄經辦公證處。
第七條當事人對公證費的收取有異議可向公證處或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第八條本規定所列收費標准系按人民幣計算,當事人交納外幣,按當時中國銀行牌價摺合人民幣收取。
第九條各地公證處要加強收費管理,公證費開支要專款專用,不準挪用。
D. 精準貧困戶一年有多少補助
精準貧困戶有以下幾種補貼:
1,農村建檔立卡:
自從2015年開始國家對農村貧困戶實行建檔立卡制,政府產業扶持資金300元每戶;
2016年政府產業扶持資金達到4000元每戶,目的是要通過政府的產業扶持資金來帶動貧困戶實現增產增收。
2,貧困戶家庭補貼資金
在農村建檔立卡的貧困戶家庭,生活和教育費用是最大的開支;
政府為貧困戶家庭的學生,小學生補貼500元每個學期,初中生補貼625元每學期,中職生補貼100元每年,普通高等教育4000元每年每個人。
為農村貧困戶減少子女在教育上的部分費用壓力,讓農民能夠更好的奮斗生活;
3,「十免四補」的醫療扶貧資金
農村貧困戶可免費享受到農村醫療保險待遇,在當地區域內住院治療實現「零支付」;
4,享受農村低保保障
對於農村建檔立卡的貧困戶還可以享受農村低保最低保障政策;
重點低保兜底補貼220元/月每人,一般兜底120元/月每人。
(4)扶貧撫恤金擴展閱讀:
申請貧困戶需要的條件和資格是:
一、持有當地常住農業戶口;
因病、因殘、因災導致家庭喪失主要勞動力,難以維持日常基本生活的農村家庭;
有勞動能力,但因病、因殘、因災、因自然條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農村家庭。
貧困戶的申請一般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也可受理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核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並結合村民民主評議,提出審核、審批意見。
在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申請人家庭按國家規定所獲得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以及教育、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獎勵性補助,一般不計入家庭收入,具體核算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
參考資料鏈接:網路-精準扶貧
E. 精準扶貧戶在512災後重建中享受過補償,現在還能否繼續享受
你要是屬於國家的精準扶貧戶家庭,那是可以享受國家相應的扶貧政策和幫扶的。因為每年國家都會對精準扶貧戶家庭進行審核。只要現在你們家還被評為精準扶貧戶,那現在還可以繼續享受國家的扶貧政策。
F. 2020年撫恤金上調嗎
國家的「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對殘疾人2020年進入小康社會做了宏偉藍圖。2019年是確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的關鍵之年,可以預期今年國家在相關殘疾人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上將持續加碼。
一起看看2019年哪些殘疾人政策值得我們關註:
一.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據民政部印發的《關於推進深度貧困地區民政領域脫貧攻堅工作的意見》,2019低保將呈現以下4個趨勢:
1、重度殘疾人單獨立戶申請低保
對於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
2、4類人增發低保金
對於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群,採取增發低保金等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3、低保設置「減退期」
對於參與扶貧項目的農村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工作成本,並給予一定期限的「漸退」期,實現穩定脫貧後再退出低保范圍。
4、低保專項治理
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副司長劉勇提出,民政部、中央紀委駐民政部紀檢組決定組織開展農村低保中的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活動,為2020年實現全面小康提供強有力的紀律保障。
集中治理「人情保」「關系保」「錯保」「漏保」,堅決查處農村低保經辦服務中的腐敗和作風問題,切實發揮農村低保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G. 我爸是退休職工現在人去世了,我媽是扶貧村的農村戶口,又是大病,這種情況能評建檔立卡戶嗎
按政策可以享受撫恤金,大病可以享受大病保險,具體可到當地政務大廳人社局醫保窗口咨詢,據了解需提供申請表(定點醫院醫生填寫、醫院蓋章)一式兩份-身份證復印件,門診病例,診斷證明書,輔助相關報告,出院記錄小結(一年以內)。至於能否評建檔立卡戶,據知:
1. 國家對貧困戶的界定,有其嚴格的劃分標准。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以務農和務工為主,如2017年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3335元(各地的標准可能有所不同)。
2. 農村貧困戶標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民,可優先評為貧困戶:未成年的孤兒;已扎二女戶困難家庭;身體殘疾,沒有勞動能力的;發生重大災難,失去生活保障的;發生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因病致貧的;多個子女在讀高中或全日制大專、本科等院校;軍烈屬困難家庭,困難老黨員,困難老村幹部。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貧困戶家庭成員中有現任村幹部的農戶;因賭博、吸毒、好逸惡勞等原因致貧的農戶;在縣城或鄉鎮有店面等從事營業性活動的農戶。有汽車等高檔消費品的農戶;
4. 有工程機械設備或其它從事經營活動機動車輛的農戶;有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教師、退休人員等國家公職人員的農戶(因重大疾病、重大災難致貧的除外);有長期僱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
可對照標准,到鄉民政咨詢,祝但願如自己所想,一切順利!
H. 我們無棣縣:扶貧家庭計算收入、傷殘軍人撫恤金、獨生子女金、農村老年基礎養老金都計入家庭收入,
該項在計算時是計入「農民人均純收入」里(養老金收入包含在居民家庭總收入里):
1、「農民純收入」指的是農村居民當年從各個來源渠道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獲得收入所發生的費用後的收入總和;
2、農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公式為: 農民人均純收入=(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家庭經營費用支出—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稅金和上交承包費用—調查補貼)/農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I. 精準扶貧戶,腦溢為血死亡可以報意外險嗎
看了你的情況介紹,看來你對目前的保險還不是很清楚,我不知道你具體購買了什麼保險,但是從你的描述來看你應該是有意外保險,意外保險它保障的范圍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比如說摔傷,車禍等等這些,你說的腦溢血,這個病並不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是因為自身的身體問題發生的疾病,發生腦溢血你可以按照規定進行醫保報銷,你是貧困戶,國家對於貧困戶的醫療報銷是給予提高比例的。所以發生腦溢血是不能進行意外險報銷的,如果確實造成了家庭困難,你可以向政府進行困難幫扶申請。
J. 撫恤金什麼時間發
一、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國家對城鎮退役士兵實行就業安置和鼓勵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政策。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是整個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項工作時間要求緊,實施難度大,因此國家對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對較多,20世紀50年代中期實行「行業歸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開始確定為「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出台了「雙向選擇」和「自謀職精緻」等安置政策。
1.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是國務院於1981年為適應國民經濟調促進國防建設和安定團結的需要而決定實行的一項城鎮安置辦法。這也是根據我國現階段國情,在總結某些地區城鎮安置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產生的一項行之有效的安置政策。其含義是:由政府根據當年城鎮退役士兵數量和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向各行業系統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務,各行業系統應保證完成安置任務,這是一種國家指令性的安置辦法。1987年國務院頒發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將這一辦法固定下來。為了更科學合理地分配安置任務,1998年國務院在此辦法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這就是當前實際工作中的「按單位職工比例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安置政策。這一政策的實施,統一規定了安置退役士兵的渠道,明確了各部門、各單位對安置退役士兵必須承擔的責任,較好地解決了因接收單位不願接收而帶來的安置難的問題,適應了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證了我國城鎮退役士兵的就業安置和社會的穩定。
2.鼓勵先進、鞭策後進、區別對待政策
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勞動人事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聯合發文規定:城鎮退伍軍人安置工作實行「鼓勵先進、鞭策後進、區別對待」的安置政策。經多年的不斷補充完善,其主要內容包括:在部隊獲得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願;在部隊榮立三等功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農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部隊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和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生,二、三等傷殘軍人政府優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非個人原因,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或者安排下崗。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不再安排工作,按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相反,對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士官服現役未滿本期規定年限,因嚴重違反紀律或者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被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或者退伍後待分配期間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偽造傷殘、功臣榮譽或其他證明套取安置資格的;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到政府安置部門報到的;不服從分配或接到分配工作介紹信後逾期不到所分配單位報到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政府安置部門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執行「鼓勵先進、鞭策後進、區別對待」的安置政策,是把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引人安置工作,打破安置工作中的平均主義的做法,通過「獎優罰劣」,充分調動現役軍人安心服役,為國防建設多作貢獻的積極性,有效地促進了部隊的鞏固和隱定。
3.雙向選擇安置政策
這里說的「雙向選擇安置」是指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計劃基礎上,符合在城鎮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與接收單位雙方通過一定形式相互挑選的一種安置辦法,它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適應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產物。
隨著國家經注體制的改革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勞動就業開始發生全新的變化,逐步形成勞動力社會流動和人才競爭的新格局,就業面和擇業渠道逐漸擴大和增多。退役士兵希望對口安置,擴大就業自主權,以利於個人的發展和獲得相應的物質利益;用人單位方面則需要獲得和貿住適用的人才,以便增強單位的活力和提高經濟效益。在這樣的條件下,雙向選擇就成為了一種歷史的必然。為此,國家在保證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來的前提下,提出了「供需見面、雙向選擇、包底安置」的安置政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一辦法又可分為分散與集中兩種途徑。分散,是指退役士兵返回安置地報到後,在安置部門允許的期限內,根據個人的擇業意向,採取自我推薦或安辦推薦的方法選擇用人單位和工作崗位,與此同時,用人單位則根據自已的用工需求選擇合適的退役士兵。集中,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場所採取勞動力人才市場的方法,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組織退役士兵和用人單位供需雙方集中進行相互選擇。「雙向選擇」安置辦法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單位的用人權、退役士兵的擇業權,它不僅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業機遇,而且由於安置政策公開,雙方情況公開,供需當面交談協商,把競爭機制直接引入了人力供求活動中,體現了公平、公開、公正的就業原則。
4.鼓勵「自謀職業」政策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政府鼓勵退役士兵自願放棄政府安置工作的權利而自行就業。為了真正起到鼓勵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六條第四條款規定:「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根據這一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第88號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了對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具體鼓勵政策:「符合分配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謀職業的,由本人在報到後3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從安置保障金中發給一次性補償金,當地人民政府不再負責安排工作;自謀職業新辦私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憑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出具的自謀職業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營業執照,並在兩年內免收工商管理費;經縣級地方稅務部門批准,自開業之日起,可以免徵所得稅兩年。」在這一基礎上,2003年又相繼出台了《雲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促進辦法》、《關於知謀職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通知》和《關於對退役士兵報考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實行優待的通知》,進一步規范了我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和拓寬了安置渠道。
5.國防義務均衡負擔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真正體現國防義務均衡負擔這一原則。國家提出了「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規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對那些克有困難的單位,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辦法,即用人單位因困難不能接收退役士兵的,可根據當地政府下達的計劃任務數,採取支付一定數額的經費,以實現安置任務的轉移。單位所支付的這項經費,主要用於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一次經濟補償和超計劃接收退役士兵單位的經濟補償。這是一種以經濟補償方式體現國防義務的做法,它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平、合理原則。
二、 農村退役士安置政策
1.安置工作重點在農村的政策
1980年10月,全國軍隊退休幹部和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會議,確定了我國安置工作重點在農村的政策 ,這具五筆型的制定主要依據以下兩面個方面的內容:首先,全國退役士兵安置對象主要在農村。我國自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來自農村的義務兵除有一部分根據部隊需要改為士官或考入軍校外,每年退役回農村的約占當年退役士兵總數60-70%以上。回農村的退役士兵數量大,思想問題多,工作難度大。安置部門要在一個較短的時間內,把大批農村退役士兵接收下來,並穩定在農村,任務的確是十分復雜而艱巨的。其次,全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問題主要在農村。我國是一個經濟相對落後的農業大國,目前城鄉差別較大,農村生活仍較艱苦。退役士兵返鄉後突出的是思想問題較多,加之回家後遇到的諸如住房、生產、生活、醫療、婚姻等這一系列困難和問題,這些都是城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很少遇到的。
這些困難和問題若不能及時解決,勢必影響到農村社會的穩定。因此,把安置工作的重點放在農村是完全必要的。
2.就業扶持政策
國家對農村退士兵採取就業扶持政策。「扶持」不是國家政府包下來,而是通過一定的思想、物質、方法和政策上的幫助和扶持。使農村退役士兵通過勤勞而致富。思想扶持,是通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使退役士兵真正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了解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樹立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在農村這塊廣闊的天地里發揮自已的聰明才智。「扶貧先扶志」是一條很重要的扶貧工作經驗,從思想上扶持是做好扶持工作的關鍵。物質扶持,退役士兵經過部隊的鍛煉,思想解放,敢富會富,但在技術、設備、資金等方面有一定的困難,需要政府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扶持。在目前的社會條件下,除了政府扶持外,還需要大力提倡社會各有關部門和集體以及群從之間的扶持,如銀行、信用社給予貸款,農技、物資、商業等部門給予技術和物資方面的幫助,以及對於缺乏住房的退役士兵由集體幫工、幫料為他們維修、新建住房等。只有依靠和發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搞好扶持工作。方法扶持,扶持工作一般是從本地的實際出發,揚長避短,充分利用本地資源條件,幫助退役士兵選好生產經營項目,宜種則種、宜養則養、宜工則工、宜商則商,做到地盡其力,物盡其用,人盡其才。政策扶持,就是在政策上給予必要的優惠。雲南省人民政府第88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從事農來生產的退役士兵,應當在生產用力、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等方面給予幫助;對有專長的退役士兵,應當提供條件,幫助創辦經濟實體,扶持發展第三產業和種植業、養殖業。」
3.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政策
軍地兩用人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戰士經過軍事、政治、文化、體能和民用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成為具有保衛祖國和生產建設兩套本領,軍隊和地方都能發揮作用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軍地兩用人才的培養和開發使用工作是國家對退役士兵就業扶持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鄧小平同志對毛澤東軍事思想的繼承和發展。1977年12月,鄧小平同志右央軍委會議上,重新強調要貫徹執行毛澤東「人民解放軍應該是一所大學校」的指示,提出了軍地兩用人才的要領和命題。他明確指出「要使我們的幹部戰士,經過訓練以後,既能打仗,又能搞社會主義建設」,「成為軍隊和地方使用的人才」。1984年鄧小平同志又在軍委座談會上指出,軍隊要服從國家經濟建設大局,培養兩用人才也是大局。根據鄧小平同志的一系列論述,全國開辟了培養和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這一新領域。它是對我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改革與發展,由原業的被動保護生產力轉變到主動為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服務。這是一項以軍隊培養為基礎,地方開發使用為目的的綜合性工作,地方各級民政部門都沒有兩用人才服務中心或兩用人才就業介紹所,其任務就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立足當地,積極幫助軍地兩用人才施展才華,在資金、項目、技術信息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指導、管理和服務,大力鼓勵兩用人才創辦第三產業,進入鄉鎮企業,興辦經濟實體和聯合體,廣泛開展種植業和養殖業,力爭做到扶一個帶一片,富一人速寫 村,使軍地兩用人才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的一支生力軍。
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稱志願兵。由於士官與義務兵服役的性質不同,對換國家盡的義務期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現役的士官安置除執行義務兵安置的相關政策外,還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我國現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其主要內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復員安置、轉業安置和退休安置。
1.復員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規定,「士官退出現役後,服現役不滿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安置」。即服現役滿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規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轉業或者退休條件,本人要求復員並經批準的士官,一律按復員安置。其中農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現役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傷殘軍人,可納入城鎮安排工作。農村入伍符合轉業條件的干官,本人要求並經批准作復員安置的,允許落城鎮戶口;城鎮入伍的士官退出現役後,由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城鎮入伍的復員士官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這與退伍義務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
2.轉業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規定,服現役滿十年的;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負傷致殘被評為二等、三等傷殘等級的;因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符合退休條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願轉業的士官,一律作轉業安置。轉業士官退出現役後,原則上由原徵集地的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金黃色、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其中,屬於國家或午軍隊建設需要的;服現役期間,家庭常住戶口所在地變動的;結婚滿2年且配偶婚前在當地(除部他駐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戶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調人,畢業分配、轉業、退伍等按照國愛有關規定遷入當地,具有常住戶口且有穩定職業的)轉業士官,允許異地安置,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異地安置的,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門批准。
轉業士官的接收實行集中交接辦法,由軍隊各大單位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進行移交,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部門對收到的檔案材料進行復審,凡答合轉業安置條件的,簽發《接收安置通知書》。轉業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書》後,必須按規定時間能耐加培訓,培訓結束後,於當年規定時間開始離隊,離隊時需辦妥全部轉業手續,持批准機關的行政介紹信、通伍證和《接收安置通知書》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門報到。轉業士官的工資由部隊發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轉業士官的工作單位發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單位的原因致使轉業士官未能按時上崗的,其工資由接收的工作單位負責;超過8月1日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轉業士官,從8月1日起由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直至安排工作為止。轉業士官的其他工作安排,與城針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相同。
3.其他
士官退出現役離隊時,應當辦妥黨(團)組織關系、行政關系、供給關系的轉移手續,按照規定領取應發給的工資、伙食費以及各種補助費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費。到達安置地的縣、市、市轄區時,按規定時限到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屬個人原因超過規定報到時間的,地方安置部門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業人員對待。退役士官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原部隊負責處理,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士官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服現役未滿本期規定年限要求退出現役的,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門的證明,經批准,不滿十年的作復員安置,滿十年的作轉業安置。士官服現役未滿本期規定年限,嚴重違反紀律或午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的,經批准,可按義務失作退伍處理;城鎮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按待業人員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