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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創新

發布時間: 2021-03-08 06:42:23

『壹』 司法機關職責是什麼

司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主管司法行政,包括對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的管理,對二級單位即基層司法所管理含人事權和財權。
以後,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後,對情節輕微、少年犯,都將交由司法局及其二級單位監管
目前,司法局主要的是做普法、安置幫教、法律援助工作,各地因經費保障不同,而實際工作開展有所不同。

『貳』 秦代的司法審判制度的創新

司法機關方面:
1、廷尉為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
2、御史大夫與監專察御史對全國進行屬法律監督
訴訟制度方面:
區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指官府必須受理的殺傷人、偷盜等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
非公室告指官府不予受理的「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訴訟。

『叄』 秦代司法制度的創新性

荀子曾說過:「秦人,其生民也狹隘,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勢,隱之以厄,狃之以慶賞,蹴之以刑罰;使天下之民,所以邀利於上者,非斗無由也。」(《荀子·議兵》)在這種情況下,犯規違警直至觸犯刑律,就是必然的了。在「輕罪重罰」的原則下,人們一舉手一投足都可能犯「罪」而遭嚴懲重罰。作為秦國法制管理的重點對象,是社會治安中的「不穩定分子」,被《秦律》視為「賤民」。在秦統治者眼中,凡戰俘、逃犯、罪犯、罪犯家屬、私門的臣妾(男奴女婢)、國家的隸臣妾、刑徒、謫戍之人、遷徙之徒、贅婿、後父、事末業(商賈)而貧者,都屬於「賤民」,連同「以言說取食」之游士、惡吏、廢吏等等,都是治安秩序的破壞者,商鞅稱之為「亂化之民」,《郵驛律》稱之為「不可誠仁者」,都是要從嚴戒備從嚴懲治而絕不能信任的對象。這里例舉這些人的「違法」表現,以窺秦代社會秩序之一斑。

1.逃役。秦代男子16周歲開始服兵役和勞役,服役期間,須自備衣糧和常規兵器,負擔很沉重,而且要限時到達,誤期即予嚴懲,因而就有逃役規象。《秦律·徭律》規定:「失期三日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誶是羞辱,貲是罰款。還規定:服役期間如果逃亡,則「黥為隸臣」或「刑為城旦」,貶之為奴隸強制勞動。到陳勝起義時,說是「秦法:失期者斬」,那就更加其嚴酷了。

2.為盜。《秦律·盜律》對侵犯財產罪特別詳列。就犯罪主體說,《法律答問》187條中,有求盜盜、公士盜、士伍盜、臣妾盜、子盜父、父盜子、奴盜主之類;就侵害對象物而言,有盜人牛、馬、羊、豬、衣、絲、錢幣、桑葉,還有占騙孤寡,盜人祭具、印信,盜移界碑界石等等。《雲夢秦簡》連「盜采人桑葉,贓不盈一錢」等情都作為典型案例記下,可見《秦律》的苛細程度和社會「犯罪」現象的無處不在了。李斯曾對秦二世說:「關東群盜並起,秦發兵誅擊,所殺亡者眾,然猶不止。盜多,皆以戍、漕、轉、作事苦,賦稅大也。」承認了「盜多」的社會現實,也承認了它的政治根源,是因為勞動力常年戍守在外,承擔著沉重的漕運轉輸任務和無止境的土木工程,如築城池、建宮殿陵墓之類;同聽還要交納苛重的賦稅,實在走投無路了。(參見《史記.秦始皇本紀》)

3.盜鑄錢,這是一種嚴重犯罪。《封診式.盜鑄》條記著:某里士伍甲乙二人,縛住男子丙丁及其新鑄的110錢和兩盒鑄模來報案。

4.應予管束的行為。《雲夢秦簡·語書》中說:對私鬥、拾遺、私徙、游食、非時砍伐林木,還有投為匿名信、巫蠱、戶籍報不實、向大街拋穢物、灰燼等各種不良行為,均視為犯罪,官吏「知而不舉」,甚而「養匿邪僻之民」,就要嚴加追究,嚴加管束。

5.廢令,不作為。法律要求的公民義務、職官職責,凡應作為而不作為稱為「廢令」,法律予以懲戒。如路上撿拾到公私財物,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上交或上報,否則「准盜論」,作為盜竊減一等論罪。又如,鄰居失火失盜,四鄰明知而不報不救,均要受罰(不知者不論罪);里典、伍老是職責所在,即使不知情,也要受罰。又,遇見官吏追捕逃犯而不協助者,罰;「有賊殺傷人沖術,偕傍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遇見大街上有賊殺傷人而不救止,一百步內的人都要受懲,比照野外傷人判罰兩領衣甲之價。這是很重的處罰。

6.犯令。「不應作為而作為」者稱為犯令。(1)酗酒:《田律》規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2)去署,即擅離職守。如:《秦律》規定見煙冒火起者,須前往撲救或報告當方典老、循徼等,但「守庫吏」任何情況下不得脫崗。(3)誣告:《法律答問》載:「甲告乙盜牛、若賊傷人。今乙不盜牛、不傷人。問甲何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為告不審。」——故意誣陷人要反坐,非故意的錯告人要罰金,區別論處。(4)擅殺子。《法律答問》載:今生子,子身全也,無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舉而殺之。當何論?為「殺子」——不肯養活健全的新生兒而處死他,作「殺子」論處,應該黥為城旦舂;若嬰兒肢體殘缺、有異物,殺之,則不作殺子論。

秦代治安懲罰的手段名目繁多,有時一罪同時適用多種罰法,如「黥為城旦舂」,又是「黥」又是「城旦」又是「舂」,嚴酷有加。如《傅律》有雲:「匿敖童,及占癃不審,典老贖、耐;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遷之。」意思是說:在登錄戶口時,如隱瞞未成年者,登錄疾病傷殘情況不實者,身為基層負責人之里典、伍老均應承擔法律責任,處以耐刑,給以罰贖的機會。又,百姓不當「老」、即未滿法定的六十歲時報「老」,或已老不報,不論冒報、漏報,敢於蒙騙政府者,本人罰兩領衣甲,里典、伍老不予報告者,各罰一領衣甲;其同伍之人,每戶罰一面盾,全部遷徙到邊遠地方去。《秦律》又貫徹「輕罪重罰」原則,只要有犯罪故意,不論實施與否,一律判罪;即使小奸、細過、微行,也不放過。如《法律問答》載:「或盜采人桑葉,贓不盈一錢,皆貲徭三旬。」偷不值一錢的桑葉要罰王十天的強制勞動。「甲盜,贓值千錢,乙知其盜,受臟不盈一錢」,二人同等論罪。《賊律》中規定:拔人胡須、提人發髻,只要對六感知到疼,就構成犯罪,按「傷人身體」判罪,與用針刺人、用劍截髻一樣,應服「完城旦」之刑。查《秦簡》,這類大體相當於「治安罰法」的懲罰手段,約略如下。至若觸犯刑律的嚴重犯罪,需判梟斬車裂凌遲的死刑之類,就不在此論列了:

1.誶:責罵羞辱,警告。《秦律十八種》稱:「御史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國家征發役夫,不應征者罰二甲;應征而誤期3——5日者「誶」。《秦律答問》:「甲賊傷人,吏論以為斗傷人。吏當論不當?當,誶。」法吏把「賊傷人」誤判成「斗傷人」,依律給予「誶」的責罵。誶,形式上罰得很輕,但因「記錄在案」,此人即終身背著「有前科」的包袱了。

2.循:公布過惡,巡遊示眾,嚴重警告。在市場上哄抬物價,給以循罰。

3.貲:罰款,通常以甲、盾的價值來計量;或用罰勞作、罰戍邊來沖替。《效律》:「衡[器]不正,十六兩[一市斤]以上,貲[罰錢]官嗇夫[領薪俸的法吏]一甲;不盈十六兩到八兩,貲一盾。」又,前述偷采人桑葉不值一錢,「貲徭三旬」,是用三十天的強迫勞動來充罰。交不出錢者,還有用「貲戍」、即以限期守邊來充罰。

4.贖:用出錢的辦法來贖已判之刑。這需有一定條件:1有相應身份,2.按不同的罪名付給不等的金[黃銅]、錢[錢幣]或布[一「布」幅寬8尺,廣2.5尺,錢11當1布]來贖。也可以用服勞役、守邊來折算。

5.餓:用於懲罰不守獄規的囚犯,只供應正常定量的1/3,使其飢餓。這也是一種身體刑。

6.耐:又稱「完」,剃去胡須、鬢毛以羞辱之,但保存頭發。如《秦律雜抄.傅律》載:隱藏可服役亡少年戶口不報、病殘登錄不實,則「典、老贖耐。」判里典與伍老耐刑,但允許出錢去贖。《法律答問》:「或斗,嚙斷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論何也?議:皆當耐。」斗毆時咬傷對方耳鼻唇指等,皆受「耐」罰:剃去他的胡須鬢毛。

7.髡:剃光頭發,重於耐刑。

8.黥:墨刑、額上刺墨痕。

9.笞:鞭打責辱。如《秦律十八種》載:「城旦舂折毀瓦器、鐵器、木器,為大車折鞣,輒笞之。值一錢,笞十;值二十錢以上,熟笞之。」

10.遷:強迫遷居。這比流放刑在性質上要輕。《秦律雜抄》:「五人盜……不盈220(錢)以下到1錢,遷之。」五人共偷不滿220錢,哪怕只有1錢,也全部外遷。「故大夫斬首者,遷。」執行了死刑的大夫,其親屬要遷居邊荒之地。

11.沒、籍沒、收孥:沒收犯人的家產,包括家內奴隸。沒收罪犯之妻妾子女家人以至親友生徒為奴為婢,取消其「良民」戶籍,入於「賤民」之列。《史記.商君列傳》甚至說:「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因經商或懶惰而貧窮者,政府也處以籍沒之罰。《法律答問》:「夫盜千錢,妻所匿三百。」妻知是贓,則按盜三百論罪;不知是贓,就依「收」論處,給以「沒收」的處罰。

13.城旦:在嚴密監視下罰作築城、挖溝等苦力。如《法律答問》:「求盜盜,當刑為城旦。」服役期間逃亡,捕獲後「黥為隸臣」。所謂「隸臣」,即終身在官府作奴隸。女性稱為「隸妾」。

14.舂、白粲與鬼薪:在監視下罰舂糧食;罰做篩白米、擇白米的勞作或上山砍薪柴。

15.隸臣妾:罰為公家當男奴、女奴。這種人往往是罪犯家屬或戰俘之類。

16.連坐:因血統關系、鄉里關系、職務關系等牽連坐罪而受罰。所謂「盜及諸它罪,同居所當坐。」「尉計與尉吏即有劾(問),其[上司]令、丞坐之。」

17.削籍:削去名籍、宦籍,注銷其公民或官吏身份,剝奪其相應權力,見《游士律》等。.讀法,宣講律令。《秦律·尉雜伸》規定:地方負責讀法官吏有責任定期向朝廷相關部門(御史府)查閱有無新法新令頒布,以便及時准確地傳達。《內史雜》規定:各縣要通知設在本縣各地的「都官」,抄寫該官府遵用的一切律令。各級法官法吏,自己要精通熟悉法令,遺忘一個罪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弄錯律條一個字,也「罪死不赦」,十分苛嚴。法吏們要負責及時向轄區公眾讀法、講法,正確解釋法令,從而讓民眾「皆知所守」,依法辦事;應滿足民眾知法懂法的請求,求而不答者要受貲刑;而且每次問答都得「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這「符」一式兩份,一份由法吏交機關存檔備查,一份交百姓保管備用。百姓則應「以吏為師,以法為教」,不得聽從法律以外的言論。

2.詣,報案。在《雲夢秦簡》中,民眾向官府報案、請示稱為「詣」,法吏報案或匯報工作稱為「告」。如《封診式》載有一男子自己到官府出首的事例,他說:本人士伍身份,在這個月的某一天逃亡出去,沒有別的犯法活動。今天前來自首。又載:某里的里典甲來告:本里士伍身份的乙忽然在自己家裡上吊自殺,不知何故。當即派令史其前往察看。

3.診,指現場勘驗、偵查。《封診式·經死》有一例是對上吊自殺的現場勘驗。要求:縣府的「令史」要約同「牢隸臣」與本里的里典、伍老以及死者的血親家屬一起出現場。到現場後,應獨立到屍體邊親自驗視,首先仔細查看環境痕跡,重點察看繩索的終端,如有圈束痕跡,應察看死者舌頭出與不出,再查看頭足離繩索終端和地面各有多少距離,是否有屎尿流出;然後解開繩索,放平屍體,注意口鼻有無出聲「嘆氣」的樣子,看脖上繩印處是否有瘀血及瘀痕形狀是半圈還是圈滿頸,試驗死者之頭能不能從索套中脫出;若不能脫開,即解開死者衣服,全面檢查其身、頭、頭發及發髻中有無異痕異物。如果舌不伸出、口鼻無嘆息聲、索痕處無瘀血或滿圈瘀痕、繩扣緊死而頭不能脫,那麼,這種「弔死」就很難認定了……自殺的人必然先有緣故和表現,要查問其同居家人,來綜合判斷其死因。

4.鞫,審問取證。《封診式》載有一則法律文書,內容大致是:「我謹負責通知某縣主管:男子某某在案受審。他交待說『本人是士伍身份,家住某縣某里。』請查實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了解其所犯之罪過,曾有什麼前科、有何罪赦,有無避稅逃役情況?情節怎樣?審驗過沒有?請派熟悉情況者前去依法封守其家。當抄報者,請逐項抄報。謹此告知。」取證是十分重要的斷案環節,法吏有責任搜集、提供有效證據、資料。

5.查封。《封診式》載有一則「查封書」式樣:根據某縣之縣丞某所來公函,要求查封有案在審之某甲之家之房產、妻、子、女、奴、婢、衣物、傢具、畜產。現計查得各項實情如次:

甲之室、人:一堂屋、兩房間,各有門戶,屋子全用瓦蓋,木結構齊全。門前有桑樹十棵。其妻某己逃亡,未見面接受查封。子女:大女兒某,末嫁;小兒子某,剛十五歲;家僕男奴隸某,家奴小女子某。另有公犬一隻。又依律查問當地里典某及甲之同伍某、某,對其嚴肅交待:「甲是否還有其它在封查范圍內的房產人頭?若使甲得以脫漏,不給登錄封存,你等要負法律責任。」某人等均一致證實:甲應查封者全部在此,沒有別的應封的了。於是就把己封的甲之室、人交付某人等,著按排同里伍人輪流看守。等待縣府通知——可見,當縣級法吏到基層執行任務時,相關鄉里什伍負責人必需到場,承擔任務,承擔責任。

6、訊,即訊問、審問。《封診式》規定:審訊以「無笞掠而得人情為上,笞掠為下,有恐為敗。」秦人認為鞭打刑訊不可取,恐嚇則是失敗;審問以不用刑為上,恐嚇手段是無能的表現。而且,要求審訊時「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要讓原告被告「各展其辭」,雖明知其有詐,也不得馬上反詰,要待「其辭已盡書而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要等雙方說完、且記錄無誤後才能對其有疑處進一步追問,如果一再追問而對方總是巧辯詐偽而不斷翻供,不服判決,那麼,「其律當笞掠者乃笞掠之」。在笞掠對方時,一定要作好《爰書》,記清楚笞訊情節,作為量刑依據。

7.捕亡。緝捕現行犯、潛逃犯、越獄犯、隱匿犯等一切已經或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犯,而不論其是否受過審判、有無罪名。據《法律答問》載:規定凡縣丞以上的國家命官、任官都有義務隨時參與捕盜;官府得委派專責吏役即「有秩嗇夫」去防盜、偵緝和追捕人犯;同時,國家高額獎勵民眾參與捕亡,捕得一名「刑徒」即可得其隨身財物,國家另獎給捕亡者金二兩。再就是嚴懲縱盜、藏盜;責罰不盡義務去救助受害人者、不盡力盡責支援捕盜人員者。這一切,都有助於官府法職人員的捕亡、偵緝、防盜等執法活動。《法律答問》載一例:「夫、妻、子五人共盜,皆當刑城旦。今甲盡捕告之。問甲當購(獎賞)幾何?當購人二兩。」一戶的丈夫、妻子、兒子五人共同盜竊,依法都判「刑城旦」之罪。現某甲將其全數捕獲來告。問應給多少賞金?依法照所捕人頭給予每人二兩。

8.檢驗。對傷殘人員、對病體死體的檢驗。《封診式.出子》提供了一則檢驗某女性被毆流產的例子。女甲送來一團用布包裹著的凝血狀物體,稱是被鄰婦丙毆打而流產的六個月胎兒。縣府令史當即作了檢驗,並以《爰書》記錄下來:經仔細察看血塊狀物,有從手指至手肘的長短,但難以判明是胎兒;便投入一盆清水中輕漾之,看出胎兒的頭、身、手臂、手指、腳、大腿以下到腳、腳趾,都已像人,但看不清眼晴、耳朵、鼻子和性別。從水中取出,又呈凝血狀。於是確認是流產胎兒。又專派「隸妾」檢查女甲陰部的流血及傷情,確認該流產胎兒為其人因傷而出。特報告檢驗結果。

9.對在途人員的身份檢驗。《秦律.游士律》規定:游說之士沒有符傳而居留者,所在之縣罰金一領衣甲之價。年終核查時,要追究該縣職務責任,予以責罰。法律規定:政府官吏、軍士因公出行,憑相應證件享用國家驛站、候館的食宿方便及相關服務,但需交驗證件,不得超級使用。一般商旅學子在途,過關歷卡,投宿借住,都必須接受查驗,包括其身份、出行目的地及其途經、所攜物品是否合法等情。不查或查不實,雙方均負法律責任。

另外,對入境車馬還要作免疫檢驗。《法律答問》載:「諸侯客來者,以火炎[烤炙]其衡軛——炎之何?當諸侯不治騷馬蟲。騷馬蟲皆麗[附著]於衡軛轅鞅,是以炎之。」

10.備警。秦軍事統一全國的進程中,往往發布「備警令」。戰時治安在當時備受重視。《大事記》寫著南郡的一次備警活動:秦始皇十九年,准備南攻楚國,於是「南郡備警」。這是戰時的治安活動,對全體軍民實施強控制。在備警期間,誇說敵人力量以動搖軍心者,殺頭。這是從嚴不貸的。備警期間一切言行都是從嚴監控的。《墨子》中也有相關記錄,前己有文述及,不贅。

『肆』 司法機關有哪些

中國的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領導的律師組織、公證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等。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公安機關是治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國家安全機關具有公安機關的性質;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監獄、勞改、律師、公證、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司法組織是指律師、公證、仲裁組織。後者雖不是司法機關,卻是司法系統中必不可少的鏈條和環節。

『伍』 司法機關有哪些

在中國,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大類。另外,公安機關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職能時則不屬於司法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偵查部門、軍隊保衛部門等其他負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機關。

中國的司法機關在狹義上專指人民法院,廣義上包括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在履行刑事偵查職能時可以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

(5)司法機關創新擴展閱讀:

司法機關職能劃分:

審判權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確立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性質。

檢察權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工作進行監督。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確立了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法律監督機關性質。

偵查權

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具有司法的性質。公安機關除具有司法的屬性外,歸屬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陸』 為什麼司法使命在於「創新」或者「詮釋」

對富人和官員有利,是國情,堅決不能和國際接軌的。

『柒』 什麼是機關工作創新

1、善於繼承,才能更好創新
一是要在已有的工作基礎上攀登。我們去完成某項工作,如果不了解它的歷史,就不知道朝什麼方向努力,創新也就無從談起。否定繼承,創新就成了空中樓閣。就像一位新的領導上任,應花力氣深入實際,調查研究,了解情況,熟悉工作,盡快進入角色,拿出切合實際的新思路、新辦法,而不是匆匆忙忙提出與過去大相徑庭的工作思路,急急忙忙燒起「三把火」。這「三把火」,很可能既不是對不合時宜舊事物的否定,也不是推動工作創新的突破口,根本燒不起來。因此,善於在前人工作基礎上攀登,才能創造出經得起檢驗的成績。二是要把繼承和創新有機地統一起來。繼承是創新的基礎和前提,而創新是最好的繼承。在工作創新的過程中,要把好的東西作為財富保留、發揚,為我所用;不合時宜的東西,棄之不用。一個總是不加分析地全盤否定過去的人,工作中決不會有成功的創新;同樣,一個不顧實際情況,將過去的東西全盤照搬的做法,也不會取得成功。我們在實際工作中,該繼承的要繼承,該創新的要創新,並把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三是要有繼承和創新的勇氣。工作創新包括推行一項改革,必然會遇到一些困難。沒有困難,沒有難題,總是一帆風順是根本不存在的。遇到困難就退了回去,創新只會半途而廢,那就什麼事情也做不成。創新都要有勇氣,有魄力。這種勇氣和魄力來自於我們對事物的深刻認識,來自於我們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來自於我們攻克堡壘的信心。只要我們不怕困難,實事求是,積極進取,精心組織,我們的目的一定會達到。
2、解放思想,與時俱進
一是創新不能停頓。在新的形勢下,必須根據變化了的情況,調整思路,改進方法,創造性地工作,才會使工作生機勃勃。改革開放以來,許多領域取得的成就,都是不斷改革,不斷創新的結果。當然,一個時期只能先解決最突出的問題,要一攬子解決所有的問題,是不可能的。舊的矛盾解決了,新的矛盾還會發生。事物總是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一種矛盾掩蓋另一種矛盾。對另一種傾向、另一種矛盾要重視,發現了,就要著手解決。創新永不止步。二是機關工作也要不斷創新。機關按部就班的事情比較多,因而容易形成思維定式。辦事、辦文、辦會固然要有計劃、有章法。但任何事情都不是一成不變的,都要以實際為出發點,以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因此,我們不能安於已形成的思維定式,不能滿足於工作上不出問題、被動工作,不能習慣於按慣例辦事、等待應付,要解放思想,開動腦筋,無論是在工作內容、工作程序方面,還是工作方式方法方面,都要與時俱進,大膽探索,開拓創新。三是創新不能隨心所欲。鄧小平同志就創新精神講過三句話:一句話是「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第二句話是「大膽地試,大膽地闖」;第三句話是「膽子要大,步子要穩」。第一句話是創新的基本途徑,第二句話是創新的精神狀態,第三句話是創新的基本原則。創新不僅要有敢闖的精神,膽子要大,還必須有科學理論的指導,要有縝密的科學態度,以符合國家和人民利益為准則,尊重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步子要穩。創新不能蠻干,不能亂來,否則難以成事。
3、研究新問題,解決新矛盾
一是善於發現問題。發現問題是工作創新的起始,也是推進創新的前提。工作創新的過程,必然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只不過有的問題簡單一些、容易一些,有的問題復雜一些、難度大一些罷了。腦子里要經常裝幾個問題,留心觀察,注意研究,不可懈怠。對已暴露的問題,要認真解決;對處於潛伏狀態或開始萌芽的問題,要注意觀察,及時研判,爭取把問題和矛盾解決在初始階段。二是不斷研究探索新課題。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了新階段,各項事業快速發展,許多工作都站在了一個新的起點上,有許多新的課題,等待我們以戰略思維和創新精神去回答,去解決。當前,我們國家正處於改革發展攻堅的重要時期,許多問題政策性、復雜性、敏感性、關聯性都很突出,解決起來難度很大,向後退又沒有出路,只有增強創新意識,勇往直前,大膽探索,攻堅克難。三是要寬容失敗。研究解決新問題、新課題,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可能會遇到多次失敗。這是很正常的事情,要坦然面對。失敗是教訓,更是經驗,是通向成功的鋪路石。我們應支持創新,寬容失敗。對於創新上的挫折,應有一種越挫越勇的精神。只要我們不畏困難,鍥而不舍地前行,再難的矛盾和問題都會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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