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聽證會制度
A. 聽證會制度是我國法律賦予並保證公民行使什麼政治權利的一種民主制度
聽證會制度是我國法律賦予並保證公民行使監督政治權利的一種民主制度。回
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答權、檢舉權、申訴權和控告權等。
聽證制度:屬於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非本案調查人為主持人,採用准司法的方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申辯的制度。
B. 民主評議會和監督聽證會的區別
民主評議黨員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制度。同時,也是黨支部從嚴治黨,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的一項經常性的活動。民主評議會一般以黨支部為單位進行,時間相對集中,每年進行一次。
所謂的「監督聽證會」,是指立法機關在法律或者法規通過後,以公開舉行會議的形式,聽取公眾對法律或者法規的執行情況、行政機關的執法效果以及對法律或者法規進行修改完善的意見,進而為立法決策提供依據的制度。立法聽證會讓市民參與立法,監督聽證會則是讓市民參與執法監督。
C. 什麼是聽證會制度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在國外,立法程序中也經常使用聽證會。立法中的聽證會相對要隨意一些,通過抽簽產生的聽證代表就某個法案發表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成為議員們投票時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的言論、表決免責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會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那樣有拘束力,換言之,從理論上說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是在一個民主體制下,議員不能不為選票著想,聽證會畢竟反映了選民的意見,很少有哪個議員敢無視這些意見的存在。
在我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進行了聽證。但是目前我國的聽證制度缺陷是顯著的,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沒有拘束力,導致聽了也白聽;立法程序中的聽證由於透明度不夠,聽證代表很難充分恰當的表述意見,另外缺少民主機制,也使得聽證結果對立法機關的成員形不成事實上的約束。
D. 社區民主聽證會工作規則急求
為進一步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廣大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和監督權,社區應建立健全社區民主聽證制度,切實提高基層工作決策的公開性、民主性和科學性,促進社區全面發展。
社區聽證會要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社區建設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有序的進行,並自覺接受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1、社區聽證會的議事范圍。聽證會議事議主要是涉及社區居民普遍關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區有關社會事務。議事范圍為:社區治安防範、保潔與綠化、違法建築整治、環境衛生整治、基礎設施建設、救濟救災款物的發放、低保戶的確定、公益事業建設經費的籌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區居民聽證的事項。
應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社區居委會提請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2、聽證會成員的確定。民主聽證會的參加對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會議人數根據社區規模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確定,人數一般為30—50人,聽證會成員一般由社區黨組織成員、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協商議事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成員、涉及事項的居民小組長和居民代表等組成。社區居民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同意可旁聽會議,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邀請,有關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會單位的代表應列席會議。聽證會成員的聽證表決權,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確定。
3、聽證事項的提出形式。聽證會聽證事項由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聯名提議或十分之一以上滿18周歲的社區居民聯名提議,由社區黨組織受理,經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商量決定召開社區聽證會。
4、聽證事項的確定。聽證會議題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共同提出,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召集和主持。民主聽證會召開前應當廣泛徵求意見,通過召開黨員會議、上門走訪、公開欄公布等形式廣泛徵集對聽證事項的建議和意見,對聽證方案作進一步完善,並同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聯系溝通。對政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社區居委會徵求街道辦事處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列入社區聽證會議題。聽證會一般在提出議題起15日內召開。
5、聽證會的組織召開。社區聽證會由社區黨組織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應在聽證會前3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主要議題向社會公示並通知會議人員。聽證會有應到人數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聽證會採取不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形成聽證會的集中意見。表決的形式,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根據聽證事項的實際情況確定。
6、聽證會的會議程序。社區居民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由主持人報告議題:
②、由社區居委會通報所聽證議題的相關情況;
③、由聽證會成員充分討論;
④、涉及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請政府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的代表回答聽證會的咨詢;
⑤、由聽證會成員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表決意見。
召集人落實專人做好會議的完整記錄。
7、聽證會會後事頂。對聽證對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梳理,並以公示、會議等形式向群眾反饋。社區居委會應於聽證會後3日內,將聽證會的表決結果採取適當方式公示,並及時將會議情況通報街道辦事處,凡涉及街道辦事處和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事項應及時同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對形成一致意見的事項,在聽證結束後及時提交決策;對多數群眾反對或不同意見較多、較集中的事項,應重新論證或暫緩提交決策;對條件尚未成熟的事項應推遲決策;對群眾思想認識未到位的事項,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再提交決策或進行二次聽證。
E. 真正的民主聽證會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行政聽證必須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公開原則、職能分離原則、事先告知原則、案卷排他性原則。
1、公開原則。公開原則與聽證程序的性質相符,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要求,現代法律追求民主、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強調行政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除外,聽證應當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公開有兩個方面功效:一是有利於保證行政處罰全面、客觀地行使;二是有利於加強公民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
2、職能分離原則,也稱職能分立原則。它是指在行政機關內部運用分權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將其內部的某些相關職能加以分離使之分屬於不同的機構或不同的工作人員掌管或行使,如行政處罰中調查、控告職能與作出處罰職能的分離,處罰決定職能和決定執行職能的分離等。職能分離的意義在於使行政機關內部建立起相互制約的機制,從而有利於遏制腐敗,有效防止權力過於集中所造成的弊端。
3、事先告知原則。聽證告知與事先告知是兩個不同程序,聽證告知由《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而事先告知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以,前者不能涵蓋後者,聽證程序不能代替事先告知程序,被處罰人放棄聽證權利後,還可以繼續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如:根據《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事先告知和聽證告知都是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但兩者是有區別的。聽證告知以「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為法定條件,而事先告知陳述權、申辯權,適用任何行政處罰程序。當事人未要求舉行聽證,行政機關又未另行事先告知陳述權、申辯權的,行政相對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就容易落空,這不符合《行政處罰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4、案卷排他性原則。行政案卷是指一項行政決定作出時與其相關的全部記錄和文件,包括聽證記錄、調查筆錄等,也包括關於行政決定本身的文字記錄或文件等。行政案卷具有程序性、惟一性、封閉性、客觀性和整體性等特點。而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只能以案卷作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所未知悉的和未論證的事實作為根據。在行政法上確立了案卷排他性原則的國家,行政訴訟中也同樣適用這一原則,即法院不得接受行政訴訟被告補充的行政案卷以外的證據。
F. 什麼是社會聽證制度
社會聽證制度,我國公民參與民主決策的四個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個版為社情民意反映制權度、專家咨詢制度、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主要以舉辦聽證會為方式,讓公民積極參與決策機關的決策方案的擬定和修改。
在聽證會上,公民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可以幫助決策機關發現擬定的決策方案存在哪些問題,並加以修正、完善。聽證於民是為了決策於民。
(6)民主聽證會制度擴展閱讀
聽證制度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及具體行政行為聽證三類。
1、立法聽證: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2、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3、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G. 聽證會的流程有哪些
聽證會程序:
9∶00
會議開始,主持人致主持詞
9∶05
第一項議程,主持人宣布《聽證會會場注意事項》
9∶10
第二項議程,主持人介紹聽證代表、出席人員構成及產生辦法
9∶20
第三項議程,民航運價改革工作小組介紹方案及起草說明
9∶40
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0∶15休息
10∶30繼續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1∶30午餐,休息
14∶00繼續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5∶10休息
15∶20第五項議程,聽證代表做補充發言,並自由辯論
16∶20第六項議程,會議小結
16∶30會議結束,記者、列席人員退場
16∶45正式代表審閱會議記錄並簽名後退場
H. 我國實行民主聽證會制度的根本原因
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國特色民主的根源,在此基礎上衍生的一切具體民主制度如民主聽證會等都是其的具體化。至於廣泛性和真實性只是其特徵,不是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