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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地稅

發布時間: 2021-03-08 00:52:21

Ⅰ 稅務部門的內控機制包括那些內容

稅務局查賬一般查哪些,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國稅查帳,另一種是地稅局查帳,這兩者查帳內容有所不同,各有側重點的。

一、如果是國稅局來查帳的,主要檢查增值稅的計交情況:
查賬具體內容包括:

(1)本年度的銷售收入
(2)銷項稅額分月總計
(3)進項稅額分月總計
(4)進項稅額轉出數的分月總計
(5)是否有留抵稅額
(6)本年度應交增值稅
(7)本年度已交增值稅
(8)是否有欠交現象
(9)每個月的進項抵扣聯、表
(10)每個月的使用明細表
(11)每個月的應交增值稅申報表
(12)計算一下本年的稅負率(本年應交增值稅÷銷售收入)
(13)看一下去年全年的稅負率
(14)如果今年稅負率低於去年的稅務率,應該考慮一下原因,並准備一個書面的說明書

二、如果是地稅局來查賬,主要檢查所得稅和其他小的稅種的計交情況:
查賬具體內容包括:

(1)根椐《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照一下自己的財務情況,主要有這么幾種問題:
A、是否有計稅工資已提未發現象?(如有會讓稅務局貼作利潤而補交所得稅)
B、臨時工工資問題:按照人數與工資同口徑計算;
C、向非金融借款時的利息率是多少?(稅務上的標準是6.39%,低於這個標准可按實列支)
D、供銷人員實行費用包乾的,按工資50%、差旅費30%、業務費20%的比例進行分解並分別進行稅前扣除
E、提而未繳的工會費,不得稅前扣除(對沒有設工會組織的,可憑工會專用憑證按標准按實列支
F、業務宣傳問題:沒有廣告專用的廣告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G、勞保用品:勞保服裝按照不超過500/年、人的標准,現金發放勞保一律不予認可
H、業務費開支是否超過標准?
I、人均工資支出是否超過當地稅務部門的統一標准?
J、其他應付款和預提費用科目中是否有多計成本費用的現象。
K、其他當地稅務部門作為重點檢查的內容
(2)其他小稅種的計交情況:
包括城建稅、教育附加、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
總之,無論是國稅還是地稅查賬,都要准備好資料,做好准備之後,就不會到時手忙腳亂了。

Ⅱ 在稅務風險內控測試方面需要稅務機關提供哪些幫助

稅務風險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的納稅行為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版應納稅而未納稅、權少納稅,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以及聲譽損害等風險;
二、經營行為適用稅法不準確,沒有用足有關政策,多繳納了稅款,承擔了不必要稅收負擔。

Ⅲ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補是不能補的。對方給你重開一張就要多交一份稅,你把你這聯丟了,對方也沒法作廢該票。建議找對方協商,把他的記賬聯找出來給你復印一張,註明客戶聯丟失,然後蓋一個他們的章,你拿回來做賬

Ⅳ 國家稅務總局 兩覆蓋兩優化兩提升是什麼意思

全面推進內控機制信息化升級版建設的工作目標是:實現「兩覆蓋、兩優化、兩提升」內。「兩覆蓋」即內容控機制既覆蓋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又覆蓋市、縣稅務局;既覆蓋稅收執法全過程,又覆蓋行政管理各領域。「兩優化」即優化流程制度,優化稅收業務軟體內控功能。「兩提升」即提升內控監管能力,提升內控整體效能,促進廉潔從稅和依法治稅,助力稅收現代化早日實現。

Ⅳ 稅務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與其他企業相比有什麼特點

稅務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屬於財稅社會服務經營組織,其組織結構相對生產、經營企業組織簡單。服務機構的內部控制貫穿於銷售服務單一的經營管理過程;生產、經營企業內部控制貫穿在整個生產、經營的產供銷各環節的系統管理。

Ⅵ 從內部控制的角度淺談如何加強增值稅管理

深化內控管理制度改革,是新時期企業改革發展的著力點。特別是在稅務制度改革的當前,如何更好地適應新的環境,直接關繫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目前我國全面推行「營改增」已有一段時間了,這不僅是稅種的調整,稅率的變化,也是要求企業重塑內控的流程,防範稅務風險。因此,如何更好地適應新的稅務制度,提高增值稅管理,十分重要,針對目前企業增值稅管理的不足,提出幾點建議
一、完善以內控管理為目標的制度建設
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原則,要求規范制度管理和流程再造。國家對增值稅發票的管理有嚴格的制度,在發票的開具上有一整套完善的稅控開票系統,這是外部環境。因此,對於現代企業而言,應基於內控管理為目標,不斷地完善制度建設,夯實良好的內外環境。一方面,新的稅制制度,強調現代企業要適應新的制度要求,強化增值稅管理;另一方面,要重視制度建設,依託制度強化內控管理。
從內部環境來說每個企業都需要有一整套,針對增值稅發票開具的內部管理制度。首先,企業組織人員進行「營改增」的內部培訓,修訂完善業務管理流程,編制稅收管理指引,增設增值稅管理崗位和人員,及時接受稅務機關的指導。其次,規范增值稅發票的取得、保管、開具、存檔、繳銷管理;明確涉稅事項的計算、申報、認證、抵扣、和申報等工作,確保增值稅發票合規合法。
二、合理運用稅收政策,加強票據的內部控制環節
國家將徵收營業稅的企業改為徵收增值稅,這是國家給企業的優惠政策,如何運用好這個政策也是需要我們思考的問題。企業「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依據當期銷項稅減當期進項稅後,有餘額則需繳納增值稅,因而銷項稅發票的開具和進項稅發票的取得就成為重要的控制環節了。也就是說,合理運用稅收政策,是加強票據內控管理的重要途徑,更是企業適應營改增改革的有力保障。
因此,企業能否夠取得進項稅發票對企業稅負影響是很大的,這樣就要求企業在材料采購、對外服務時,要選擇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司,同時還要注意進項稅發票取得時的時間,避免出現集中抵扣或無抵扣的現象。
企業要根據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增值稅發票開具上制定了嚴格開票機制,設計出符合本單位內容流程申請表,明確開票手續。特別是要加強增值稅發票的退換管理。增值稅發票是由稅務機關提供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因此,退換增值稅發票的手續十分繁瑣,所以要建立起嚴格的內控管理制度,對已開出的增值稅發票無正當理由、手續不齊全、超過180天的不得退換、特別強調未經稅務部門批准不得重新開具增值稅發票。這樣才能從制度上規范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從而降低稅務風險。
三、根據內控要求建立健全稅務管理系統,優化業務流程
企業要建立增值稅票據管理系統,以信息化為手段,按內部控制的要求,優化業務流程,將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合同收入的確認,銷項稅額的計算結合起來,把進項稅發票的認證、抵扣、應納稅額的計算及涉稅的支出結合起來,實現票據、采購、核算、納稅的信息化管理與服務,提高財務核算的准確性,減少稅務風險。建立增值稅信息管理系統,實時控制增值稅業務流程,實現財務、稅務、業務的協同管理,進而實現更加科學有效的增值稅管理。
四、以「營改增」為契機,進一步完善稅收籌劃
企業稅負的減輕,從不同程度上增強了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推動了技術的創新,從長遠的角度看,「營改增」關繫到企業的戰略決策,為企業的發展奠定基礎。
「營改增」具有很強的導向性,應當合理地利用相關政策,結合銷項稅、進項稅、抵扣時間等實際情況,制訂出最優稅收籌方案,從而達到進一步減輕稅負的目的。
如高校或科研院所可以按照科研項目進行值增稅的管理,因為科研項目在立項時就已經確認是否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否可以抵扣,因此,在建立科研項目時就將能否抵稅的標識嵌入到科研項目名稱中,這樣使得項目管理人員可以根據科研項目信息來判斷是否是抵稅,從而為以後的財務核算和稅收籌劃奠定基礎,做到科研項目納稅與抵扣相匹配,降低企業稅負,提高資金的利用率。
對企業來說增值稅發票管理要形成真正的一套有力的內部控制體系,實現全方位的控制,同時,風險管控的手段要與時俱進,要關注到發票控制的每一個關鍵節點,切實做到全過程式控制制,即內部控制的原則要貫穿於內部控制的始終,這樣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風險管控應確保全面性、有效性,為增值發票管理創造良好的內部環境,並且科學規避風險,提高生產經營的穩定性。
總而言之,基於內部控制角度,談增值稅管理,強調管理內控機制的建立,強化對營改增稅制改革的適應。從建立健全稅務管理系統入手,從完善稅收籌劃出發,搭建更加良好的管理環境,建立更加完善的內控制度,確保科學有效的增值稅管理。

Ⅶ 怎樣加強稅務會計的內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內部控制制度不能等同於會計控制目前,不少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對內控制度的認識存在一些誤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停留在內部會計控制上,參與內控管理的也僅僅是財務人員。其實,內部控制從管理結構上來看,可由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兩個方面構成。會計控制主要是對財產物資的安全性、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財務活動合法性的控制;管理控制則是為保證方針、決策的貫徹執行,促進業務活動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業務目標的實現進行的控制。內部會計控制是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核心層次,而內部管理控制是單位內部控制的框架層次。這兩個方面相互依託,縱橫交織,相互制約,形成了有效運行的單位內部管理的控制網路。在實際工作中,會計控制對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以及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指揮、調節、約束和促進,以使單位實現效益最大化的目標。但如果得不到管理層的有效執行,只能使內控制度形同虛設。為此,內控制度的建立,必須注意管理各層面權力配置合理、責任明確;建立有效的激勵、監督與制衡機制,以保障內控制度的有效運行,從而實現單位的總目標。二、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任何單位的控制活動都存在於一定的控制環境之中,控制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單位內部控制的遵循和執行,以及奮斗目標、整體戰略目標的實現。因此,管理人員必須樹立現代管理觀念,設立並遵守內控制度。同時設立合理的組織機構,確認相關的管理職能和報告關系,為每個組織劃分責任許可權,明確建立授權和分配責任的方法,因事設人、視能授權、責任到位,且責任與權利對等,以增強組織的控制意識。靈活運用計劃控制、目標控制、預算控制、定額控制、規章制度控制等各種管理控制方法,重視控制點和控制措施。只有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才能保證制度的真正落實,才能真正達到內部控制的目的。三、構築嚴密的內部控制體系一個單位的內部控制體系,具體應包括三個相對獨立的控制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在業務的全過程中融入相互牽制、相互制約的制度,建立以「防」為主的監控防線。第二個層次是設立事後監督,即在會計部門常規性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對其各個崗位、各項業務進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為主的監控防線。第三個層次是以現有的稽核、審計、紀律檢查部門為基礎,成立一個直接歸上級主管部門管理並獨立於被審計部門的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通過內部常規稽核、離任審計、落實舉報、監督審查企業的會計報表等手段,對會計部門實施內部控制,建立有效的以「查」為主的監督防線。以上三個層次構築的內部控制體系對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和會計部門進行「防、堵、查」遞進式的監督控制,對於及時發現問題、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將具有重要的作用。四、強化內部控制制度的事後控制力度目前事業單位內控制度的方法似乎都側重於事前和事中控制,而對問題出現後的處置很少涉及。一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應該是全過程的。事前控制的目的在於作出正確的決策,制定切實可行的目標;事中的控制則是讓單位活動按照一定的決策方向、目標運行;而事後控制則應側重於分析結果形成的原因,考核並作出評價、落實獎懲,找出存在的弱點及隱患,進而達到對單位內控制度有效性的評估,並對欠妥部分作出相應的調整,從而為管理者提供製定未來計劃標準的依據。因此,必須加強事後控制,使單位及時、順利克服各種困難,以實現單位的最終目標。總之,內部控制是衡量一個單位管理的重要標志,是一個單位管理的重要手段。有控則強、失控則弱、無控則亂。李金華審計長要求加強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的的確確是每個單位的當務之急。

Ⅷ 如何簡要評述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於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 三、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 四、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准,並據以計算扣除。具體核定方法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

3.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五)屬於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項目可售建築面積佔多個項目可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

五、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

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納稅人,須在滿足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納稅人,須在主管稅務機關限定的期限內辦理清算手續。

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書面申請、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二)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

納稅人委託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六、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審核鑒證

稅務中介機構受託對清算項目審核鑒證時,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格式對審核鑒證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對符合要求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可以採信。

 稅務機關要對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的稅務中介機構在准入條件、工作程序、鑒證內容、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並做好必要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七、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徵收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於預征率的徵收率核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八、清算後再轉讓房地產的處理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

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築面積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執行。各省稅務機關可依據本通知的規定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清算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文號:財法[1995]6號1995-01-27財政部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第八條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

第九條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後,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築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第十條 條例第七條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的普通標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准住宅。普通標准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准,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三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的房地產評估價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四條 條例第九條(一)項所稱的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是指納稅人不報或有意低報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價款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二)項所稱的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不據實提供扣除項目金額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三)項所稱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實際成交價低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納稅人又不能提供憑據或無正當理由的行為。

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應由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應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一)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後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第十七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的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座落地。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座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第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是指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

第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提供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額及規定扣除項目金額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土地增值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摺合成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五條所稱的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徵收辦法是指與本條例規定的計征對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費、土地收益金等徵收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1994年1月1日至本細則發布之日期間的土地增值稅參照本細則的規定計算徵收。

Ⅸ 企業稅務風險內控機制如何建立

加強大企業稅務風險內控機制建設特提出以下建議:
一、完善大企業稅務風險內控機制的制度規范,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我國企業稅務風險內控機制建設方面的法律還是空白,有關部門應盡快將稅務風險內控機制建設納入國家法律范疇,使大企業在處理內部稅務風險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稅務機關在開展對大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工作時有明確的執法依據。
二、提升大企業稅務風險內控機制組織化、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對於行業跨度大和涉稅事務復雜的大企業設立相對獨立的稅務管理部門。對於經營行業比較單一、涉稅事務較復雜的大企業成立稅務風險管理組,隸屬於財務部。對於經營行業比較單一、涉稅事務較簡單的大企業設置稅務總監或者稅務管理崗位。
三、積極發揮稅務機關在大企業稅務風險內控機制建設中的作用。在自願、平等、公開、互信的基礎上,稅務機關與企業簽訂稅收遵從協議,共同承諾稅企雙方合作防控稅務風險。稅企雙方確定稅收遵從協議簽訂意願後,依序進行共同磋商、起草協議文本、簽訂協議等工作程序。稅務機關通過掌握公司治理結構、機構設置、人員分工、內部審計等不同崗位職責,幫助企業了解稅收風險相關知識,並通過對人員培訓,使其熟悉潛在稅收風險及如何應對。

Ⅹ 公司沒有稅務會計崗,從內控角度講有什麼風險

因為稅法與會計之間存在差異,在處理問題上會計允許,可能稅法不允許,這樣就導致 稅務稽查時候產生 罰款之類的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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