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四個聽證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參加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參加人不同於版行政訴參與人,行權政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審判人員、書記員、執行人員以外的參與行政訴訟的人。也就是說,行政訴參與人的范圍比行政訴訟參加人的范圍更廣。行政訴訟參與人除行政訴訟參加人以外,還包括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信息來源於人大課件,版權所有,僅供學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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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法的四個聽證會有哪些
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復議聽證
3. 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由誰主持
行政處罰中的聽抄證由行政襲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法四個聽證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4. 行政機關應當進行聽證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機關依職權應當進行聽證的情形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對於行政許可行為的聽證,目前在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中作規定的還為數較少,只有個別的作了規定。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規定:「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准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涉及本規定第19條所述情形之一,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可能造成過度集中,妨害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共同或經協商單獨召集有關部門、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並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規定:「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改組方應當向同級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改組申請。
接受申請的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許可權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核。中央企業及其全資或具有控制權的企業進行改組的、被改組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改組後的企業資產總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由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核;對可能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的,在審核前組織聽證。」上述規定中設置的聽證程序,主要是從公共利益的角度考慮的。隨著我國民主程度的進一步提高,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聽證程序的將越來越多。凡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明確規定聽證程序,行政許可屬於其規定的情形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
2、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的行政行為,對於申請人來說,取得行政許可,意味著獲得一種權利能力,有權從事某種活動。因此,行政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作出頒發行政許可的決定,申請人不會要求聽證。但是,一些行政許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和城市建設等,影響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且這種影響一般是全局性的、長期的和潛在的。個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於對信息掌握等原因,在行政許可對其當下的切身利益沒有直接影響的情況下,他們並不能夠立即感知或了解行政許可可能對他們的將來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此,這時他們也不會要求聽證。
5. 請問行政法中聽證的問題
聽證分為廣義聽證與狹義聽證,廣義聽證泛指行政機關聽取當事人意見。狹義聽證特指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形式,狹義聽證又稱為正式聽證或審判式聽證。
廣義聽證是行政程序的一個基本要求,沒有什麼特別需要說明的。狹義行政在我國適用范圍較窄,除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外,還包括政府價格決策、行政立法、城市規劃、反傾銷與反補貼、醫療事故鑒定等等。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各相關法規一般都規定,只要符合條件,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6. 為什麼行政強製法、治安管理處罰法 沒有規定聽證程序
行政強抄製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是行政法,即行政法里的特別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了聽證程序,行政強製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樣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九十八條有對聽證作出相關規定: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6)行政法四個聽證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頒行和修正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6)行政法四個聽證擴展閱讀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7. 審判型聽證的要素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從法理上分析,法律基本制度作為克服法律基本原則欠缺可操作性之弱點的一種手段,已成為現代法律不可欠缺的要素之一。盡管法律基本制度仍然是由法律規范所構成,但法律規范是無法替代法律基本制度的價值功能。在世界范圍內,許多國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過程中,都在有意識地運用法律規范構築起若干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並以這些基本制度為基石,藉助於其他法律規范作為法律基本制度的連接點,從而構築起一國的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體系。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應該是一個相對比較獨立的、完整的程序法律制度體系。如果說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程序中具有高屋建瓴意義的行為准則,那麼,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則是將這些行為准則化解為具體的行為操作過程,並通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表現出來。
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這是因為,行政程序的公正與公開,構成了行政程序法的生命源;沒有公正與公開,就沒有行政程序法。而行政程序的公正與公開並不僅僅是在於讓行政相對人了解一個行為的結果,並讓行政相對人得到一個可以進行司法救濟的法律途徑。「對於行政機關而言,這一問題的實質是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能實現法律授權的目的時應當有一個正當合理的程序;從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而言,則表現為在行政機關行使權力作出行政行為(不管是抽象的或具體的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發生效力之前,就應當提供某種程序的保障,就應當賦予行政相對人以某種程序上的權利,使之通過對程序上權利的行使來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1]
行政程序法中聽證制度的法哲學基礎,一般認為是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Nature Justice)。自然公正原則中的兩條眾所周知基本程序規則已成為各國訴訟程序法的基本原則。[2]自然公正原則在司法領域中引人注目的功能,日益為追求法治的人們所關注。這種關注首先在立法領域中表現出來,即議會為使立法更趨合情合理、為法律創造更好的實施條件,便請與立法有關的利害關系人、或法律專家、政府官員等陳述意見,從而形成了立法聽證(Legislative Hearing)。20世紀之後,行政權擴張導致了行政機關,其一,進一步拓寬了行政權活動的范圍,客觀上形成了行政立法權和行政司法權。其二,更加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如何規范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這一與法治生死悠關的問題凸現在人們的面前,如果要保證社會能正常地發展,人們必須解決這個問題。
人們在解決這一問題時發現,原有的行政法律制度至少存在著二個缺陷:其一,行政實體法律依據已無法再能有效地控制行政權,「依法律行政原則」有重新檢討的必要;其二,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事後的司法救濟權已不能有效地保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於是,人們提出了從行政程序上去控制行政機關已擴張且仍在日益擴張的行政權的方法,其核心是在行政權運作過程中設置各種監督機制,在各種行政程序的監督機制中,聽證制度尤為重要。人們到此已經認識到,「一個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斷的專橫的程序去執行,不能發生良好的效果。一個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個健全的程序去執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3]經過法學家和法官的不懈努力,以美國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為代表,在行政程序中確立起較為成熟的聽證制度。
各國行政程序法之間有關聽證制度的內容的差異性是客觀存在的,但其基本的內容卻有相同性。一般認為,行政程序法的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
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
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
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8. 行政法:為什麼行政拘留不需要聽證呢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不需要聽證。
9.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應該公開進行,哪一個除外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詳細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9)行政法四個聽證擴展閱讀:
聽證結束後的決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10. 行政處罰法中,較大數額可以聽證,較大數額是多少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規則》第六條第一款對「較大數額罰款」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對公民處以5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的罰款。
按以上規定,對公民處以5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的罰款屬於告知聽證的「較大數額」。
(10)行政法四個聽證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對於判決維持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拒絕履行, 「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勞動行政處罰生效後,必然會產生國家強制力,運用這種強制力,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可以保證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得到認真的執行,及時糾正或者制止各種違法行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從而起到預防勞動爭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