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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最高最高檢察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3-07 09:34:52

⑴ 中化人民共和國()是我國的最高監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要職責是:

1、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部署,統一檢機

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2、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

解釋要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進行審查的要求。

3、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制

定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4、依照法律規定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5、對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6、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

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7、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

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8、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監督。

9、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10、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地方各級

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11、受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

檢察工作。

12、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

定。

13、對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

14、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15、負責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

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

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16、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

協同省級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

17、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18、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19、組織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工作。

20、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1)在我國最高最高檢察機關擴展閱讀:

一、內設機構

辦公廳(新聞辦公室)、政治部、第一檢察廳、第二檢察廳、第三檢察廳、第四檢察廳、第五檢

察廳、第六檢察廳、第七檢察廳、第八檢察廳、第九檢察廳、第十檢察廳、法律政策研究室、案

件管理辦公室、國際合作局、檢務督察局(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計劃財務裝備局、機關

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二、 直屬事業單位

機關服務中心、國家檢察官學院、檢察日報社、中國檢察出版社、檢察理論研究所、檢察技術信

息研究中心.

⑵ 我國最高的司法機關

在中國,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大類。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嚴格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包含省級人民檢察院、市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公正行使國家審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法院主要指省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⑶ 我國最高檢察機關是哪個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最高檢察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地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這一法律地位的體現主要為:

(1)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檢察長和由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副檢察長、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組成;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須統一服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在實際工作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就一些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作出解釋,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要職責:

(1)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2)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4)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5)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6)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7)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8)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9)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11)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12)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13)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14)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15)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16)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17)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18)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19)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20)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21)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22)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23)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希望能幫助到您,謝謝。

⑷ 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⑸ 我國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回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級答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主要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

⑹ 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

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6)在我國最高最高檢察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⑺ 我國最高監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

⑻ 我國最高的審判機關是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在我國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不僅其組成人員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產生,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還是全國范圍內有影響的重大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

在我國分層級的政權體系中,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央一級的審判機關,即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國家設立最高審判機關,是由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治體制決定的,也是保證法律得到最終統一實施的需要。

根據憲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國的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這種最高地位主要體現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產生。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組成人員由院長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

第二,從管轄范圍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都是在全國有影響的重大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第三,從審級制度上看,我國的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是最後的上訴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最終的判決和裁定。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擁有全國范圍內的死刑核准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將特定案件的死刑核准權下放到省一級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權對法律、法令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其對具體應用法律、法令問題的解釋可以成為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根據。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的最高審判監督機關,它有權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

1、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2、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責許可權主要有:

(1)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2)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5)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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