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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測評結論

發布時間: 2021-03-07 09:12:31

① 內部控制評價的報告

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可分為對內報告和對外報告,對外報告是為了滿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需要對外披露,在時間上具有強制性,披露內容和格式強調符合披露要求;對內報告主要是為了滿足管理層或治理層改善管控水平的需要,不具有強制性,內容、格式和披露時間由企業自行決定。
企業因其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的變化,其內部控制系統不可能是固定的、一成不變的,而是一個不斷更新和自我完善的動態體系,因此對內部控制需要經常展開評價,在實際工作可以採用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
對外報告一般採用定期的方式,即企業至少應該每年進行一次內部控制評價並由董事會對外發布內部控制報告。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應當以12月31日為基準日。值得說明的是,如果企業在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年度內發生了特殊的事項且具有重要性,或因為具有了某種特殊原因(如企業因目標變化或提升),企業需要針對這種特殊事項或原因及時編制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並對外發布。這種類型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屬於非定期的內部控制報告。
內部報告一般採用不定期的方式,即企業可以持續地開展內部控制的監督與評價,並根據結果的重要性隨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經理層報送評價報告。從廣義上講,企業針對發現的重大缺陷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經理層報送的內部報告(內部控制缺陷報告)也屬於非定期的報告。
企業應盡量按照統一的格式編制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滿足外部信息使用者對內控信息可比的要求。
根據《評價指引》第二十一條和二十二條規定,內部控制評價對外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董事會聲明。聲明董事會及全體董事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保證報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總體情況。明確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體制、進度安排,是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獨立審計。
3.內部控制評價的依據。說明企業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4.內部控制評價的范圍。描述內部控制評價所涵蓋的被評價單位,以及納入評價范圍的業務事項,及重點關注的高風險領域。內部控制評價的范圍如有所遺漏的,應說明原因,及其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真實完整性產生的重大影響等。
5.內部控制評價的程序和方法。描述內部控制評價工作遵循的基本流程,以及評價過程中採用的主要方法。
6.內部控制缺陷及其認定。描述適用本企業的內部控制缺陷具體認定標准,並聲明與以前年度保持一致或做出的調整及相應原因;根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准,確定評價期末存在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7.內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況。對於評價期間發現、期末已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說明企業有足夠的測試樣本顯示,與該重大缺陷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且運行有效。針對評價期末存在的內部控制缺陷,公司擬採取的整改措施及預期效果。
8.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結論。對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出具評價期末內部控制有效結論;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不得作出內部控制有效的結論,並需描述該重大缺陷的性質及其對實現相關控制目標的影響程度,可能給公司未來生產經營帶來相關風險。自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基準日至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發出日之間發生重大缺陷的,企業須責成內部控制評價機構予以核實,並根據核查結果對評價結論進行相應調整,說明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② 內控自我評估報告 內控評價報告是一個概念嗎

是一個概念。

③ 內部控制的評價結果對實質性測試有什麼樣的影響,具體點。

1、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廣義的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的內部管理控制系統。

2、內部控制的產生和發展,促使審計工作從詳細審計發展成為測試內部控制為基礎的抽樣審計。注冊會計師編制審計計劃時,應當研究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擬信賴的內部控制進行符合性測試,據以測試確定對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影響。

3、內部控制的目標:

(1)保證業務活動按照適當的授權進行;

(2)保證所有的交易和事項以正確的金額,在恰當的會計期間及時記錄與適當的帳戶,是會計報表的編制符合會計准則的相關要求:

(3)保證對資產和記錄的接觸、處理均經過適當的授權;

(4)保證帳面資產與實存資產定期核對相符。

4、建立和維護內部控制,並監督其有效執行是管理當局的責任,公司管理當局應當在綜合考慮內部控制的成本效益的基礎上建立能為公司會計報表的公允表達提供合理(但不是絕對的)保證的內部控制;

5、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1)內部控制的設計與運行受成本與效益原則的限制;

(2)內部控制一般僅針對常規業務活動而設計;

(3)即使是設計完整的內部控制,也可能因執行人員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斷失誤以及對指令的誤解而失效;

(4)內部控制可能因內部有關人員相互勾結、內外串通而失敗;

(5)內部控制可能會因執行人員濫用職權或屈服於外部壓力而失效;

(6)內部控制可能因經營環境、業務性質的改變而削弱或失效。

6、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時,不論被審計單位規模的大小,都應當對相關的內部控制進行充分的了解;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了解,確定是否進行符合性測試以及將要執行的符合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內部控制良好的企業,可能減少實質性測試程序,但絕不能完全取消實質性測試程序。

7、內部控制要素:

(一)、控制環境。包括的內容有

(1)經營管理的觀念、方式和風格;

(2)組織結構;

(3)董事會;

(4)授權和分配責任的方式;

(5)管理控制方法;

(6)內部審計;

(7)人事政策和實務;

(8)外部影響。

(二)會計系統。

(三)控製程序。包括

(1)交易授權;

(2)職責劃分;

(3)憑證與記錄控制;

(4)資產的接觸與記錄的使用;

(5)獨立稽核。

1、業務循環及其分類

注冊會計師研究和評價企業內部控制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了解企業的內部控制情況,並做出相應的記錄;

第二,實施符合性測試程序,證實有關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的效果;

第三,評價內部控制的強弱。

因此,了解內部控制是注冊會計師檢查內部控制的首要步驟。

所謂業務循環法也稱切塊審計法,它是將密切相關的交易種類或賬戶余額劃為同一塊,作為一個業務循環來組織安排審計工作的方法。

不同類型的企業,其業務循環的劃分也有所不同。現以製造業為例,說明業務循環及其分類。

製造業業務的內部控制,可以按下列四類業務循環劃分進行研究和評價。

(1)銷售與收款循環。

(2)采購與付款循環。

(3)生產循環。

(4)籌資與投資循環。

應該指出的是,如何劃分業務循環,應視企業的業務性質和規模而定。同時,不同的審計人員在檢查內部控制中,也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斷去劃分特定的業務循環。但不論如何劃分,審計人員在檢查中,應將主要精力集中在那些影響會計報表反映的內部控制環節上。

2、了解內部控制的程序

(1)詢問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並查閱相關內部控制文件;

(2)檢查內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記錄;

(3)觀察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

(4)選擇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項進行「穿行測試」。

注冊會計師了解內部控制所執行的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主要取決於以下因素:

(1)被審計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

(2)被審計單位數據處理系統類型及復雜程度;

(3)審計重要性;

(4)相關內部控制類型;

(5)相關內部控制的記錄方式;

(6)固有風險的評估結果

3、考慮是否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結果時,應考慮的因素有:

(1)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2)內部審計人員的經驗和能力;

(3)內部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4)內部審計人員所獲得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5)管理當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

4、內部控制調查記錄的方法通常有:調查表(問卷)、文字表述、流程圖、核對表。

1、符合性測試的種類:

(1)同步符合性測試:是注冊會計師在取得對內部控制的了解時,同時執行的測試。「同步符合性測試」既可能是取得了解時的「副產品」,也可能是注冊會計師事先計劃安排的。「同步符合性測試」取得的證據,只能使注冊會計師評價控制風險的估計水平處於略低於高水平的中等水平范圍之內。

(2)追加符合性測試:這種測試是在外勤工作中執行的。在主要證實法下,執行「追加符合性測試」是為了進一步降低控制風險的評估水平。

(3)計劃符合性測試:也是在外勤工作中執行,在選用較低的控制風險估計水平法下必須執行這種測試。

2、注冊會計師可選用的符合性測試程序有:

(1)檢查交易和事項的憑證;

(2)詢問並實地觀察未留下審計軌跡的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

(3)重新執行相關的內部控製程序。

3、可不進行符合性測試的情況有:

(1)相關的內部控制不存在;

(2)相關的內部控制雖存在,但注冊會計師通過了解發現其並未有效運行;

(3)符合性測試的工作量可能大於進行符合性測試所能減少的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

4、注冊會計師在評價以前年度審計獲得的這些證據對本年度審計的恰當性時,應考慮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1)這些證據所涉及的認定的重要性;

(2)以前年度審計中所評價的特定內部控制;

(3)所評價的政策和程序被適當設計和有效執行的程度;

(4)用來作這些評價的符合性測試的結果。

5、注冊會計師要求內審人員直接提供幫助時,應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考慮內審人員的勝任能力和客觀性,並監督、復核、評價和測試他們所執行的工作;

(2)明確告訴內審人員他們所負的責任和執行有關程序的目標,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事項;

(3)明確告訴內審人員,應將他們工作中發現的所有重大會計和審計問題,提請注冊會計師注意。

6、雙重目的測試:注冊會計師在期中執行一些符合性測試的同時,也可能執行有關交易的某些詳細實質性測試,以查出會計報表中的重要錯報和漏報。

控制風險的評價

一、控制風險的初步評估。控制風險的評價是為認定而進行的,而不是為了個別控制要素或個別政策和程序而進行的。控制風險評價為高水平的情況:(1)控制政策和控製程序與認定不相關;(2)控制政策和程序無效;(3)取得證據來評價控制政策和程序顯得不經濟。控制風險評價為低水平的情況(1)控制政策與程序與認定有關;(2)通過符合性測試已獲得證據證明控制有效。

二、符合性測試與控制風險的進一步評估。注冊會計師如擬信賴內部控制,應當實施符合性測試程序,以評估控制風險。初步評估的控制風險水平越低,所需獲得內部控制設計合理、運行有效的證據越多。如果進一步評估結果與初步評估結果存在偏差,應當修正對控制風險的評估,並修正實質性測試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三、在審計終結前,注冊會計、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質性測試程序的結果和其他審計證據,對控制風險進行最終評估。如果最終評價的控制風險高於初步評估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要追加相應的審計程序。

1、現行審計准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必要時可以出具管理建議書。

2、管理建議書與審計意見的不同:(1)對象不同:管理建議書是針對內部控制提出;而審計意見是針對會計報表提出。(2)責任不同:管理建議書不是一種法定業務,沒有法定責任,審計意見是法定的業務,具有法定的責任。(3)作用和影響的程度不同。管理建議書僅提供給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供內部參考不對外報送,對外不起鑒證作用;審計意見是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要向外報送,對外起鑒證作用,作用與影響很大。

④ 內部控制評價方法有哪些

內部控制評價方式,是指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基本形式,是解決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到底如何進行的問題。關於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到底如何進行,從內部控制評價本身以及目前的發展情況來看,主要存在詳細全面評價和風險導向評價兩種方式。 ◎詳細全面評價。詳細全面評價,就是以內部控制框架或標准為參照物,根據內部控制框架的構成要素是否存在,評價內部控制的設計有效性;然後,測試內部控制的運行有效性;最後,綜合設計和運行的評價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總體評價,評估內部控制目標實現的風險,判斷是否存在實質性漏洞,確定內部控制是否有效。顯然,詳細全面評價是一種傳統的內部控制評價方式,企業最初進行內部控制建設或日常的評價中應用較多,主要是採用「內部控制調查問卷」和符合性測試,對企業已經存在的內部控制進行評價,評價報告中的建議也是「審核數豆子的人是否將豆子數得一粒不差」。這種方式的特點是從控制到風險,即從內部控制到相關目標實現的風險,比較適合用於內部控制的建立和保持,而對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不十分恰當,存在著成本高、效率低、結論不可靠性等不足。根據內部控制框架或標准評價內部控制本身並沒有錯,但是,內部控制的框架或標准本身是一個通用的框架,更多地關注內部控制的「What and Why」,盡管這些框架或標准提供了評價有效性的標准,但不夠細致,不足以說明如何完成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 ◎風險導向評價。風險導向評價,就是以風險為導向,首先,要評估相關目標實現的風險;其次,識別和確定組織充分應對這些風險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即評價內部控制的設計應對相關目標實現風險的有效性;第三,識別和確定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的證據,評價現有的控制是否得到了有效的運行;最後,對控制缺陷進行評估,判定是否構成實質性漏洞,確定內部控制是否有效。這種方式是從風險到控制,即從內部控制相關目標實現的風險到內部控制,充分體現了「自上而下,風險基礎」的理念。「自上而下」方法由評估組織整體層級的控制開始,然後到具體作業層級控制的測試,主要體現在:從財務報表整體開始,然後到賬戶、披露;從公司層面的控制開始,然後到活動層面的控制。「風險基礎」主要體現在:以評估控制目標實現的風險為起點;關注重要的財務報告和披露風險與問題;僅評價充分應對風險的控制;證據的獲取和場所的選擇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評價結論(內部控制是否有效)也是風險基礎的,判斷有效與否是根據內部控制是否相當可能沒有防止或發現財務報表中的重要錯報。風險導向評價方式可以充分考慮企業特定的情況,避免與內部控制框架的簡單核對,具有更好的成本效益性和更廣泛的適用性及靈活性;關注最重要的風險,提高了評價的成本效益和效率。不過這種方式與詳細全面評價根據一個確定的框架來評價相比需要更高程度的專業判斷。 風險導向評價是一種現代的內部控制評價方式,要求評價人員改變傳統的評價模式,把評價的起點放在關注企業發展戰略和識別企業業務流程的風險上,分析風險,並提出控制風險的建議和方法。特別需要指出,評價內部控制並非為了控制本身,而應針對企業經營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在風險導向評價方式下,評價人員更為關心的是下列問題:與控制相關的目標是什麼?這種控制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這種控制是否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有益?是否存在重復控制?什麼樣的風險水平是可以接受的?控制的效果是否影響管理當局決策?風險為導向評價方式下,評價人員大多採用內部控制自評(CSA)、內部控制矩陣法、利用網路信息開展動態評估。 從目前的現狀以及未來國際發展趨勢來看,內部控制評價基本上都趨向於採用風險導向評價方式。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公共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2007年分別發布的管理層報告內部控制的指南(SEC,2007)和內部控制審計准則(PCAOB,2007)都採用了這一方式,英國、日本、加拿大等國的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年度評價也採用了風險導向評價方式。日本內部控制評價與審計准則:採用一種自上而下的重視風險的方法,即著眼於與財務報告相關重要虛假記載相聯系的風險,對業務流程相關的內部控制進行評價,具體策略:運用自上而下的風險方法;內部控制缺陷的分類,將內部控制的缺陷區分為「重要缺陷」和「缺陷」兩類;不採用直接業務報告的做法;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一並實施;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與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一並編制等。在我國擬在建立以風險防範和增加價值為評價導向、以五大要素(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為核心評價內容、以控制標准和評價標准為評估標尺的內控自我評價體系。內部控制評價應當以風險評估為基礎,根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對企業單個或整體控制目標造成的影響程度來確定需要評價的重點業務單元、重要業務領域或流程環節。

⑤ 簡述內部控制評價的一般程序

內部控制檢查與評價業務流程

1. 目標
通過規范內部控制的檢查與評價工作流程,確保檢查評價工作按規定程序和適當授權進行,實現預期目標;確保檢查評價工作的方法和標准一致,減少檢查評價工作的隨意性;確保集團公司和企業在年度財務決算中恰當披露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部監管機構的要求,並促進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不斷改進、完善和嚴格執行。

2. 風險
由於檢查與評價工作流程設計不合理或控制不當,可能導致對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評價不恰當;可能導致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檢查評價工作存在隨意性;可能導致年度財務決算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對外披露的信息失當而受到外部監管機構的處罰。

3. 工作流程步驟與控制點
3.1 成立和確定檢查評價領導小組和工作組
★3.1.1 企業(或總部)應當成立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檢評領導小組」),組長由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總會計師/分管財務領導擔任,成員由財務、審計、人事、監察、銷售、采購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3.1.2 檢評領導小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成本和效益原則,確定或組建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工作組(以下簡稱「檢評組」)。檢評組可以設在(或授權)財務或審計部門,也可另行組成由財務、審計、人事、監察等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的檢評組,組長可由審計部門負責人擔任。
3.2 制定檢查評價工作計劃
3.2.1 檢評組每年年初根據本流程規定和檢評領導小組的要求,編制內部會計控制檢查評價工作計劃,具體明確各類業務定期抽查的時間(按季或半年或年進行抽查)、抽查樣本量的比例(5%~15%)以及隨機抽查的方法,明確檢查人員的分工和各有關部門的配合責任,以及完成檢評工作的時間目標和要求。
★3.2.2 檢評組將檢評工作計劃報總會計師/分管財務領導審閱後,提交檢評領導小組審定。
3.3 實施檢查和計算得分
3.3.1 檢評組人員根據工作計劃,按規定的抽樣比例和方法,隨機抽取各類業務的樣本。同時依據各自的分工,對所抽取的業務樣本控制點,按照規范的業務流程表中控制點和不相容職務/崗位分離及授權等要求,實施符合性測試。
★3.3.2 檢評組人員將檢查測試情況按每筆業務逐筆如實進行記錄(包括抽查時間、抽查方法、抽查的具體業務合同或憑證編號、檢查測試得分結果等),建立檢查評價工作底稿,簽字後交檢評組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審核簽字。
3.3.3 對檢查測試中發現控制點缺失或控制點雖然存在但未按規定實施控制的,一律按扣減法扣減該控制點的權重得分。每筆業務控制點權重總分為100分,扣除扣減分數後即為該筆業務內部會計控制執行的實際得分。
3.3.4 同類業務逐筆得分相加除以筆數即可得出該類業務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實際得分。各類業務簡單平均得分相加除以類別數即可計算出全部業務的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實際綜合得分。
3.4 編寫檢查評價報告
3.4.1 檢查人員根據抽查業務的內部控制檢查測試的得分情況,可以對各類業務的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做出定量和定性的評價,也可對全部業務內部控制執行總體情況做出定量和定性的綜合評價。
3.4.2 凡內部控制檢查測試平均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且在實際執行中未出現一般性問題或實質性問題,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可認定為「無疏漏」或者存在「輕微疏漏」,執行情況可評價為好;在85-94分(含)之間,且在實際執行中未出現一般性問題或實質性問題,可認定為存在「一般疏漏」,執行情況可評價為較好;在70-84分(含)之間,且在實際執行中未出現實質性問題,可認定為存在「一般缺陷」,執行情況可評價為一般;在70分以下,不管在實際執行中是否出現一般性問題或實質性問題,可認定為存在「重大缺陷」,執行情況可評價為差。及時檢查測試平均得分在70分(含)以上,但在實際執行中發生了一般性問題或實質性問題,則相應認定為存在「一般缺陷」或「重大缺陷」。
3.4.3 檢評組根據內部控制業務檢查結果情況,編寫《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報告》。檢查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1)檢查評價工作的組織開展情況;(二)檢查樣本的抽取方法和測試結果情況;(三)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具體分析;(四)加強改進內部控制的意見和建議。檢查評價報告要有定性和定量分析,以數據和事實為依據。
★3.4.4 檢評組負責人對各檢查人員的檢查工作底稿和扣(計)分情況以及《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報告》進行審核修改並簽字,報分管內控領導/總會計師審閱。
3.5 審定上報檢查評價結果
3.5.1 檢評組將內部控制檢查情況和初步評價意見向內部控制檢評領導小組匯報,如實反映檢查測試結果和定性定量評價意見,並將《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報告》報領導小組審定。
★3.5.2 檢評領導小組審議內部控制檢評結果,並對存在的缺陷和問題,以及檢評組提出的意見和措施予以研究,形成具體改進措施貫徹落實。
★3.5.3 將經審定的《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報告》和有關業務內部控制檢查得分情況匯總表一並上報集團公司內控辦公室備案,或對外發布。
3.6 考核獎懲
3.6.1 每年年度終了後,檢評組應當根據全年檢評綜合得分及評價情況(按季檢查的為4次平均得分,按半年檢查的為2次平均得分,按年檢查的為1次平均得分)提出內部控制執行的獎懲意見,報檢評領導小組審議。
★3.6.2 檢評領導小組審核獎懲意見,並將審核結果報企業辦公會議審定後兌現。
3.7 集團公司整體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評價
3.7.1 集團公司內控辦公室根據企業上報備案的內部控制檢查評價情況,對企業年度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做出基本評價。
★3.7.2 為增強集團公司檢查評價的科學性和可靠性,集團公司內控辦公室評價企業時還可將集團公司財務、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在本年度開展的財務稽核、財務(決算)審計中對企業內部控制執行情況所進行的檢查評價結果納入評價范圍,並按企業自我評價得分權重40%、企業外部評價得分(如兩家或三家都有評價得分則取平均得分)權重60%計算,得出新的綜合得分和評價結果。
3.7.3 集團公司內控辦公室再以各直屬企業為權數,計算出全部企業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平均得分,從而得出集團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年度總體得分和評價結論。
★3.7.4 集團公司內控辦公室依據各企業或總部有關部門對內部控制執行的檢查測評情況,編寫集團公司年度《內部控制執行情況檢查評價報告》,報經集團公司領導或總經理辦公會審定後,即可對外發布,並進行獎懲。
★3.7.5 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應當針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和存在的缺陷,採取有力措施加以改進和完善。

內部控制檢查與評價業務流程表
業務流程及控制點 權重 控制風險說明 不相容職務/崗位 授權及要求
3.1 成立和確定檢查評價領導小組和工作組
★3.1.1 企業(或總部)應當成立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檢評領導小組」),組長由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總會計師/分管財務領導擔任,成員由財務、審計、人事、監察、銷售、采購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3.1.2 檢評領導小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成本和效益原則,確定或組建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工作組(以下簡稱「檢評組」)。檢評組可以設在(或授權)財務或審計部門,也可另行組成由財務、審計、人事、監察等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的檢評組,組長可由審計部門負責人擔任。
3.2 制定檢查評價工作計劃
3.2.1 檢評組每年年初根據本流程規定和檢評領導小組的要求,編制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工作計劃,具體明確各類業務定期抽查的時間(按季或半年或年進行抽查)、抽查樣本量的比例(5%~15%)以及隨機抽查的方法,明確檢查人員的分工和各有關部門的配合責任,以及完成檢評工作的時間目標和要求。
★3.2.2 檢評組將檢評工作計劃報總會計師/分管財務領導審閱後,提交檢評領導小組審定。
3.3 實施檢查和計算得分
3.3.1 檢評組人員根據工作計劃,按規定的抽樣比例和方法,隨機抽取各類業務的樣本。同時依據各自的分工,對所抽取的業務樣本控制點,按照規范的業務流程表中控制點和不相容職務/崗位分離及授權等要求,實施符合性測試。
★3.3.2 檢評組人員將檢查測試情況按每筆業務逐筆如實進行記錄(包括抽查時間、抽查方法、抽查的具體業務合同或憑證編號、檢查測試得分結果等),建立檢查評價工作底稿,簽字後交檢評組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審核簽字。
3.3.3 對檢查測試中發現控制點缺失或控制點雖然存在但未按規定實施控制的,一律按扣減法扣減該控制點的權重得分。每筆業務控制點權重總分為100分,扣除扣減分數後即為該筆業務內部控制執行的實際得分。
3.3.4 同類業務逐筆得分相加除以筆數即可得出該類業務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實際得分。各類業務簡單平均得分相加除以類別數即可計算出全部業務的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實際綜合得分。
3.4 編寫檢查評價報告
3.4.1 檢查人員根據抽查業務的內部控制檢查測試的得分情況,可以對各類業務的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做出定量和定性的評價,也可對全部業務內部控制執行總體情況做出定量和定性的綜合評價。
3.4.2 凡內部控制檢查測試平均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且在實際執行中未出現一般性問題或實質性問題,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可認定為「無疏漏」或者存在「輕微疏漏」,執行情況可評價為好;在85-94分(含)之間,且在實際執行中未出現一般性問題或實質性問題,可認定為存在「一般疏漏」,執行情況可評價為較好;在70-84分(含)之間,且在實際執行中未出現實質性問題,可認定為存在「一般缺陷」,執行情況可評價為一般;在70分以下,不管在實際執行中是否出現一般性問題或實質性問題,可認定為存在「重大缺陷」,執行情況可評價為差。及時檢查測試平均得分在70分(含)以上,但在實際執行中發生了一般性問題或實質性問題,則相應認定為存在「一般缺陷」或「重大缺陷」。
3.4.3 檢評組根據內部控制業務檢查結果情況,編寫《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報告》。檢查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1)檢查評價工作的組織開展情況;(二)檢查樣本的抽取方法和測試結果情況;(三)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具體分析;(四)加強改進內部控制的意見和建議。檢查評價報告要有定性和定量分析,以數據和事實為依據。
★3.4.4 檢評組負責人對各檢查人員的檢查工作底稿和扣(計)分情況以及《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報告》進行審核修改並簽字,報分管內控領導/總會計師審閱。
3.5 審定上報檢查評價結果
3.5.1 檢評組將內部控制檢查情況和初步評價意見向內部控制檢評領導小組匯報,如實反映檢查測試結果和定性定量評價意見,並將《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報告》報領導小組審定。
★3.5.2 檢評領導小組審議內部控制檢評結果,並對存在的缺陷和問題,以及檢評組提出的意見和措施予以研究,形成具體改進措施貫徹落實。
★3.5.3 將經審定的《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報告》和有關業務內部控制檢查得分情況匯總表一並上報集團公司內控辦公室備案,或對外發布。
3.6 考核獎懲
3.6.1 每年年度終了後,檢評組應當根據全年檢評綜合得分及評價情況(按季檢查的為4次平均得分,按半年檢查的為2次平均得分,按年檢查的為1次平均得分)提出內部控制執行的獎懲意見,報檢評領導小組審議。
★3.6.2 檢評領導小組審核獎懲意見,並將審核結果報企業辦公會議審定後兌現。
3.7 集團公司整體內部會計控制執行情況的評價
3.7.1 集團公司內控辦公室根據企業上報備案的內部控制檢查評價情況,對企業年度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做出基本評價。
★3.7.2 為增強集團公司檢查評價的科學性和可靠性,內控辦公室在評價企業時還可將集團公司財務、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在本年度開展的財務稽核、財務(決算)審計中對企業內部控制執行情況所進行的檢查評價結果納入評價范圍,並按企業自我評價得分權重40%、企業外部評價得分(如兩家或三家都有評價得分則取平均得分)權重60%計算,得出新的綜合得分和評價結果。
3.7.3 集團公司內控辦公室再以各直屬企業為權數,計算出全部企業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平均得分,從而得出集團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年度總體得分和評價結論。
★3.7.4 集團公司財會部門依據各企業或總部有關部門對內部控制執行的檢查測評情況,編寫集團公司年度《內部控制執行情況檢查評價報告》,報經集團公司領導或總經理辦公會審定後,即可對外發布,並進行獎懲。
★3.7.5 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應當針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和存在的缺陷,採取有力措施加以改進和完善。

⑥ 企業內部控制怎樣評價

內部控制檢查與評價業務流程

1. 目標
通過規范內部控制的檢查與評價工作流程,確保檢查評價工作按規定程序和適當授權進行,實現預期目標;確保檢查評價工作的方法和標准一致,減少檢查評價工作的隨意性;確保集團公司和企業在年度財務決算中恰當披露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部監管機構的要求,並促進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不斷改進、完善和嚴格執行。

2. 風險
由於檢查與評價工作流程設計不合理或控制不當,可能導致對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評價不恰當;可能導致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檢查評價工作存在隨意性;可能導致年度財務決算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對外披露的信息失當而受到外部監管機構的處罰。

3. 工作流程步驟與控制點
3.1 成立和確定檢查評價領導小組和工作組
★3.1.1 企業(或總部)應當成立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檢評領導小組」),組長由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總會計師/分管財務領導擔任,成員由財務、審計、人事、監察、銷售、采購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3.1.2 檢評領導小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成本和效益原則,確定或組建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工作組(以下簡稱「檢評組」)。檢評組可以設在(或授權)財務或審計部門,也可另行組成由財務、審計、人事、監察等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的檢評組,組長可由審計部門負責人擔任。
3.2 制定檢查評價工作計劃
3.2.1 檢評組每年年初根據本流程規定和檢評領導小組的要求,編制內部會計控制檢查評價工作計劃,具體明確各類業務定期抽查的時間(按季或半年或年進行抽查)、抽查樣本量的比例(5%~15%)以及隨機抽查的方法,明確檢查人員的分工和各有關部門的配合責任,以及完成檢評工作的時間目標和要求。
★3.2.2 檢評組將檢評工作計劃報總會計師/分管財務領導審閱後,提交檢評領導小組審定。
3.3 實施檢查和計算得分
3.3.1 檢評組人員根據工作計劃,按規定的抽樣比例和方法,隨機抽取各類業務的樣本。同時依據各自的分工,對所抽取的業務樣本控制點,按照規范的業務流程表中控制點和不相容職務/崗位分離及授權等要求,實施符合性測試。
★3.3.2 檢評組人員將檢查測試情況按每筆業務逐筆如實進行記錄(包括抽查時間、抽查方法、抽查的具體業務合同或憑證編號、檢查測試得分結果等),建立檢查評價工作底稿,簽字後交檢評組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審核簽字。
3.3.3 對檢查測試中發現控制點缺失或控制點雖然存在但未按規定實施控制的,一律按扣減法扣減該控制點的權重得分。每筆業務控制點權重總分為100分,扣除扣減分數後即為該筆業務內部會計控制執行的實際得分。
3.3.4 同類業務逐筆得分相加除以筆數即可得出該類業務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實際得分。各類業務簡單平均得分相加除以類別數即可計算出全部業務的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實際綜合得分。
3.4 編寫檢查評價報告
3.4.1 檢查人員根據抽查業務的內部控制檢查測試的得分情況,可以對各類業務的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做出定量和定性的評價,也可對全部業務內部控制執行總體情況做出定量和定性的綜合評價。
3.4.2 凡內部控制檢查測試平均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且在實際執行中未出現一般性問題或實質性問題,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可認定為「無疏漏」或者存在「輕微疏漏」,執行情況可評價為好;在85-94分(含)之間,且在實際執行中未出現一般性問題或實質性問題,可認定為存在「一般疏漏」,執行情況可評價為較好;在70-84分(含)之間,且在實際執行中未出現實質性問題,可認定為存在「一般缺陷」,執行情況可評價為一般;在70分以下,不管在實際執行中是否出現一般性問題或實質性問題,可認定為存在「重大缺陷」,執行情況可評價為差。及時檢查測試平均得分在70分(含)以上,但在實際執行中發生了一般性問題或實質性問題,則相應認定為存在「一般缺陷」或「重大缺陷」。
3.4.3 檢評組根據內部控制業務檢查結果情況,編寫《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報告》。檢查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1)檢查評價工作的組織開展情況;(二)檢查樣本的抽取方法和測試結果情況;(三)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具體分析;(四)加強改進內部控制的意見和建議。檢查評價報告要有定性和定量分析,以數據和事實為依據。
★3.4.4 檢評組負責人對各檢查人員的檢查工作底稿和扣(計)分情況以及《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報告》進行審核修改並簽字,報分管內控領導/總會計師審閱。
3.5 審定上報檢查評價結果
3.5.1 檢評組將內部控制檢查情況和初步評價意見向內部控制檢評領導小組匯報,如實反映檢查測試結果和定性定量評價意見,並將《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報告》報領導小組審定。
★3.5.2 檢評領導小組審議內部控制檢評結果,並對存在的缺陷和問題,以及檢評組提出的意見和措施予以研究,形成具體改進措施貫徹落實。
★3.5.3 將經審定的《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報告》和有關業務內部控制檢查得分情況匯總表一並上報集團公司內控辦公室備案,或對外發布。
3.6 考核獎懲
3.6.1 每年年度終了後,檢評組應當根據全年檢評綜合得分及評價情況(按季檢查的為4次平均得分,按半年檢查的為2次平均得分,按年檢查的為1次平均得分)提出內部控制執行的獎懲意見,報檢評領導小組審議。
★3.6.2 檢評領導小組審核獎懲意見,並將審核結果報企業辦公會議審定後兌現。
3.7 集團公司整體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評價
3.7.1 集團公司內控辦公室根據企業上報備案的內部控制檢查評價情況,對企業年度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做出基本評價。
★3.7.2 為增強集團公司檢查評價的科學性和可靠性,集團公司內控辦公室評價企業時還可將集團公司財務、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在本年度開展的財務稽核、財務(決算)審計中對企業內部控制執行情況所進行的檢查評價結果納入評價范圍,並按企業自我評價得分權重40%、企業外部評價得分(如兩家或三家都有評價得分則取平均得分)權重60%計算,得出新的綜合得分和評價結果。
3.7.3 集團公司內控辦公室再以各直屬企業為權數,計算出全部企業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平均得分,從而得出集團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年度總體得分和評價結論。
★3.7.4 集團公司內控辦公室依據各企業或總部有關部門對內部控制執行的檢查測評情況,編寫集團公司年度《內部控制執行情況檢查評價報告》,報經集團公司領導或總經理辦公會審定後,即可對外發布,並進行獎懲。
★3.7.5 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應當針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和存在的缺陷,採取有力措施加以改進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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