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公共決策聽證制度
首先介紹一下聽證制度的起源和聽證制度在我國的現狀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在國外,立法程序中也經常使用聽證會。立法中的聽證會相對要隨意一些,通過抽簽產生的聽證代表就某個法案發表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成為議員們投票時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的言論、表決免責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會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那樣有拘束力,換言之,從理論上說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是在一個民主體制下,議員不能不為選票著想,聽證會畢竟反映了選民的意見,很少有哪個議員敢無視這些意見的存在。
在我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進行了聽證。但是目前我國的聽證制度缺陷是顯著的,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沒有拘束力,導致聽了也白聽;立法程序中的聽證由於透明度不夠,聽證代表很難充分恰當的表述意見,另外缺少民主機制,也使得聽證結果對立法機關的成員形不成事實上的約束。
所以在我國,聽證制度只是一種探索,實際作用不大,至於有關某些具體商品價格的聽證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廣大民眾的意願,是聽證制度成功之處,聊慰民意
⑵ 社區民主聽證會工作規則急求
為進一步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廣大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和監督權,社區應建立健全社區民主聽證制度,切實提高基層工作決策的公開性、民主性和科學性,促進社區全面發展。
社區聽證會要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社區建設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有序的進行,並自覺接受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1、社區聽證會的議事范圍。聽證會議事議主要是涉及社區居民普遍關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區有關社會事務。議事范圍為:社區治安防範、保潔與綠化、違法建築整治、環境衛生整治、基礎設施建設、救濟救災款物的發放、低保戶的確定、公益事業建設經費的籌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區居民聽證的事項。
應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社區居委會提請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2、聽證會成員的確定。民主聽證會的參加對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會議人數根據社區規模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確定,人數一般為30—50人,聽證會成員一般由社區黨組織成員、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協商議事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成員、涉及事項的居民小組長和居民代表等組成。社區居民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同意可旁聽會議,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邀請,有關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會單位的代表應列席會議。聽證會成員的聽證表決權,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確定。
3、聽證事項的提出形式。聽證會聽證事項由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聯名提議或十分之一以上滿18周歲的社區居民聯名提議,由社區黨組織受理,經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商量決定召開社區聽證會。
4、聽證事項的確定。聽證會議題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共同提出,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召集和主持。民主聽證會召開前應當廣泛徵求意見,通過召開黨員會議、上門走訪、公開欄公布等形式廣泛徵集對聽證事項的建議和意見,對聽證方案作進一步完善,並同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聯系溝通。對政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社區居委會徵求街道辦事處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列入社區聽證會議題。聽證會一般在提出議題起15日內召開。
5、聽證會的組織召開。社區聽證會由社區黨組織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應在聽證會前3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主要議題向社會公示並通知會議人員。聽證會有應到人數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聽證會採取不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形成聽證會的集中意見。表決的形式,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根據聽證事項的實際情況確定。
6、聽證會的會議程序。社區居民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由主持人報告議題:
②、由社區居委會通報所聽證議題的相關情況;
③、由聽證會成員充分討論;
④、涉及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請政府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的代表回答聽證會的咨詢;
⑤、由聽證會成員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表決意見。
召集人落實專人做好會議的完整記錄。
7、聽證會會後事頂。對聽證對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梳理,並以公示、會議等形式向群眾反饋。社區居委會應於聽證會後3日內,將聽證會的表決結果採取適當方式公示,並及時將會議情況通報街道辦事處,凡涉及街道辦事處和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事項應及時同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對形成一致意見的事項,在聽證結束後及時提交決策;對多數群眾反對或不同意見較多、較集中的事項,應重新論證或暫緩提交決策;對條件尚未成熟的事項應推遲決策;對群眾思想認識未到位的事項,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再提交決策或進行二次聽證。
⑶ 社區基本設施建設協調會議制度
關於規范社區居民議事協商會的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居民民主權利,擴大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和《關於進一步推進朝陽區社區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做好朝陽區社區居民議事協商會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社區議事協商會議以「暢通渠道、匯集民意、促進參與」為原則,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由社區居委會和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開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有序進行,並自覺接受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二、議事協商范圍
議事協商會議主要涉及社區居民普遍關心,與社區建設與管理的相關的社會事務。研究、討論社區建設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為社區管理提供有關意見和建議;積極化解社區內各類不和諧的因素,維護居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資源共享,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加強社區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等社區單位及社區居民的聯系。
應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社區居委會提請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以決策為主要內容的相關會議,建議召開社區民主聽證會進行決策。
三、議事協商作用
社區議事協商會是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建設與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徵集居民意見,匯集居民智慧,加強社區居民、單位溝通的重要途徑。居民在議事協商過程中的意見建議是街道、社區決策的重要依據,社區應將議事協商事項處理結果向居民及時反饋。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社區聽證會主要偏重於社區事務決策,社區議事協商會議偏重於對社區事務進行協商討論。
四、會議程序
會議由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應在會議召開前對社區居民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征詢群眾意見。
1. 社區議事協商會議由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會)主任召集和主持,社區整體層面會議以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為組織平台召開,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重點對社區內居民普遍關注的事項進行協商、研究,對涉及社區重大公共事務的有關決策進行前期論證。會議主要由社區內知名人士、社會單位負責人、業主委員會代表、物業公司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代表等構成,政府職能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可參與會議。涉及部分居民或處理非社區全局性事務的會議,社區居委會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參加人員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2. 凡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建設的重大決議、決策、年度工作計劃、公共福利事業分配、居民公約等,原則上先由社區議事協商會組織民主議事會議討論,提交社區居民(常務)代表會通過。
3. 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要廣泛聽取和徵求社區居民、社會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設立居民意見箱,隨時聽取居民群眾心聲,促進社區建設人人參與,人人獻策。
4. 議事協商會主持程序:
(一)由主持人報告議題;
(二)由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會)通報議題的相關情況;
(三)參加人員充分討論;
(四)社區居委會詳細記錄參與人員意見、建議
(五)社區居委會將會議意見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
五、會議事項落實
社區居委會應採取措施,保證會議各項意見、建議的落實,需街道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的,應做好督促、監督,並做好與居民意見的對接;需社區直接辦理的,應盡快加以落實。
⑷ 社會聽證制度的內容
社會聽證制度,我國公民參與民主決策的四個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個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專家咨詢制度、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主要以舉辦聽證會為方式,讓公民積極參與決策機關的決策方案的擬定和修改。
意義
在聽證會上,公民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可以幫助決策機關發現擬定的決策方案存在哪些問題,並加以修正、完善。聽證於民是為了決策於民。
聽證會
參與人員和機構
一次聽證會的舉行,通常由舉行的機關部門事先通知,並常邀請媒體等參與以確保聽證會的公正。
聽證會參與的人員或機構有:主持人、申請人、證人等。其中申請人和主持人一般不重復,申請人是舉辦聽證會的主要部門;證人常由公民代表組成,有時也有媒體參與。
實例
2002年舉行的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方案聽證會,是我國首次國家級價格聽證會。
聽證會主持人、原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價格司司長發言:鐵路火車票價格的調整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我們舉行價格聽證會,對鐵道部提出的調價方案進行聽證。
聽證會申請人、鐵道部運輸局局長代表鐵道部介紹調價方案:鐵道部提出的調價方案涉及春運、暑運及主要節日期間列車的票價浮動情況。調價的理由是:為減輕鐵道部門的壓力,需要利用價格杠桿加以調節。
消費者代表(聽證會證人)對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公平性提出質詢:上調票價後,旅客應該享受更好的服務。但春運期間,由於旅客人數太多,鐵道部門往往不能保證為旅客提供優質的服務。這等於讓旅客花更多的錢,享受更少的服務。
如果火車票價必須上漲,也不能搞「一刀切」。
專家學者代表發表自己的意見:春節期間上調價格,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引導消費的作用。
人大代表的意見:春運旅客多為打工的農民工。他們大多來自老少邊窮地區,在城裡打工的收入比較低。如果鐵道部門還要在春節期間上浮票價,這對於回家探親的民工來說是難以接受的。
聽證會結束後,原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根據代表意見對調價方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充分照顧了低收入階層的利益,硬座的漲幅比最初的方案下調了50%。
⑸ 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和社會聽證制度區分
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是指政府通過政府網站、公示板、公示卡、微機觸摸屏、電子屏幕、回公示宣答傳單、辦事指示卡等多種形式,將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項決策公示出來。公民在了解政策的有關規定後,可以就此發表意見,提出建議。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是基於公民享有知情權是參與民主決策的前提與基礎。
社會聽證制度主要是以舉辦聽證會為方式,讓公民積極參與決策機關的決策方案的擬定和修改。在聽證會上,公民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可以幫助決策機關發現擬定的決策方案存在哪些問題,並加以修正、完善。聽證於民是為了決策於民。
⑹ 監督聽證會與社會聽證制度有何區別
區別:
1、監督聽證會主要是公民對國家機關面對面的監督,參與聽證會主要是對於相關國家機關在決策的執行上提意見和建議。
2、而社會聽證制度是對於決策機關的擬定決策提意見和建議,是決策更加完善。監督有責怪的意思,而決策沒有責怪的意思。監督的是決策的制定,社會聽證制度是決策的制定。
3、在聽證會上,公民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可以幫助決策機關發現擬定的決策方案存在哪些問題,並加以修正、完善。聽證於民是為了決策於民。
(6)社區公共決策聽證制度擴展閱讀:
1、監督聽證會:是指立法機關在法律或者法規通過後,以公開舉行會議的形式,聽取公眾對法律或者法規的執行情況、行政機關的執法效果以及對法律或者法規進行修改完善的意見,進而行使監督權的制度模式。
2、社會聽證制度,我國公民參與民主決策的四個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個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專家咨詢制度、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主要以舉辦聽證會為方式,讓公民積極參與決策機關的決策方案的擬定和修改。
⑺ 如何區別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和社會聽證制度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復是人民制的心聲通過一定的途徑上傳到領導者的耳中一種下情上傳的制度。專家咨詢制度則是保證決策的科學性,給領導人出謀劃策的政策咨詢制度。社會公示制度是上情下達的一種途徑。社會聽證制度是社會公共事物聽取民意,進行協商的制度。它們都是民主公共政策的一部分,但由於途徑的不同,聲音的發出者和接收者存在著差異。
因為是世博會嘛 所以答案一定要聯繫到世界 這點很重要
⑻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和聽證會的區別 它們都是群眾向決策機關反映意見嗎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和社會聽證制度都是公民參與明主決策的方式。
不同的是回,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是向答決策者反映反饋問題。
社會聽證制度 是決策者執行重大決策時請民眾參與,幫助提出建議,指出擬定方案中的問題,幫助決策。
⑼ 社會聽證制度的程序是怎樣的
社會聽證制度,我國公民參與民主決策的四個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個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專家咨詢制度、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主要以舉辦聽證會為方式,讓公民積極參與決策機關的決策方案的擬定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