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審計內控管理辦法
Ⅰ 工程項目審計怎麼做有什麼要求要詳細
工程項目審計主要是:(四川創信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於2000年成立,始終圍繞建設領域,圍繞工程項目生命周期,以工程造價為核心,開展(造價咨詢服務、工程造價爭議鑒定、BIM咨詢、工程項目管理)等業務,並專注造價實用性人才的培養、輸送,為工程造價咨詢領域提供完整服務。 目前涵蓋建築專業類講座及公開課、土建造價類實訓項目、安裝造價實訓項目、員工職業技能課程等領域。
1.工程量的審查:工程量是構成工程造價最基本的因素,其計算正確與否直接關繫到工程造價的高低,是審核結算的重點內容。審查是根據國家規定的計算規則和建設方認可的竣工圖,對承建方送審結算中的工程量逐項進行審查,檢驗計算是否准確,有無錯算,重算,漏算,多算,得出准確的工程量。
2.關於工作量增加或減少:施工中因建設方的原因使工程量發生增加或減少,減少的工程量按雙方約定的單價減少,增加的工程量需要核查有無建設方指定的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簽字,若有簽字,則應按照雙方核定的工程量予以計算。
3.關於合同未列的工程量:施工中如出現合同未列的工程量,必須得到建設方指定的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簽字認可,按合同約定或定額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4.定額套用的審查:結算中採用的單價是否正確,應著重審查結算書上所列的各分項的名稱、規格、計量單位與雙方約定的及定額中規定的項目是否一致,從而調整結算單價使它回到正確的位置上來。
5.工程造價的調整處理。
(1)工程造價的調減: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會因為下列原因造成工程造價的調減,因而我們會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A、設計變更:根據有效的設計變更單,將變更的工程量按照原投標價或者甲乙雙方事先約定的單價進行調減。
B、甲乙雙方補充協議或承諾調減工程造價。
C、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調整條款,根據原施工合同該條款對工程造價進行調減。
(2)工程造價的調增:在實際工作中,工程造價的調增原因很多。如何公正、客觀的處理工程造價的調增,是業主關心的中心環節,也是中介咨詢機構非常重視的問題。
A、設計變更: 設計院簽發的設計變更若造成工程造價的增加,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首先,檢查該設計變更的合法性,設計單是否按照合法的程序簽發,即根據業主要求發出工程變更通知單。該變更通知單先報送業主,然後由業主轉發施工單位。
其次,檢查其變更內容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哪些變更是業主改變使用要求的變更,哪些是設計單位修改原設計錯誤的變更,哪些是施工單位人為擴大工程量或者為方便施工單位施工的變更。並檢查這些變更是否合理。
最後,檢查該變更單簽發手續的完備性。即檢查該變更單是否由該專業負責人和施工圖原設計工程師簽署,有無該設計院注冊建築工程師或注冊結構工程師簽章。
只有程序合法、內容合理、手續完備的設計變更單才能得到確認。否則一律作為無效單據處理。
B、簽證:簽證單是確認施工圖以外調整工程造價的依據,對簽證單的確認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首先,簽證單是業主對施工圖以外增加工作量的確認憑據,它反映的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其次,簽證單的簽認,應有業主指定的專門人員簽字。
在確認了以上內容的合法性之後,造價工程師應根據簽證單的內容,確定其所增費用確實不屬於造價定額、費用定額或投標書及補充協議中所含價值的方能准予增加費用。
C、關於工程量的調增處理:在工程造價審核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工程量的調增。其產生原因是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結算時漏算。如遇該類問題,造價工程師首先要核實其產生漏算的原因,徵得業主同意後,由施工單位補報漏算內容,經業主審核同意後,再作調整。
(3)關於設備、材料價格:
A、招標書中凡屬於由建設方提供的設備、材料,其品牌、規格、價格均由建設方確定。
B、招標書中規定由承建方采購的設備、材料其價格、數量, 須經建設方確認簽字後,方可計入結算價值。
C、不在上述兩項內容中的材料及設備價格以實際發生的價格並參考市場信息價、網上價以及市場行情價確定。
(4)費用標準的確定與審查。根據合同的約定及現行的有關費用定額標准,審核結算中各項費用的記取是否符合要求。嚴格杜絕不同標準的工程項目在費用計取上混淆。使費用的計取達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Ⅱ 如何建立內控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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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採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 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 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引用標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五)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六)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七)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
(九) 《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 《企業會計准則》;
(十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類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 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 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網路,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 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准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
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 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 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
(五)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准後實施;
(二) 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准後予以實施;
(三) 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 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 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 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 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託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八) 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予以評價;
(九) 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十) 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 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許可權:
(一) 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 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三) 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體、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八)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 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十三) 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四) 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 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
(二)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 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
(四) 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
(六) 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
(七) 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八) 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九)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後實施。
(一) 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 離任審計制度;
(三) 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四) 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
(五) 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一節 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准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一) 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 在接受審計授權後,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
(三) 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四) 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並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 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內審人員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一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
第四節 後續事項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並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並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 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
(六)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Ⅲ 為什麼要進行基建工程內部控制制度審計
1,實行企業內部控制的原因:
(1)內部控制的根本目的在於加強企業管理、合理分回權;保證會計資答料的真實合法、保護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
(2)廣義地講,一個企業的內部控制是指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系統,包括為保證企業正常經營所採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
(3)內部控制制度是現代企事業單位對經濟活動進行科學管理而普遍採用的一種控制機制。貫穿於企業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只要存在企業經營活動和經營管理,就需要有一定的內部控制制度與之相適應。
2,內部控制:是在一定的環境下,單位為了提高經營效率、充分有效地獲得和使用各種資源,達到既定管理目標,而在單位內部實施的各種制約和調節的組織、計劃、程序和方法。
Ⅳ 工程審計流程是什麼
一、工程項目的前期審計
工程項目前期審計,主要是對工程前期准備工作及施工管理的各項內控制度進行審計。及早發現矛盾和管理上的薄弱環節,防患於未然,為後續工程施工打下堅實基礎。
1、首先審查《工程承包合同》:是否簽訂了項目承包合同,合同雙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的履約能力,內容是否合規完整;權、責、利劃分是否明確。如有分包工程,還應審查《工程分包合同》。
2、審查工程施工准備工作情況:施工組織設計是否先進,現場施工隊伍和機械設備的配置能否滿足需要,指揮部的設置、定員、人員素質能否符合管理要求,達到精幹高效、結構合理。
3、工程預算編制審查:是否編制了工程項目成本預算、費用預算、資金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充分,內容是否完整,預算定額是否合理。
4、對內控制度建立的審查:是否建立工程預算管理、合同管理、工資管理、成本管理、設備材料管理、安全質量管理、財務管理、分包工程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各項制度是否完善、嚴密。
二、工程施工過程審計
工程施工過程審計或稱中期審計,主要圍繞成本效益情況進行的審計。通過對工程項目的事中監督,發現並糾正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堵塞漏洞,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1、工程成本管理審查:通過對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間接費等構成成本五大要素的逐一審查,找出薄弱環節,提出對策和建議。
(1)人工費的審查:審查工時統計資料是否真實、准確,是否按勞動定額核算人工費,工資、獎金是否與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有無不按規定多發工資,巧立名目發獎金,有無違反規定將其他費用列人人工費,使人工費超支加大。
(2)材料費審查:材料費是工程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控制了材料支出,就有效控制了成本。審查材料物資消耗是否按定額控制,實行限額發料,材料實際消耗與預算定額的差額是否合理,材料的采購、管理、消耗手續是否齊備,有無損失浪費現象,余料是否盤點,料差和周轉材料是否按規定分攤。
(3)機械使用費的審查:機械台班統計資料是否完整、真實,機械使用是否充分,有無因操作失誤而造成機使費超耗浪費,費用分攤是否准確、合理。
(4)直接費和間接費的審查:審查直接費、間接費的開支是否有嚴格控制,有無違反規定隨意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亂擠亂列成本的現象,費用攤銷是否合理。
2、安全、質量、工期的審查:審查施工進度是否按計劃進行,是否存在只抓進度而放鬆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有無違規操作而導致安全質量事故的發生,造成經濟損失。
3、內控制度的審查:審查各項內控制度是否貫徹實施,有無流於形式而造成管理失控,對分包工程是否進行有效管理,是否存在只包不管或以包代管現象,有無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返工窩工等現象,影響工期和效益。
4、對工程結算、會計核算的審計:工程價款收入支出是否真實,工程結算是否符合規定,驗工計價是否及時,手續資料是否完備,有無拖欠工程款現象,成本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
三、工程項目終結審計
終結審計主要側重於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工程項目的工期、質量、安全、效益及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等方面進行審計,從而對項目負責人的管理績效作出評價。
1、對完工後的各項資產進行清查、核實,防止資產流失。
2、審查是否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有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3、工程是否按期交工,並辦理了竣工結算,財務決策是否符合規定。
4,工程期間有無發生安全質量事故,並分析原因責任。
5、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全部交納了各種稅金,有無拖、漏、少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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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審計方法
一、看圖法。
即看圖核實工程量與工程價款,審定工程造價的一種方法基建工程決算審計,首先必須認真仔細地看清所有的施工圖紙,才能全面准確無誤地計算審定工程造價的真實性。
要求審計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所有的建築識圖知識,不僅要看建築施工圖,而且要看結構施工圖和竣工圖;不僅要看水電平面圖,而且要看水電系統圖;不僅要將每一張圖紙看懂吃透,而且要將所有的圖紙綜合分析。
二、觀察法。
它是指審計人員親臨建築現場,對審計事項進行實地觀察,調查了解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發現疑點,驗證事實,核實實際工程量,審定工程造價的一種方法。
三、詢問法。
它是指審計人員通過詢問被審計單位參與基建項目管理的負責人、當事人、知情人或施工單位施工員、預算員、知情者,以證實基建工程量與工程價款的真實性、合理性的一種方法。
審計人員通過詢問獲得的審計線索有可能引出有力的審計證據,揭露事實的真相。所以詢問法也是基建工程決算審計最直接、最常用的一種有效的方法。
四、調查法。
它是指審計人員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以查證基建工程量與工程價款的真實性、合理性的一種方法。如對水電主材價格進行市場調查分析,對基建工程量進行調查走訪等。調查法是基建工程決算審計一種切實可行的有效方法。
五、開挖法。
它是指審計人員會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與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到建築現場,對有疑點的隱蔽工程進行挖開核實工程量與工程價款的方法。開挖法比較直接,容易驗證出問題的真假,但工作量大,所以一般實行抽樣定點的方式。
六、分析法。
它是指審計人員運用各種系統方法,對基建工程項目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離和分類,然後綜合分析,發現疑點,揭露問題的方法。
七、測量法。
即審計人員深入建築現場,對照施工圖紙,實地測量有關工程量(如門窗洞口的大小、建築物的長寬高等),計量有關器材物質數量(如配電箱數量、燈具數量、水暖器材的數量等),確定核實基建工程決算工程量與造價真實性、合理性的一種審計方法。
八、核對法。
指在基建工程決算審計中用一種記錄或資料同另一種記錄或資料進行查對,用相互驗證和復核的手段,驗證基建工程決算工程量與造價真實性、合理性的一種審計技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