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盤問
⑴ 公安機關對公民的留置盤問屬於
答案B
公安機關對公民的留置盤問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回和國人民警察答法》第九條規定:留置盤問僅適用於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或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或者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或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四種情形。留置盤問時間自被盤問人帶至公安機關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對於到期不批准繼續留置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留置盤問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⑵ 如何規范公安機關繼續盤問制度
看下面兩條: 第八條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一)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其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為嫌疑的;
(三)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物的。
第九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適用繼續盤問:
(一)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經當場盤問、檢查的;
(二)經過當場盤問、檢查,已經排除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定最高處罰為警告、罰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
(四)從其住處、工作地點抓獲以及其他應當依法直接適用傳喚或者拘傳的;
(五)已經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經立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或者事件當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的。
也就是說繼續盤問是在立案之前的一個先期調查過程,相對人有嫌疑,但是行為事實或者身份不清楚,需要進一步確認相對人是否真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相對人的真實身份,而傳喚和拘傳就適用於身份已查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嫌疑人,分清這點,只要按照規定審批,把握好時限就可以了。
⑶ 在什麼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對公民進行盤問,檢查
根據《警察法》規定,執行職務、公務的警員,對於工作中的嫌疑人員或相關有必版要盤問盤查權的其他人,在表明身份並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依法進行盤查,如果發現有作案嫌疑或《辦案程序規定》中描述的幾種情形人員,可以帶至公安機關,辦理手續後可以繼續盤問。
⑷ 根據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繼續盤問的時限最長為多少小時
最長來為48小時。
公安機關適用繼源續盤問,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及時、文明和確保安全的原則,做到適用對象准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以及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對在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
(4)公安機關盤問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本規定的適用范圍和時限適用繼續盤問,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適用范圍繼續盤問;
(二)超時限繼續盤問;
(三)適用繼續盤問不履行審批、登記手續;
(四)以繼續盤問代替處罰;
(五)將繼續盤問作為催要罰款、收費的手段;
(六)批准繼續盤問後不立即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繼續進行盤問;
(七)以連續繼續盤問的方式變相拘禁他人。
⑸ 人民警察法對留置盤問有什麼具體的規定
《人民警察法》第來九條源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⑹ 在什麼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對公民進行盤問、檢查
根據《警察法》第9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追捕逃犯、偵查案件、巡邏執內勤、維護公共容場所治安秩序、現場調查等職務活動中,經出示自己警察的身份證件後,即可以對行跡可疑、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進行盤問、檢查。檢查包括對被盤問人人身和其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題:
.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公安機關可以將被盤問人留置24小時,從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計算;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到48小時,但需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根據被盤問人的證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用書面或電話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並作出記錄。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或者不批准延長留置時間的,應當立即釋放盤問人。釋放應當留有記錄,記明具體釋放時間,並由被盤問人簽名或按手印,不另發釋放證明。在盤問記錄中應當寫明被盤問人被帶至公安機關的具體時間,盤問記錄應當被盤問人簽名或捺手印。
⑺ 在什麼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對公民進行盤問
根據《警察法》規定,執行職務、公務的警員,對於工作中的嫌疑人內員或相關有容必要盤問盤查的其他人,在表明身份並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依法進行盤查,如果發現有作案嫌疑或《辦案程序規定》中描述的幾種情形人員,可以帶至公安機關,辦理手續後可以繼續盤問。
⑻ 警察盤問環節怎麼進行
我國來《人民警察法》對人民源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中的盤問環節有明確的規定: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⑼ 人民警察進行繼續盤問的適用條件和時限
具體如下:
根據《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第八條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一)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其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為嫌疑的;
(三)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物的。
第十一條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對在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
前款規定的時限自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被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至被盤問人可以自由離開公安機關之時或者被決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而移交有關監管場所執行之時止,包括呈報和審批繼續盤問、延長繼續盤問時限、處理決定的時間。
(9)公安機關盤問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第九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適用繼續盤問:
(一)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經當場盤問、檢查的;
(二)經過當場盤問、檢查,已經排除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定最高處罰為警告、罰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
(四)從其住處、工作地點抓獲以及其他應當依法直接適用傳喚或者拘傳的;
(五)已經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經立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或者事件當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