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的審計機關
我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設立審計機關,不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回和國憲法》第一百答零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的人民政府。
根據《審計條例》的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署,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城市的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可以在重點地區、部門設立派出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2. 地方審計機關屬省直管嗎
地方審計機關不是屬省直管。
地級市、縣區(縣級市)審計局是本級政府的組成部門,
歸同級政府管。
上級審計機關只是業務指導。
3. 審計局是屬於國家公務員還是地方公務員
主回答:審計局的正式工作人員都是國家公務員。
所說的「國家」、「地方」,是某一管理監督機構的行政經費由哪裡撥款的區別,即行政經費的來源是國家和地方的區別。而任何行使國家行政監督和管理機構職能的在編正式工作人員,不論他們的行政經費,包括工資收入來自何處,都稱為「國家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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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務員概念
地方公務員正規統一都叫國家公務員,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都是國家公務員,具體才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地方國家公務員。 中央公務員考試是指:中央、國家機關以及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考試。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社團等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
審計局簡介:地方各級審計局均為行政單位,國家公務員編制。審計局主要負責地方政府各部門和所有企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審計局一般設有辦公室、財政金融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經貿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農業資源與環境審計科、干審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內審協會等科室。
構成體制
1.中國審計機關設在政府,是國家行政機構的組成部分。
2.審計署是國家最高審計機關,同時也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對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
3.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4. 省審計廳與地市審計局是什麼關系
《審計法》第九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專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屬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審計機關是雙重領導,經費、人員歸地方政府管轄,業務歸上級審計機關指導,也就是說省審計廳有對地市審計局下達審計計劃和檢查審計質量及業務考核的權力,地市審計局對省審計廳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地市審計局主要領導的任免需經省審計廳同意,這是目前狀況。如果審計系統垂管後,就會有所改變。
5. 現行憲法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什麼負責
本級人民政抄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襲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5)省的審計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6. 縣級及以上審計機關都有那些單位
中國審計:國家級有審計署。省級有審計廳。地市級、縣級有審計局。
7. 我國審計機關分為中央和省市兩級,對不對
不對。
按現行憲法和審計法,各級人民政府都設立審計機關。但實際上鄉級是不設的。除此之外,國家級有審計署,省級有審計廳,市級和縣級設審計局。
8. 什麼機關屬於國家審計機關
國家審計機關,是指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內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容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我國國家審計機關主要有以下兩種: 1.中央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署是我國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它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和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 2.地方國家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上一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9. 我國地方審計機關機構及體制是如何設定
一、地方審計機關的設置和名稱《憲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據此,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於1983年起設立了審計機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地區行政公署也設立了審計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法》也對此作了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於1983年起陸續設立時,一般都稱審計局(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為正廳級),行政首長稱局長。唯有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過例外。該區於1987年將自治區審計局改稱自治區審計署,行政首長也稱審計長。1992年改稱自治區審計廳,行政首長稱廳長。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機關於1992年後相繼稱為審計廳,行政首長稱廳長,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機關仍稱審計局(正廳級),地區(省轄市、州)、縣(旗、縣級市、市轄區)設立的審計機關稱審計局(分別為正處級和正科級),行政首長稱局長。盟行政公署設立的審計機關一直稱審計處(正處級),行政首長稱處長。二、地方審計機關的領導體制地方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在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正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對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律規定由本級政府正職首長領導審計機關,這樣的規定還不多見。這對於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排除工作干擾非常重要。三、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審計法》對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作了規定。《審計法實施條例》進一步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審計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1)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2)因嚴重違法失職受到行政處分,不適宜繼續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3)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1年以上的;(4)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的。」?ド蠹蘋?關負責人必須依照法定程序任免,主要是指依照《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程序任免。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十款的規定,地方審計機關正職領導的任免程序是:由本級政府首長提名,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根據該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地方審計機關副職領導人由本級政府任免。《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這主要是從雙重領導體制考慮的。地方審計機關受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上一級審計機關比較了解下一級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情況,因而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很重要,這樣有利於做到任免幹部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