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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變更合議聽證

發布時間: 2021-03-05 08:37:27

1. 我一執行案件,追加第三者執行局不支持,我提出復議多長時間能回復

根據規定復議裁定的時限是兩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和追加專執行當事人屬的若干規定》
第十六條 (合議、聽證、復議)
執行法院對變更或者追加執行當事人的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合議庭在審查中,應當召集有關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
當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變更或者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上級法院應當在二個月內做出復議裁定。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的條文

第一條 (債權人變更的范圍)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權人以外,下列人可以申請執行或者申請繼續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一)債權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二)債權人離婚的,按照離婚協議或者生效法律文書,取得該債權的原配偶;(三)作為債權人的法人分立的,分立協議中確定繼受該債權的法人;與其他人合並的,合並後存續的法人;(四)債權人姓名或名稱變更的,變更後的人;(五)作為債權人的其他組織被撤銷的,開辦該組織的公民或者法人;(六)作為債權人的企業法人依法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其清算人或者負有清算義務的人;(七)作為債權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權利的機關;其職權無國家機關繼續行使的,撤銷它的機關;(八)執行依據中確定的債權轉讓的,其受讓人;(九)其他與上述情形類似的人。第二條 債務人變更或者追加的范圍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務人外,可以對下列人申請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變更下列人為被執行人:(一)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其遺產被第三人無償佔有或者接收的,該第三人;(二)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與其配偶離婚,依法應承擔債務的配偶;(三)作為債務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並的,分立或者合並後存續的法人;(四)債務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後的人;(五)作為債務人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者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其他組織不能清償債務的,設立該組織的公民或者企業法人;(六)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其清算人或者負有清算義務,以及無償佔有或者接收其財產的第三人;(七)作為債務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其職權無國家機關行使的,撤銷它的機關;(八)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依法轉讓的受讓人;(九)債務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為權利人的,該另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十 對被執行的企業法人投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投資人。第三條 (債務人死亡情況下繼受人的責任限制)依據本規定第二條變更被執行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無償佔有人或者接收人承擔責任的范圍限於其繼承、受贈、管理或者佔有的遺產范圍內。無上列債務繼受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遺產無人佔有或者管理的,可以直接對遺產強制執行。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被執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除法律文書確定其為個人債務外,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由債務人一方的配偶佔有時,可以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第五條 (債務人離婚時對其債務的處理)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債務人與其配偶離婚時,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第六條 未經法定程序分立的法人債務的處理被執行人未依法定程序分立,且其對企業分立前債務的處理未經債權人同意,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應當按照其從被執行企業分得的資產占原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對被執行人的債務向申請執行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七條 (追加新設立企業為被執行人)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卻投資設立新的法人企業,其投資數額超過新設立企業凈資產百分之五十的,新設立的法人企業視為從被執行企業中分立的企業,可以裁定追加該新設立的法人企業為被執行人,在其所接受的被執行人投資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第八條 對清算中法人的執行作為債務人的法人被撤銷、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歇業或者注銷的,被變更為被執行人的清算人或者負有清算義務的人,其承擔責任的范圍限於該法人遺留的財產。對被執行人負有清算義務人的人難以確定的,可以仍以清算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直接對其遺留的財產強制執行。該法人的遺留財產被第三人無償佔有或者接收,並拒不交出的,可以變更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第九條 企業組織形式等變更的情形作為執行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組織形式、資本結構發生變更,而企業名稱未變的,其作為當事人的地位不受影響,不需要變更執行當事人。有關當事人、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按照有關法定程序審查處理。第十條 (投資人的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其設立時投資人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者抽逃注冊資金的,可以裁定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者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被執行人有多個投資人的,個別投資人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的缺額為限,但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除外。被執行人的投資人已經在注冊資金不實或者在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向其他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的,執行法院不得裁定該投資人重復承擔責任。第十一條 (變更申請人的程序)執行依據指明的債權人以外的人申請作為本案申請執行人或者繼續執行程序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據。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其申請。第十二條 變更或者追加被執行人的程序申請執行人請求變更或者追加執行依據指明的債務人以外的人為被執行人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在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的同時,可以請求執行法院對被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的被執行人財產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變更或者被執行人的裁定;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第十三條 (變更或追加執行主體的辦理機構)變更或者追加執行當事人,在執行立案階段提出的,由執行立案機構辦理;在執行程序開始後提出的,由執行機構辦理。第十四條 個人債務的異議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配偶對執行其財產不服,主張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由執行機構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執行自然人個人債務時,對其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責成夫妻雙方限期進行協議分割。在限期內未進行分割的,或者分割協議明顯侵害債權人利益的,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作出分割裁定後執行相應的財產。第十五條 債務人離婚後變更其配偶為被執行人的程序被執行人在其離婚協議中約定或者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其配偶不承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或者對債務承擔的約定或者確定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根據債權人的請求,執行法院應當作出變更其配偶為被執行人的裁定。第十六條 (合議、聽證、復議)執行法院對變更或者追加執行當事人的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合議庭在審查中,應當召集有關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當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變更或者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級法院應當在二個月內做出復議裁定。

3. 我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案件聽證會的有關規定

最高院目前沒有一個關於執行聽證程序的規定,都是各地法院各行其是。操作方法大同小異,作秀。

4. 法院執行程序中的聽證書面結果是裁定還是判決若不服,是上訴還是復議

裁定

5. 執行程序中債權如何轉讓

轉讓需要注意下面幾點
一、應當有效通知被執行人該債權已轉讓。
《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二、必須明確申請執行主體的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執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姓名或名稱變更後的主體作為執行當事人,並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變更前的姓名或名稱。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綜上,執行程序中的債權轉讓應當依法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執行申請人並通知被執行人。

6. 請問,什麼叫執行聽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對辦案過程中涉及當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法律沒有規定辦理程序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靈活、方便的聽證機制,舉行聽證。
在全國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幾個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執行聽證規范性文件。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北京市法院執行聽證程序規則(試行)》為例,聽證程序如下:
(1)聽證申請
法院根據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請或者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依法組成合議庭,召開聽證會。
(2)聽證前的准備
法院於收到申請書或異議書副本五日內,將申請書或者異議書副本送達其他各方聽證參加人。
(3)聽證會
聽證會一般包括預備、調查、辯論和最後陳述四個階段,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①提出申請的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異議的案外人陳述其主張以及相關事實、理由;
②相對方予以承認或者反駁,陳述相關事實、理由;
③審判長總結爭議焦點,並組織各方聽證參加人對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
④審判長或者其他合議庭成員向各方聽證參加人發問,核實有關事實;
⑤經審判長許可,各方聽證參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最後一次聽證會結束後十日內作出裁定或者決定,並將結果告知各方聽證參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各方聽證參加人。
從程序上來看,聽證會的程序類似於我國訴訟一審審理程序,主要目的即為聽取雙方的意見,審查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判定是否應當支持或駁回當事人的申請或異議。在實踐中,由於執行機構的工作量大,人員不足,參加聽證的法官不夠重視,三人組成的合議庭經常只有承辦人到場。

7. 執行程序中如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

向法院提出申請,聯系承辦執行法官,他會告訴你怎麼做的。

8. 執行聽證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下列案件適用執行聽證: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執行異議的案件;

2、當事人對變更或追加其為被執行主體不服的;

3、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需依職權裁定中止、終結執行的;

5、多個債權人申請對同一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的;

6、重大議案的執行監督案件;

7、當事人對評估、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案件。

(8)執行中變更合議聽證擴展閱讀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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