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寫聽證後的處罰決定書
Ⅰ 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註明不要求聽證時可以立即下達處罰決定書嗎
不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節聽證程序,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版定「當事人要求權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只要是三日內都可以提出聽證,法律沒有取消聽證權的規定。個人認為當事人現場註明不聽證,如果三日內再提出聽證,在法律上是符合要求的,就像其有權推翻自己所有的筆錄口供一樣。倒是處罰機關沒滿三日就下發處罰決定書則必然違反法律規定。
Ⅱ 聽證告知書後多少天可以下處罰決定書
通常應該是60天。
Ⅲ 工商如何寫多個違法當事人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而製作的記載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一種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第39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時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6年10月17日以58號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2000年12月1日局令100號修正)第43條也規定了:「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的幾乎完全一致的內容。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工商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行政執法權的一種制式文書,是向社會展示公正執法的載體,也是一份直接面向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良好教材,在整個處罰程序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擬寫一份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能夠使當事人充分認識到其行為屬於違法,理應受到懲處,從而口服心服,服罰息訟,減少執行阻力,因此,應當重視處罰決定書的擬寫。在實踐中,工商機關製作的處罰決定書基本上做到了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家局58號令的規定要求去擬寫、製作和送達當事人,達到了依法行政、處罰和教育當事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但是,也還有一些不盡如人意、不夠完善和應當改進的地方。
目前在一些地方,個別工商辦案機構所製作的處罰決定書,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問題:1,在敘述具體的案件事實時,對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情節、手段、結果等要素不能一一表述,基本要素不完備,無法從中看出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全貌、情節的輕重、社會危害性的大小。2,對確認違法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不作交待,依據什麼作出這樣的事實認定缺少必要的說明。3,定性依據和處罰依據只寫條、款、項,不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文內容,使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當事人及社會公眾迷惑不解,存有狐疑。4,對聽證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過程缺少表述,在有的案件中,辦案機構下達《聽證告知書》或《行政處罰告知書》後,當事人在法定三天期限內提出了減輕自己行政責任的事實和情節,工商機關經查證屬實予以採納,從而減輕了對當事人的處罰,但這一過程未在處罰決定書中進行表述,容易使當事人或其他人產生「工商局想怎麼罰就怎麼罰」,「工商局執法隨意性大,沒有真事」的想法,不利於依法行政和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偉大事業。5,在表述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時,交待行政和司法救濟權不完善、不規范,如:有的把申請復議的期限寫為15日;有的不交待起訴期限及向哪一家人民法院起訴;有的屬於復議前置的,卻一並交待了司法救濟權;有的法律有特別規定起訴提起之日期為15日,而告知為三個月。
對於以上種種問題,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幾條:一是執法人員對處罰決定書從思想認識上重視不夠,認為無關緊要;二是執法人員法律知識缺乏,素質不高,對法律法規沒有吃深吃透;三是法制機構把關不嚴;四是執法人員自信心不足,擔心言多必失,被人抓住把柄。
隨著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進程的逐步深入,以及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逐漸增強,如果我們對以上種種問題聽之任之、不去改進,當事人就不能從處罰決定書中看出其行為違法的程度、處罰的依據是否充分、處罰的結果是否畸輕畸重、是否過罰相當、執法人員是否濫用自由裁量權等,就容易對行政執法的公正性產生疑問,從而就會難以達到教育規范的目的, 最終就會直接影響執法的社會效果。
因此,我們認為,一定要十分重視處罰決定書的製作,對案件事實的表述要詳實,基本要素要具備,語言要精煉;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要充分,在處罰決定書中要得到體現;定性和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內容要引用,且引用要完整、清晰;聽證和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過程要體現;當事人依法所應享有的行政和司法救濟權告知一定要充分、完善和規范。使工商執法的內容和過程在處罰決定書中得到充分展示,使當事人對其受到處罰的事實、證據、理由、依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使處罰決定書成為向社會展示工商機關文明、公正、公平執法的載體。
Ⅳ 收到聽證通知書後,又寄來處罰決定書,合法嗎
一般情況行政機關應先聽證,後下處罰決定。
聽證告知書往往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並非行政處罰)等實體內容,二是告知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期限和組織機關等。
根據你所述情況,行政機關既然下達了聽證告知書,行政相對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召開聽證會,或者法定必須舉行聽證會而沒有舉行,國土部門應先審查,然後根據情況是否作出聽證通知書,否則所作的的處罰決定程序可能違法。
Ⅳ 行政處罰聽證後多長時間沒下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失效
行政處罰法對處罰的時效做出了明確的限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時效的計算,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
行政處罰的時效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追究行政責任,予以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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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Ⅵ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陳述申辯、聽證、行政處罰決定書,這套程序的先後下達時間具體遵循原則
您好!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且該權利貫穿於行政處罰全過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拒絕聽取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不成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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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行政處罰聽證會結束後,能否直接給予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求解
1、行政處罰聽證會結束後,行政機關可以(不是必然)直接對當事人下行政處罰決定回。2、具體來講,調答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Ⅷ 行政處罰告知書下達多少天後下行政處罰決定書
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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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Ⅸ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個文書的先後順序
可以同時出現,但性質不同。《告知書》是程序文書,《決定書》是實體文書。一般是先有《告知書》,經聽證程序後作出的實體文書是《決定書》。也可能原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當事人不服,提起復議,或處罰前需要聽證的,在告知當事人時,所發出的程序文書叫《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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