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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發布時間: 2021-03-04 00:56:08

⑴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為什麼又提請檢察院批捕

如果公安局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就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准低於定罪的標准,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

⑵ 公安機關對具有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請批准逮捕

以下法律規定可以清楚地回答你的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一、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都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並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實。其中「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殺或逃跑的;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對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三)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逮捕:1、有證據證明有數罪中的一罪的;2、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3、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1、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2、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3、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4、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對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

(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當予以逮捕:1、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2、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3、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4、未經批准,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的;6、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⑶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需哪些材料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需材料有:
1、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
2、同案卷材料、證據;
3、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⑷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在多少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對拘留的人,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批捕)時間分別為,3日、版7日,30日。最權長的拘押時限為37日,過此期限須變更管制措施。

《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⑸ 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的時候,是先提請逮捕還是先呈請逮捕

你好

逮捕由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要逮捕一個人,應當先向檢察申(提)請逮捕,等批准後才可逮捕!

⑹ 公安局拘留人幾天.提請逮捕

根據《中華人來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自》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分析也就是拘留後3日內要提請逮捕,情況特殊的,例如3日內辦不完,或案情疑難復雜在3日內辦不完,可以延長1至4日。 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加起來最多是1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加上檢察院的7日最多是37日。

⑺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可以提前嗎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最長在37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⑻ 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如何審查批准逮捕

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即可提請逮捕。

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檢察院即可回批捕。

《刑事答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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