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建議
1. 對預防未成年人犯法犯罪提出幾點建議
一)犯罪現象有增無減有關資料顯示,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數占同齡人口的比回例,從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間提高了一倍答,未成年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案件常有發生,既擾亂了社會秩序,也給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帶來不幸,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因素。據統計,1985年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作案人數為112020人,1995年上升到152020人;同時,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比例高於全體人口的犯罪率。
①1988年全國各級法院判處的青少年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佔15%,比1987年增加13.79個百分點。尤其是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上升的趨勢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違法犯罪呈現低齡趨勢20世紀90年代以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初始年齡呈現低齡化的趨勢,違法犯罪的低齡趨勢潛在著巨大的社會危害。犯罪年齡低齡化,是近幾年表現出的一個明顯特點。據統計,九十年代以來,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初始年齡比七十年代提前了23歲,有的孩子7、8歲就開始了犯罪生涯,14歲以下的少年違法犯罪增多。
③其中以14-16歲少年犯罪更為突出,並呈現越來越低齡化的趨勢。
2. 如何向檢察院工作提意見和建議
1、通過信訪舉報制度
2、通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群眾制度
3、通過輿版論監督制度
4、監督聽證權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政府
(2)對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建議擴展閱讀:
人民政協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有: 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向黨委和政府提出建議案;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或有關報告;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大會發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政協委員應邀擔任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特約監督人員等。
意義
1有利於消除腐敗現象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有利於改進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
2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3有助於激發廣大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精神。
3. 請你對未成年人保護提幾條建議
①要做好家庭保護:家長應引導未成年人開展健康的活動,預防未成年人版走上歧途。權②要做好學校保護工作:學校要創造良好學習環境,引導青少年健康成長。③加強社會保護工作:政府應抓好社會治安管理,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④未成人要學會自我保護:提高自我保護能力,要認真學法,自覺守法,勇於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 如何看待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
無論是訊問,還是開庭,只要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必須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檢察院或者法院沒有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的,屬於違法行為,必須糾正。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第二百七十條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開庭時,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到場的其他人員,除依法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權利外,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七條 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到場代表的人數和范圍,由法庭決定。到場代表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5. 檢查機關對未成年人決定附條件不起訴後,新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年滿18周歲,是否對犯罪
最新的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解讀;第一百七十五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七十六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解讀;設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第6章規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175條、第176條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罰化的處理原則。第一,適用的案件范圍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現;第四,在程序上,應當事先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意見。但該項僅屬於程序條件,並非實質要件,不影響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若公安機關、被害人有異議,可以在附條件決定作出後申請復議、復核或者申訴;第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沒有異議。這與新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的酌定不起訴不同。
6. 作為未成年人,關於營造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環境,你有哪些好的建議
我國有近3億未成年人,他們的保護問題一直是人們關切的焦點。
有數據顯示:我國每年約有5.5萬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農村地區非正常死亡學生占總數近80%。而從拐賣、遺棄、虐待、性侵、傷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案例分析,受害人多為缺乏家庭監護的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等未成年人。作為未成年人,關於如何營造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環境,有如下的建議:
一、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要從法律上強力保護未成年人!
在未成年人保護存在的許多薄弱環節當中,農村留守兒童的保護是一個面大量廣的問題。要盡快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改納入議程。在立法中明確縣、鄉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對留守兒童的監護責任,加強建設和管理農村寄宿制學校。要進一步細化監護人應承擔的責任,明確哪些具體行為屬於沒有履行監護職責。
孩子是家庭的,也是國家的,現在仍然有一些人認為,父母打孩子天經地義,周圍鄰居即使發現父母存在虐待行為也未必有報案的意識,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進行教育和採取應對的措施。
另外,刑法將虐待罪定義為自訴案件,事實上,未成年人由於年齡、智力、認知能力限制,往往是難以行使訴訟權利的,這就導致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維護,不利於預防和制止家庭虐待行為的發生。因此應規定對未成年人受虐待的案件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
二、建議研究設立未成年人專門保護機構。
終結當前:「誰都管誰都不管,誰都有責任但誰的責任都追究不了」的狀態!有些地方和部門重經濟發展,輕社會治理,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政策支持、資金投入、監督管理等方面明顯缺位。有的地方把政府職責推給共青團和婦聯組織,保護措施嚴重滯後。
當前,盡管多數省級地方政府都設立了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但是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還是存在很大問題,所以還是要有一個強有力的機構專門來組織協調、統籌解決未成年人的問題。建議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適時研究設立未成年人專門保護機構,統一管理、協調落實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
三、形成「不可侵犯、不敢侵犯」的社會氛圍——把「兒童優先原則」、「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各項保護措施貫徹到千家萬戶。
在對未成年人保護方面,家庭、學校和社會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一是家庭監護職責在部分人群中沒有得到有效履行,尤其是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離異家庭子女和暫時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家庭。二是校園性侵、體罰等安全問題和校車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學校保護措施在部分中小學校,特別是鄉鎮中小學校和幼兒園不落實。三是社會保護不力,有些未成年人長期受到虐待、家庭暴力等侵害,鄰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政府相關部門干預不夠,保護不力。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關繫到國家前途和民族命運,關繫到億萬家庭的幸福安康。各級政府要強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治觀念和責任意識,把法律的各項規定,融入到貫徹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各項工作中。文化、教育和法制宣傳部門及工會、婦聯、共青團、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要深入群眾,把「兒童優先原則」、「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各項保護措施貫徹到千家萬戶,讓知法、守法、自覺保護未成年人成為每一個公民的行為准則。同時,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犯罪,充分發揮法律威懾作用,形成未成年人人身權利「不可侵犯、不敢侵犯」的社會氛圍,營造全社會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環境。
7. 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部門的職能包括
充分考慮未成年人來實施犯罪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8. 檢察機關如何保護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回犯罪後的答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