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核實
Ⅰ 行政許可審查過程中,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可以委託其下屬事業單位進行核實
錯誤。應當指派本來行政機關兩名以自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許可不像行政處罰那樣可以委託給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來做。行政許可的任何環節只能由有權的行政機關(或受委託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 第三款: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Ⅱ 如何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
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八條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一是初步核實的定位。初步核實是指監察機關對受理和發現的反映監察對象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步了解、核實的活動。初步核實是監察機關調查工作的重要環節,初步核實過程中所查明的有無違法犯罪事實情況,以及所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是否立案調查的重要依據,為案件調查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礎。
二是初步核實的程序。根據本條規定,監察機關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當報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經批准後,承辦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實的依據,核查組人員組成,需要核實的問題,初步核實的方法、步驟、時間、范圍和程序等,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
核查組的人數可根據所反映主要問題的范圍和性質來確定,最少不少於2人,對案情復雜、性質嚴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適當增配人員。初步核實方案應當報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監察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批。
三是初步核實的任務和方法。初步核實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了解核實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給予所涉及的監察對象政務處分。在初步核實工作中,核查組要突出重點,抓住主要問題收集證據、查清事實,也要注意保密,盡量縮小影響。
核查組經批准可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比如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等。如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四是初步核實結果處理。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步核實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步核實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等方式提出分類處理建議。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建議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
(2)機關核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序請示報告。
Ⅲ 監察機關在初步核實中不能採取哪六項措施
紀檢監察機關通過初步核實或者初步審查認定或者否定違紀行為,都要有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這些證據包括:
(1)主體證據。主體證據是證明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是紀律檢查對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證據。這是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案件的基礎證據,缺失這種證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的案件就不能成立。
(2)違紀經過證據。違紀經過證據是證明違紀基本事實的證據,是認定違紀案件的基本證據。違紀經過證據的要素通常包括:何時、何地、何事、何因、何果。
(3)贓款、贓物及其來源和去向證據。如果初步核實涉及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經濟類問題,必須有證據證明贓款、贓物的來源和去向。這種證據是此類案件的支持證據,不可缺失。
(4)造成後果證據。《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有些是將造成後果作為違紀條件規定的,沒有造成後果則不構成違紀,如有些失職、瀆職行為等。有些是將造成的後果作為量紀情節規定的,即作為量紀處理輕重的重要依據,如侵犯黨員、公民權利的行為等。即使是經濟類案件,除侵犯的客體外,造成的其他損失也是量紀處理的重要依據
Ⅳ 《公安機關戶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規范》全文是什麼
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戶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進一步嚴密戶口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指戶籍身份信息核查對象(以下簡稱「核查對象」)為涉嫌一人多戶、騙領冒領居民身份證等需要核查戶籍身份信息的人員。
第三條 核查對象在核查期間,暫停其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等業務,核查處理完畢並維護好人口信息系統後,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解除限制。
第四條 派出所民警開展調查時,要認真核查遷移證、出生落戶、補錄等各項戶籍檔案材料以及常住人口登記表,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的變動軌跡、辦證記錄、歷史圖像、戶成員信息,入戶走訪核查對象本人及其親屬、鄰居、單位同事、村(居)委會幹部等,形成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條 縣級公安機關在審核注銷重人業務時,要認真核對派出所民警的調查報告和調查材料,並將有關材料及時歸檔,永久保存。
第六條 核查對象屬一人多戶的,派出所應按照「保留合法真實、注銷非法虛假」的原則處理。
(一)出生申報多個戶口的,注銷無出生證、假出生證登記的戶口。
(二)對假遷移、假補登、以虛假材料申辦戶口等弄虛作假非法落戶的,應當注銷虛假戶口。
(三)對歷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戶,出生日期一致的(含農歷和公歷換算一致),可根據群眾意願提出申請,保留其中一個戶口,注銷另一個未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戶口。
(四)對歷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戶,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類處理:
1、戶口發生多次遷移,且遷入手續都規范完整,按照戶口登記時間先後順序,注銷其後登記的重復戶口;
2、屬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資料、已經無法查證原因的重復戶口,在認真調查的基礎上,在群眾承諾不再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眾意願提出申請,保留其中一個戶口,注銷另一個未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戶口;
(五)核查對象拒不配合實情調查或無法聯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認真調查並出具入戶調查報告的基礎上,保留有婚姻登記和單位或先申領居民身份證的戶口,注銷另一方未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戶口。核查對象事後對處理結果持異議的,可出具相關材料申請恢復其合法真實、社會認同度高的戶口,注銷另一個戶口。
第七條 對身份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按原則注銷非法虛假戶口後,逐級上報至其工作單位相應的省、市、縣(區)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匯總,將有關情況通報其工作單位及相應的省、市、縣(區)人事組織部門或紀檢單位。
第八條 派出所應當向轄區核查對象發放《核實戶口通知書》,核實其真實情況。核查對象無法聯系的,應向其親屬、鄰居、單位同事、村(居)委會幹部等了解其詳細情況。
第九條 派出所對核查對象調查核實後,應在戶籍身份信息核查系統中按照民警核查檔案情況,在核查材料一欄如實填報所查的檔案,並按照規定分類處理。
第十條 派出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公民戶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並上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如遇特殊情況,經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派出所上報的核查情況作出審核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 核查工作涉及本縣(市、區)及其他縣(市、區)的,且派出所處理意見不一致的,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解決;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協調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上報設區市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協調處理。設區市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上報的情況進行協調,作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核查工作涉及其他設區市,且設區市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之間協調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上報省廳治安管理總隊協調處理。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應當在5個工作日對設區市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上報的情況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核查對象弄虛作假非法落戶,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或使用騙領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照《居民身份證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Ⅳ 稅務機關的核查方法是哪些
稅務檢查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它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行為、監督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重要保證和手段。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4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下列稅務檢查權:
1、查賬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薄、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這項權力對於稅務機關監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或者扣繳稅款義務,保證稅收法規的貫徹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實施細則》第86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行使查賬權時,一般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新增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當年財務會計資料調回檢查,主要是為了便於加強稅收的徵收管理。
2、場地檢查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稅務機關通過場地檢查,可以核對賬簿、憑證等資料所反映的情況是否真實、准確,有無賬外經營,經濟活動是否合法等,因此,場地檢查是查賬檢查的延續和補充。需要注意的是,在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與納稅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比較普遍),稅務機關不能直接行使場地(此種情況下的場地為住宅)檢查權,應提請機關協助查處。
3、責成提供資料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賦予稅務機關這項權力,有助於避免因納稅人等提供資料不實、不全而使稅務檢查受阻的情況發生。但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文件、證明材料等一定要與納稅或扣繳稅款有關;在收取了這些資料後應開列清單並及時歸還。
4、詢問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在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根據查賬了解到的情況或者根據收集到的舉報揭發材料,往往要通過查詢、上訪,才能進一步查證落實,它有利於對稅務檢查中查出的問題作出全面、客觀的處理。但詢問的內容必須是與納稅或者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不能詢問與此無關的問題。
5、單證查證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及其分支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這是稅務機關經常採用的檢查方法,對於加強稅源控制,查處各種偷稅行為,維護稅收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但稅務機關在這些場所和檢查的對象是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而不是商品、貨物等本身即稅務機關一般不得開箱、開包檢查。
6、查詢存款賬戶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的存款賬戶進行檢查的權力。存款賬戶是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資金運動的重要資料,是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的重要線索來源,也是對納稅人在銀行的存款進行凍結和扣繳的重要前提。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檢查權、凍結支付權、扣繳稅款權,是稅務機關的三項重要且有密切聯系的執法權。
除了稅收征管法第54條集中規定的六種稅務檢查權外,稅收征管法還在第55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稅務檢查中行使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在第58條規定了稅條機關在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享有取證權。
Ⅵ 紀委初步核實通常收集哪些證據
初步核實過程中,核查組經批准可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
如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紀檢機關在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後,交有關機關執行。
初步核實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核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初核情況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還要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二十五條規定: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
(6)機關核實擴展閱讀:
1、辦理審批手續。凡需要直接進行初步核實的,由承辦紀檢監察室填寫《初步核實呈批表》,按批准許可權報請審批。委託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初核的,應製作《委託初步核實通知書》。
2、制定初步核實方案。初步核實方案的內容通常包括:(1)初步核實的依據。(2)需要核實的問題。(3)核實的方法步驟。
3、實施初步核實。
(1)初核意見的通報。
(2)向知情人或有關單位調查核實。
初步核實的調查取證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注意策略,不得泄露案情。
在初核階段可採取以下方法收集證據: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資料。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採取有關辦案措施。
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如發現被調查人確犯有嚴重錯誤,可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組織處理措施。
4、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
5、對初步核實結果的處理。
(1)對案件線索所反映問題失實的,應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說明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對蓄意誣告、陷害的,應調查處理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追究。
(2)對確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
(3)對經初核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以立案調查。
參考資料來源:中共雲南省紀委檢查委員會-案件初核的一般方法
Ⅶ 行政機關的審核和審批有什麼區別
審核是審批的前置條件,行政機關再辦理行政許可時,必須要通過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是到申請行政許可的現場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才能審批發證。
Ⅷ 職工違反社會道德,由哪些機關調查核實
不違反法律和相關規定是沒有機構查的。
道德不同於法律,主要靠自律。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謝謝!
Ⅸ 租房時如何與原發證機關進行核實
身份證或戶口本,可以去派出所查詢
房產證可以去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查詢
你留一個房東的證件復印件,拿復印件去上述機構查詢就行
Ⅹ 怎樣核實犯罪嫌疑人真實身份由哪些司法機關核實
當嫌來疑人被治安拘留的,公安機自關要徵求嫌疑人的意見是否通知家屬,如果嫌疑人要求,公安機關會通知嫌疑人指定的家屬,或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民警。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話,24小時內,會給家裡正式發通知函。對於嫌疑人的通知,治安拘留的,你可以去辦案單位要一份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話,會給你通知。至於執行和監督情況,如果你有異議的話,可以到辦案單位,督查部門反映,公安機關是不會一次次的通知你的。如果你治安拘留,你可以看到決定書,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證你是看不到的。你的問題,問的不清楚。你應該是說,這個人在不在看守所。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話,你要問,這個嫌疑人是取保候審,還是保外就醫,還是監外執行,有很多措施,他是可以不在所內拘留的。這個你要問辦案的預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