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訪聽證的幾個問題
『壹』 什麼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信訪案件走完復查程序漏頌豎以返大後,信訪人仍然不滿意,而行政機關認為該案件屬於重大、疑難、或上級行政機關特別關注的案件,可以依照《信訪條例》相關規定,進行信訪櫻枝聽證。
『貳』 關於聽證權的問題
聽證權是在行政機關對相對人作出較嚴重的行政處罰決定前,相對人所依法擁有的權利,一般是在相對人收到行政機關的處罰權利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聽證申請,聽證費用由行政機關負責。
聽證不需要任何條件,只要提出申請就行。
在聽證中,相對人說明不需要處罰的依據,行政處罰人說明應處罰的依據,雙方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進行辯論。
『叄』 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嗎
我國《信訪條例》第31條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此可見,聽證是有限制范圍的,其只針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此外,聽證不是有權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的必經程序,並且聽證也不是一定要舉行的,是否舉行由有權機關裁量決定。
『肆』 信訪聽證會如果逾期未招開 應該如何應對呢
做形式,騙百姓,
『伍』 信訪工作人員三級終結違背信訪條例,不查事實,拒絕聽證,答復意見胡編亂造,扭曲事實,應該怎麼維權
如果你的問題通過信訪渠道不能解決,你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陸』 信訪事項聽證和信訪事項評議有什麼區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具體聽證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柒』 土地信訪聽證工作程序是怎樣的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信訪事項,應當舉行聽證。信訪人申請舉行聽證的,由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決定是否舉行聽證。
聽證主持由決定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指定,由參與處理信訪事項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
聽證參加人包括信訪人、利害關系人、與處理信訪事項有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聽證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1)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信訪事項、時間、地點通知信訪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3)信訪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4)舉行聽證時,信訪事項已經行政機關處理的,由該行政機關辦事人員提出事實、依據和處理的理由;信訪事項未經行政機關處理的,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承辦人員提出事實、依據和處理的方案、理由。;(5)信訪人和利害關系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6)其他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
(7)信訪人作最後陳述。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後,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意見書,作為處理信訪事項的依據。聽證意見書應當送達信訪人。
『捌』 信訪局通知我開聽證會,又讓我寫申請合理嗎
合理。寫申請是為了表明你有參加聽證會的意願,這只是個程序問題,主要目的還是為了讓你參加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