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整頓舉行聽證
⑴ 你們對「責令停業整頓」的性質怎麼看
「責令停業整頓」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第(四)項就明確將「責令停版產停業」規定為權 行政處罰的種類。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07
另外,國家計委關於印發《責令價格違法經營者停業整頓的規定》的通知 第五條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做出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經營者有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這一規定說明了「責令停業整頓」是行政處罰.
http://wjj.tyjcp.gov.cn/DetailServlet?siteID=44&infoID=87
⑵ 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已經執行完畢後,再提起行政復議應該怎麼做
因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所以在復議時不論是否執行完畢,都可以繼續走你的復議之路。主要針對五種情況(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搜集證據,提出復議。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
法律另外規定的可以停止執行行政處罰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⑶ 停業整頓法條
第一條
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二)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三)有《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責令價格違法經營者停業整頓,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做出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經營者有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條
經營者要求陳述、申辯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充分聽取經營者的意見。
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的,視為放棄。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認為經營者在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可以再次召開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集體討論,作出相應決定。
第九條
責令停業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7天。
第十條
經營者在停業整頓期間,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
經營者阻撓、妨礙價格主管部門落實停業整頓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部門給予處罰;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十二條
價格違法經營者拒絕履行停業整頓處罰決定繼續營業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停業整頓日期從法院強制執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會所停業整頓,經理被抓,請問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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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停業整頓
責令價格違法經營者停業整頓的規定
(2002年11月13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計價檢[2002]2449號發布)
中文名
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施行時間
2003年1月1日
作用
責令價格違法經營者停業整頓
第一條
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二)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三)有《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責令價格違法經營者停業整頓,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做出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經營者有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條
經營者要求陳述、申辯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充分聽取經營者的意見。
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的,視為放棄。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認為經營者在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可以再次召開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集體討論,作出相應決定。
第九條
責令停業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7天。
由此可見,停業整頓,經理被抓,問題挺嚴重,肯定涉及到違法行為。
⑸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但是處以大額罰款或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能聽證嗎
你好,你這個情況可以依法申請聽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⑹ 停業整頓多少天可以申請解除
一般處罰通知書上都會有時間限制,限期整頓。如果你提前整頓完畢可以立即申請驗收,驗收通過即可解除。如果限制時間到期,沒有人來驗收,則你可隨時申請驗收,驗收合格即可解除,回復營業。
⑺ 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是否屬於聽證的范圍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程序是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中的「停止聯網××天」具體責令停產停業的性質,屬於聽證的范圍。
至少也是屬於「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如果處罰機關沒有組織聽證的,被處罰人可以請求聽證。
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的是( )
答:A
【解析】《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只有A符合。
⑼ 進行較大數額罰款時需要舉行聽證 河南省行政處罰金額超過多少被處罰者可以要求舉行聽證請列舉出相關法律
《河南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各級葯品監督管理機關以及聽證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前款的較大數額罰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1000元的;對無違法所得的經營性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10000元的;對有違法所得的經營性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30000元的。
《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2005年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3號)第六條財政機關在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做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暫停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業務;
(二)暫停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
(三)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四)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撤銷會計師事務所;
(六)取消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
(七)較大數額罰款;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聽證權利的事項。
財政部以及專員辦做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為對公民做出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出5萬元以上罰款。地方財政機關做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
(二)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撤銷商標注冊、撤銷特殊標志登記等;
(三)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罰沒數額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上所述,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是要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的。目前,在河南省行政處罰的聽證「較大數額」的。規定並沒有統一標准。
⑽ 行政機關在什麼情況下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10)停業整頓舉行聽證擴展閱讀
經濟日報北京9月22日訊 (記者 佘穎)國家工商總局今日對外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明確提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實行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制度。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部分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這些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撤銷商標注冊、撤銷特殊標志登記等;
對公民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萬元以上罰款;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
《規定》還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公布。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人民網—國家工商總局規范行政處罰企業被停業整頓可要求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