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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公安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3-02 00:56:20

Ⅰ 怎麼知道辨別警察

如何辨別警察的真偽,可通過以下四個辦法:
第一:看警用標志是否齊全。警服必須有警回銜、警號、胸徽、臂答章4種警用標志。
第二:看人民警察證真假。遇到聲稱執行公務的民警時,公民有權要求其出示人民警察證。人民警察證內部,上端鑲嵌警徽一枚及「公安」字樣,下端放置內卡。內卡正面印製持證人照片、姓名、所在公安機關名稱和警號,背面有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務、警銜、有效期等,且內卡上有多重防偽鐳射圖案。
第三:了解公安機關執法常識。假警察雖有一身行頭,但其行事方式和公安機關辦案程序有諸多差異。正常的辦案執法過程中,真警察不會提「私了」。
第四:撥打110報警電話求證。如果對民警的身份有疑慮,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撥打110求證。通過110指揮中心,你可以詢問對方的姓名、警號、單位,並轉接到具體單位核實,查詢警號和姓名是否相符。

Ⅱ 刑事訴訟法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辨認是指在偵查中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

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於2名偵查人員。

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准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8、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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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一共具體講述了8個新刑事訴訟法中辨認的規則,辨認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高要求高標準的准則進行,才能更好的查明案情,辨認是也必須要有偵查人員在場,辨認的結果和過程都需要筆錄然後簽字。如還有疑問,可以咨詢律師365網站的在線律師。

Ⅲ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關於辨認是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一、不需要來公安機關自負責人審批。
二、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九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Ⅳ 公安機關如何組織辨認犯罪嫌疑人

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具體是:偵查人員組織偵查辨認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則:
(一)單獨辨認
(二)個別辨認
(三)混雜辨認
(四)客觀辨認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9條規定:「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少於2人。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繼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其翻譯。
5、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6、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Ⅳ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中,對違法嫌疑人進行辨認的,應當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這句為什麼錯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中,對違法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不需要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因為並沒有規定在對違法嫌疑人進行辨認的時候需要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的規定,只是在對和案件有關的物品扣押方面有負責人批準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訂)》第八十五條為了查明案情,辦案人民警察可以讓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場所或者違法嫌疑人進行辨認。

第八十六條辨認由2名以上辦案人民警察主持。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並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第九十條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辦案人民警察和辨認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5)辨認公安機關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訂)》第九十一條對下列物品,經公安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留的車輛、機動車駕駛證;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案件無關的物品;

(二)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

對具有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並由佔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但是,與案件有關必須鑒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結束後應當立即解除。

Ⅵ 為什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是要求辨認時被

1、公安機關、抄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卣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辨認照片時,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於10張。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5人;辨認照片時,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於5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Ⅶ 刑訴中辨認需要幾個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第二百四十八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條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條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7)辨認公安機關擴展閱讀:

辨認的程序: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Ⅷ 刑事案件的辨認程序是怎樣的

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
辨認,作為一種偵查行為,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公安部《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中作出了專門規定。辨認是偵查程序中經常採用的一種手段,對於查明案件真實情況、核實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公安部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有關規定,辨認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卣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辨認照片時,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於10張。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5人;辨認照片時,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於5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Ⅸ 公安機關關於物證辨認的規定是幾個

2010年7月,兩高三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Ⅹ 偵查活動中辨認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中的辨認: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
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准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人民檢察院辦理自偵案件中的辨認:基本上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中辨認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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