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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

發布時間: 2021-03-01 11:44:12

『壹』 公務員是否可以在外面兼職啊

不可以。

《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禁止公務員兼職,是多數實行現代公務員制度的國家的共同規定。如德國《公務員法》第65條規定,政府不得批准下列兼職工作:兼職的種類和范圍需要佔用公務員大量精力,以至妨礙了公務員正常履行公務。

兼職會與公務員的義務發生矛盾;兼職從事的工作是公務員所屬的行政機關處理或將會處理的事務;兼職會影響到公務員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職會嚴重限制將來對公務員的任用。

兼職會損害公共行政管理的形象等等,但這些規定一般並不禁止公務員從事學術性、公益性的兼職,但嚴格禁止公務員在營利性組織中擔任兼職。

(1)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擴展閱讀:

公務員禁忌

1、下屬事業單位或者企業兼職並領取報酬,這一點一定不能違背,即便是工作上的需要,一定得在下級事業單位或者企業掛職,也需經上級批准,並且只能領取一份薪酬。

2、公務人員不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辦小作坊、小商鋪,成為工商個體戶,或者私營小商販。總之,名字不得出現在工商營業執照上面,堅決不允許,給親戚朋友幫忙掛個虛名不領工作也不行。

3、公務員不得以合夥人或者入股的方式開公司,也不能從事人事生產經營,比如承包、承租等,一經發現同樣會嚴肅處理,甚至開除公職。

『貳』 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兼職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因為公務員是一個敏感的人群,手裡掌握著國家的部分權利因此
1.國家公務員是不能從事商內業化的活動容
2.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具體可參考以下鏈接:http://ke..com/link?url=-p_cGzqys0b9C3aQBdOSmelqU_FpFB3pNp4at1nelhbDZNPLuna

『叄』 請問:公務員兼職有什麼規定八小時之外做家教算不算兼職

公務員從事兼職是違反《公務員法》規定的。

《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3)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第六十一條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同一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經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六十四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肆』 我想知道公務員再兼職怎麼處理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十六種違紀行為,其中第十四條就是「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如確因工作需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否則,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可以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擴展閱讀:

1、依據《公務員法》規定,公職人員未經有關機關批准在企業兼職,或者經過批准卻領取兼職報酬的,不只是違規行為,更屬於違法行為。

2、一言以蔽之,不管是否經過有關機關批准,只要在企業兼職過程中領取了兼職報酬,都違反了《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公職人員到企業兼職所取得的兼職報酬,根本上屬於違法所得,雖然其與貪污受賄形式的違法所得性質不同,但既是違法所得就應予以追繳。

3、中央巡視組第二輪巡視整改情況近日陸續公開,吉林省的整改通報內容相當「充實」,對於幹部住房超標、領導兼職金融機構領取高薪、人大代表賄選等均進行了具體通報,其中全省1274名在企業兼職的黨政機關幹部已被要求辭去兼任的職務。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公務員兼職不能從企業「一辭了之」

『伍』 公務員可以在機關外兼職嗎

不可以,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詳情如下: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5)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擴展閱讀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陸』 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兼職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專

(一)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資料: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

『柒』 公務員能不能在機關外兼職

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 應當經版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權職報酬。本條吸收了以往制度規定的合理成分,對公務員兼職作出新 的規定。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把握:一是對公務員在機關內兼職 沒有作出限制。主要是考慮,目前黨政機關之間交叉兼職的做法 是允許和必要的,如市長兼任市委副書記,市委書記兼人大常委會 主任。
這是根據我國政治體製作出的制度安排。機關內領導人員 兼任機關黨委職務,兼任一些協調性機構或臨時性機構職務的情 況也比較多。從實際情況看,有的機關還有一些其他兼職情況。 總的原則應該是,由於工作需要兼職的應該允許,這類兼職往往不 是因人安排的,而是根據其所擔任主要職務的職責考慮的。

『捌』 公務員是不是可以在外面從事一些兼職

按照公務員法規定,這是不可以的,如果被查到是要被處罰的,只可以身兼幾個職位,就是不可在外面兼職的。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玖』 公務員社會兼職有什麼限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抄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四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公務員兼職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1、得到有關機關批准。這里的有關機關主要是指公務員的主管部門和任免機關。實踐中,有的公務員兼職是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有的公務員兼職是由任免機關批准。

2、不得領取兼職報酬。這里對兼職報酬可以作廣義的理解。

(9)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拾』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可以領取兼職報酬.這句話錯在哪裡

錯在可以領取兼職報酬。

2005年出台的公務員法里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通過兼職獲得經濟利益。

若是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取得有關機構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公務員兼職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第一,得到有關機關批准。這里的有關機關主要是指公務員的主管部門和任免機關。

實踐中,有的公務員兼職是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有的公務員兼職是由任免機關批准。

第二,不得領取兼職報酬。這里對兼職報酬可以作廣義的理解。

(10)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警告適用於輕微違紀行為,違紀後果影響較小的情形。時間為6個月。

2、記過。記過是一種將公務員過錯記錄在案,使其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的處分形式。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記大過是一種比記過更嚴重的行政處分。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降級是降低公務員現任職務級別,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質利益損失和精神壓力的處分形式。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撤職即解除公務員現任職務的一種處分形式,適用於違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公務員。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開除是對公務員最嚴重的懲戒,適用於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公務員。被處以開除處分的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今後將不能再被錄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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