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聽證函
❶ 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再審案件一定會舉行聽證會嗎
有些事情不能完全按規定來執行,再審案子太多,法院忙不過來,自然就要延期,院長簽個字就延期了,很正常。新民訴法實行後,我們這高院一個月200多件申請,3個月絕對不夠處理。你安心等吧,最長半年,這期間法院會給你一個交代的。
你當然有權利要求開聽證會,但是開不開還是法院說了算。你現在是復查階段,還沒確定立案,你要把證據盡量提出來,否則立案不成的話,你留著證據也沒有。
能說的就這么多了,祝你好運
❷ 永政函(2014)38號是關於那方面的文件
永政函〔2014〕38號是《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瀟湘技師學院新校區建設項目徵收房屋的通告》,原文為: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瀟湘技師學院新校區建設項目徵收房屋的通告
永政函〔2014〕38號 2014年3月12日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永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徵收湖南瀟湘技師學院新校區建設項目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徵收項目名稱:湖南瀟湘技師學院新校區建設工程
二、徵收范圍:湖南瀟湘技師學院新校區建設工程紅線范圍內房屋及附屬物。
三、房屋徵收部門:永州市房產局、永州市國土資源局,委託湖南瀟湘技師學院新校區建設項目徵收協調辦公室及所在曲河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按照徵收補償方案和政策規定對被徵收人的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實施補償,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四、徵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五、被徵收人行政法律救濟方式:被徵收人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徵收實施及簽約時間: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簽約時間為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7月1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瀟湘技師學院新校區建設項目徵收房屋的通告》(永政函〔2013〕37號)同時廢止。
附件:湖南瀟湘技師學院新校區建設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湖南瀟湘技師學院新校區建設項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為依法實施湖南瀟湘技師學院新校區建設項目房屋徵收工作,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屋徵收工作順利推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結合項目實際,制定徵收補償方案如下:
一、徵收范圍
湖南瀟湘技師學院新校區建設工程紅線范圍內房屋。
二、徵收期限及簽約期限
徵收期限:2014年3月30日─2014年9月30日
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期限:2014年4月10日—2014年7月10日
具體徵收期限及簽約期限以市人民政府在徵收現場發布的《徵收決定公告》為准。
三、徵收當事人及徵收單位
徵收人:永州市人民政府
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
徵收部門:永州市房產局、永州市國土資源局
徵收實施單位:瀟湘技師學院新校區建設項目征拆協調辦公室、冷水灘區曲河街道辦事處
四、徵收補償依據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住建部《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和省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23號)及《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14]2號)、《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13]28號)。
五、徵收程序
(一)調查登記並公告(30日);(二)市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三)簽訂補償協議(3個月);(四)少數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徵收部門申請市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五)被徵收人不履行徵收決定且在規定期限內不復議、不上訴的,由市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司法強制執行(自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後可申請法院司法強制執行);(六)法院受理後按法律規定進入執行程序;(七)公布被徵收人補償結果,並建立房屋徵收檔案;(八)拆除房屋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注銷被徵收人房屋產權證;(九)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收回被徵收房屋土地使用權。
六、徵收評估
(一)評估機構的選擇,遵循下列程序選定:
1、由房屋徵收部門向社會發布項目信息和條件;
2、具備資格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資格進行審查;
3、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報名先後順序公布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徵收人協商選定;
4、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時間為7個工作日;
5、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主持,通過投票由多數人決定,或者邀請被徵收人代表、街道(鄉鎮)、社區(村組)代表,公證人員公證,以公開抽簽方式選定評估機構。
(二)評估時點: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三)評估結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范圍內被徵收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3日。
(四)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處理:徵收部門或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評估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五)被徵收人應當協助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如實提供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須的情況和資料。
七、集體土地房屋徵收(拆遷)
(一)徵收依據。按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拆遷)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收入增長幅度相協調的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被征地拆遷農戶所得拆遷補償和政府補貼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二)補償安置方式。被征地拆遷農戶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安置,也可以選擇房屋安置。
1、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
(1)房屋拆遷補償費按評估重置成本價補償,附屬設施與裝飾裝潢補償由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做出該項目房屋徵收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完成搬遷的,除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外,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做法,再在重置評估價的基礎上再上浮20%和按主房合法建築面積350元/㎡給予補助。徵收營業性房屋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完成搬遷的,除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外,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做法,再在重置評估價的基礎上再上浮20%給予補助。
(2)按照安置人口每人12萬元(45平方/人×2666元/平方)的標准進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3)社保扶持政策。按照安置對象在安置人口每人12萬元標准安置的基礎上,再按每人5萬元的標准發放社保補助,由安置對象自行辦理社保。
2、選擇房屋安置的:
(1)房屋拆遷補償費按評估重置成本價補償,附屬設施與裝飾裝潢補償由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做出該項目房屋徵收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建設安置房安置。按照每人20.4平方米(12米長*1.7米寬)的門面和102平方米住房,多層按450元/平方米、小高層按650元/平方米對拆遷安置戶進行安置。安置房的建設堅持「統一設計、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裝飾、統一安置」。被徵收人住宅為多層若選擇小高層安置,則安置房要增加200元/㎡結構差價,樓層每增加或減少一層相應增加或減少30元/㎡樓層差價。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時結算差價。(多層建築指建築高度不大於24m或6+1層以下的多層建築,小高層泛指12層以內的多層建築)。
(3)被徵收人沒有湊成整個門面的,允許被徵收人按河東路網公司安置戶同樣的政策購買部分面積以湊足整個門面數。同時,考慮到徵收人今後的生計問題,小區要建設市場及其它配套設施。
(三)過渡補助。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參照永政發[2009]9號文件執行。
(四)徵收獎勵。
1、住宅房屋的徵收獎項以被徵收房屋的主房面積為基數,自房屋徵收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二個月內、第三個月內被徵收人簽訂協議並騰空交房的分別獎勵200元/m2、100元/m2,逾期不予計發獎金。
2、房屋徵收范圍明確後並告知了被徵收人,被徵收人積極配合徵收工作人員上戶調查摸底、丈量登記面積、認定權屬性質及用途的,給予每戶支持公共利益項目建設獎5000元;被徵收人沒有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的,再給予每戶10000元獎勵。
八、被徵收房屋權屬、面積、用途的確定
被徵收房屋房地產權屬、建築面積和用途依據《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租賃協議和身份證明等合法證件確定,具體按永政發[2012]11號文件執行。
九、房屋安置程序
(一)公布安置房地點。徵收部門在徵收房屋現場公布小區房地點及房型。安置房小區為曲河花園。
(二)選房順序。簽訂徵收協議時間順序號和騰空房屋時間順序號之和確定選房順序號,重號的以先騰空房屋者優先選房。
(三)安置房款的結算。徵收人提供的安置房為就近統一建設的期房,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後,除按協議約定事項徵收人支付被徵收人搬遷費、過渡費、附屬設施與裝飾裝潢補償和獎金外,再按符合換房條件的實際徵收面積和調換房的大約建築成本價600元∕㎡標准計提建設資金存入被徵收人戶頭,其資金實行徵收人、被徵收人和徵收部門「三控」,然後根據小區調換房建設的進度逐步解控。其餘補償款存入徵收人專戶專款用於產權調換房的建設,並由徵收人監管和擔保,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在交付調換房時結算房款差價。
十、附屬設施與裝飾裝潢補償
附屬設施與裝飾裝潢補償由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做出該項目房屋徵收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十一、徵收協議的簽訂
(一)當事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
(二)被徵收房屋協議簽訂人。私房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產權人為准;產權人未到場的,必須憑產權人的合法委託手續簽訂協議;產權人已故的,由合法繼承人簽訂協議。
(三)公證提存。徵收設有抵押權房屋的,被徵收人簽訂協議15日內,不能提前清償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徵收部門應按相當於債權擔保部分的貨幣補償金額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提存。
(四)權證收回。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後,選擇貨幣補償的,在支付全部徵收補償款後,選擇產權調換的在辦理完產權調換房屋手續時,被徵收人應將被徵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證件一並繳回,有關部門及時注銷。房屋被依法徵收的,被徵收人不得隨意拆卸已經作價補償的附著物。被徵收房屋統一由徵收部門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予以拆除,其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實行產權調換房屋的,新房屋產權證與土地使用證應由徵收人負責辦理,手續費用由徵收人負擔。
十二、徵收補償決定及強制徵收
補償協議訂立後,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按協議約定履行應盡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的,由徵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的期限內未搬遷的,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市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三、房屋徵收有關稅收規定
(一)免稅事項。被徵收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標准取得的徵收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部分免稅。被徵收人因徵收重新購置住房的,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徵收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徵收補償款的,超過部分依法徵收契稅。
十四、公共服務設施
(一)登記造冊和拆除。自來水、有線電視、供電等公共服務設施,由徵收部門依據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約定通知相關部門登記造冊,停止服務,計量封存,並組織拆除。
(二)費用繳納。涉及到電話、有線電視,徵收人給予遷移費用補償後,由被徵收人自行辦理遷移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有關部門及時提供優質服務。
十五、房屋拆除安全防護措施
嚴密組織實施房屋拆除工作,委託有施工資質和豐富徵收經驗的拆房企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舊房拆除施工安全,確保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十六、環保措施
嚴格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現場的環境保護工作。舊房拆除現場設立隔離防塵設施,以免影響周圍群眾的正常生活,確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運運輸工具必須覆蓋防塵材料,防止清運過程中的拋、冒、滴、漏影響公共衛生。
湖南瀟湘技師學院新校區建設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
自2012年11月28日湖南瀟湘技師學院新校區建設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公布以來,現公示期限已過。根據《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永政發〔2012〕11號)規定,市房產局於2013年1月25日在瀟湘技師學院辦公樓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項目協調領導小組領導、被徵收人代表、冷水灘區上嶺橋鎮人民政府及社會公眾代表共22人參加了會議,被徵收人在聽證會上共提出了10條意見,歸納起來有以下4條意見。現將徵求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公布如下:
一、方案第6頁第九條(一)「安置房小區為曲河花園」,被徵收人以生產經營、生活距離曲河花園安置小區較遠,要求政府在本村(小嶺村)建安置小區。
意見採納情況:此意見有一定的合理性,卻與市委、市政府要求節約、高效建設覆蓋周邊、配套設施功能齊全、改善市民生活環境,提升市民生活品味的大型安置小區精神相違悖。因此,此意見不予採納。
二、方案第4頁第(二)(3)「按照安置對象在安置人口每人12萬元標准安置的基礎上,再按每人5萬元的標准發放社保補助」,被徵收人要求提高標准或增加一項失業保障政策。
意見採納情況:該意見的提高標准和增加一項失業保險補助與永政發〔2012〕11號精神不符,不予採納。
三、被徵收人要求獨生子女在安置人口中應享受優惠政策意見採納情況:此意見缺乏政策依據,不予採納。
四、被徵收人要求評估結果公開,補償價格公開。意見採納情況:此意見有政策依據,予以採納。
❸ 捷信法院起訴警告函,是真是假,今天家裡收到警告函,會不會坐牢
假的,法院不會發起訴警告函。不會坐牢,只有法院判決才會坐牢,法院除自訴案件意外,其餘均需要公安與檢察院的參與,三類機關均不會發警告函。同時法院文書會有送達回證。
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向被告郵寄送達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督卡等材料,沒有什麼警告函。
捷信屬於民事借貸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執行聽證函擴展閱讀:
法院為了督促債務人換錢,會採用支付令,注意辨別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❹ 法院《關於執行內容不明確如何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目前能找到的唯一信息是江蘇高院的規定。並無全國性的規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內容不明確如何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高法電[2017] 805號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
執行實踐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不明確,常常會給執行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擾,涉執信訪中亦占相當比例。現就執行內容不明確如何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立案後,執行實施過程中發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不明確的,執行人員應通過以下方式,盡可能使執行內容明確後予以執行:
1、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執行人員組織當事人協商,盡可能通過協商一致使執行內容明確;
2、以函詢形式徵求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承辦人及其合議庭成員意見,函中應明確1 5日內對執行內容予以補正或者說明,使執行內容明確;
3、與當事人溝通,力爭使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並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書主文確定的執行內容不明確,但生效法律文書在事實認定及裁判說理部分中對有關給付內容已進行認定的,視為執行內容明確,執行法官可以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中已查明事實和說理中的認定,經合議研究後予以執行。
三、凡生效法律文書主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採取第一條中的方式仍無法執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1、判決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但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欠多少工程款不明確;
2、判決合同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不明確;
3、判決或調解被告返還原告土地並恢復原狀,但原狀是什麼不明確;
4、判決或調解確認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權,但對探望權的行使時間、期限、方式、地點不明確;
5、判決被告向原告交付水面或土地,但水面或土地的面積及四至未明確;
6、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如不道歉,應登報道歉,但對登報道歉的載體究竟應為國家級、省級還是市級報刊不明確;
7、判決被告(樓上)維修房屋至不漏水為止,但維修何處不明確;
8、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財產,但財產的名稱、數量、規格等特定信息不明確。比如,判決被告返還玉石一塊,但何種玉石、多大未予特定化;
9、判決被告某公司於某年某月某日前為原告辦理房產證,逾期未辦理支付違約金,但支付違約金的標准未明確;
1 0、判決被告向原告移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移交的工程竣工資料,但究竟應移交哪些資料未明確;
1 1、在妨害通行糾紛中,判決被告於某年某月某日前開通通道,但在何位置開通、道路的寬度未明確;
1 2、其他執行內容不明確的情形。
四、對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不明確的處理,執行實施過程中,應當裁定駁回執行申請,不得裁定不予執行。
五、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前,承辦法官應向當事人釋明執行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其可以通過另行訴訟或其他途徑明確執行內容後申請執行。釋明內容應記錄入卷。
經釋明後,申請執行人自願撤回(撤銷)執行申請的,裁定終結執行;未撤回(撤銷)執行申請或仍堅持要求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六、裁定駁回執行申請時,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報執行局長批准。申請執行人不同意駁回執行申請的,由合議庭公開聽證審查。
七、駁回執行申請裁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送達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
申請執行人對駁回執行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法院應當在駁回執行申請裁定中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
上一級法院經復議審查後認為可以執行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執行法院應當繼續執行。
八、申請執行人逾期未提出復議申請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審查後維持原裁定的,執行法院可以「駁回申請」方式結案。
被執行人收到駁回執行申請裁定後,要求主動履行的,應當准許。
九、民事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違約為條件或附有其他履行條件的,對於是否違約、違約程度以及對方是否違約或所附的其他履行條件是否具備,執行法官難以判斷的,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告知當事人另行訴訟確認,但當事人之間就執行內容達成一致的除外。
十、行政判決及刑事涉財產判決的執行,參照本通知處理。
公證債權文書、仲裁裁決的執行,法律、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無明確規定的,參照本通知處理。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附件:駁回執行申請裁定書(模板)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4日
❺ 執行異議聽證會 具體是怎麼樣的程序 不是案外人異議, 是被執行人異議。
執行異議聽證會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是關於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的一般規定;
第二部分是關於執行行為異議和復議程序的規定;
第三部分是案外人異議程序的規定。具體規定了以下主要內容:
(一)執行異議原則上應當在三日內立案。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當事人等利益主體尋求司法救濟的最初環節,《異議復議規定》嚴格貫徹「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精神,對執行異議的立案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符合條件的執行異議都能夠立案受理。
《異議復議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同時,當執行法院存在消極不受理、不審查異議的情形時,《異議復議規定》還賦予異議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執行異議的事由應當一次性提出。為了解決實踐中有的異議人以不同的事由分開提出異議以拖延執行的問題,《異議復議規定》第十五條借鑒國外立法例,明確了異議事由一並提出的原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如果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權申請復議。限制出境決定是對被執行人的人身進行限制從而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的間接執行措施,雖不屬於狹義意義上的執行行為,但同樣會對被執行人的權利造成重大影響,而法律又沒有規定相應的救濟渠道。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不服罰款、拘留決定時的救濟方式,《異議復議規定》第九條規定,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四)第三人代為償債的無正當理由不得反悔。實踐中,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基於親情、友情或者與被執行人存在關聯關系等因素,向人民法院表示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但事後又反悔並提出異議。
這種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異議復議規定》第十八條明確,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是,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
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條對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請執行的債權種類是金錢債權還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六)司法拍賣違法時可以撤銷。人民法院的司法拍賣是公法上的拍賣,與平等主體之間的任意拍賣有顯著差別,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司法拍賣。除非拍賣程序具有嚴重瑕疵,受讓人經過司法拍賣程序依法取得執行標的財產權益應當得到保護。
但是,也應當看到,確有一些司法拍賣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損害了當事人和其他競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在深入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司法拍賣應當撤銷的情形:
1、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2、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3、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
5、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七)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應當執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能否執行,一直是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盡統一。
《異議復議規定》從擴大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范圍的理念出發,在第二十二條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擔保債務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范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
(八)執行標的權屬原則上根據登記和佔有情況判斷。案外人異議審查的主要目的,在於對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異議成立與否迅速作出判斷。由於僅有十五日的審查期間,客觀上只能過濾掉一些明顯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異議,例如查封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不動產的行為是否違法,而將實質審查的任務交給執行異議之訴承擔。
而且,案外人異議審查的結論並非終局結論,無論何種結果,當事人或者案外人不服的,皆可通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所以,《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五條,對執行標的權屬的判斷,確立了「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原則。
即,如果執行標的是不動產、有登記的動產和其他財產權,根據登記來判斷權利人;對沒有登記的動產,根據佔有情況判斷權利人;如果是沒有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或者是沒有佔有情況的動產和其他財產,則根據相關行政許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等證據來判斷權利人。
(九)人民法院不能執行買受人購買的符合法定保護條件的未過戶不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從法律上應當視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是,由於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還不夠完善,買受人如果購買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由於種種因素未能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僅僅考慮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受償,完全不考慮買受人的利益,將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正因如此,《異議復議規定》借鑒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保護買受人物權期待權的有益經驗,在第二十八條至三十條將不動產受讓人區分為一般買受人、消費者買受人、辦理了物權登記的受讓人三種情形,並規定了不同的保護要件,賦予符合法定條件的買受人對不動產的物權期待權以排除執行的效力。
(十)不動產承租人主張租賃權必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佔有不動產。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不動產承租人的租賃權具有對抗受讓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執行不動產時,應當依法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異議復議規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基礎上,對執行程序中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租賃權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規定。根據《異議復議規定》第三十一條,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佔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並佔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同時,如果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或者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對其提出的阻止移交佔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執行聽證函擴展閱讀:
執行異議和復議是執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執行理論中屬於執行救濟的范疇。從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看,法治水平越高,執行救濟制度越完備。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注重執行救濟制度的建立,1991年施行的民事訴訟法中即有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但存在異議范圍過窄、異議審查程序不明確、復議程序缺失等不足。
2000年以後,在立法相對滯後的情況下,部分地方法院利用人民法院執行體制改革的契機,在執行權劃分為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的基礎上,推動執行異議制度的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果。
2007年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執行異議程序進行了較大的改造,特別是增設了執行復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作為不服異議裁定時的救濟途徑,搭建起執行救濟的基本框架。
為了切實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行使異議權,滿足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客觀需要,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起草《異議復議規定》,數易其稿。其間,反復聽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庭室和地方法院的意見和建議,數次召開專家論證會,並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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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收到律師函並不意味著您已被起訴。律師的來信是對當事方打算將此事提交法律的警告。如果您收到真正律師的來信,說您尚未起訴,則會被警告。如果您尚未還款,很快就會被起訴。想想看,如果銀行金融機構真的想起訴您,那麼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然後法院將直接向您發出傳票,根本不會收到律師函。
1.判斷律師函的真實性
通常,真實律師的信將加蓋公章。根據律師信蓋章上的律師事務所名稱,檢查其是否確實存在,以及名稱是否與律師信上的名稱完全相同。正式的都有律師的簽名和電話,您可以致電詢問。此外,私刻公章是非法的,您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如何區分真假律師
一些在線收款人員會假裝其他人為律師與您聯系,例如,我是某位律師,並且某個代理機構已委託我來處理您的一筆欠款,其中大部分是假的。律師主要參與訴訟和訴訟的受理,不會直接參與催收程序。
僅在起訴成功的情況下,您才有機會在法院和公安局會見另一方的律師。
總之,無論是銀行金融機構還是在線貸款,起訴借款人的實際案例都很少。銀行必須首先起訴借款人以查明資產,否則在判決成功後借款人仍無法負擔起訴有什麼用?他們大多數只是起到威懾作用,讓您盡快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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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下:
1.第242條被執行方未按照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件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和改變被處死人的財產。人民法院追究,扣押,凍結,分配或者變更的財產,不超過被執行人的義務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讓或更改財產,應作出裁決,並發出執行協助通知書,有關部門必須予以處理。
2.第243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件所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和提取應被執行人應得的部分收入。履行義務。但是,應保留被處決者及其家屬的生活費。
人民法院扣留或提取收入時,應作出裁決並發出執行協助通知書。被執行人的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予以處理。
3.第244條被執行人沒有按照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件規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和出售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方的財產。但是,應保留被處決者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4.第255條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履行法律文件所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提出要求,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口,將其記錄在案。信用報告系統,並通過媒體宣布未履行義務法律要求的信息和其他措施。
擴展數據
的起訴程序如下:
首先,第一步
1.確定管轄法院並准備提交材料:
(1)起訴書的具體內容是指在線模板,原被告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具體訴訟請求,並簡要描述事實和原因;
(2)原告的身份證副本;
(3)證據副本,如果有更多證據,則可以列出單獨的證據列表;
(4)如果僱用了律師,則還必須提交民事授權書。
2.如果法院通過審查並接受審查,它將為訴訟費用開具發票並支付費用。如果不涉及財產,訴訟費用將不會非常昂貴。如果涉及財產,將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對於訴訟費用的計算,您可以在線參考特殊的訴訟費用計算器,並且向法院收取費用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3.付款完成後,法院將讓您填寫該案的受理通知書,一種是原告的信息,一種是證據,一種是受理通知書,另一種是是告知原告的訴訟材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其次,在第二步中,法院將案件分配給其他法官。法官將通知當事各方,開庭時間將另行通知;
第三步,法官告知法庭開庭時間,雙方都出庭進入實質性聽證階段。預防措施:
1.庭審中盤問的證據需要帶正本;
2.盤問和法庭辯論階段需要經驗和技巧,尤其是證據的真實性和相關性;
3.對於法庭筆錄,請務必檢查是否記錄了對我們有益的內容;
4.審判期間,法官將詢問當事各方是否有調解的意圖和條件。
❽ 川辦函 2008 73號文件內容 謝謝!!
我正好也在查這個文件,文件內容如下:
川辦函(2008)73 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等有關問題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等有關問題的意見
省國土資源廳
為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等涉及征地補償安置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電項目建設外的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一、關於徵收土地的地類、面積和權屬。被徵收土地的界址、地類和面積必須清楚,權屬無爭議。被徵收土地的勘測應由擬實施征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規劃區外獨立選址項目由項目業主)委託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勘測定界規程》進行實地勘測,製作勘測定界圖。土地類別應在對擬徵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基礎上,先按國土資源部《全國土地分類》(過渡期適用)的標准進行分類,待收到國土資源部通知後,即按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公布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進行分類。征地面積、地類和權屬應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確認,確保農村集體土地權益不受侵犯。未經依法批准轉為建設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設用地,仍要納入農用地轉用審批,履行占補平衡和繳納有關稅費義務。
二、關於前3年平均年產值。徵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財政、物價、農業、林業和統計等有關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前3年度相關統計調查資料制訂並報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匯總後送省國土資源廳。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相關資料對各縣(市、區)所制訂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提出修改意見後,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將本行政區域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向社會公布。
三、關於徵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倍數。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准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前3年平
均年產值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畝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徵用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准減半計算。 四、關於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訂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在執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物價上漲幅度進行相應調整。
五、關於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負責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實施征地的,應按照征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佔有土地的數量確定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安置的數量,納入城鎮就業范圍,加強就業培訓,提高就業能力,多途徑實現就業,特別要重點解決零就業家庭的就業,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的,征地後人均耕地資源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願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征地後人均耕地資源少的,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應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徵收土地涉及住房拆遷的,要按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居住條件。實施征地拆遷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築面積不得少於每人30平方米。被拆遷的農民在基本住房建築面積內不支付購房費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遷補償。原被拆遷住房面積超出基本住房面積的部分按附著物補償標准給予補償。以統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設要提前准備,原則上做到先建房,後拆遷。確需過渡的,要落實過渡房源,支付過渡費,保證被拆遷人在過渡期內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條件。拆遷過渡期不得超過1年,超過1年的過渡費加倍支付。 六、關於繳納耕地開墾費標准。全省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審批農地轉用佔用耕地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占補平衡。建設用地單位向省國土資源廳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的收繳標准,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每畝最高不超過3萬元。
七、關於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農民,擬征土地利用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有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補償標准、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方案組織聽證。在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中,要有徵地告知、確認、聽證的情況說明。被征地農民未申請聽證的,要報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簽收的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舉行聽證的,要報聽證筆錄及地方政府針對農民在聽證中所提意見處理情況的說明。
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經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准、被征地農民安置和社會保障辦法及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鄉(鎮)、村(組、社區)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於10天。未進行公告的不得實施征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八、關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各地要嚴格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盡快建立、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醫療、失業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認真總結經驗,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並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
九、關於征地補償費用的支付。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由實施征地補償安置部門直接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補償費由實施征地補償安置部門直接支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鄉鎮等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變相截留。要按照政務(村務)公開的要求,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支配情況公開。參加社會保障的,安置補助費首先作為繳納被征地農民本人的社會保險資金,多餘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十、關於明確征地補償安置責任。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主體和主要負責人,對所轄地區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負總責,要加強領導,明確分工,確定責任,強化督促檢查。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內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償和社會保障工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具體負責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部門,在每一個城鎮批次或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後,要對征地補償安置落實情況進行自查。重點檢查批後實施工作程序執行情況,補償政策、標准、資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被征地農民群眾對安置補償工作的意見和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措施。要做到征一個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補償安置到位一個批次,不留遺留問題。自查結束後向同級人民政府寫出本批次或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總結報告並抄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定期報告制度。各市(州)國土資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國土資源廳上報前季度內實施征地的每個批次或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落實情況。報告的內容包括征地面積、地類、補償標准、支付各項安置補償金額、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和住房安置情況,以及本地檢查復核情況,並將每個批次征地安置工作總結報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年末上報本年度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總結。
十二、建設用地項目經批准使用國有農、林、牧、漁的土地補償費用,對失地的國有農場農工(在編制的非農業戶口)安置補助費比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辦法和標准辦理。
十三、停止執行《四川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范和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准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4〕39號)
❾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僅向法院提供保證函,願意承擔保證責任,但未與申請執行人簽訂協議。 被執行人與申請
你搞清楚執行異議和案外人異議的區別沒有?從你題目介紹看是執行異議,從你追問的內容看,似乎又是案外人異議。執行異議是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而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案外人異議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自己享有權利(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等),在案外人異議中,法院的執行行為一般是不違法的,案外人通過提交證據證明表面上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實際是案外人的財產。這兩種異議的救濟渠道大不一樣。執行異議通過向上級法院復議的方式救濟,案外人異議裁決後,不管是申請執行人還是案外人,要在裁決後10日內提起訴訟解決。現在回到你題目的本身,就目前來看,最好在異議程序中聽證,不聽證書面審查也沒有大的問題。如果不服裁決結論,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最後,提醒一下,執行異議的法律條款是民訴法202條,案外人異議的法律條款是民訴法204條,你也可以搜索一下這兩個條款的內容。
❿ 執行裁定錯誤如何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
如果有確定的證據證明裁定錯誤,可以進行申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再審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10)執行聽證函擴展閱讀:
一、申請再審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及其近親屬。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三、對民事案件提出再審請求有什麼限制
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