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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聽證適用范圍的意義

發布時間: 2021-02-28 19:08:42

『壹』 社會聽證制度的意義

在聽證會上,公民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可以幫助決策機關發現擬定的決策方案存在哪些問題,並加以修正、完善。聽證於民是為了決策於民。

『貳』 聽證的適用范圍及程序

聽證適用范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聽證程序:

(1)聽證會前首先由書記員清點核實申請人、案件調查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及其身份的真實性。

(2)書記員宣布聽證會紀律、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報告主持人聽證會可以開始。

(3)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書記員的身份資格,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

(4)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介紹案由並說明聽證會的目的和宗旨後,由調查人說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等。

(5)當事人就調查方公布的事實、依據及己方的主張進行陳述和申辯。

(6)在聽證主持人的主持下,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質證,然後展開辯論。

(7)其他聽證參加人(第三人、證人等)進行陳述。

(8)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最後陳述。

(9)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會後主持人應及時製作聽證報告書。聽證會是一個內部審查把關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閥」的作用。故行政處罰聽證出具的聽證報告書以及對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提出的意見,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最終決策具有重要作用。

(2)明確聽證適用范圍的意義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聽證:

第九十九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叄』 行政處罰中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限於哪些

行政處罰中聽證程序適用情形: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3)明確聽證適用范圍的意義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1、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並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為了保證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准備聽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必須在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規定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是為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便於人民群眾對聽證的監督,保證聽證的公正性。

4、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處罰法

『肆』 環境聽證的意義

聽證會,是指立法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等通過一定方式(常見為聽證會)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律法規提供依據的一種立法制度。該制度服務於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學化,因而日益為學者和立法當局所重視。
聽證制度設計的重要價值在於它所體現的一系列的功能。戴維.杜魯門把聽證的協調利益的功能與目的歸結為「它提供一種准儀式的手段來調節利益集團之間的分歧以及通過一種安全閥來減輕或消除干擾。」[12]在聽證過程中,能通過聽證的方式聆聽各方面意見,尤其是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使得將一些矛盾充分暴露出來,並提出一些解決方案,集思廣益,為行政行為的順利進行以及能夠得到很好的遵守創造條件。
而從目前大多數實行聽證制度的國家來看,聽證的功能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查明事實真相。正式聽證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採用訴訟程序中雙主對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結構模式。聽證中,主持人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詢問證人,控、辯雙方可對證人質證,並進行辯論。這樣,控、辯雙方的證據在聽證中都得到充分的展現,並就其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了討論,有利於發現真實,為行政機關的決定提供基礎。
2、保證裁決中立、行政結果的正當。作決定的人處於中立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是程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英國司法從17世紀以來,就有法官不得有自己個人動機的說法。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聽證主持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法官或其他聽證主持人具有法官的某些特質,如主持人由調查人員以外的人擔任,適用迴避制度,禁止與當事人單方面接觸等。此外,行政程序法和其他法律還對其任用和地位加以制度化,從而保證了主持人的獨立地位,也保證了裁決的中立。
3、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參與行政決定和行政決策,實現行政決定的民主。美國教授認為「程序的平等就是參與的平等,程序只為了參與者可預知及理性而設,而可預知及理性顯然有用於保護任何當事人的自尊心。」在聽證中,相對人有權得到聽證通知,有權在律師的陪同下出席聽證,向主持人陳述意見,提交證據,向證人質證,與行政機關調查人員就行政決定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其意見得以充分反映,從而平等、有效參與了行政決定的作出。
4、體現行政權——相對方權利的平衡。現代行政法治要求依法行政,在市場經濟中政府應當進行宏觀調控,遵循市場經濟規則,在此基礎上,行政權的作用應當弱化,將原先存在的命令式、強權式的行政法律關系轉化為現代的服務型、溫和型的行政法律關系。表現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對話,互相傾聽,平等協商,行政權更多地表現為一種政府的引導和指導。而行政聽證的方式使得這種行政權的特質得以凸顯,從而更符合現代行

『伍』 聽證的適用范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聽證程序:

(1)聽證會前首先由書記員清點核實申請人、案件調查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及其身份的真實性。

(2)書記員宣布聽證會紀律、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報告主持人聽證會可以開始。

(3)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書記員的身份資格,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

(4)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介紹案由並說明聽證會的目的和宗旨後,由調查人說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等。

(5)當事人就調查方公布的事實、依據及己方的主張進行陳述和申辯。

(6)在聽證主持人的主持下,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質證,然後展開辯論。

(7)其他聽證參加人(第三人、證人等)進行陳述。

(8)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最後陳述。

(9)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會後主持人應及時製作聽證報告書。聽證會是一個內部審查把關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閥」的作用。故行政處罰聽證出具的聽證報告書以及對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提出的意見,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最終決策具有重要作用。

(5)明確聽證適用范圍的意義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聽證:

第九十九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陸』 聽證會適用於哪些場合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范圍。考慮到目前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對聽專證的范圍作出規定。

聽證的范屬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於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徵收利息稅,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於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徵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柒』 論行政聽證的意義

行政聽證程序制度: 1 聽證組織者聽證組織者在聽證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般為有權做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通過立法形成了三個領域的行政聽證,即行政處罰聽證、價格決策聽證和行政立法聽證。但就這三個領域的聽證來講,其關於聽證組織者的規定都呈現出一定的局限性。為完善我同行政聽證組織者制度,立法應對以下問題做出規定: (1).對「聽證組織者」具體化,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首先,在行政處罰領域,可參照北京等省市的行政處罰聽證規則,依照實施處罰的實施機關的不同分為行政機關的聽證、授權機構的聽證、委託組織的聽證、共同實施處罰機關的聽證。其次,關於立法聽證的組織機關,可參照和借鑒國內外的成功經驗。 (2),規定聽證組織者的職權職責,保障聽證順利舉行。 2 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是負責聽證活動組織工作的調節和控制,使得聽證活動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員。從各國對聽證主持人的規定看,聽證主持人制度包括資格要求、選任、職權職責、迴避等一系列內容。 意義: 在法律體系中,平衡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法律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另一類是程序法。實體法用以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程序法則使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得以實施。一個國家即使實體法律再健全,沒有嚴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於零。 行政聽證程序制度的設立,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免受侵犯。同時,也保障了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將行政主體納入相對人監督的范圍內,以防止行政專權和武斷。最大限度的限制了行政主體公權力的濫用,在公權利與私權利之間找到了一個最佳平衡點。 整個行政法律制度大致可分為四類:行政許可制度、行政處罰制度、行政強制制度和行政程序制度。其中行政程序制度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和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程序。行政聽證程序無疑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部分,是行政程序公開原則的具體體現。行政公開原則一般要求: (1)事前公開:即行政機關事前要公布有關的行政法規、規章以約束相對人的行為;(2)事中公開:主要就是指行政處理活動中採用的聽證程序和資信(情報)公開程序;(3)事後公開:即行政決定要向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 由此可見,行政聽證程序是行政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環,行政聽證程序的缺漏必將導致整個行政法律體系的重大破壞。

『捌』 聽證會的含義和作用

聽證會,是指立法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等通過一定方式(常見為聽證會)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律法規提供依據的一種立法制度。該制度服務於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學化,因而日益為學者和立法當局所重視。
聽證制度設計的重要價值在於它所體現的一系列的功能。戴維.杜魯門把聽證的協調利益的功能與目的歸結為「它提供一種准儀式的手段來調節利益集團之間的分歧以及通過一種安全閥來減輕或消除干擾。」[12]在聽證過程中,能通過聽證的方式聆聽各方面意見,尤其是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使得將一些矛盾充分暴露出來,並提出一些解決方案,集思廣益,為行政行為的順利進行以及能夠得到很好的遵守創造條件。

而從目前大多數實行聽證制度的國家來看,聽證的功能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查明事實真相。正式聽證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採用訴訟程序中雙主對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結構模式。聽證中,主持人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詢問證人,控、辯雙方可對證人質證,並進行辯論。這樣,控、辯雙方的證據在聽證中都得到充分的展現,並就其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了討論,有利於發現真實,為行政機關的決定提供基礎。

2、保證裁決中立、行政結果的正當。作決定的人處於中立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是程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英國司法從17世紀以來,就有法官不得有自己個人動機的說法。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聽證主持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法官或其他聽證主持人具有法官的某些特質,如主持人由調查人員以外的人擔任,適用迴避制度,禁止與當事人單方面接觸等。此外,行政程序法和其他法律還對其任用和地位加以制度化,從而保證了主持人的獨立地位,也保證了裁決的中立。

3、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參與行政決定和行政決策,實現行政決定的民主。美國教授認為「程序的平等就是參與的平等,程序只為了參與者可預知及理性而設,而可預知及理性顯然有用於保護任何當事人的自尊心。」在聽證中,相對人有權得到聽證通知,有權在律師的陪同下出席聽證,向主持人陳述意見,提交證據,向證人質證,與行政機關調查人員就行政決定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其意見得以充分反映,從而平等、有效參與了行政決定的作出。

4、體現行政權——相對方權利的平衡。現代行政法治要求依法行政,在市場經濟中政府應當進行宏觀調控,遵循市場經濟規則,在此基礎上,行政權的作用應當弱化,將原先存在的命令式、強權式的行政法律關系轉化為現代的服務型、溫和型的行政法律關系。表現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對話,互相傾聽,平等協商,行政權更多地表現為一種政府的引導和指導。而行政聽證的方式使得這種行政權的特質得以凸顯,從而更符合現代行政的要求,體現了作為國家權力的行政權——公權和行政相對人權利——私權之間的一種平衡,為二者之間尋找到了一個平衡的支點。著名行政法學者韋德說,行政法就是要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尋求一種平衡。而聽證程序的設置也有利於實現行政法的這一主旨。

『玖』 我國確立和實施聽證制度有哪些重要意義

一,對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而言,聽證制度的實施是公民參政權在行政領域的體現,使其意志在行政領域得到充分地表達、體現,這樣會進一步激發他們的民主權利意識,弱化對行政權的疏遠、恐懼的情感,從而也會提高他們的參與能力和參與水平.
二,從經濟學角度講,有助於行政主體提高行使行政權的效率.雖然有人提出讓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參與行政行為進行聽證會影響到效率的提高,但據成本分析、最終結果看,聽證反而從程序上保障了行政決定的易被接受性,易完成行政事務,最終提高行政效率.
三,從政治學角度講,聽證制度符合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根據人民授權理論,人民對政府直接式或間接式的授權,不僅是現代政府及公共行政合法性的唯一來源,而且是公共行政運作前提,就從根本上決定了政府行使公共權力必須要遵行、體現民主原則、憲政原則.讓相對人參與行政行為體現了這樣的本原宗旨.
四,聽證制度有利於樹立「公開行政」的理念,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國際化接軌的需要.世貿組織是高度透明的國際組織,其規則主要就是行政法規則,其基本原則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則,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場制度,排除政府對市場的不當干預,保證自由競爭.讓公眾通過聽證參與行政過程有利於構建這樣的公開透明政府,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五,從整個社會角度講,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通過聽證程序參與行政行為,使其直接與行政主體對話、協商解決利益沖突,使行政行為公開化,有助於實現社會公正,促進社會的進步、和諧.

『拾』 舉行聽證會的意義是什麼

1、聽證會首先組織形式上,又相關單位出面收集各方的意見,可以視為民主的組內織形式。體容現了我國的國家性質

2、聽證會處理的問題,往往是跟老百姓息息相關的問題,體現了黨的性質。

3、聽證會的出現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里程碑,它接受了來自權力機關以外的聲音的介入,聽取了民意;

4、聽證會在及時了解國計民生的問題,鞏固了民主政權,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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