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可以聽證
行政聽證程抄序的類型:
1、行政決策聽證;
2、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廣義上的聽證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聽證三種形式。
Ⅱ 什麼法律規定政府必須開聽證會
我國規定政府必須開聽證會的有: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和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立法聽證(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Ⅲ 抽象行政行為有沒有可訴性為什麼
在我國現階段,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不是司法審查的對象。公民、法人或者回其他組織對答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之所以排除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既有策略上的考慮,又有技術上的考慮。其原因主要有:⑴抽象行政行為多由高層次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違法的可能性極小;⑵抽象行政行為是基層行政部門的執法依據,在目前我國立法尚不很完備、健全的情況下,很多領域的執法主要是依據抽象行政行為;⑶目前的體制下,法院尚不具備審查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的能力;⑷抽象行政行為並不直接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只有執法部門在適用抽象行政行為時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有可能造成直接侵權。因此,受害人完全可以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保護其合法權益。
Ⅳ 對抽象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可以提起申請復議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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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抽象行政行為可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直接申請行政復議。但是依抽象行政行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並可對部份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申請附帶性審查。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不得單獨提起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在復議過程中,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的過程中對其依據一並提起審查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該依據(抽象行政行為)不包括規章,一般僅限於行政規范性文件。
當前,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可單獨申請復議,是否可訴在法律修訂過程中有較大爭議。不應當具有可訴性或者可以提起復議,而應當通過單獨的一條審查途徑予以解決。因為,無論是法院還是大部分層級低的復議機構來進行審查將面臨專業能力和層級權力上的不足。
新的《行政復議法》規定: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5)抽象行政行為可以聽證擴展閱讀;
一、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二、申請人權利
(1) 申請復議權
(2)委託權。在行政復議中,復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復議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
(3) 申請迴避權
(4) 撤回復議申請權
(5) 申請執行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復議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執行的權利。
(6) 訴權;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Ⅵ 關於行政聽證制度的法律規定在哪裡哪部法哪條
行政聽證制度在《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制度:屬於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非本案調查人為主持人,採用准司法的方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申辯的制度。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對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聽證制度體現的是對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尊重,有利於行政機關改善與公眾的關系,促進參與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等新型模式的確立。
聽證制度的類型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及具體行政行為聽證三類。
1、(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2、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3、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Ⅶ 對哪些抽象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上述規定了可以對一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本條包含三層意思:
(1)這些抽象行政行為不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各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第7條第1款所列的三項抽象行政行為都是非立法性規范性文件。
(2)相對人對以上抽象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只能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具體行政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適用於具體事物的結果,而抽象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換言之,如果抽象行政行為尚未轉化為具體行政行為時,則不能對之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3)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採用與具體行政行為一並提起的方式。由於抽象行政行為在轉化為具體行政行為前,不能對其申請復議,所以申請人必須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中一並提起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
Ⅷ 抽象行政行為的行政法規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管理對象實施的制定法規、規章和有回普遍約答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規範文件和非規範文件。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有關程序制定發布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行政法規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其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現行憲法第89條規定,制定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的職權之一。1987年經國務院批准公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對於規范行政法規的制定起了積極作用。
2000年公布的《立法法》和2001年公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是時下規范行政法規制定行為的主要根據。影響行政法規法律效力的主要法律問逝,是制定許可權、制定程序和監督程序。
Ⅸ 行政復議法規定對哪些抽象行政行為可提起復議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對於抽象行政行為是不可以直接申請復議版的,只有權在行政機關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同時對該抽象行政行為申請附帶審查。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Ⅹ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區別
兩者的區別在於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概念和分類不同、產生效果不同。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如下:
一、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1、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
2、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二、兩者的概念不同:
1、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
三、兩者的分類不同:
1、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執行。
2、抽象行政行為分為:羈束行為、自由裁量行為、要式行政行為和不要式行政行為。
四、產生效果不同:
1、抽象行政行為不直接產生影響普通公民權利義務的效果。
2、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影響某個或某些公民的權利義務,如張三被罰款五十元,就負有繳納五十元罰款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具體行政行為
網路-抽象行政行為
中國教育網-解讀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