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與違反
①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
公安機關對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的人進行人身拘束,該行政行為的性質是「行政強制」。
②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傳喚是怎麼規定的
傳喚是公安機關依法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的一種措施。
實施傳回喚的方法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答認為需要當事人到案接受調查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傳喚證,實施傳喚;另一種是現場發現違法行為需要實施傳喚的,公安民警出示證件後可實施口頭傳喚。
不管採取哪一種方法,當事人都應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按時到案接受調查,如果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傳喚或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傳喚的措施,強制當事人到案接受調查。
③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不對,應該是不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的,不超過24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拓展資料: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參考資料: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④ 公安機關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 對嗎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7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內、物品、人身可以進行容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⑤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什麼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回度相當。
實施答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⑥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應遵守哪些操作要求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6)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⑦ 公安機關可否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當場作出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因此,公安機關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
⑧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如何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該法第九條規定 對於因民間糾紛回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答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⑨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必須要是抄本人所有的工具。
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_SiyItem.asp?Db=SyItem&Gid=838864929
對於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屬於本人所有的工具,按照規定收繳處理。這里規定的工具不是違禁品,是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普通的生產、生活工具,如扳手、鉗子、水果刀等。法律對收繳用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的范圍作嚴格、明確的限制,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在執法活動中任意擴大收繳的范圍,將與違法行為有關無關的一切工具都予以收繳。治安違法行為不同於犯罪,其社會危害性較輕,將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貴重物品,如賭博所在的房屋、接參賭人員所用的車輛、通訊工具等一律收繳,會影響違法行為人的生活,不利於社會的安定。
⑩ 公安機關能否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進行檢查
根據《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自87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