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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2-28 10:27:08

『壹』 行政執法程序是什麼

行政執法程序是針對行政執法行為而言的,是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避免相對人的權利因行政主體的隨意判斷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執法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表現形式。所謂空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動作形式等。

所謂時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過程的先後順序以及所必須履行的每個環節,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必須經過傳喚、詢問、取證和裁決四個環節,而且每種形式有時間上限制。

種類

行政執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種類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標准不同,種類的劃分也不同。

1、根據行政程序適用的范圍,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據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可分為具體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據行政職能的不同,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1)行政機關程序擴展閱讀:

特點

不同種類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點: 由於行政立法行為內容的廣泛性、行為對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後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較復雜、嚴格。如座談會、聽證制度、專家論證制度和備案制度等,成為不可或缺的程序內容。

行政執法程序一般應體現行政效率的原則和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但是由於行政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內容的具體性和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程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如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

由於行政裁定對象是當事人雙方存在爭議或者糾紛,行政裁定程序具有準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趨勢,其核心內容體現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權屬裁定等。

行政執法程序意義

行政執法是將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者組織,直接影響個人或者組織的權利義務。如行政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資格或者權利;行政確認是通過、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

行政處罰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對違法相對人權益的限制、剝奪或者對其科以新的義務。沒有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為,難以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我國歷來廣泛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視為實體的「附屬品」。

現代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應受法律制約,都應法制化。

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規雖有程序上的規定,但內容過於原則、簡單、概括,側重於行政執法主體的權利,缺少違反程序的法律後果與責任,缺乏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性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沒有執法程序的法律規范,只是散見於一些部門法律法規中。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執法程序

『貳』 行政程序的程序分類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行政程序作不同的分類。認識行政程序的分類及其內容,有助於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有助於行政相對人及時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內部行政程序與外部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適用的范圍為標准,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與外部行政程序。內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內部行政行為時所必須遵循的程序。如國家公務員的任免程序、報告審批程序、公文處理程序、規章備案程序等。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作出外部行政行為所遵循的程序。如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
2.抽象行政行為程序與具體行政行為程序。以所涉及的行政行為的性質為標准,行政程序又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與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行政行為有抽象與具體之分,行政程序也可以分為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與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所必須遵循的步驟與方式。其范圍涉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制定部委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行政措施,其他行政機關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所必須遵守的步驟與方式。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命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獎勵、行政救助、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強制執行等行為所必須遵守的步驟與方式。
3.法定行政程序與意定行政程序。以法律是否明確規定和要求為標准,可將行政程序分為法定行政程序與意定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行政主體必須遵循的行政程序,故又稱強制性行政程序。例如,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行政主體必須告知當事人聽證權之後才能作出,否則,行政處罰決定無效。意定行政程序,或稱自由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由行政主體自由裁量決定或選擇採取的行政程序。
4.事先行政程序與事後行政程序。按照行政程序適用的時間順序不同分為事先行政程序與事後行政程序。事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為實施前或實施過程中應遵循的程序。如行政立法之前舉行的聽證程序,正式制定行政規章前的通告程序,行政決定產生之前進行的行政檢查、調查程序。事後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為實施後,為確定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以及糾正違法、不當行為而適用的程序,如行政復議程序。
5.主要行政程序與次要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所產生的影響是否具有實質性,可以將行政程序劃分為主要行政程序與次要行政程序。主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若不遵守將可能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的行政程序。例如,行政處罰中的表明身份程序、說明理由程序和聽證程序等。次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不遵守並不會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的行政程序。如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超過1天法定期限。它不會構成對相對人實體權利的直接影響,因而不會影響處於該程序中的實體行為的效力。
6.主動行政程序與依申請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的發動及終結是否以行政主體依職權主動引起為標准,可以將行政程序劃分為主動行政程序與依申請行政程序。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主動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行政程序也相應地存在主動行政程序與依申請行政程序。主動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主動引發或終結的行政程序。依申請行政程序則是指必須由行政相對人申請才有程序開始或因行政相對人撤回申請而使程序終了的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絕大多數都屬於主動行政程序,而不受類似於訴訟程序中「不告不理」的限制。如行政機關施行調查事實的程序不受當事人主張或聲明的限制。依申請行政程序多適用於授益性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中屬於少數情形,如行政許可程序即屬依申請行政程序。
7.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與行政司法程序。根據不同的行政職能為標准,可將行政程序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與行政司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律規范時所適用的程序。由於行政立法行為內容的廣泛性、行為對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後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較復雜、嚴格,如聽證制度、會議制度、專家論證制度以及備案制度等成為行政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內容。行政執法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所適用的程序。由於行政執法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內容的具體性和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程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如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獎勵、行政強制執行等方面,必須設置不同的程序制度。行政司法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以第三方公斷人的身份,依法解決行政管理范圍內的糾紛所必須遵循的程序。它包括行政復議程序、行政裁決程序等。由於行政司法行為是解決行政爭議、裁決行政糾紛的活動,具有準司法的特點,強調公平、公正應當是行政司法程序設置的最根本要求。

『叄』 設立行政機關需要怎樣的程序

「國家行政機關」又叫國家管理機關,在法律上和實踐中通稱為政府。指統專治者運用國家權力,通過屬強制和非強制手段對國家經濟、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等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體制、職權由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包括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其中,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中央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核心。我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州或縣(市、區)和鄉鎮三級人民政府。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都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其監督。下級國家行政機關受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

『肆』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一、程序法制原則

程序必須用法律形式進行規范化、系統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法治精神,實行依法行政。

二、相對方民主參與原則

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參與聽證權、陳述申辯權、復議申請權等受法律保護。

三、行政效率原則

精簡程序環節、減少行政浪費、明確辦事時效、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

四、程序公平原則

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合理地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並在程序上平等地對待相對方。

五、行政民主原則

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民主精神、體現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要求行政程序的內容更注重行政民主化和對公民民主權力的保障。

(4)行政機關程序擴展閱讀:

行政程序法律注意事項:

一、規范和制約行政權合法行使。

二、維護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嚴提供程序性保障。

三、促進行政權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伍』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行政聽證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行政調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行政案卷制度。

『陸』 簡述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的程序

1、參與立法
國務院的參與立法
第一表現為國務院享有法律案的提出權。
第二國務院享有委託立法權。
第三國務院有權要求立法機關對有關立法進行解釋。
第四國務院有權裁決某些法律問題。
除以上方面國務院所享有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立法參與權外。國務院實際上在國家的立法活動中佔有更加重要和突出的地位。

2、行政立法
國務院的行政立法包括兩類
一類是國務院制定的法律等級和效力僅次於法律的行政法規
另一類是國務院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章。
由於行政立法是國務院重要的行政方式。所以國務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規以及規章的權威性和效力具有重要的意義。

3、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是行政機關全面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重要方面。

4、直接命令
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5、收集信息和要求地方政府報告工作
及時地掌握信息和情報是國務院行政的必要手段之一。國務院收集信息主要通過兩種途徑進行
其一是通過國家統計局及其設在全國各地的直屬調查機構
其二是地方政府向國務院所作的報告。

6、審計和行政監察
國務院設立直屬於總理領導的國家審計署,負責對包括地方政府在內的行政機構的審計。行政監察是國務院維護行政領導效能的另一種方式。

7、行業管理和部委聯系企業
1998年的機構改革建立了政企分開的體制,政府對企業的管理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這種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業,政府的「企業」功能弱化。
二是企業仍然沒有能夠完全擺脫政府的各種各樣的控制,政府對企業的管理在形式上和層次上發生了變化。

8、專項撥款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專項撥款是指中央財政為實施特定的宏觀政策目標而設立的補助地方專項資金。專項撥款是中央政府實現宏觀政策導向的重要手段,因此是國務院重要的行政手段。

9、設立派出機構或代表
設立派出機構或代表是國務院加強對地方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一般運用在宏觀調控和行政執法領域。這種方式在近些年有增加的趨勢。

10、垂直管理
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央政府對國家事務和地方政府的管理通常採用直接的、控制的和行政命令的模式;這種模式在機構設置上通常表現為中央政府機構對地方政府機構的垂直管理。

『柒』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程序權利與義務,和實體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相對一方為另一方,都有實體權利和義務,也有程序權利和義務。行政行為是由實體權利義務和程序權利義務所組成的,職權、職責就是行政機關的實體權利義務。為了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應該採取哪些步驟和方式,先後順序以及在多長時限內完成,就是程序,如果這些程序是法定的,那就是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例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聽取相對方的陳述和申辯,重大處罰還要聽證。這就是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也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程序權利。行政機關的程序權利,也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程序義務,一般表現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出某項申請,或行政機關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某項義務時所設置的程序要求,公民如不履行這些程序義務,就可能得不到所申請的許可,或將受到某種處罰。
2.程序與實體是緊密聯系的。實體是內容,程序是形式,程序是為實體服務的。人們將此稱為程序的工具主義。但在很多行政法律關系中,程序的作用特別重要。
第一,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相對一方,其程序義務,即行政機關的程序權利,實際上早已獨立存在,並嚴格按照規定追究責任。這種程序義務大都由單行的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是將之作為行政權的一部分行使的。例如,規定公民的某項申請必須經哪些機關批准,那麼,就一個機關也不能少,且必須按順序蓋章。規定必須多少天或幾月幾日前送上申請書,期限一過,行政機關就不會再接受。要求公民在幾月幾日前必須納稅,期限一過,就將給予處罰。對於這種極為嚴格的程序義務和程序責任,人們早也習以為常。
第二,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在很多情況下將會影響相對一方的實體權益,但也有相當一些行政程序,並不涉及相對一方的實體權益,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意味著就沒有權利義務問題。首先,行政機關不履行程序義務,即程序違法,是行政機關違反法律的問題,就「違法」這一點而言,是實體違法還是程序違法,並無差別;行政機關違法而不糾正,其危害遠較公民違法要嚴重得多。其次,實際上程序問題也涉及到實體問題。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復議決定必須在5日內作出,超過期限是程序違法,這種違法涉及到誰的合法權益?5日作出或8日作出,對相對一方來說,並無多大實際損害。《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規定復議決定必須在這短短的5日內作出,體現了立法者從速處理治安問題、治安問題決不能拖延的意圖。否則,受到損害的將是社會治安秩序,即全體人民的利益。再比如,在檢查公民身份證時,公安人員必須首先出示自己的證件,這是表示身份程序。是否表明身份,在很多情況下並不影響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立法者設置這一程序,首先是為了體現執法工作的嚴肅性,也是為了防止假冒,避免社會次序混亂,損害國家利益。可以說,在很多情況下,程序的背後都體現著國家的、社會的某種更高層次的利益。
第三,更為重要的是,程序本身自有其內在的價值。例如,在作出對公民權利的不利影響的決定前,必須聽取意見,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民主參與、尊重公民個人的尊嚴;禁止以任何形式的暴力獲取證據,體現了社會主義的人道精神和對公民個人尊嚴的尊重;重大決策前聽取專家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體現了程序理性;規定多少時限內對公民作出答復,體現了行政效率的要求,等等。因此,不存在空頭的無意義的程序。所有的程序不僅或多或少與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有關,也與國家、社會利益相關連。一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都將是給社會或個人帶來危害的行為。因此,程序權利義務就有了獨立的意義和價值。
3.凡是違法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這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重要原則。對一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同樣應當追究法律責任。但是,當行政機關程序違法時如何追究責任,卻是一件相當復雜,因而存在眾多爭議的問題。從實踐來看,行政機關的程序違法有幾種情況:
一種是:程序違法,實體上也直接損害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即我們平時所說的程序違法,實體也違法。
另一種是:程序違法,實體上似乎並未侵害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即我們平時所說的程序違法,實體正確。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程序合法,實體違法。對於第一和第三種情況,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撤銷,追究實體違法的責任。困難的是第二種情況。根據上面的分析,既然存在獨立的程序權利義務,行政機關程序違法,也就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應該把程序僅僅看成是實體的工具而完全依附於實體,因此,從理論上說,程序違法應該獨立追究法律責任。但是,程序違法的情況還有其復雜之處。就程序本身的重要性,即內在價值而言,在程度上還是有區別的。如前例,行政機關在作出對相對一方不利影響的決定前,不聽取對方的意見,或法定應該聽證而不聽證,就屬於嚴重程序違法,因為這一程序缺陷違背了社會主義的民主與參與精神;再如,用暴力取得證據,也屬於嚴重程序違法,因為它違反了社會主義社會對人的尊嚴的尊重,等等。對於這些程序違法,不管實體上是否正確,就應一律予以撤銷,不得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但有些程序違法,例如,因疏忽忘了在文件上註明日期,屬於程序上的小的瑕疵,可以重新補正。總之,存在獨立的程序權利義務,是程序違法應該追究責任的基礎。法律在設定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時,則要根據行政違法行為中程序與實體的違法情況和關系,以及程序違法本身的嚴重程度等具體情況作出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對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已有兩種規定,一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違法,判決撤銷,同時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使行政機關由於程序違法而承擔敗訴責任,體現嚴肅執法的要求。但同時又允許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允許行政機關改正。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就行政程序違法後承擔法律責任所作的規定。毫無疑問,這一規定是建立在該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實體合法的基礎上的。但是該法沒有分出在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下,是否還能適用本條規定。這是時代的局限。另一種是《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如果執法者程序違法時主觀上有故意,那就應該追究其損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責任,除承擔敗訴責任外,還應由行政機關主動,或經司法建議後,視情節輕重給予執法工作人員以行政處分。這是考慮到我國對行政程序的認識情況所作的特殊規定。

『捌』 行政處理算一種什麼行政行為,程序上有什麼規定

屬於行政處罰行為,
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權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剝奪,是一種較嚴厲的制裁行為,因此,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三)緊急狀態下的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緊急狀態之下,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並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處於高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權力作為緊急權力的主要承擔者其表現形式應為行政強制;而處於低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時,必須進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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