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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機關是

發布時間: 2021-02-28 07:37:27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人大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征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七條「二〇〇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規定和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第三條「二〇〇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二〇〇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 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是指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只有經過上述程序,包括最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或者備案,該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果不作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仍適用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仍適用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 現予公告。

⑵ 基本法的制定機關和一般法的制定機關是什麼

立法許可權
全國人民代來表大會和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製度;

⑶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法律解釋有誰做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⑷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解釋權是什麼

1,特別行復政區的基本法解釋制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相關規定:
(1)《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2)《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⑸ 中央人民政府有權修改和解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訂和修改,解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哪個機關

它自己只有自治的權利。因為雖然是特區,但畢竟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版的一部分,它的基權本大法是一種確定它的特性、性質的大法,這種大法不能由他自己說了算,必須經過國家同意,所以要修改基本大法,權利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

⑺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由誰制定的

基本法起草過程

負責起草《基本法》的委員會,成員包括了香港和內地人士。而在1985 年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則全屬香港人士,他們負責在香港徵求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

1988 年4 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布首份草案,基本法諮詢委員會隨即進行為期五個月的諮詢公眾工作。第二份草案在1989 年2 月公布,諮詢工作則在1989 年10 月結束。《基本法》連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 年4 月4 日正式頒布。

背景

在1984 年12 月19 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下稱《聯合聲明》),當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五十年不變。根據《聯合聲明》,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將會規定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在1990 年4 月4 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已於1997 年7 月1 日生效。

有關文件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訂明"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重要理念,亦訂明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

《基本法》包括以下章節-
(a) 《基本法》正文,包括九個章節,160 條條文;
(b) 附件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c) 附件二,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及
(d) 附件三,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藍圖

《基本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勾劃了發展藍圖。下文載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主要條文。

總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參考《基本法》第2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參考《基本法》第3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參考《基本法》第5 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參考《基本法》第8 條)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和外交事務。(參考《基本法》第13 至14 條)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參考《基本法》第13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參考《基本法》第14 條)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參考《基本法》第18 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參考《基本法》第22 條)

保障權利和自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參考《基本法》第6 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考《基本法》第25 至26 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參考《基本法》第28 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參考《基本法》第27 至38 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參考《基本法》第39 條)

政治體制

行政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參考《基本法》第44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參考《基本法》第45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參考《基本法》第64 條)

立法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參考《基本法》第68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參考《基本法》第73 條)

司法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參考《基本法》第82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參考《基本法》第85 條)
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參考《基本法》第86 至87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系和相互提供協助。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系作出適當安排。(參考《基本法》第95 至96 條)

經濟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單獨的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和維持資金流動自由。(參考《基本法》第109/112/114/116 條)
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參考《基本法》第111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參考《基本法》第115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繼續進行船舶登記,並以" 中國香港" 的名義頒發有關證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私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可繼續自由經營。(參考《基本法》第125/127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實行原在香港實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並設置自己的飛機登記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下,可與外國或地區談判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參考《基本法》第129 至134 條)

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發展和改進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社會福利和勞工的政策。(參考《基本法》第136 至147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系,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 中國香港" 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參考《基本法》第149 條)

對外事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 中國香港" 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系,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參考《基本法》第151 條)
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 中國香港" 的名義發表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 中國香港" 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參考《基本法》第152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有關國際協議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參考《基本法》第153 條)

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參考《基本法》第158 條)
《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參考《基本法》第159 條)

⑻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怎樣制定的

基本法的制定過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基本法立法委員會,設立立法小組,邀請香港地版區的知名權人士參加。然後基本和一般法律的通過程序一樣了。

四不變:

第一個不變:在香港特區和中國內地之間還要設置管理線,內地與香港的主管部門,根據自己的法律,對出入境的人員和交通工具分別施行檢查。

第二個不變:內地居民到香港必須事先獲得批準的做法將維持不變。

第三個不變:到香港旅遊、探親和定居的內地人員實行限額審批的原則將不會改變。按基本法規定,97年後內地到香港定居的人數,將會徵求特區政府後決定。
到香港定居的人員要符合兩個規定,首先是符合香港定居的法律條件,如在香港有配偶,或是內地子女到香港投靠父母。第二是他們能承受香港的教育、醫療和住房。

第四個不變:非法偷渡到香港,或者是到香港旅遊後非法滯留都會與目前做法一樣,一律遣返內地原居住地。

⑼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解釋權

1,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相關規定:
(1)《香回港特別行政區答基本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2)《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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