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不起訴聽證
『壹』 滿足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都可以附條件不起訴嗎
關於案件是否起訴,是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貳』 附條件不起訴
這是法律為保障未成年人,積極悔罪,不影響其前途,做出的保護性規定,可以回學校讀書。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叄』 附條件不起訴的形成過程
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改革走了一條「從地方到中央」的改革道路。具體來說,我國實踐關於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改革探索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初步探索階段。即在中央將附條件不起訴作為正式改革項目之前檢察機關進行改革探索的階段。這一階段從1992年到2008年,主要是對未成年嫌疑人進行暫緩不起訴處理,設立一定的考驗期。如1992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對、名涉嫌盜竊的16歲的未成年嫌疑人進行暫緩起訴;2000年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對一名未成年嫌疑人進行暫緩起訴;2001年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人的輕微犯罪設定一定的考察期,期滿不予起訴;2002年3月,蘇州滄浪區人民檢察院對一名涉嫌盜竊的在校未成年學生,決定暫緩起訴,考察期為半年;2003年1月,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一名涉嫌盜竊的大學生決定暫緩不起訴,確定「幫教實施方案」和為期5個月的考察期;2004年5月21日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區公安局、區婦聯、區團委聯合簽署實行暫緩起訴制度協定書,標志著犯罪未成年人的暫緩起訴制度首次在北京實施;2005年5月30日,山西省榆社縣檢察院對兩名16歲少年搶劫的案件作出暫緩不起訴決定,確定了一年的考驗期限,由公安局、檢察院、學校、家長共同簽訂幫教考察協議書,該案後被媒體稱之為「中國『暫緩起訴首例命案』」;2007年8日,遼寧省盤錦市雙檯子區檢察院對一名涉嫌敲詐勒索的高二學生作出暫緩起訴決定,考驗期為一年,在考驗期間內,該學生在高考中以優異的成績被沈陽某大學錄取,2008年10月16日,雙檯子區檢察院邀請區政法委、區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學校教師等各界代表,召開案件終結聽證會,同年11月11日,雙檯子區檢察院最終作出對其不起訴的決定。
發展推廣階段。即在中央將附條件不起訴作為正式改革項目後各地檢察機關進行改革探索的階段。這一階段從2009年至今,案件適用范圍也從未成年人犯罪擴大到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大學生等特殊人群的輕微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不再作暫緩不起訴決定,而是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設立一定的考驗期限。該階段的特點是在上一階段個別地方檢察院探索的基礎上,各地檢察機關紛紛制定相應的規定,並進行大規模的探索試點工作。如山東省、河南省、四川省、江蘇省、浙江省、湖南省、吉林省、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等省市,都正在進行附條件不起訴改革探索。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有1/3以上的省市正在進行附條件不起訴改革試點工作。如2010年7月1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通過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規定(試行)》,要求全省各級檢察院從2010年8月1日起按照此規定進行試點。
從各地的改革試點情況看,附條件不起訴在化解社會矛盾、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和支持,因而成為我國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關於在立法中如何規定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理論界和實務界尚未達成共識。各地檢察院在改革探索過程中,對涉及附條件不起訴的有關問題都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湖南省長沙市檢察院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前,探索了公開聽證程序;河南省信陽市檢察院對附條件不起訴的范圍和所附條件進行了探索;山東平陰縣檢察院在附條件不起訴作出後,引入了人民監督員對其進行監督;四川廣安市檢察院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後,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建立了幫教基地;南京市浦口區為了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進行有效的考察監督,成立了「大學生預防犯罪中心」的幫教組織等。這些改革探索所提出或設計的多個改革方案,對合理構建我國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為了適應國內犯罪情況的新變化和國際社會對輕微犯罪處理的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的發展趨勢,我國確立了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並在該司法政策的指導下正在進行司法體制和機制改革,其目的在於建立和完善有關的訴訟制度,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人權保障不充分等突出問題。在司法改革中,根據中央司法改革意見,各地檢察機關正在探索附條件不起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11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擬定了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方案,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正式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寫入法律。
『肆』 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訴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主體條件,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條件,必須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犯罪,並且是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的犯罪。
第三,主觀條件,是行為人有悔罪表現;
第四,程序條件,是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刑訴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刑訴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4、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新刑訴法第273條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1、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罪需要追訴的;
2、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可以要求復議、提請復核;被害人可以申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伍』 什麼叫附條件不起訴
指人民檢察院對符合上述提起公訴條件的被告人,由於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悔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不致危害社會,在有幫教條件下,為了更好地教育、挽救被告人,暫時不將其提交法院審判的一種刑事訴訟活動。
『陸』 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附條件不起訴抄,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
認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並完成與被害人及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
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柒』 哪些案件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
根據刑訴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主體條件,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條件,必須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犯罪,並且是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的犯罪。
第三,主觀條件,是行為人有悔罪表現;
第四,程序條件,是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刑訴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刑訴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4、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新刑訴法第273條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1、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罪需要追訴的;
2、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可以要求復議、提請復核;被害人可以申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捌』 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可否提出申訴
可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條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8)附條件不起訴聽證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一條 附條件不起訴
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察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條 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後果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玖』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是如何規定的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可專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屬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並完成與被害人及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附條件不起訴,又稱為暫緩起訴、緩予起訴、暫緩不起訴等,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性格、情況、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後的悔過表現等,對較輕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關的義務,檢察機關就應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是以起訴便宜主義為基礎的,體現了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屬於不起訴的一種形式。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有助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矯正,促使其盡快、順利地回歸社會,有助於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同時也符合訴訟經濟、程序分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