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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調待

發布時間: 2021-02-27 14:33:58

機關單位申請調動工作的原因可以有哪些

1、平級調動。事業單位之間因為工作或崗位需要,可以相互間平行流動。要完成這樣的調動,只要找到接收單位,經報人社部門備案即可,比如全額到全額,差額到差額。這屬於平行調動。如果是逆向調動,比如自收自支到差額,差額到全額,編制的調整要過編委會,調動手續比較復雜。

2、提拔晉升。事業單位之間調動,也可以通過提拔晉升實現,在系統內外實現崗位調整。比如縣檔案館提拔到市檔案館任職,鄉鎮農技站提拔副科到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任職。

3、調任。事業單位管理八級以上,任職滿兩年,或者事業單位專技崗中級以上職稱也可以通過調任的方式,調到行政機關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實現單位和崗位的調整調動。這種情況比較少見,但只要有足夠的助力,依然可以辦到。


4、招考或公選。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可以通過參加公務員考試或事業單位的招考,從一個單位調到另外一個單位任職。除此之外,不少地方也有公選的機會,符合條件的事業在編人員可以報名參加,經過層層考試選拔,進入其他事業單位或行政機關任職。如果是參公事業編制人員,還可以參加中央、省、市幾級的公務員遴選,實現崗位的調整。

(1)機關調待擴展閱讀

鄉鎮事業單位調縣直事業單位調動。需本人提出申請,——調入單位有空編的情況下,調入單位先進行擬進人員公示,在公示期無其他反映後單位召開黨委(組)會議研究同意後出具會議紀要。——申請人員持會議紀要和調動申請到當地的人資社保部門領取設動申請表;

調出單位召開黨委(黨組)會議研究同意調出並出具會議紀要,——在本縣區調入調出單位有主管部門的,調出調入單位主管部門召開黨(委)組會議同意,並出具會議紀要;

同級編制部門召開會議出具會議紀要;——同級人資社保部門同意,——報縣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後下文辦理手續,就可以到新單位上班了。

㈡ 公務員調動程序是怎樣的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二)提出調任人選;(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四)組織考察;(五)集體討論決定;(六)調任公示;(七)報批或者備案;(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建議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㈢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動難度大嗎

事業單位調動難度很大。

1.單位接收,編辦和人事局局長是不會接收的。

2.同樣,想調一個人或者招一個人進來,都要通過人事局和編辦同意。

3.光單位接收沒有用,各地很久之前就在控制編制,需要編辦和人事局同意,人際關系還需要長期堅持經營。

所以,如果事業單位調動那麼簡單,基層就沒有公務員了。

㈣ 公務員工作調動有哪些途徑

必須遵守條件才能得到調動,沒有途徑可走,排除特殊情況。
具體如下:
調任條件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准,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㈤ 公務員單位調動需要什麼手續

目前,公務員、事業單位調動的條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決夫妻分居。公務員調動單位的程序如下:
1.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調動申請(個人申請的需徵得調入單位同意接收)
2.提交人事局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3.如同意調動報縣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4.如縣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調動的辦理調檔手續;
5.如檔案符合規定要求的辦理調動手續。
公務員可以跨地區調任,首先聯系接收單位同意接收並辦理商調手續,然後按管理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公務員、事業單位調動的條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決夫妻分居。
調任條件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四、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准,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㈥ 行政機關工勤人員能調動嗎

行政機關工勤人員
當然能調動了
正常的工作調動
是每個單位都存在的現象
只要工作需要
程序正當
就可以做調動

㈦ 公務員的調任條件

公務員的調任條件有以下6點:

1、報考者具有良好的工作能力強、政治、業務素質,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2、報考者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任職資歷、工作經歷。

3、報考者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4、報考者調入省級機關任職、中央機關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5、報考者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報考者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報考者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報考者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

6、報考者符合法規、法律、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7)機關調待擴展閱讀:

調動人選應當符合《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勉敬業,業績突出。與擬任職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工作經驗和資格;有推廣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規定的提出職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專業技術人員轉移到政府舉行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2年以上,或已經擔任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調任市(地)以下職務的,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調任縣(市)領導機關的,原則上不得超過五十歲;調入部級其他工作崗位的,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歲;調任科級工作的,年齡原則上不超過四十歲;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果一個公務員,在被轉移的器官,是轉移到一個器官保存高於他當他被轉移到其他的器官,他有資格晉升職務所需時他被轉移到轉移到這個職位。

㈧ 機關工作經常調整工作有什麼利弊

機關工作調整特別頻繁會造成混亂,工作效率低下,調整工作在交接過程中容易出現偏差和漏洞,接觸新的工作崗位也需要一個熟悉學習的過程。經常調整工作會降低員工的責任心,責任制也很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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