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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工作每年至少

發布時間: 2021-02-27 09:21:25

① 明確各級機關黨組織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什麼教育

為進一步加強黨內監督,切實履行各級機關黨組織的監督職能,保持黨的先進性,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根據《中國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黨和國家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機關黨支部對黨員幹部監督的主要內容:

  1. 能否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

  2. 2.能否參加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

  3. 3.能否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決策重大事項議事規則,做到決策科學、民主。

  4. 4.能否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5. 5.能否盡職盡責,努力工作,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6. 6.能否執行黨和國家幹部選拔任用的有關規定。

  7. 7.能否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做到廉潔自律,模範遵紀守法,嚴格按照制度辦事,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8. 8.能否堅持原則,敢於同各種錯誤傾向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9. (二)機關支部內監督的主要形式:

  10. 1.黨組織的監督,即黨的上下級組織之間互相監督和黨組織對黨員的監督。

  11. 2.黨員之間的互相監督,即黨員之間、黨員領導幹部之間、黨員與黨員領導幹部之間的監督。

  12. 3.專門機關的監督,即局紀檢組長和紀檢委員所實行的監督。

  13. (三)機關黨組織實施監督的主要方法:

  14. 1.定期檢查黨員參加黨組織生活的情況,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能否參加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能否如實匯報自己的思想、學習、工作、作風等情況,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機關黨組織每年年終要對所屬黨組織開展組織生活及黨員參加組織生活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將檢查結果在黨內通報。同時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如實報告上級黨組織。

  15. 2.督促定期開展好黨員幹部民主生活會。黨員幹部民主生活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隨時召開。會前,機關黨組織要提前十天與上級黨組織溝通准備情況,負責收集黨員群眾對黨員領導幹部意見,如實向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並轉告本人或在會上報告。會後,監督黨員領導幹部根據黨內外群眾提出的主要意見進行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向黨員群眾反饋。民主生活會要在會後十日內,向上級黨組織報送情況報告和會議記錄。在下次民主生活會上,督促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16. 3.建立健全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情況的制度和談話誡勉制度。機關黨組織應及時了解和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幹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和廉政建設情況,機關黨組織要將了解和掌握的情況如實向本部門黨組(黨委)和上級黨組織反映,遇有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對於群眾意見較大、有發生違紀苗頭的中層黨員領導幹部,由部門機關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該部門的領導同志負責談話,進行批評幫助,提出告誡。

  17. 4.機關黨組織參與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的政績考核和機關幹部的公務員考評工作,並提出考評意見和建議。

  18. 5.各個局下屬單位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黨員大會或黨員幹部大會,聽取部門行政負責人通報主要工作和機關黨組織負責人述職述廉情況,述職述廉時可以邀請群眾代表參加。機關黨員大會或黨員幹部大會由機關黨組織負責組織,提請行政負責人做出安排。

  19. 6.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違法違紀案件。機關黨組織接到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檢舉和控告,有權進行初核,並報告上級紀檢部門。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切實保障黨員行使監督的民主權利,嚴肅處理阻礙黨員正常行使監督權利和打擊報復的行為。

  20. (四)監督保障:

  21. 各級機關黨組織應按照本制度規定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發揮監督作用。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正確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對違反本制度的,視情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② 機關黨組織每年召開幾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

機關黨組織每年至少召開1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聽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工作情況。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保證黨員嚴格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嚴格遵守和執行制度、做到忠誠干凈擔當,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

(一)定期檢查、通報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黨員領導幹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的情況;

(二)督促開好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加強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指導;

(三)機關基層黨組織專職副書記列席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以及本單位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

(四)了解並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反映;

(五)了解黨員、幹部落實廉政風險防控措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報告;

(六)每年至少召開1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聽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工作情況;

(七)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八)支持黨員行使監督權利,履行監督義務,防止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2)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工作每年至少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五條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機關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六條機關黨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

③ 機關基層黨組織的任期有哪些規定

《黨章》復第三十條分制別對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任期作了以下規定:

1、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

2、鄉鎮黨委執行五年任期;中央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和黨委書記、校長列人中央管理的高等學校黨委任期為五年;其他大中型企業、大專院校、規模較大的科研院所黨的委員會,地(市、州、盟)級和地(市、州、盟)級以上機關黨的委員會執行四年任期;其他黨的基層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

3、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村黨支部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其他黨的支部委員會執行兩年任期。

(3)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工作每年至少擴展閱讀:

機關基層黨的委員會每屆任期是多長時間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六、七、八條規定:市(地)級以上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縣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或者3年。

④ 部門黨組(黨委)指導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的主要方法共有幾項內容

(一)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黨組(黨委)工作議程,每年至少聽取一次工作匯報,版定期討論、研究,提權出指導性意見,發揮機關黨組織在完成本部門各項任務中的協助和監督作用。
(二)通過機關基層黨組織了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以及對重要決策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見。支持機關基層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三)加強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解決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工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問題。
(四)黨組(黨委)成員要結合分工,建立基層黨建工作聯系點,以身作則,支持並積極參加機關黨的活動,發揮表率作用。

⑤ 基層黨組織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改進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以下簡稱機關黨組織)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黨組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緊緊圍繞黨的基本路線,結合本部門的工作任務和特點,加強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加強黨內監督,堅持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促進本部門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 機關黨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
第四條 機關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下工作,同時接受本部門黨組的指導。

第二章 黨組織的設置

第五條 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級以上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縣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
第六條 機關黨員5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第七條 機關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的支部。黨員7人以上的黨的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的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
第八條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通過選舉產生,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書記一般應由本部門黨員行政負責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級黨員幹部專任。黨員人數和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專職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調動,應事先徵得上級機關黨組織的同意。
第九條 設立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的部門,一般應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不設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門,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中應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十條 機關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工作的原則,設置辦事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機關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列入行政經費預算。

第三章 黨組織的職責

第十一條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和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六)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九)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第十二條 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三)協助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學

第四章 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

第十三條 機關黨組織應對黨員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洋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組織、引導黨員努力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和各種業務知識,使黨員不斷增強黨性,提高素質。
第十四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增強黨內生活的原則性,健全黨內生活制度。按期召開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經常分析黨內思想狀況,加強黨員思想教育。認真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表彰優秀黨員,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十五條 嚴格按照堅持標准、保證質最、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

第五章 黨內監督

第十六條 機關黨內監督的目的是:保證黨員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第十七條 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能否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維護黨中央的權威。
(二)能否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
(三)能否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實行民主科學決策。
(四)能否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五)能否盡職盡責,努力工作,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六)能否堅持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以及有關規定,做好乾部工作。
(七)能否廉潔自律,模範遵紀守法,嚴格按照制度辦事,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八)能否堅持原則,敢於同各種錯誤傾向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八條 機關黨組織實施監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檢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並向全體黨員通報;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組織生活的情況,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二)督促定期開好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會前,收集黨員、群眾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意見,如實轉告本人或者在會上報告;會後,監督黨員領導幹部根據黨內外群眾提出的主要意見進行整改,並將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和生活會上反映出的主要問題,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三)不是部門黨組(黨委)成員的機關黨組織專職書記或者副書記,列席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以及行政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
(四)了解並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及時向本部門黨組(黨委)反映。對於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幹部,要及時談話提醒。揭露和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
(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聽取本部門行政負責人通報主要工作情況。
(六)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七)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條 機關黨組織要圍繞黨和國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門的業務工作,針對機關工作人員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條 機關黨組織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職責是:
(一)加強機關以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
(二)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狀況,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根據各自的特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門黨組(黨委)和行政負責人匯報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機關黨組織應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教育,形勢和任務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幫助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全局觀念、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更好地為基層服務,為群眾服務。
第二十二條 思想政治工作要聯系實際,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區別不同對象,採取多種方式,增強工作實效。黨員行政領導幹部要重視並帶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占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1-2%;機關工作人員較少或者直屬單位和人員較多的部門,可以適當增加比例。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編制,列入機關行政編制。兼職的黨務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做好黨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機關黨務工作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黨性強,作風正,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黨務工作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工作情況,得到群眾信任,工作能力較強,具有敬業、奉獻精神。
第二十五條 對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全面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培訓要理論聯系實際,講求實效。
第二十六條 本著有利於優化結構、增強活力、相對穩定、合理流動的原則,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黨務工作人員與行政、業務工作人員之間的雙向交流。

第八章 對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 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分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直屬機關黨的工作。同時,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在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領導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省、自治區所轄的市和直轄市的區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部門黨組指導機關黨組織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黨組工作議程,定期討論、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發揮機關黨組織在完成本部門各項任務中的協助和監督作用。
(二)通過機關黨組織了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以及對重要決策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見。支持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三)加強機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解決機關黨組織的工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問題。
(四)黨組成員以身作則,支持並積極參加機關黨的活動,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地方黨委。機關工委和部門黨組(黨委)要建立機關黨的工作責任制,加強對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做好機關黨的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適用於縣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機關的黨組織。
第三十一條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⑥ 各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至少聽取()次機關工委(黨委)的工作匯報

各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至少聽取一次機關工委(黨委)的工作匯報。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各級地方黨委、機關工委和部門黨組(黨委)要建立機關黨的工作責任制,加強對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帶頭做好機關黨的工作。各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至少聽取一次機關工委(黨委)的工作匯報。

(6)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工作每年至少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部門黨組(黨委)指導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1、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黨組(黨委)工作議程,每年至少聽取一次工作匯報,定期討論、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在完成本部門各項任務中的協助和監督作用。

2、通過機關基層黨組織了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以及對重要決策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見。支持機關基層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3、加強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解決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工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問題。

4、黨組(黨委)成員要結合分工,建立基層黨建工作聯系點,以身作則,支持並積極參加機關黨的活動,發揮表率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⑦ 請提供《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由中共中央1998年3月30日印發。為了加強、改進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2010年6月4日,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發〔2010〕8號】(以下簡稱《條例》)。這個《條例》是在1998年中央頒布的《條例》基礎上修訂而成的。新修訂的《條例》體現了黨的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的新成果,貫徹了中央對機關黨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近年來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的新經驗,是機關黨的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章。《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進一步推進機關黨的建設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全文參考:《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網路
http://ke..com/subview/3133520/15826163.htm#viewPageContent

⑧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工作工作條例指出機關基層黨組織每年至少召開幾次

機關黨組織每年至少召開【1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聽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工作情況。

⑨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機關基層黨組織每年至少召開多少

機關基層黨組織每年至少召開【1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聽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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