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程序規定
A.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任務。在此基礎上,對辯護律師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了解案件情況、提出意見,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
在尊重和保障人權基礎上,犯罪嫌疑人在傳喚、拘傳、訊問期間的飲食和休息權,訴訟參與人的申訴、控告、復議復核權等方面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
加強對訊問過程的實時監督;對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規定了更為嚴格的審批和執行程序,維護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嚴格依法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和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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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律規定的少數刑事案件的偵察權由人民檢察院行使外,大量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預審、收集證據直至偵破案件、查獲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真相等任務。
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收集證據直至偵破案件、查獲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真相等訴訟活動,是整個訴訟活動的基礎。
除此之外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問明情況後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B.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多少條為初查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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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C.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已經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計十四章,三百七十六條。
D.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 罪案件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路、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路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E.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第七章 立案、撤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三節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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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立案後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當事人申請就可以撤案的,須辦案機關依法、按程序作出撤案決定才能撤案。
2、對於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而對於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具有立案權利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F.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責任程序規定175條
《公安機抄關辦理刑事襲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原文如下: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G.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已經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一共14章第三百七十六條,具體內容可以查看相關條款。
H. 公安局辦理案件流程
公安局辦理的案件分為治安案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行政案件,依據行政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