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用處
Ⅰ 聽證會的作用是
近年來,公益事業部門在一些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收費項目漲價之前常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面尤其是消費者的意見,讓老百姓對公共事業發表意見,讓老百姓參與公共事業收費的制訂,讓決策在陽光下進行。同以往相比這是一種進步,值得肯定。無疑,聽證會是了解民意、發揚民主的一種好形式。
一般說來,價格調整聽證會的結果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同意漲(包括是漲多還是漲少),另一種是不同意漲價。然而,如今在聽證會後聽到的是一片漲聲,幾乎是「逢聽必漲」。據報道,聽證會的結果最終不同意漲價的,全國僅有3例:廣州的垃圾收費方案、成都有關交通收費方案、惠州市公交公司的漲價要求。如此看來,大多數聽證會的結果有點不正常。
就像幾乎沒有通不過的論證會、很少有達不到標準的驗收會一樣,聽證會的結果往往都在人們的預料之中。在這樣漲聲響成一片的聽證會上,誰真正代表廣大消費者說話?消費者說的話聽得進去嗎?如果聽證會幾乎都達到了舉辦者要達到的目的,像這樣代表著要求漲價一方的意見而進行的聽證會,一切都是預定好了的,聽證會對於漲價的結果沒有絲毫的制衡作用,為了聽證而進行的聽證,還有什麼舉行的必要?
價格聽證會制度是一項強制性制度。它是用程序的公開來保證結果的公正,最大限度地讓公眾參與到決策的過程中來,也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行政民主和社會民主的重要方式。聽證會本來是個好東西,如今被歪嘴和尚念歪了經。成為一種「走過場」、「做秀」,通過這種時髦的形式,漲價便被賦予了合法性,於是聽證會成為了「漲價會」。形式主義害死人,聽證會的作用名不符實,長此以往必然招至人們的厭惡,其公信力將大打折扣甚至被泯滅。
眾所周知,開會的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決定開會的結果。聽證會要不變味,應該在聽證會的召集、組織、主持等方面加以規范,須切實解決好存在的突出問題,用制度、規定來增強聽證會在民主決策中的作用,讓聽證會充分體現民情民意,真正表達消費者的聲音,就是漲價也要漲得明明白白,讓人信服,使聽證會真正發揮作用。
Ⅱ 價格聽證的作用是什麼
價格聽證會制度,這是政府定價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價格法》第23條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Ⅲ 聽證會是什麼他有什麼作用它體現了什麼
聽證會有幾層意思:第一,立法聽證是由誰來聽?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版證,權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第二,聽證會聽什麼?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撫跡掂克郾久淀勛丟魔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第四,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Ⅳ 「聽證會」有哪些舉行聽證會有什麼好處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
在國外,立法程序中也經常使用聽證會。立法中的聽證會相對要隨意一些,通過抽簽產生的聽證代表就某個法案發表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成為議員們投票時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的言論、表決免責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會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那樣有拘束力,換言之,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是在一個民主體制下,議員要為選票著想,聽證會反映了選民的意見,很少有議員無視這些意見的存在。
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進行了聽證。但中國的聽證制度有顯著的缺陷,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沒有拘束力,導致聽了也白聽;立法程序中的聽證由於透明度不夠,聽證代表很難充分恰當地表述意見,另外缺少民主機制,也使得聽證結果對立法機關的成員形不成事實上的約束。
因為最近的幾次關於價格調整的聽證會都是聽證會完了之後就漲價,被很多網民戲稱為「聽漲會」。
Ⅳ 聽證會是什麼它有什麼作用它體現了什麼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Ⅵ 聽證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實際作用
首先介紹一下聽證制度的起源和聽證制度在我國的現狀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在國外,立法程序中也經常使用聽證會。立法中的聽證會相對要隨意一些,通過抽簽產生的聽證代表就某個法案發表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成為議員們投票時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的言論、表決免責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會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那樣有拘束力,換言之,從理論上說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是在一個民主體制下,議員不能不為選票著想,聽證會畢竟反映了選民的意見,很少有哪個議員敢無視這些意見的存在。
在我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進行了聽證。但是目前我國的聽證制度缺陷是顯著的,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沒有拘束力,導致聽了也白聽;立法程序中的聽證由於透明度不夠,聽證代表很難充分恰當的表述意見,另外缺少民主機制,也使得聽證結果對立法機關的成員形不成事實上的約束。
所以在我國,聽證制度只是一種探索,實際作用不大,至於有關某些具體商品價格的聽證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廣大民眾的意願,是聽證制度成功之處,聊慰民意
Ⅶ 聽證會是什麼,它有什麼做用,它的意義是什麼
聽證會有幾層意思:第一,立法聽證是由誰來聽?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第二,聽證會聽什麼?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第四,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Ⅷ 聽證會是什麼,它有什麼作用,它體現了什麼
聽證會就是聽取意見、證明是否正確合理合法的會議。聽證會起源於英美,從司法領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領域。我國現在的聽證會制度又與國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領域實行聽證制度。
作用:1、查明事實真相。
2、保證裁決中立、行政結果的正當。
3、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參與行政決定和行政決策,實現行政決定的民主。
4、體現行政權——相對方權利的平衡。
Ⅸ 聽證會的含義和作用
聽證會,是指立法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等通過一定方式(常見為聽證會)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律法規提供依據的一種立法制度。該制度服務於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學化,因而日益為學者和立法當局所重視。
聽證制度設計的重要價值在於它所體現的一系列的功能。戴維.杜魯門把聽證的協調利益的功能與目的歸結為「它提供一種准儀式的手段來調節利益集團之間的分歧以及通過一種安全閥來減輕或消除干擾。」[12]在聽證過程中,能通過聽證的方式聆聽各方面意見,尤其是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使得將一些矛盾充分暴露出來,並提出一些解決方案,集思廣益,為行政行為的順利進行以及能夠得到很好的遵守創造條件。
而從目前大多數實行聽證制度的國家來看,聽證的功能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查明事實真相。正式聽證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採用訴訟程序中雙主對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結構模式。聽證中,主持人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詢問證人,控、辯雙方可對證人質證,並進行辯論。這樣,控、辯雙方的證據在聽證中都得到充分的展現,並就其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了討論,有利於發現真實,為行政機關的決定提供基礎。
2、保證裁決中立、行政結果的正當。作決定的人處於中立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是程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英國司法從17世紀以來,就有法官不得有自己個人動機的說法。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聽證主持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法官或其他聽證主持人具有法官的某些特質,如主持人由調查人員以外的人擔任,適用迴避制度,禁止與當事人單方面接觸等。此外,行政程序法和其他法律還對其任用和地位加以制度化,從而保證了主持人的獨立地位,也保證了裁決的中立。
3、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參與行政決定和行政決策,實現行政決定的民主。美國教授認為「程序的平等就是參與的平等,程序只為了參與者可預知及理性而設,而可預知及理性顯然有用於保護任何當事人的自尊心。」在聽證中,相對人有權得到聽證通知,有權在律師的陪同下出席聽證,向主持人陳述意見,提交證據,向證人質證,與行政機關調查人員就行政決定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其意見得以充分反映,從而平等、有效參與了行政決定的作出。
4、體現行政權——相對方權利的平衡。現代行政法治要求依法行政,在市場經濟中政府應當進行宏觀調控,遵循市場經濟規則,在此基礎上,行政權的作用應當弱化,將原先存在的命令式、強權式的行政法律關系轉化為現代的服務型、溫和型的行政法律關系。表現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對話,互相傾聽,平等協商,行政權更多地表現為一種政府的引導和指導。而行政聽證的方式使得這種行政權的特質得以凸顯,從而更符合現代行政的要求,體現了作為國家權力的行政權——公權和行政相對人權利——私權之間的一種平衡,為二者之間尋找到了一個平衡的支點。著名行政法學者韋德說,行政法就是要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尋求一種平衡。而聽證程序的設置也有利於實現行政法的這一主旨。
Ⅹ 聽證會是什麼它有什麼作用它體現了什麼
聽證會就是聽取意見、證明是否正確合理合法的會議。聽證會起源於英美內,從司法領域引入到容立法、行政領域。我國現在的聽證會制度又與國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領域實行聽證制度。
作用:1、查明事實真相。
2、保證裁決中立、行政結果的正當。
3、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參與行政決定和行政決策,實現行政決定的民主。
4、體現行政權——相對方權利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