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權機關是
1. 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是什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1)行政立法權機關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四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五條規定,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2. 中國的行政司法立法機關分別是什麼
中國的行政司法立法機關分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2)行政立法權機關是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五條,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八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九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第二十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二十一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律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二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3. 時常見國家的 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執法機關、法律監督機關,具體是指那些部門,求解,謝謝!
具體部門如下:
一、國家的立法機關:國家的立法機關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屬於地方立法機關。
就廣義的「法」而言,立法機關的范圍也相應擴大。如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訂自治法規等。
二、行政機關:
1、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共25個)。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民族鄉政府),
3、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包括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香港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澳門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各司、局、廳、處。);
4、地方上還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行政公署(省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區公所(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不設區的市或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三、司法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
四、執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國家執法權的部門,比較多,很多部門都有執法權。
五、法律監督機關:各級檢察院。
(3)行政立法權機關是擴展閱讀:
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執法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的些部門職責及地位:
1、立法機關的作用分為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也稱為直按作用和間接作用)。主要作用包括:制定法律,監督政府,教育公眾,代表選民(選區或國家),這四項作用也稱為立法功能、監督功能、教育功能、代表功能。次要作用包括司法功能和領導選舉功能。
2、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等,指導所屬各部門、下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行政活動。國家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與集體領導相結合的原則。
3、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4、關於公安機關,其內設機構有公安消防大隊和公安交警大隊,派出機構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機構,只有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有行政主體資格,才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
5、各級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立法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司法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執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監督
4. 我國那些機關擁有行政立法權
我國的憲法和法律將行政立法權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擁有行政立法權。此外,經權力機關特別授權,某些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也擁有行政立法權。(深圳、廈門、汕頭、珠海市等) 。
5. 我國享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1、國務院及其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3、經權力機關特別授權,某些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也擁有行政立法權。
6. 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有什麼區別
1、立法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法律、政策、法規等等,在我國,它還對其它內兩個機關具有一定意容義上的領導許可權,我國最高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
2、行政機關負責行使政治權力,但是在我們國家這種行使權必須在立法機關的領導之下進行。
3、司法機關負責維護法律、政策、法規等等,同時負責對違反法律制度的行為作出制裁,在我國它還對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監督權力
7. 國家行政機關有沒有立法權
國家行政機關沒有立法權,只有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利,但該權利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做出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7)行政立法權機關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條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一條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第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8. 什麼是行政立法,我國哪些國家機關享有行政立法權
我國的憲法和法律將行政立法權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
1、國務院及其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3、經權力機關特別授權,某些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也擁有行政立法權.
9. 我國享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我國的憲法和法律將行政立法權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
1、國務院及其各部回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答
2、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3、經權力機關特別授權,某些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也擁有行政立法權.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