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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26 11:00:56

『壹』 公安部關於禁止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規定有哪些

對於抄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襲,公安部曾經發出《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加以規范。其中要求,對於把經濟糾紛當成詐騙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領導責任,並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貳』 公安機關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這一條規定是否真的

公安機關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是真實有效的規定。

根據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最近發現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有的甚至強行收審、扣押一方當事人做人質,替另一方逼索款物。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須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嚴格依法辦事。在當前詐騙、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日趨嚴重的情況下,依法查處按管轄分工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這是各級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

二、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

三、遇有到公安機關投訴的經濟糾紛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主管機關去解決,或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2)公安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的規定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其他規定

一、各地公安機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要正確區分詐騙、投機倒把、走私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准確定性。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

二、嚴禁濫用收容審查手段。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對於不符合國務院和公安部規定的收審條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審手段。對來華的外國人中犯詐騙罪或有重大經濟犯罪嫌疑者,應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採用收容審查手段。

三、堅決杜絕強行抓捕收審經濟糾紛當事人作「人質」,逼債索要款物,徹底糾正「以收代偵」、「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叄』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第一章 管 轄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經濟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聘請的律師對案件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向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的七日以內予以答復。
第二章 立案、銷案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查詢立案情況的,應當隨時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一)對於破案的,應當及時將案件辦理結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繳涉案財物等情況告知;
(二)對於撤銷案件的,應當及時將銷案結果、理由告知;
(三)對於未破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在立案後定期將可以公開的情況告知。

『肆』 《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適用哪些經濟犯罪案

近年來在中國,經濟犯罪形勢越發復雜嚴峻,諸如非法集資、傳銷、互聯網金融等領版域的犯罪手權段不斷升級,社會危害性極大。在此背景下,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對十多年前出台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另外,本規定所稱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是指基於同一法律事實、利益受損人數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秩序穩定的經濟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犯罪。

『伍』 公安機關有權處理經濟糾紛案嗎

1、人為因素引起的道路堵塞屬於交警部門責權處理范圍。
因人為故意引起的道路堵塞,涉嫌擾亂公共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警察部門有權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檢查和處罰。
2、國家明令禁止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
對於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公安部曾經發出《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加以規范。其中要求,對於把經濟糾紛當成詐騙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領導責任,並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3、經濟糾紛屬於民事訴訟范疇。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
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
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其中,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綜上所述,經濟糾紛屬於民事訴訟范疇,由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因人為因素引起的道路堵塞,由交警部門針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但公安機關無權插手干涉具體經濟糾紛。

『陸』 辦理經濟犯罪案件出了什麼新規定

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新規: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前處置涉案財物

「除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這一新規出自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修訂印發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若干規定。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涉案財物種類繁雜、數額巨大、涉及面廣,處置難度在加大,也面臨一些新問題。如何規范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確保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既保持打擊犯罪的「力度」,又注重文明執法的「溫度」,最高檢、公安部在新規定中作出了明確要求。

新規要求,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不得超許可權、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並注意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規定採用了人性化執法方式,盡可能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較小的偵查措施,減少不必要的成本損失。」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說。

『柒』 關於經濟犯罪刑事案件是否立案的期限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7)公安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的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在立案審查過程中,可以請有關單位協助調查,或者依照規定的程序採取必要的調查措施,但不得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第八條立案審查一般不公開進行,不直接與被控告、舉報對象聯系。確實需要向被控告、舉報對象了解情況的,不得影響被控告、舉報對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產經營。

需要向被控告、舉報對象調取證據材料的,應當徵得被控告、舉報對象同意;被控告、舉報對象為單位的,應當徵得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同意。

第九條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條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審查的期限內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復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條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第十三條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第十四條經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後十二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依法作其他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第十五條撤銷案件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重新立案偵查。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查詢立案情況的,應當隨時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一)對於破案的,應當及時將案件辦理結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繳涉案財物等情況告知;

(二)對於撤銷案件的,應當及時將銷案結果、理由告知;

(三)對於未破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在立案後定期將可以公開的情況告知。

『捌』 經偵大隊的立案條件

立案條件:

(一)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二)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8)公安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的規定擴展閱讀: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立為刑事案件: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傷害案。流氓傷害他人的;行凶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3)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毀壞財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放火案。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決水案。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8)強奸案。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輪奸婦女的、姦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玖』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的規定是否受檢察院監督

沒什麼好說的,跟公安局、檢察院沒什麼理可講。
中國是人治國家,在他們那裡,沒有什麼法制可言。

最好是離這幫人遠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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