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執行機關
① 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嗎
拘留是指由法定專門機關對實施違法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自然人,依法採取的短期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①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時候,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宣布拘留,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按手印。公安機關依法執行拘留時,任何人都不得抗拒或阻攔,執行拘留的人員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械具等強制方法,但一定要適度,決不允許不出示《拘留證》而強行捆綁被拘留的人。
②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檢察院負責訊問。
③公安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沒有通知的,應當將沒有通知的原因記錄在案。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的情形主要有:結伙作案的同夥尚未抓獲,他們聞訊後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結伙作案的其他同夥有待查證或者尚未採取相應的措施的;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單位其他人同本案有牽連的。當上述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通知。
④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 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4日。《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對於超期拘留的,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有權要求釋放被拘留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釋放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② 拘留的執行方式
拘留分為,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一般公安機關用到的都是前面兩項。至於具體的內容 你可以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③ 哪些機關具有行政拘留權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具有行政拘留權。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行政拘留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④ 行政拘留是由什麼機關決定,由什麼機關執行
由地方公安部門決復定,拘留所執制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4)拘留的執行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⑤ 拘留決定機關是誰
由公安機關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⑥ 刑事拘留的執行機關
第三條 對刑事來案件的偵查、拘自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二百二十五條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所以說,其實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及監獄都是可以管轄在其職責范圍內的案件,而且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
⑦ 刑事拘留執行機關和執行程序,逮捕的執行程序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
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
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