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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聽證目錄

發布時間: 2021-02-26 04:16:35

⑴ 價格聽證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來價格自決策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是指制定(包括調整,下同)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聽證的主要形式是聽證會。

第三條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的項目是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定價許可權確定並公布聽證目錄。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應當實行聽證。

制定聽證目錄以外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聽證。

第四條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客觀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第五條聽證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⑵ 未列入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是否用開聽證會

根據《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管理辦法》
……
第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

錄制定並公布;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

請參考。

⑶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財政廳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政策研究、信息、新聞、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處。
研究提出有關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資金及有關機構財務;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指導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三)預算處(小汽車定編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自治區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審核、批復、調整工作;承擔自治區本級部門支出標准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負責財政轉移支付工作;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牽頭負責包括小汽車定編管理在內的行政審批工作。
(四)國庫處。
監督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負責自治區本級財政資金調度;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算執行情況;管理財政總會計核算、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管理自治區本級財政和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負責國債的兌付管理,以及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兌付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六)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承擔自治區本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經濟建設處。
承擔發展改革、國土、交通、建設、環保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自治區本級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八)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社會保障和就業等資金;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九)農業處。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扶貧、水庫移民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基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
(十)農村財政財務管理處(自治區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改革工作;指導農村財政財務管理工作;參與財政涉農資金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涉農財政政策的落實;承辦自治區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一)自治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擬訂農業綜合開發規范性文件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組織實施年度項目計劃;管理和籌集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檢查項目計劃實施情況和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年度決算。
(十二)企業處。
承擔工業信息、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和分配管理工作;研究支持工業和信息產業、交通運輸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會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資產評估師事務所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三)商糧貿處。
承擔商貿、供銷、糧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支持商業、糧食、外貿、供銷、物資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相關企業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四)國際金融合作處。
管理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負責貸(贈)款的項目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外債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涉外的財政政策;承辦國際國內區域經濟合作中對外財經交往有關的事宜,組織推進國際組織與各專業部門參與合作。
(十五)地方金融處。
指導、管理和監督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及資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管理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年金;管理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參與研究擬訂金融、保險和證券政策;承擔行政事業單位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管理工作。
(十六)會計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准則制度、內部控制規范、注冊會計師行業規章制度、會計信息化標准,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承擔會計從業資格、代理記賬機構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承擔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信息化工作。
(十七)法規稅政處。
組織起草財稅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依法行政考核和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及行政應訴;貫徹稅收政策和管理地方稅政;提出全區涉外稅收政策;參與稅制改革和關稅管理;承擔稅源調查分析工作;負責退稅審核、高新技術企業等資格認定有關工作。
(十八)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
擬訂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采購合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和培訓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的編制、審核、下達等管理工作;受理和處理供應商投訴;承擔我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廣西區域的相關談判工作。
(十九)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處。
擬訂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的實施辦法;負責自治區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工作;管理自治區本級政府非稅收入退庫和退戶;參與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管理、綜合預算編制改革、賬戶管理、票據管理等工作。
(二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處。
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承擔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產權變動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國有資產收益;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一)財政監督檢查局。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管理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單位內部財務監督工作。
(二十二)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工資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指導財政幹部教育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駐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⑷ 比較經濟法中的定價目錄與聽證目錄

首先,我感覺你是我們學校我們經濟法班的....
其次,我也沒做
然後就是網路的一些相關內容

定價目錄是用來規范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制定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的價格分工管理目錄,即規定依法享受價格管理權的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興業主管部門之間在制定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過程中的許可權劃分和管理分工。《價格法》並沒有對這種劃分和分工做出具體規定,而是在第19條規定了處理這種劃分和分工的依據,即定價目錄及其制定程序。
定價目錄包括商品品種或服務項目,定價內容、部門、形式和范圍、定價商品品種包括規格、等級、型號,服務項目包括提供服務的內容。定價內容包括收購價、供應價、調撥價、出廠價、批發價、零售價和收費標准等。定價部門有獨家的,也有聯合的。
價格法第十九條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國家計委關於公布價格聽證目錄的通知
(計價格[2001]20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價格法》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現予公布,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列入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在制定和調整價格時,由國家計委主持聽證。其中,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執行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國家計委可委託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二、對列入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並已由國家計委主持對定價原則、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進行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具體價格水平時,原則上不再進行聽證。對其中有若干調價方案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的項目,如地方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再進行聽證的,要報告國家計委批准後實施。

三、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制定或調整價格時應當進行聽證。地方價格聽證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目錄中應明確由哪一級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主持聽證。制定和調整地方價格聽證目錄要報國家計委備案。

四、價格聽證目錄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和市場變化進行調整。對於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未列入聽證目錄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價格時,如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許可權組織聽證。

附: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

國家計委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一、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二、鐵路旅客運輸基準票價率(軟席除外)

三、民航旅客運輸公布票價水平

四、電信基本業務資費中的固定電話通話費、月租費,行動電話通話費、月租費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一是聽證的范圍。明確是「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表明凡屬於關系群眾切身利益而又有必要更多地聽取意見的價格,都可以列為聽證的范圍。
二是價格聽證會的主持單位。《價格法》規定,舉行價格聽證會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這主要是為了能夠更公正地聽取意見,防止有的部門將制定價格與自己的部門利益、局部利益相聯系。
三是徵求意見的對象。《價格法》規定為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這是因為價格的制定與其利益有直接的關系,必須保障利益相關當事人的代表享有提出意見的權利,同時舉行價格聽證會不僅是為了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更重要的是聽取廣大群眾的意見。
四是論證的內容。《價格法》規定主要為所要制定的政府指導價與政府定價的必要性、可行性,具體包括政府指導價與政府定價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實際,是否符合國家利益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等內容。

與君共勉....

⑸ 向誰提出聽證申請

價格聽證制度,的定價決策聽證制度,也被稱為公用事業價格調整,公開收費標准,自然壟斷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社會各有關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可行性研究,主持計劃系統,定價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消費者直接參與定價的重要形式。

價格聽證會,也被稱為政府決策聽證會的價格,在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組織社區,特別是價格主管部門,經營者和消費者,表明調整價格的總則活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發展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

以促進民主化的決策,使政府的價格和標准化,規范的政府決策聽證行為的價格,提高科學決策,決策和政府管理價格的透明度下的價格「中國人民共和國,發展本辦法。
條「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是指制定(含調整,下同)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行動者證明的必要性定價的可行性。
實施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會的第三個項目是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商品價格的切身利益。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定價許可權,並宣布聽證目錄確定。在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應該是一個公開聽證會。
切身利益的價格聽證目錄以外發展其他商品和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是公開開庭審理。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採取聽證會的形式。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平,公開,效率的目標和原則。
政府定價決策,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六聽證程序

第七條在第二章的聽證會,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聽證目錄價格制定的商品和服務。
價格主管部門接受社會監督。根據國務院和其他有關部門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其中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在一定區域內執行的,組織聽證,也可以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價格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價格的商品和服務的定價,組織聽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央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或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在第八條聽證會集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負責人。
9聽證會代表應具有一定的廣泛的代表性,一般由經營者,消費者代表,政府相關部門代表,經濟,技術,法律專家,??學者。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應當按照聽證會,合理安排,並確定聽證會代表的組成和數量的內容。
第十次聽證會代表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聽證會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可以採取自願登記的單位,委託有關社會團體選擇。
文章11日訊代表申請人提問,價格的可行性,必要性和評論的發展,以及定價方案,分聽證筆錄和聽證會。
第十二條聽證會代表參加聽證會的人,如實反映他們的社會各方面對制定價格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維護聽證秩序,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十三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市民可以坐在中的應用,作為觀察員參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批准。
章聽證程序
14應用程序的發展,價格在這種方式內的經營者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條的規定,應按照定價機關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運營商委託代錶行業協會如申請人。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或有權制定價格的其他部門(以下簡稱為定價決策部門)「第15條,內條的規定需要制定這樣的價格參照本章的有關規定,應根據定價機關提出定價方案,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消費者在第16條或社會群體的需要的方式發展第三個在規定的價格範圍內,消費者組織可以委託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聽證申請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17申請人的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一個特定的項目定價;
(三)在目前的價格和建議制定的價格,單價上升,單位調價金額,調價總額;
(D)建議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五)建議設置的相關行業和消費者的價格
(F)過去三年的應用程序的工作條件,工人的數量,成本變化,財務決算表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人均收入水平和指標的區域比較行業和其他地區同行業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在過去三年的供應和需求情況和未來的價格走勢顯示;
(vii)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章18,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的金融地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求評估的說明,你可以指定的評審機構具備的資格,申請人的財務狀況評估,由認證機構發出的證明材料是真實和合理性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收到書面申請後,應提交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驗證,應用程序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改正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應用程序將不被接受:
(一)應用程序定的價格,而不是定價許可權;
(二)制定價格的基礎上不夠明顯的原因;價格
(c)申請項目的聽證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不必要聽證會。 />第20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書面申請,審查,聽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的決定之日起,定價電力部門協調聽到的相關准備工作。
第21條公開舉行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前公告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主要內容。
第22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會的決定一個聽證會後3個月內,至少在聽證會10日將聘請書和聽證會代表的聽證會材料送達,並確認的數量代表出席。應當召開聽證會,在更超過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了聽證會。
第二十三條聽證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事項和聽力紀律聽證會主持人宣布聽證代表介紹
(二)申請人的定價方案,依據和理由;
(c)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政策,法律和法規,初審意見及需要說明的情況介紹; BR />(d)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需要審查評審機構對申請人的財務狀況,由認證機構評估的基礎和意見;
(五)聽證會代表申請人提出的定價方案跨越審查和辯論;
(六)申請人陳述意見;
(七)聽證主持人總結;
(八)聽證會代表的聽證會的談話審查和符號。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第24分鍾的聽證會,聽證會後,10天之內的聽證會代表送達。
聽到分鍾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簡要說明聽證會代表的意見;
(三)聽證會代表的定價方案的主要意見
聽證會代表的聽證會紀要疑問,可以反映到聽證主持人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第25條的定價決策部門定價應充分考慮所提出的意見聽證會。
聽證會代表多數不同意定價方案或定價機制的差異較大,價格決策部門應當協調申請人調整方案,必要時,重新組織聽證會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需要提請批準的最終定價方案,由人民政府或者更高的價格決策部門,其中報道聽證參數後,當分鍾的聽證會,聽證會抄本和應同時提交相關材料。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公布定價的最終結果。
文章27為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少更低的價格或價格的制定對社會狀況的影響,聽證會總結,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

第28條賠償責任的價格政策部門,以開發的方式在規定的價格的三分之一,沒有聽證會舉行,由人民政府的同一水平或更高水平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違反定價程序,決策無效,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程序,欺詐,腐敗的聽證會主席,並在同級別或更高級別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聽證無效人民政府,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在嚴重的情況下,導致政策失誤,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30條發出的認證機構虛假評估報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取消指定的資格,並建議有關當局追求各自的職責。
第31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建議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⑹ 政府哪些收費項目必須進行聽證

關於商品或服務價格的,根據2002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6號<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的項目是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定價許可權確定並公布聽證目錄。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應當實行聽證。
制定聽證目錄以外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聽證。」。
目前,僅有財政部2004年財政部令第21號《財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對政府收費作出了籠統性的規定,「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財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財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七條 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財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針對政府部門的收費全國尚無統一且明確的規定,有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政府對本行政轄區內的政府部門收費規定了需要進行聽證。如南京市引入收費聽證制度,具體為:對市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經營影響大的擬設立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准,應該事先進行聽證,聽取各方面意見。聽證由市財政或物價部門負責組織,聽證代表要保證有一定比例的企業、市民和專業人士參加。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用。

⑺ 參加聽證會的人主要來自那些方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制定價格聽證(以下簡稱定價聽證),是指定價機關依法制定(含調整,下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過程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採取聽證會形式,徵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

前款所稱定價機關,包括有定價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第四條 定價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六條 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

省級以上定價機關制定價格需要聽證的,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需要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委託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

第七條 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部分聽證人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前款所稱聽證人是指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證會意見的人員。

第八條 聽證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並可以詢問;

(二)提出聽證報告。

第九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人員構成:

(一)消費者;

(二)經營者;

(三)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

(四)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

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

第十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參加人條件。

第十一條 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可以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二)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二條 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

旁聽人員不得進行發言、提問,不得有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采訪聽證會。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五條 定價聽證依據下列情況提起:

(一)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定價)和市、縣人民政府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二)定價機關是其他部門的,由該部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第十六條 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屬於第十五條(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價聽證方案和定價成本監審報告。

第十七條 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

(三)擬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四)擬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

(五)其他與制定價格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第十九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人名單。

第二十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下列材料:

(一)聽證會通知;

(二)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四)聽證會議程;

(五)聽證會紀律。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參加人出席時舉行。出席人數不足應當出席人總數三分之二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可以一次舉行,也可以分次舉行。聽證會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二)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陳述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人介紹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及相關情況;

(四)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發表意見,進行詢問;

(五)主持人總結發言。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並簽字。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舉行後,聽證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的意見;

(三)聽證人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當包括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與不採納的建議和理由說明。

第二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後15日內將聽證筆錄、聽證報告一並提交定價機關。

第二十六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的意見。

定價機關根據聽證會的意見,對定價聽證方案作出修改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舉行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徵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七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八條 定價機關需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定價機關批准後才能作出定價決定的,上報定價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報告。

第二十九條 定價機關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就聽證事項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條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或者降低價格的,聽證會可以採取下列簡易程序:

(一)只設主持人;

(二)聽證會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構成;

(三)聽證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項規定的議程進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定價機關制定定價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聽證會的組織或者舉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聽證經費應當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2年11月22日發布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6號)同時廢止。

⑻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客觀、公正地審理公務員申訴案件,規范辦案程序,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審理公務員申訴案件,堅持有錯必糾和依法、及時、適當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程序合法。
第三條 審理公務員申訴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受理申訴的機關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

第二章 立 案
第四條 對公務員提出的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中負責公務員申訴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應填寫《公務員申訴案件登記表》,並按照《暫行規定》,對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具備以下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提出申訴的人是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或《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其他人員;
(二)被申訴的機關是作出人事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
(三)申訴事項屬於受案范圍;
(四)申訴請求明確、具體,有事實根據;
(五)屬於本機關管轄;
(六)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服的已進行復核;
(七)申訴系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八)申訴書符合規定的要求;
(九)申訴材料齊備。
凡不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申訴,不予立案。
第五條 對於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訴,工作機構應填寫《公務員申訴案件立案審批表》,報受理申訴的機關負責人審批。審批後決定立案的,受理申訴的機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
第六條 對於經初步審查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訴,工作機構應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報受理申訴的機關負責人審批。審批後決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訴的機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公正委員會的組成
第七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決定立案後,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成立臨時性的公正委員會,負責案件的審理和對案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等工作。公正委員會成員的人選,由工作機構提出,報受理申訴的機關審定,或由受理申訴的機關直接指定。
第八條 公正委員會組成後,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公正委員會成員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的機關,並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員會成員迴避的權利。
第九條 公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迴避,申訴人和被申訴的機關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系申訴人或者被申訴機關的負責人(代表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申訴人、被申訴機關的負責人(代表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工作機構的辦案人員。
第十條 公正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受理申訴的機關的負責人決定;其他成員的迴避,由公正委員會主任決定。
迴避決定應當在提出迴避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迴避決定作出後,應及時通知提出迴避的申請人。在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應暫停參與本案的調查、審理工作。

第四章 調 查
第十一條 工作機構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向被申訴的機關發送《應訴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告知其應在接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受理申訴的機關提交作出人事處理決定的有關材料,並提交答辯書。工作機構應在接到答辯書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發送申訴人。
被申訴的機關未履行舉證責任的,受理申訴的機關應告知其限期舉證。
第十二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對收集來的證據,應當填寫《證據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交證據提供人,一份入卷。
第十三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一)要求被申訴的機關提交與申訴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申訴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舉行案件調查聽證會;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嚴格禁止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 案件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一般應有公正委員會成員參加,必要時由工作機構的辦案人員單獨組成。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調查證明,查明被調查人的身份,告知被調查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以及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應負的責任。
調查人員應當當場製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案件調查結束後提交的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的由來和調查經過;
(二)申訴人和被申訴機關與案件相關的基本情況;
(三)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訴機關的答辯意見;
(五)案件調查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五章 審 理
第十六條 公正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審閱案件調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並對下列問題進行評議:
(一)案件事實是否已經查清;
(二)原人事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證據是否充分;
(三)原人事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四)原人事處理決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原人事處理決定是否顯失公正;
(六)被申訴的機關有無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七)處理本案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八)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是否確切;
(九)其他需要評議的問題。
第十七條 公正委員會評議案件,不公開進行。記錄人應當當場製作評議筆錄,由參加評議的公正委員會成員簽名或者蓋章。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評議筆錄。
第十八條 公正委員會通過閱卷、評議,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案件如何處理提出明確意見。
第十九條 案件審理結束後,公正委員會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向受理申訴的機關提交審理報告。

第六章 決 定
第二十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對公正委員會提交的審理報告進行審核,依據《暫行規定》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受理申訴的機關經過審核,認為審理報告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辦案程序合法,對公正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應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在申訴處理決定作出前,申訴人可以申請撤訴。申請撤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受理申訴的機關應對撤訴申請進行審查,如無違反或者規避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應准許撤訴;否則,不準許撤訴。
第二十二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後,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製作申訴處理決定書。
第二十三條 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的機關。送達應當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也可以採取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其它方式送達。
送達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收、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因故不能簽字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和實際送達時間,經工作機構負責人簽字後視為完成送達,不影響申訴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受理申訴的機關建議重新處理或者變更原處理決定的,被申訴的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公務員對被申訴的機關重新處理或者變更後的人事處理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提出申訴。
第二十五條 申訴人和被申訴的機關應當執行受理申訴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被申訴的機關不執行申訴處理決定的,受理申訴的機關可以報請被申訴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後,工作機構應將案件卷宗整理歸檔,並按有關規定備案。

⑼ 廣西壯族自治區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介紹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58號
自治區主席馬 飈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第322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發布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對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法制統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職權與責任相一致、民主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報送備案。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審查。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遵循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規則」、「通告」、「布告」、「通知」、「意見」等,但不得稱「條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授權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控制數量,注重質量,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應當不作重復規定。
應當由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以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廳(室)的名義制定發布。
第七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一)調研起草;
(二)徵求意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三)組織論證。涉及重大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組織專家論證;
(四)合法性審查;
(五)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六)公布;
(七)備案。
規范性文件未經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發布施行;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 起草單位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調查研究,汲取實踐經驗,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專家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起草單位起草對本地區、本行業有重大影響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要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有較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商;協商後不能統一的,報請制定機關組織協調。
第十三條 起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本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未經合法性審查、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並經單位主要負責人 簽署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不得報請政府審議。
起草部門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送本部門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四條 報請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單位應當一並附送起草說明和其他有關材料。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據、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及對意見的處理等內容。
有關材料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文本)、徵求意見匯總情況。
第十五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送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范圍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
(三)是否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相沖突。
法制部門對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在20日內辦結,並向政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審議決定: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二)其他制定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經審議通過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十九條 經簽署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通過本級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因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機關解釋:
(一)規范性文件的內容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
(二)規范性文件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與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簽署發布之日起15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二)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民政府;
(三)自治區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
(五)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六)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行政機關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七)地方政府部門與中央垂直領導的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分別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具體承辦。
第二十四條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和規范性文件文本。
第二十五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經審查合法的,予以備案;不合法的,通知制定機關自行糾正。
制定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在30日內自行糾正並報告結果。
第二十六條 備案機關法制部門或者法制
機構應當每個月將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經清理後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製定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
(二)未經聽取意見;
(三)未經合法性審查;
(四)未經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廢止,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6日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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