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征地聽證
『壹』 未張帖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公告,不履行征地聽證程序,不依法給予失地農民社保安置的高速路征地合法嗎
高速征地,未張帖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公告,不履行征地聽證程序,不依法給予失地農民社保安置,是違法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徵收土地,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予以公告。徵收土地需按照土地原有用途給予補償,安置方案需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非法徵收佔用土地,需承擔法律責任,侵佔挪用征地補償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貳』 急需土地徵收聽證會的程序流程!
土地徵收程序
第一步:發布征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征詢村民意見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第五步:徵用土地公告
徵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徵用土地公告。 徵用土地公告的內容:
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
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七步: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將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政府將徵求意見後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後,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步:土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准。
第十步: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
本文是土地徵收法律專業律師閆鳳翥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歸納總結的作品,未經本人許可不得轉載和發表,否則追究侵權的法律責任。
城建或是土管所
『肆』 什麼樣的土地徵收需要土地聽證
一、農民土地被徵收時享有哪些權利
1、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
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
2、預征知情權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將預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3、調查結果確認權
預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4、申請預征聽證權
經農戶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5、參與報批權
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征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6、批復結果知情權
土地徵收批復文件下達後10日內,人民政府應將批復結果公告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民。
7、土地補償知情權
土地補償徵收公告後45日內,由國土資源局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
8、調查結果核准權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時,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進一步核准。
9、補償方案聽證權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10、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補償登記權
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11、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12、對補償標准爭議權
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有權提出協調申請;有權提出裁決申請。
13、拒絕履行政令權
土地補償費未全額到位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有權阻止施工。
14、恢復耕種權
土地徵收批復後二年內沒有實施,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批準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伍』 高速公路征地補償
征地動遷補償實施原則
1高速公路是國家基礎性、公益性、先導性產業,在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性規定基礎上,對高速公路建設實行政策傾斜。
2明確責任,強化管理。省交通廳全面負責高速公路建設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征地工作的組織實施,沿線各市政府負責動遷工作的組織實施,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積極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廳與省國土資源廳簽訂征地補償投資協議,與工程沿線各市政府簽訂動遷補償投資協議。
3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建設項目用地(包括鐵路、軍事、林地等)的預審、報批、征地實施、占補平衡造地、施工期間服務、補充擴大征地、辦理土地使用證以及涉及征地的協調服務工作。征地補償費要嚴格執行實施本方案所定標准,並足額及時補償到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負責地上地下附著物的動遷、地方協調等項工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動遷投資范圍內可細化補償標准,合理調劑使用資金。
5凡由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原則上減免。涉及國有資產的電力、電信、鐵路、水利、管道及軍用設施等構造物的動遷,按成本價給予適當補償。
6因工程需要擴大征地以及動遷增加的費用,在相應補償投資協議的不可預見費中列支。增加的補償項目由建設單位與國土資源部門和各市核定。
7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各市政府應依法征地、動遷,合理保護被征地和動遷群眾的利益,承擔因征地、動遷所涉及的法律、經濟、群眾上訪等責任。要加強對高速公路建設重大意義的宣傳工作,採取有力措施,防止發生阻礙工程施工現象。
8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征地、動遷專項資金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和監督。
二、徵收土地補償、稅費標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徵收土地補償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征地補償標准。
1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由遼寧省征地事務服務處具體組織實施,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准,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並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征地批准事項。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准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准後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房屋地上物補償標准
1房屋補償標准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65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55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准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2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50—1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50—130元。
磚石牆每延長米補償5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1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2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2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1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10—3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3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6000元。
四、徵佔林木補償標准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補償。
1林木補償標准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96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後林木補償標准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5—20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1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4000元;
未成林每畝2667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5336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2000元;
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1334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五、果樹補償標准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0元。
5棗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50元。
7雜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0元。
六、電力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1低壓線路改移(0.4KV)每公里補償30000元;線路加高木桿平均每根1000元,砼桿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2高壓線路改移(10KV)每公里補償47000元;線路加高砼單桿平均每根60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3高壓線路加高(66KV):砼單桿平均每根55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砼A桿平均每基10000元,鐵塔平均每基10萬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4高壓線路加高(220KV以上):砼雙桿平均每基2萬元,鐵塔平均每基20萬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七、郵電通訊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1電話線路
木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電)纜
木桿平均每根500元;
砼桿平均每根1000元;
光(電)纜每米50-150元。
3地下電纜
電纜、光纜每米100-200元。
八、農田灌溉水利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採取工程修復和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按成本價適當補償。
1農村小型水庫
水庫水面(灌溉與養殖兼用)每畝補償9000元;
水庫水面(灌溉)每畝補償6000元;
水庫荒灘每畝補償100元。
2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小型閘門(砼結構)每個補償5000-10000元;
排灌乾渠堤壩每延長米補償10元。
九、廠礦企事業單位動遷補償標准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的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動遷,考慮實際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辦公用房參照民房動遷標准;廠房等生產設施按重置折舊計算,適當考慮停工搬遷損失費用。
十、施工運輸道路補償標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鄉村運輸道路,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養護,工程竣工後按補償標准由各市組織修復。
鄉村道路(瀝青路面)視取料難易、路面寬度情況,每公里補償10-15萬元。
鄉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5萬元。
鄉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補償2萬元。
十一、鄉村道路和田間作業道補償標准
考慮農民群眾生產和生活需要,確需修建的鄉村道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道,按補償標准由各市組織實施。
村道路連接線(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6萬元(含征地費用、簡易構造物)。
鄉村道路連接線、田間作業道每公里補償4萬元。
十二、征地及動遷不可預見費
按簽訂的征地和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總費用的5%計算。不可預見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主要用於因工程設計變更引發的擴大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動遷的補償;工程設計時沒有發現,征地動遷協議中沒有列入的不可預見的地下構造物動遷補償;因國家政策性調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災害等不可預見項目的補償。涉及征地的不可預見項目,由省交通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動遷辦公室管理費
按省市簽訂的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的總費用的3%計提。
各市動遷辦公室為臨時性機構,主要負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拆遷地上、地下附著物和地方調協工作。市動遷辦公室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陸』 什麼樣的土地徵收時用搞土地聽證
請先學習:
一、農民土地被徵收時享有哪些權利
1、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
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
2、預征知情權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將預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3、調查結果確認權
預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4、申請預征聽證權
經農戶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5、參與報批權
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征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6、批復結果知情權
土地徵收批復文件下達後10日內,人民政府應將批復結果公告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民。
7、土地補償知情權
土地補償徵收公告後45日內,由國土資源局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
8、調查結果核准權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時,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進一步核准。
9、補償方案聽證權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10、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補償登記權
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11、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12、對補償標准爭議權
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有權提出協調申請;有權提出裁決申請。
13、拒絕履行政令權
土地補償費未全額到位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有權阻止施工。
14、恢復耕種權
土地徵收批復後二年內沒有實施,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批準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柒』 征地補償安置聽證是什麼
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出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通知指出,征地問題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要進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機制。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在原有劃撥用地目錄的基礎上,抓緊研究確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范圍,建立相應的協調裁決機制。國土資源部將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加快健全和完善制度。
通知強調,要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按照被征土地同地同價原則,綜合論證和聽證結果,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統一的征地補償標准,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各省(區、市)要抓緊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修訂完善工作,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適當提高征地補償標准,經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從2009年起逐步公布實施。
通知要求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根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享有耕地的不同情況,實行差別化的安置政策,拓寬安置途徑,積極推行多元化安置,切實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國土資源部將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應保盡保、先保後征的原則,認真研究征地批後實施程序、社保資金籌集及分配使用管理等問題,制訂有關政策性文件。
『捌』 征地聽證工作程序是怎樣的
(1)聽證主持人復宣布制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2)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意見。
(3)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4)最後陳述。
(5)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玖』 在什麼情形下應該組織征地聽證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職權聽證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①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②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③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2)依申請聽證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①擬定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②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為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