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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中人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2-24 19:28:21

⑴ 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十年過渡期政策細則到底出台了嗎

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十年過渡期政策細則到底出台了嗎?
通過去當地社保局以及撥打社保局服務電話12333這兩種方法查詢。

⑵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為什麼要區分中人和新人,設立10年過渡期,原理是什麼,求通俗白話解釋。

企業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是分個人繳納部分和企業繳納部分的,而以前機關單位是沒有個人繳納部分的,在並軌後,機關單位的員工就需要繳納個人社保部分,但是他們之前參加工作但是沒有繳納個人社保的年限,被稱為養老視同繳費年限,會計入養老繳費年限的計算中,但是由於養老視同繳費年限這段時間養老金個人賬戶是沒有錢的,所以國家補貼提高這部分的養老金。並軌後,機關單位和企業養老金計算都是一樣的。

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中人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改革肯定對老人好,因為中年人交的保險還享受不上,都給上一輩提前享受了。
由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於各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結余分布不均,且統籌層次仍偏低,社會保障互濟功能發揮不夠,導致地區之間待遇差別較大;由於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雙軌」運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會反響強烈。
由於我國社保體系建設採取先城鎮後農村、分人群漸次推進的方式,再加上農村社保制度實施時間不長,而且實行自願參保政策,目前全國還有1億多人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主要是部分非公經濟組織員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以及部分農村居民等。[3]
中國在職公務員數量約為700萬,126萬個各類事業單位在職人員30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無需自己支付,直接由財政統一支付,而社會企業單位則由單位和個人按照一定標准繳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情況做了調研,根據調研報告提供的數據,49%的被調查者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與企業職工養老金差距大表示不滿。
今年5月開始全國人大財經委成立了調研組,從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社會救助制度等幾個方面為重點,進行了專題調研。
調研報告指出,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雙軌制亟待解決。這一結論是依據調研組在中國人大網一份問卷調查得出,據悉,根據這份調查問卷,49%的被調查者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與企業職工養老金差距大表示不滿。
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的企業養老保險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並未參加,雖然後來一些地方開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試點,但多數僅是在形式上繳納社保費,體制機制沒有根本改變。在調研中,各地也反映雙軌制是當前社保制度不公平方面的突出問題。
調研報告還指出,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和企業職工養老金的差距逐步拉大。甘肅省有關部門向調研組反映,2014年全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費水平為月人均3227元,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為月人均2065元。一些國有企業的退休職工,當時接受國家分配到企業工作,退休後養老金遠低於機關事業單位和自己條件相當的幹部職工的退休金,對雙軌制很有意見,企業管理人員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退休職工意見更大。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喪葬補助等福利標准不同,進一步拉大了待遇差距。
調研報告還指出,雙軌制也影響了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流動。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不用繳納養老保險費,也沒有個人賬戶。企業職工要繳費,有個人賬戶。人員流動時存在繳費記錄的差別,影響到將來的養老保險待遇。從完善制度體系的角度看,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也是養老保險制度最後未覆蓋的領域,應該將各類人群納入到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體系內。

⑷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方案中的中人指的是哪類人

機關、事業單位調資國家共出台了四項政策: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准;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從今年起執行年終次性獎金政策;四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其與我省相關前三項。調整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准採取辦法:50元用於增加基礎工資,另50元用於調整級別工資,基礎工資由現行每月180元提高230元,級別工資由現行十五級至級,每人每月85元-720元,提高115元-1166元,十五級至級公務員兩項合計增資額高496元,低80元,調整高工資標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三項之和)2251元,低395元。
調整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准,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標准機關工人獎金部分,按照其工資構成比例相應提高。
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標准,大體參考機關同職務人員增資水平相應調整,其固定部分標准和活部分水平其固定部分按增資額70%,增加活部分按國家規定工資構成比例相應提高。
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同條件,職人員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資額足100元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
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時間界限和增資辦法、及數額方面,有明確規定2001年1月1日對2000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離退休年齡人員(經組織批准留任除外)增加離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
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問題,我省還進行了進步細化,對離退休人員離休時,有職務按照同職務、同條件、職人員增資額增加離休費。二離休時沒有職務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按每月100元增加離退休費;退休時沒有職務退休人員按每月80元,增加退休費。三符合享受每月增發至二月生活補貼費條件,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次增加離退休費作計發至二月生活補貼費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調資方案明確規定了從2001年起執行發放年終次性獎金政策,年終次性獎金發放對象年度考核稱職(合格)及上人員獎金標准。當年12月份本人基本工資由於今年年度考核要明年才能完成因此文件規定今年獎金明年1月兌現。

⑸ 機關事業退休金新政策,中人已退休怎麼計發退休金

「中人」的問題主要是50-70後的問題,因為他們很多人長期不需要交納社保,特別是企事業單位的人,雙軌制的破冰,設置了十年過渡期,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而在銜接和過渡過程中具體發放方法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

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

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實繳;

Xn、Xn-1、... 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 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 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 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5)機關事業單位中人政策擴展閱讀

養老金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退休(退職)以及《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規定的各類待遇的城鄉居民,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1、本政策施行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退休(退職)以及《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規定的各類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2、本政策施行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按年繳費養老保險的;

3、本政策施行時,距領取年齡15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參考資料: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

⑹ 事業單位中人最新政策

事業單位 改革之後有很多最新的政策,可以根據你們當地的人事部門或是人力資源部門咨詢看看。

⑺ 事業單位改革: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中人逐步過渡。指什麼

1、「老人老辦法」: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

2、「新人新政策」: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將來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

3、「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由於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沒有實行個人繳費,其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有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因此將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動公益事業更好更快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以中發〔2011〕5號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事業單位人員社會保險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7)機關事業單位中人政策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探索事業單位改革,不斷創新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穩步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行業體制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推進改革奠定了基礎。事業單位提供公益服務總量不斷擴大,服務水平逐步提高,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加快發展社會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公益服務需求的任務更加艱巨

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加以解決。

3、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是提高事業單位公益服務水平、加快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必須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堅定不移地把這項改革推向深入。

⑻ 養老金「並軌」 機關事業單位「中人」怎麼辦


養老金「並軌」 機關事業單位「中人」可以由國家財政補貼。


張開雲說,「並軌」之後最大的難題是,如何對待機關事業單位里的「中人」?


社保領域講究「老人」、「中人」、「新人」。所謂「老人」是已經退休的人員,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已經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人員將肯定按照現有的核發模式發放養老金。


所謂「新人」,是指在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之後進來的人員。按照一般制度設計原則,這些新人顯然要遵從新制度的安排,因為參加工作之前,都已明了這些制度。


所謂「中人」,指現在還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他們還沒退休,突然實行新制度,以前按在職工資90%發放的養老金預期被打破了,如何對待這些人?「中人」們存在的一個大問題是:長期沒交或者只交很少的社保金額,個人賬戶錢很少,如何提高他們的退休待遇?


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唐鈞認為,對「中人」參加養老保險後的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國家一定會想辦法逐步解決。對統籌賬戶部分,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由財政補貼,雖然還這筆舊賬是巨大的財政負擔,但相對會好一些,而對於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這個窟窿怎麼填?此外,個人賬戶更是個大難題,「你讓一位工作30年的公務員,補齊過去30年的養老金個人賬戶,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這不是一個小數目。因此只能是視同繳納,由財政補貼全部或者大部。」


張開雲說,從社保運作的基本原理來看,個人補繳個人賬戶,也是應該的。「我現在最不擔心的是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我最擔心的是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假如這些單位沒有錢,誰來保障這些單位的職工養老待遇?

養老金「並軌」的消息一出,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反響。普通老百姓拍手稱快,認為體現了公平;有些公務員卻感覺一下子難以接受。多位專家分析認為,養老金並軌後,公務員退休金肯定要降低一些,但降幅不會很大,即使有很大降幅,也會通過職業年金彌補。但也有專家認為,從制度上並軌了,不一定能從結果上並軌。


機關和事業單位一起並軌可以減少阻力。


「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推進養老制度改革,這種做法並不讓人意外。」張開雲說,2008年,國務院選擇在廣東、重慶等地試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制改革,一些人瘋傳養老金會下降,導致大學里一些教授要提前辭職,引人不安。這次試點還沒開始就結束了。「對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試點,國家一直想推,但一直難以推進,主要是阻力大。」


張開雲說,之前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試點從事業單位開始,而事業單位的主體是中小學以及高校老師,他們的議論容易引起輿論關注。


很多人覺得,一下子對近1000萬機關職工、2700萬事業單位職工同時進行改革,社會壓力會更大。對此,國家行政學院竹立家認為,這顯示了中央深化改革的決心,「恰恰相反,一起改要比分步改阻力更小,因為大家都一樣,沒有什麼好比的。」


張開雲說,「五個同步」是「一個統一」的配套措施,都是為了配合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配套設立的。因為有五個同步措施,給人留下想像空間,「從這些措施看,中央已意識到改革的壓力,通過多種措施緩解這種壓力。」

「並軌」後能拉平養老金水平。


在很多專家看來,其實,對普通老百姓來講,只要能拉平養老金水平,養老金是否「並軌」並不重要。


張開雲分析認為,短時間內拉平不現實,但可以肯定,公務員養老金必須比現在的水平降,不然,並軌就沒有意義了。


養老金計算方式復雜,很多人並不能算出自己養老金的真實數額。張開雲說,每個人繳費年限、工資水平都不一樣,最終發放的養老金額度肯定不一樣。假如機關事業單位要建立與企業相同的養老保險制度,那就會人人平等,嚴格按照制度辦事,根據每個人繳費情況確定養老金水平。

⑼ 公務員中人退休金新政策

國務院公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根據《決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將由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工資的20%和8%共同負擔。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繳納比例等同於企業職工《決定》指出,所有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根據改革決定,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

根據《決定》,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並軌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的養老繳費和發放都基本一致,「體制內人員」以前的完全吃財政飯,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⑽ 行政事業單位用人管理條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已經2014年2月2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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